🎯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判決
⒈所謂 #法條競合,係指一個犯罪行為形式上合於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依一般法理,#擇一最適合之法條適用,排斥其他法條之適用。
⒉學理上可分為 #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等類型。其中 #補充關係,係指一個行為合於數法條罪名之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而侵害法益之程度強弱有別或參與、行為型態不同,由數法條罪名之形式構造觀察,具有一規定(即補充規定)之存在僅在補充另一規定(即基本規定)之不足之關係,亦即 #僅在後者不適用時,#才能適用前者。如 #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後,#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僅論以該罪之正犯。
⒊而「#吸收犯」概念,係指在犯罪性質上,或依日常生活經驗習慣(某種犯罪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認為一個犯罪行為,為另一犯罪行為所吸收,較為適當,而 #僅包括的論以一罪。如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輕度行為,為重度行為所吸收。
⒋法條競合與「吸收犯」,均僅成立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犯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與想像競合犯、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係成立數罪有別。
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法定刑較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高,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應認 #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屬高度行為 而 #得吸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被告為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少年 周○諺加入「蠟筆小新」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又 #自行參與該犯罪組織,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輕度行為應為其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見原判決第12、13頁)。
這個詐騙集團的名稱竟然取老師最愛的小新!!(覺得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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