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療隔離檢疫者八大稅延期繳🔺
因疫情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的民眾,你先安心抗疫,稅我先Hold住!萬事莫如防疫急,納稅人權益更要顧,再三評估後,財政部決定延長今年3至5月各大稅目報繳期限!
#不必事前申請,只要在展期內報繳稅時,提供主管機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甚至,因疫情而經濟困難,#無法在展期內繳清稅款,可再向稅捐機關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所得稅報繳期間展延
-綜所稅:5/1-6/1,展延至6/30
-營所稅:5/1-6/1,展延至6/30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10日前繳清上月扣稅款
-3/1-3/10,展延至3/31
-4/1-4/10,展延至4/30
-5/1-5/10,展延至6/1
✅消費稅報繳期間展延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1-3/15,展延至3/31
-4/1-4/15,展延至4/30
-5/1-5/15,展延至6/1
✅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
-3/1-3/10,展延至3/31
-4/1-4/10,展延至4/30
-5/1-5/10,展延至6/1
✅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
-5/1-5/10,展延至6/1
✅地方稅繳納期間展延
-使用牌照稅:4/1-4/30,展延至6/1
-房屋稅:5/1-6/1,展延至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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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展延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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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善報你知🗣🗣 防疫期間繳稅須知📌📌】
繳稅季節到來,4月份要繳納使用牌照稅,5月份則有房屋稅、所得稅等。但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打亂繳稅季,財政部已公告今年3至5月各類稅捐展延事宜外,營運受影響者還可運用稅制中既有的節稅管道減輕稅負。
一、行動受限制者-財政部已公告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個人、扣繳義務人與工商團體機關的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繳納期間為1個月(30日)者,展延1個月(30日),繳納期間為10至15日者,皆展延到各該月底。只要在展延期限內憑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洽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並繳稅。
二、經濟受影響者
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補貼使用牌照稅50%,交通部將補貼其109年度使用牌照稅50%。符合補貼資格的車輛將由稅務局統一造冊請領、繳庫,車主無需申請,等收到稅額減半的繳款書後再行繳納即可。
未使用車輛辦理停駛、停稅,可將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停駛期間自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燃料費;未營業使用房屋申請調降房屋稅率,可向稅務局申請調降房屋稅率,由適用營業用稅率3%改為非住家非營業用2%。
營業稅、娛樂稅係依營業狀況核實課徵,採自行報繳的業者依實際收入申報,稅負將因收入減少而減輕。而屬「查定課徵」的業者,則可向國稅局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或向稅務局申請依實際營業狀況課徵娛樂稅或停業,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人仍有可能因受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可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需一次繳納)或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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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
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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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3、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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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或適用稅目,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籲請注意申報繳納展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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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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