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讀了許多關於家事官司的書籍。
離婚、監護權、扶養費、保護令、遺產分配,腦袋全攪在一塊。
實在也不知道自己消化了多少。
直到昨天......
鄰居來跟我談她朋友要離婚的事情。
我請她朋友去看民法1052條,如何舉證婚姻瑕疵,如果老公有外遇,還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
但因為女方有穩定工作,所以不會有贍養費。
可是小孩的扶養費肯定是可以要求的。
自己流暢分析完,不禁讚嘆自己好會離婚喔!
讀的書都融會貫通了耶!
難怪鬍子哥說,那些書都是禁書......
扶養費舉證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過年到現在,幫幾個朋友(沒錯,就是『幾個』)處理了婚姻的問題,真的很驚人,很捨不得,她們都還年輕,以後的路還好長。我最近幫想,換成是我,還會期待能有值得信賴的感情依歸嗎?
又或者,我們對婚姻的期待是什麼?有個經濟的來源?有人可以一起生兒育女、享受天倫之樂?有人陪?有人願意跟你有起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妳認真想過嗎?當伴侶的「功能」不如妳預期時,什麼是妳的底線?妳能接受他就是他,不用配合妳嗎?妳會希望當妳也不能達到他的期待,他能尊重妳就是妳,不用配合他嗎?
以我自己而言,我想就是盡量做到寬容的最大值吧!然後,就像我在很多心理諮商的書裡看到的,劃好你的情緒界線,提醒對方,不要踩線。
畢竟人生的路說長不長,說短不短,相處一段時間後,我們都需要用空間,換取更長和睦相處的時間。
妳們認同嗎?
在這邊跟大家分享幾個幫朋友處理完婚姻後,整理出來扶養費的幾個概念:
1.沒有監護權的人不用負扶養費(X)
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監護權的約定而受影響,即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
2.先提離婚(或外遇)的一方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X)
贍養費(給夫妻之一方)的給付要件,是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及生活陷於困難,其中生活陷於困難的門檻目前實務上設定的門檻很高,所以通常一般人是很難爭取到贍養費的,除非透過協議,利用對方比較想離婚的心態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3.所有小孩的支出都可以請對方分擔(X)
目前實務上判扶養費,即是以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為參考基準,再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攤,所以不要以為讓小孩念X閣也可以跟對方要求分擔一半的費用。但如果個案確實有必要費用超過上述標準,還是可以舉證請對方分擔。
4.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可以在對方遲付扶養費時,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X)
目前實務上還是以得先強制執行其後六期或十期為多,通常不會依協議判決讓你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
5.協議放棄跟對方要扶養費,以後真的要不到(X)
這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至於債務承擔的部分,還是可以因經濟狀況的變動有機會請求法院變更。
6.我可以直接拿離婚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X)
協議書不是強制執行的名義,還是得經過訴訟,所以會建議請對方簽立本票擔保,或公證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當然,如果有不動產做擔保,就不會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無實益。
值得跟大家分享的是,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後,如果有註明的話,的確有法院會執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因此非常建議大家可以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喔~
以上是幾個扶養費常被誤解的觀念,分享給大家參考。這裏有我們事務所的書狀生成連結,一併給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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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監護權蒐證
改定監護權 / 改訂監護權 / 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訴 / 爭取監護權
監護權,現行法律名詞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改定監護權,監護權移轉,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訴」。民法1055條-第2、3、4、5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產生不利和偏差的行為或發生不利於子女之事件,行使親權之探視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保護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監護人吸毒、犯罪、不當管教、家庭暴力、濫用親權虐待子女、不當體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阻撓探視方探視和行使權利…等,符合以上因素都可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訴」
法院會審酌經濟能力、照護環境、社福機構家庭訪視報告、原生家庭或親友的具體支援和協助意願、原告和被告爭取監護權所提出的論述和證據…等,法官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父親或母親。爭取監護權或訴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一方,必須要提出具體事證並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監護人行使親權之理由和具體事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和證據。
探視方依法需支付扶養費,扶養費的基準,以實際居住地審計部所審核出來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標準或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所公布之全國各縣市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撫養費。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亦規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為酌定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並得依聲請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視同拋棄期限利益,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改定監護權蒐證,爭取監護權之聲請人採取錄音、錄影是主要蒐證方式。當今流行的即時通訊軟體內的對話內容,適時完整的下載存檔,很容易舉證當事人的「意圖」,請善加利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肉體施暴的家庭暴力容易蒐證,精神層面施暴的家庭暴力,就要耐心的蒐證,請多善用坊間公開販售的徵信器材、偵防器材。
爭取監護權證據很多元,範圍很廣泛,不限於人證或物證。只要可以證明行使親權之監護人未善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都可以事先將證據收集起來備用。形式不拘、次數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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