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出軌 貪圖方便的高昂代價
鄭世岳/台灣省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理事(台南市)
台鐵太魯閣號在花蓮大清水隧道發生撞擊意外,疑施工廠商沒有將工程車停好,從上方滑落導致列車出軌,目前仍持續搶救當中。這是起工安事件引起的重大公安意外,凸顯不重視工安演變成公安事故。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車輛機械不得停放於有滑落之虞斜坡,除非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台鐵進一步說明,一般而言,工程車在沒有工程時,應停在平坦地,不應停在斜坡上,因工地幾乎是山區,停在斜坡會有風險。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明文規定,施工車輛不得任意停放在斜坡上,工程車的司機明顯違反規定。這是一起工安事件引起的重大公安意外,由於包商工程車司機的疏忽,導致這起嚴重傷亡事故。但施工單位是否有告知員工相關規定?主管是否有確實要求所屬依規定停放車輛?該工程的原事業單位是否有盡到危害告知的責任?是否有要求包商不得在坡地任意停車?
職安法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原事業單位恐怕也難辭其咎。
安全問題環環相扣,一個疏忽可能導致大眾嚴重傷亡,工作人員往往貪圖方便違反規定,便宜行事而疏忽安全,終至釀禍成災。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為確保職場工作安全,皆有詳細規定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工作前危害告知,作業主管的指揮監督、訂定工作守則、安全作業標準、員工安全教育訓練,目的就是要避免發生職災,保護工作者的安全;可是這些規定往往無法落實。如何落實安全管理,是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的關鍵,如果只是咎責過失者,不從制度面及管理面深刻檢討,恐怕類似事故還會重演。
承攬商危害告知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澎電纜最後一哩路 口湖居民抗爭擋工】
賢仔團隊自去年12月12日,就有協助與立法委員 陳椒華一同到場了解,知道目前台澎電纜只剩最後1.4km要施作。但台電始終沒有接受在地居民的提議,改採推管方式,降低居民對電磁波的疑慮。
會勘隔天(12/13),賢仔立馬發文給工務處要求收回路權,同時也發文台電。台電也於12月18日下午派再生能源處副處長到本辦說明商議。然而,會中台電也僅就並無不法做回應,並無正面承諾願意答應居民提議。
對於今天台電以施工承攬業者有工期壓力,不得不動工開挖,賢仔真的很失望。這個規劃十多年的電纜計畫,已經耗費太多人的生命歲月,台電真的要好好思考,急就章的最後一哩路,會對未來帶來多大的負面效果。
若地方有需要任何協助,我廖郁賢做為一個雲林議員,會盡我所能的出聲出力。
#新聞稿:
為平行輸送台灣與澎湖兩端電力的重大工程台澎161KV電纜陸纜工程,雖澎湖端已建構完成,但台灣端雲林縣口湖鄉路線中正路、文明路1.2公里路段因遭當地居民要求更改路線而延宕,雖經台電變更施工法改為推管方式,降低民眾對電磁波的疑慮,但村民仍質疑台電為何捨近求遠偏不更改,意圖未來擴建口湖變電所,要求遷移變電所才能讓口湖國中、國小的學童及居民免於受害的根本,也有居民深怕長期受電磁波危害。
台電中區施工處昨(18)日上午八時於文明路口湖變電所前也就是口湖國中校門口前,進行82公尺明挖工程,受到數十位村民出面抗爭,北港分局長王立德率60名警力到場維安,鄉親要求台電變更工法將明挖改推管方式,要再經環境差異分析。口湖鄉代表會主席蘇慶璋要求台電要和地主居民多做溝通後再施工,湖東村長蘇四郎指口湖公所核准路權都沒告知,台電卻臨時來找他說要動工,半數地主及多數居民都還沒同意,不要東挖一塊,西挖一塊,中間再偷偷摸摸推管。
李姓居民表示,上星期四在立法院 立法委員 陳椒華立委和 劉建國立委邀請台電公司相關人員到其辦公室協調,要台電向自救會、居民及地主先行溝通待釐清爭議後再施工,而且台電公司原本明挖工法改為推管方式,應向環保署再申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但台電片面解釋工法對人們有益就可免除被監督,也沒有環保署的解釋函令,但台電鑑於工程緊迫性強行施工,也不再與自救會居民溝通。
蘇姓地主指出,鄉親提供多條變更路線,但台電公司都以工程施作困難或別條路線有人反對而不願變更,他願意以自己土生土長的房地和台電口湖營業所「以地易地」,讓台電人員也和鄉親生活在一起,不要只會請專家學者來告訴村民電磁波是安全的,自己人卻遠離生命的威脅中。
前公所蕭姓課長說,台電變更推管工法對於早期建築,鄰宅有地下室和六層樓房都還未經過房屋結構技師的鑑定,地基深怕無法負荷,台電公司於去年探勘土質中正路四個人孔蓋上升銜接點處,說要再開說明會告訴鄉親,沒得到台電的探勘結果,卻傳來台電要來強挖施工,台電偷偷摸摸的行徑令人氣憤。
台電公司表示,為串連台灣澎湖之間電力相連,台電持續推動全長68公里的台澎電纜線路工程,目前只剩口湖端中正路700公尺和文明路500公尺,共「1.2」公里路段,今日開挖文明路82公尺路段,其餘路段將以推管方式進行,工程技術純熟,安全無虞,盼地方鄉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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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商危害告知 在 張幸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2.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3. 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4. 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慵関係)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創新法規沙盒】:產業新契機 – 加速營造友善創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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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外送員非僱傭,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尊重自由市場中個人在合理情形下去簽訂僱傭或承攬契約,倘若是「承攬關係」,建議外送員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或是另選商業保險為自己增添保障,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若能比例分擔投保商業保險的保費,也是一種方式。
引用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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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老闆(數位平台…)賺飽飽,證明宅經濟是用血汗堆出來的,更應急需修法補破洞、期待能夠在「勞動權益」以及「數位平台經濟」間取得平衡的修法。
目前和一些企業主、外送員、律師、保險經理、研究報告…參考,綜合研究討論自「勞動權益」及「數位平台經濟」兩方面探討出以下主張: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應避免雇主用「假承攬、真僱傭」、「假承攬、真派遣」 等作法規避勞健保等應負責任,政府應研擬相關指導原則,可讓地方機關執法時有參考依據。若是「承攬關係」,仍可依職安法開罰業者。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間是僱傭或承攬關係,仍需視個案而定,不是平台業者喊「承攬」就算數,若(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發生職災,後續認定其和平台業者是僱傭關係,平台業者仍需負起「勞基法中的職災補償責任」。
2⃣「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勞動部10/3公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平台業者應做好交通事故預防、防止熱危害等安全管理作為,遇颱風天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食物外送,「未受指揮監督」的承攬關係下食物外送員,平台業者仍有依此指引為基礎告知外送風險的責任,否則出意外,依職安法仍可開罰平台業者。「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僅是行政指導,並沒有罰則,政府應更訂製罰則與專法。雖外送業者若違反指引導致員工受傷甚至死亡,最重則可依刑法§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3⃣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和平台業者間「僱傭」、「承攬」關係不明,勞動部應擬出原則,讓地方勞政機關有依循作為;食物1外送員也可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政府對於平台業者加保保險須有約束,應要求其為外送員強制納保,否則無法執行外送業務。
4⃣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傭關係)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卻被要求穿上「外送平台」的制服,且指定使用特定的「外送保溫箱」,接受「外送平台規範」,是否算是僱傭關係中的「指揮監督」亦備受討論。這也讓食物外送員在這門新興生意中的承攬或僱傭角色,難以完全分割。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6、§11條及其施行細則§14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1) 目前外送人員除了加保各縣市運輸職業公會(勞健保)。
(2)政府規定機車強制險:(賠對方)(撞超跑⋯GG了⋯⋯)
(3)第三責任險:(Panda是公司出錢幫外送員買由國泰承保上限500萬;UberEat需要自行購買保險且附帶營業用機車條款的才理賠)。
(4)駕駛人傷害保險(駕傷險:當自摔時才有賠)。
(5)個人商業保險附加在人壽險的意外醫療(ps.購買車險第三責任險時也有賠自己意外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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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僱傭契約VS.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後,由其中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人還需要提供場所、設備或材料等;「僱傭」契約則是由受僱人提供勞務,且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對於雇主有從屬性,受僱人需服從雇主的指令。在僱傭關係下,雇主有為受僱人加保勞健保等義務,承攬契約則否。
民法中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一般認為主要有僱傭(§482條以下)、承攬(§490條以下)、委任(§528條以下)等三種。雖然僱傭、承攬與委任三者間關係微妙,但從法律觀察,其在契約類型上實則互有差異。例如從給付勞務觀點而言,僱傭主要係以勞務本身為目的,但承攬則以勞務之結果為目的。從勞務給付方式而言,僱傭之特性在於受雇人服從雇用人之指揮命令以給付勞務,但委任乃係受任人依委任人之指示依自己之裁量服勞務,而在承攬則係著重於自主性之服勞務。
民法第482條謂僱傭,為約定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此乃實為資本主義社會裡工資與勞動關係之表現,勞基法中勞動契約與民法中之僱傭契約,於契約類型上雖有部分雷同,但民法僱傭契約之性質中未含有勞工生活保障之理念,也無預定「團結權」與「保障集體勞動關係」之展開,此乃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兩者間最主要之差異。
近年來由於產業結構轉變迅速,勞動市場上之就業型態亦日趨複雜。外觀類似勞動契約關係,實則為別種勞務型態者有之,外觀看似委任、承攬,實則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型態服勞務者亦日漸增多。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其實在發生「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前可以先討論規劃,相關法規及雇員相關權益,以避免發生憾事即使產業的衝擊,如: 日租套房Airbnb、計程車Uber、外送foodpanda…等。
「政府最重要是做為共同價值的凝聚者、共識的確定者、監督者。」這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所扮演的角色。一旦「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一定將對既有產業造成衝擊。經過此機制可以加快、加速產業創新,針對已有共識的部分,提出大家都可接受的方案,再持續精進調整,減少問題發生、憾事跟相關立法制定指導方針。
『產業創新一定有風險』,創新法規沙盒的精神則是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規模內,提供一個暫時排除法規限制的場域,讓申請的業者、使用者、受服務者可以盡情試驗創新產品或服務。目前在經濟部「創新法規沙盒工作小組」與各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的監管、專家的輔導之下進行試驗,有了多方實驗第一手的經驗後,能夠更具體地討論如何解決法規遵循或修正的問題,「如果業者的創新模式對消費者、對社會都有益,再來看看相關法規怎麼鬆綁。」。
【創新法規沙盒】:產業新契機 – 加速營造友善創新環境!
數位化思維衝擊下,原有傳統產業營運模式和思維將徹底被顛覆,當傳統產業遇到數位AI、ICT…,傳統產業升級轉型與升級是必然。臺灣不論大小企業,都會面臨到數位轉型、創新營運模式契機,如:大數據、AI、IOT、區塊鏈….等,可帶來新的商業模式,這對企業非常重要。但過程會面臨到潛在法規領域的障礙,「創新法規沙盒」平台,是針對非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諮詢服務。
專有名詞:
「創新法規沙盒」https://www.sandbox.org.tw/orange_incare2.php
參考資料:
勞動契約宣導研討會-會議資料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
https://www.sandbox.org.tw/orange_incare2.php
20191014 今日新聞 外送員比照美國有意外險保障?金管會將發函建議勞動部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1014/3688796/
20191014三立電視台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17896
20191012自由時報 外送員非僱傭 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2424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職業工會漁會加退保規定
https://www.bli.gov.tw/0102604.html…
20191014 Yahoo奇摩(綜合報導)辛酸血淚誰人知...外送員親揭「6輸」內幕!
https://tw.news.yahoo.com/%E8%A1%80%E6%B7%9A%E8%BE%9B%E9%85…
#不要藍綠只要生命
#台灣人的命也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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