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點說在前面:
1️⃣現行民法有「情事變更」和「違約金酌減」的規定,但面對疫情遠遠不夠。
2️⃣五月本土疫情爆發前成立的契約,要有合理調整的空間。
3️⃣不動產契約,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要讓承租人可以無痛解約。
4️⃣租賃住宅出租人如果要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契約,疫情期間要有四個月的彈性。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3、4的配套措施。
——正文開始——
疫情期間,不少公司行號都受到影響,也讓眾多從業人員被迫減班休息甚至被解僱。不少在景氣尚可的情況下締結的民事契約,更因為大環境的變化,難以再依原本的約定繼續下去。
對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人問:法律上,能怎麼辦?
⚖️現行法律之下,能怎麼辦?
一、請求酌減違約金 💰
不少契約約定,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契約,就要給他方違約金。
👉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已經部分履行,或者違約金真的太高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 注意
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依約履行」,那就沒辦法在付錢之後,那對於已經付的部分,也不能請求返還。
💢 但是,並不是契約終止要給對方的錢,通通都是違約金。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向後或溯及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終止權或解除權之代價」。
例如租賃契約有時候會約定,承租人可以提早解約,但是要給房東剩餘月份的租金等等。如果法院認為不是違約金,就不適用「酌減違約金」的規定了。
二、依據情事變更調整契約
其次,針對契約成立後發生各種天災人禍或重大社會經濟狀況,民法有「情事變更」的規定。
👉 只要契約成立之後,出現各種不可預期的狀況,並讓原本契約的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告到法院,請法院變更金額高低或其他法律效果。
💢 但是,這條的規定非常嚴格,特別是「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這兩個要件。
以疫情為例,台灣早在去年1月15日就將肺炎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在1月20日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WHO後來也在3月11日就宣布「全球大流行」。
在傳染病確定大規模爆發,台灣也陸續有確診案例甚至群聚感染的狀況下,究竟是不是「情事變更」都有問題,更不要說「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無法請求法院調整契約。
👉 接下來,就是修法的事了。
❓ 法律還能怎麼修正?✒️
1️⃣ 讓被疫情影響且顯失公平的契約,有調整的法律依據
面臨疫情,有的契約當事人可以共體時艱。例如有房東主動減少租金、分期收租。但也有人堅持一毛不少,讓已經陷入困境的相對人,只能咬牙苦撐或無奈終止契約。甚至有人拿到政府紓困之後,馬上就得交給房東。
因此,我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讓契約可以變更的要件減化。只要在疫情確定爆發以前(5月10日)以前成立的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就要讓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就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而且不用負擔雪上加霜的任何違約金等負擔。
3️⃣ 租賃住宅承租人欠費終止契約,至少要到4個月的金額
相對於商業租賃,租賃住宅承租人可以說更為弱勢。面對減班休息甚至解僱的狀況,欠缺財務彈性的無殼蝸牛,更沒有迴旋的空間。
依據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只要承租人欠費到二個月以上的金額,出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而隨著疫情管制措施的延長,這樣的狀況就可能越來越多。
為了讓租賃住宅的承租人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避免馬上被終止契約而陷入更深的困境,應該適度延長欠費的最低標準。
4️⃣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配套措施
契約風險的重新分配,不該讓房東因此面臨財務困境。畢竟,某程度上是要求房東出力「紓困」。
因此,除了「紓困」的程度不能過當之外,更應該要讓願意和承租人協調或終止契約受限的房東,貸款等相關費用可以適度的展延清長期,並由政府補貼利息。
疫情之下,共體時艱不是口號,而是如何讓整體社會度過難關的關鍵。
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草案,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來討論怎麼具體幫助最容易受到疫情影響的弱勢者。
——參考資料——
⚖️ 民法規定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邱顯智辦公室紓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
紓困條例第9條之2草擬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以前成立之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紓困條例第9條之3草擬條文:
(第1項)「不動產之承租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全無者,當事人得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不能協議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出租人並不得請求違約金或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2項)「租賃住宅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為由終止租賃契約者,遲付之租金或費用未達四個月之租額時,不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但承租人非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難以支付租金或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起,租屋族有『法』可靠?!
今天起(7月15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正式施行「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住宅租賃定型化租約規範)對於租屋族的保障大大提升,但是要如何使用呢?首先要區分房東的身份,依照房東身份的不同,效果也會有不同:
一、房東是專業的『包租業』:就可以直接以新的『住宅租賃契約規範』,要求房東修改不合理的租賃合約,因為法律修正的主要對象是針對規範專業房東以及「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房東違反時,租屋族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會處罰房東,可連續處罰,最高可達50萬元。
二房東並非『包租業』:一般民眾擁有房屋,單純出租一間房屋給房客,雖然並不受上述的規範,還是可以用其他的『租賃契約』,所以租屋族可以在簽新合約時,主動拿『住宅租賃契約規範』來比對,將不合理的事項刪除,或是參考政府機關所提供的契約範本來簽約,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租賃契約除了可以找專業律師協助擬定之外,這次的修正內容,是可以提醒租屋族,如果在沒有專業下,在處理契約內容有幾件事特別要注意的:
1. 出租人必需是有權出租(請提出相關的證明)
2. 租賃住宅的具體範圍與狀況要確定(有沒有包括車位?房屋有無滲漏水?室內現況與家具是否良好?…等)
3. 除非有具體特定違約事項,否則不能任意苛扣押金不還。
4. 電費及相關費用計算標準與上限
5. 裝潢與室內裝修宜約定清楚。
6. 是否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7. 減少不平等條款
總之,租賃房屋的權利義務可以把握在自己手上,訂定合宜的租約才不會吃悶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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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經公證的租賃契約,提前終止不得逕為強制執行】
租賃契約經公證,載明逕送強制執行,因故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可以逕向聲請強制執行嗎...⬇️⬇️⬇️
📍 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且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載明應逕送強制執行,於租賃期限屆滿,房客未搬遷時,房東可以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提起訴訟請求承租人遷讓房屋勝訴後,才可強制執行,此為大家所熟知且認為應將租賃契約經由公證人公證的理由之一 💯。
📍 然而,經常發生房客積欠租金未付,房東多次催告仍未給付,房東僅能於租賃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請房客遷讓房屋,豈料,房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遭法院駁回聲請,讓房東非常傻眼😲。
📍 其實,因法院認為公證書是因當事人的執行承諾即成立執行名義,須從嚴解釋,所以房東或房客任何一方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雙方合意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僅為當事人間繼續性契約消滅的原因✅,不是公證法第13條規定「期限屆滿」的情形❎(雖然,小編也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就是期限屆滿啊,但法院並不認同屬於公證法第13條的期限屆滿)😅。
🈲 所以,在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情形下,房東不得依公證法第13條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房東如果提前終止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房客卻不搬遷,房東只能如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處理方式,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房客遷讓房屋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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