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台北設計獎主視覺設計師 Peter Chang 昨天深夜釋出關於設計的最新說明,內心頗有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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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台灣社會大眾對於設計師與公部門合作的案子總是多有關注,不管是視覺美醜、有否抄襲、費用多寡、合作過程、背後意義等,衍生出來在網路上的眾多討論對我來說都是正向,10幾年前唸書的時候,恐怕連自己父母都不知道我在念的設計到底是什麼,感覺設計師是被遺忘的社會邊緣人,雖說關心設計的族群相對於全國人來說仍屬少數,但不過短短數年,台灣社會居然超進化到有一群為數不少的人對設計有感如斯,我內心著實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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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 Peter 釋出的落選主視覺,其實佩服中國生產力中心承辦人員的勇氣,在AB兩款主視覺的選擇上,選擇相對較不安全的B案。A案也是好看,能想像出後續動態的應用,也有新意,但相對引起討論的B案,感覺就四平八穩了一些,我想是承辦人員與 Peter 都希望創造出這個設計獎不同以往的定位吧,不過B案可能走得太前面,讓一些受眾覺得,「啊我覺得沒有要與我溝通的意思」,因而產生視覺上的不適感。(註:AB案是我為方便說明而序列與正式名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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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的說明我放在留言,看起來主視覺不會有太多修改將繼續沿用,對此我要讚美一下中國生產力中心的決定,最後並未因為輿論而犧牲你們與設計師討論許久的苦心。此視覺設計既然已經引起廣泛討論,那它已做好自己的工作,最好的方式就是繼續沿用,把你們原本預定好的動態視覺以及其他衍生的計畫陸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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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接下來即將釋出的動態視覺截圖,反而是感到一股前所未有的新生活力,對於一開始那張引起廣泛討論的主視覺,我想應該是功成身退,大家可以好好等待動態視覺的釋出。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0的網紅林緗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爭取正義地下道真相,鄉親來評理!】~說再多的話也不如影片一段 水上地下道是歷任鄉長的痛,也是緗亭每天必經之路,當選後和無數單位會勘,就是為了讓鄉民有更安全的行程道路,感謝張花冠縣長和林永福處長在本人議會質詢時承諾改善,在財政困難下籌措460萬元經費。 當選議員是為了服務眾人,緗亭出身政...
承辦單位意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承辦單位意思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東的遊民收容所過去和現在~
遊民這個業務最早是由警察局為主管機關,所以在警察局內有遊民收容所這種奇怪的單位,但在政府解嚴之前 的警察組織和功能來說,乃承襲著日治時期對於社會控制要求,因此警察學中有一個學術名詞叫做「警察國家亅,這個名訶相對的就是「法治國家」!
回到主題遊民收容所
早期遊民是有警察在管理的時候在警察局當中有蓋遊民收容所用來管理流浪在街上的街友, 收容在裡面的街友會有公工友及一些正職人員幫忙照顧他們的三餐, 也甚至會幫他們剪頭髮還有 協助他們盥洗, 目的是希望他們 三餐可以溫飽然後可以另外輔導他們找到人生的方向,而 據我的同事陳美容轉述,在裡面的遊民大部分都是流離失所或是對人生失去奮鬥的目標, 不然就是生活無法自理之類的, 實際上他們並不是在裡面關白天還是會 開門讓他們出去溜達走一走,因為這些街友也找不到可以去的地方所以晚上也都會回來這裡睡覺
我小時候住在現在的鐵花村哪裡,去上學的路上會經過遊民收容所,都會好奇往裡偷偷看,因為裡面有很多蓬頭垢面披頭散髮的街友,小時候的鄰居和同儕都說這裡面關著一些瘋子很可怕的人,加上大人也噲聲會影的說不要接近哪裡, 所以每次上學經過 遊民收容所的時候都會離他離得遠遠的!
大概是民國60幾年的時候,遊民收容所就在現在博愛路和新生路的舊的台東分局位置,從台東分局的石碑上面可以看得出來,他們又同時在68年的時候新建另外一個遊民收容所,地點就在勝利街的巷子裡面,記得那時候他的巷子的盡頭還有一個提防,提防裡面就是黑森林( 現在的森林公園),現在已經擴建成馬亨亨大道!隔壁則是一個軍事單位(不方便說他們的編號)
台東的遊民收容所從民國69年到現在舊的台東分局位置遷到了勝利街之後就很少遊民在裡面了,裡面的設備大致上也和拘留所差不多,只是更為開放的空間,並沒有相關押犯人那樣子他是一個開放的空間, 但是還有一些 鋼條在裡面看起來就像監獄一樣, 因為遊民他並不是犯什麼罪,所以在裡面不過是讓他睡覺而已,後來在解嚴的時候,漸漸的這個業務就已經移轉到縣政府的社會福利單位, 現在他們是以和民間社團NGO合作, 用社工協助的角度去關懷街友,但依我的經驗和觀察,效果是不怎麼樣,街友反而越來越多了,然而街友並沒有犯什麼罪,也不能像過去警察國家的時代用威權體制來管理這些街友! 所以接有的問題也就 顯得非常難處理,因為這個議題有牽涉到一個人民有遷徒的自由憲法層級有問題
據同事陳美蓉的轉述,在最後一個在勝利街的遊民收容所過世之後,其他兩個就轉到仁愛之家之類的收容中心,後來在裡面工作警察局同事,他們就歸健回到警察局,從民國 80年以前左右,警察局就沒有這個業務了
於是遊民收容所的廳舍就閒置在哪裡,一直到 1992 我開始當外事警察的時候, 就業服務法開始實施 ,於是警察局又開始查處非法的移工,那時候也是借用這些處所收容外國人,於是遊民收容所的功能就變成臨時外國人收容所
但一開始並沒有使用遊民收容所而是用現在的刑警大隊地下室那個拘留所 借用的,地下室那邊有一個拘留所, 他是拘留一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人
因為拘留所的功能它並不是要收容這些非法的外國人,所以只能臨時代替使用,拘留所是用來居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賭博妨害風化的那些,被判拘留的這些人作為執行的地方, 而當時被判拘留並不是由法官來判,反而是由當時的三組裁決巡官來判, 這個制度是源自於日治時期的「違警亅, 後來因為違警罰法其中部分的條文侵害人權違憲, 於是修正和許多條文後將名稱改成社會秩序維護法, 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賭博或從事色情交易的就會拘留在這個地下室, 我從前常常抓外勞帶去收容的時候,都看到這些被拘留的台灣人, 有一次翻了那個收容人簿子,還看到我自己認識的人,好不尷尬!
後來刑事警察局來了一個公文告訴我們外事警察單位說,將外勞收容在拘留所是違法的, 於是我們才將遊民收容所改成外國人臨時收容所
初次設立外國人臨時收容所的地點並不是在勝利街, 而是在我們南迴線的大武分局警備隊旁邊那個拘留所, 我記得每一個分局都有拘留所, 只有台東分局沒有拘留所,他們只有一個像關鳥一樣的籠子,很突兀的設在辦公室當中,留置一些現行犯
但是大家可能對留置,拘留還有收容,等等這些名詞搞不清楚是什麼意思,在法律上來說它的意義不太一樣,它的處遇方式也不太一樣, 但是說穿了對那些被關的人來說,他就是關起來的意思!
在大武分局的拘留所改為外國人臨時收容所的時候我是承辦人, 我當時並沒有對拘留所內部做太多的變動, 只是在他的外圍設了高圍籬鐵網還有在上頭放了一些南非刺鐵網, 作為防護, 後來收容了一些外國人當中也出了一些不足為外人道的糗事, 於是又將那個收容所結束改到勝利街的遊民收容所,作為臨時收容外國人的處所
!
沒想到勝利街的那個臨時外國人收容所出了更大的事情, 那時候想要推卸責任的長官還怪我設計的不好! 再加上我根本就沒有在那裡執勤,所以這件事情也不了了之,最後有幾個無辜同仁被上級找來當墊背,因此而失去工作!
從遊民收容所一直到外國人臨時收容所,這當中的風風雨雨, 有一些事不足為外人道的,改天我寫自傳的時候會寫詳細一點, 或是改天用YT 直接在天橋下說書,另外再和朋友們說得清楚, 這當中的風風雨雨,還有狗屁倒灶的事情, 這是我看到遊民收容所之後有感而發~ 與大家分享我的心得和經驗
#台東遊民收容所的過去
#收容所不會出事會出事的是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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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正義地下道真相,鄉親來評理!】~說再多的話也不如影片一段
水上地下道是歷任鄉長的痛,也是緗亭每天必經之路,當選後和無數單位會勘,就是為了讓鄉民有更安全的行程道路,感謝張花冠縣長和林永福處長在本人議會質詢時承諾改善,在財政困難下籌措460萬元經費。
當選議員是為了服務眾人,緗亭出身政治世家,秉持一人當選,全家服務的精神,只要能出席的會勘或公聽會必定親自出席,如請助理出席,亦是有事無法前往,若能謀求縣民福利,即不負人民所託,既然由他人代理出席,且我國民法尚有顯名和隱名代理的制度,代理人即能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何來冒名,難道承辦人員會因此認定助理是議員本人?
我的父親曾任水上鄉第十一及十二屆鄉長,地下道的問題比我更加熟悉,在我當選後便常與建設處交換意見,只要能徹底為水上鄉解決問題,我們都卯足全力投入,簽名如有爭議,我們配合改進,林崑山是我的父親,是我林緗亭永遠最佳的分身,更是我政壇路上導師,我也非常贊同一併討論所有會勘和開會簽到標準,避免有心人以「議員的議會開會這種屬於一身專屬權無法代理」的基本常識,企圖和會勘代理混淆。
以他人未克出席來當做議題炒作,只能說層次不同,若有任何觸法問題歡迎提出,在政府預算有限之下,爭取經費來建設地方,本屬不易,歡迎大家能異體同心 來共同努力,達成目標,不要在枝微末節上浪費心力!
﹦﹦﹦﹦﹦﹦﹦﹦﹦﹦﹦﹦﹦﹦﹦﹦﹦﹦﹦
資料來源:嘉義縣議會第18屆第2次定期會縣政總質詢
錄影時間︰2015/11/09
線上歷史議會實況(快轉至198:35):http://www.cyscc.gov.tw/chinese/Media.aspx…
承辦單位意思 在 吳老師教學部落格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湜憶電腦承辦百齡高中e化創新課程
根據教育部中小學資訊教育白皮書與98年度教育部建置中小學優質化均等數位教育環境計畫。
有意培訓之教師即為推動e化創新教學之種子師資。
計畫目標:
1.在發展並推廣各校在教學上應用資訊科技的特色與建立典範目標。
2.鼓勵各科教師發展各種運用資訊科技於教學的創新教學模式。
3.建立適用於e化專科教室、e化數位教室教學之教學模式。
4.培訓教師善用數位教學資源與資訊科技教學設備。
5.整合、應用資訊科技於教學活動,達成創新教學目標,提升教學品質與成效。
6.以行政區為單位,建立分區跨校教師觀摩與學習機制,充分推展e化創新教學。
承辦的課程內容分兩階段:
A初階基礎課程(6小時/班)
課程目標:使教師掌握科技教育之趨勢與於教學應用之要訣
第一場: 21世紀新興教育科技趨勢與E化創新教室
第二場: E化創新教學情境應用
內容有:E化創新教室規劃建置與適用情境、E化創新教室、教學情境應用篇、電子白板教學、現行e化教材簡介、e化
教材素材、與資源E化創新教室-案例分享與IDEA分享、線上課程展示與現況學術線上課程運用e化技術
B.進階培訓課程規劃(12小時/場)
時間:週六研習(98/11/28與98/12/05),9:00~12:00 ; 13:00~16:00
課程目標:使教師能具備使用教育科技應用於教學設計之能力
* E 化創新教學
* 教案設計觀摩
* E 化創新教學
* 教案設計案例實作
* 分組發表與專家回饋
* 應用相關軟體:
* PowerPoint 2003
* 串流大師軟體StreamAuthor 4.0工具運用教學
* 教學應用案例實作
* 分組發表與專家回饋
* 應用電子白板與群組電腦/系統促進學生協同學習
* 電子白板教學互動與協同學習案例實作
* 分組發表與專家回饋
* 應用社群平台促進學生創意思考
* 應用開放式社群平台與簡易影音工具設計學生討論活動
* 分組發表與專家回饋
網址:http://www.10g.com.tw/
地址:台北市民權西路79號8F之3 電話:02-25868976
湜憶電腦,電子白板,資訊教育白皮書,e化專科教室,e化數位教室,百齡高中,串流大師,線上課程,民權西路捷運站,TQC考場,翁林詮老師,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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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合、應用資訊科技於教學活動,達成創新教學目標,提升教學品質與成效。
6.以行政區為單位,建立分區跨校教師觀摩與學習機制,充分推展e化創新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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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初階基礎課程(6小時/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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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 E化創新教學情境應用
內容有:E化創新教室規劃建置與適用情境、E化創新教室、教學情境應用篇、電子白板教學、現行e化教材簡介、e化
教材素材、與資源E化創新教室-案例分享與IDEA分享、線上課程展示與現況學術線上課程運用e化技術
B.進階培訓課程規劃(12小時/場)
時間:週六研習(98/11/28與98/12/05),9:00~12:00 ; 13:00~16:00
課程目標:使教師能具備使用教育科技應用於教學設計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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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意思 在 Re: 請問協辦和承辦的差別- 看板ask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inz (fine)》之銘言:
: as title
主辦單位 就是說是最大的頭頭 但不一定是辦理活動的單位 通常是掛名或是諮詢顧問
或是出錢的單位!! 比如說教育部
協辦單位 從字面的意思看來就是協助辦理的嘛... 可協助的東西很多 像是贊助金
或是人力資源或是場地 這些都可以掛在協辦單位
比如說中學裡的社團所辦的活動 若有使用到學校的資源--教室...etc
學務處就可掛在協辦單位
承辦單位 當主辦單位的頭銜太大的時候 像是教育部來說 他很忙 可是卻又有一些
活動不得不辦理時 他就會指定某單位來辦理活動 比如說過去未廢省前
有全省高中童軍社團聯合大露營 某一年是在宜蘭的武荖坑營地 當年的承
辦單位就是羅東高中! 所以承辦單位就有點像營隊中的總籌 負責統籌整個
活動的辦理及進行和檢討善後 而活動經費可以往上向主辦單位申請...
承辦單位這樣的名詞當然也可能發生在學校中
比如說~ 學校的課外活動組指定童軍社團交通安全系列週活動..
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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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的,是不是就等於不存在?
也許只是被濃雲遮住,
也許剛好風砂飛入眼簾,
我看不到你,卻依然感到溫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21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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