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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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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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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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的刑法考題,可謂吹起「復古風」,只要有好好練習考古題,應該會有一咪咪印象才是,大概就跟曲婉婷唱的那句「你存在我深深的腦海裡」一樣吧~~
例如第三題:甲、乙、丙三人共謀進入A的家中行竊。三人同時說好,各自攜帶一把螺絲起子以撬開門窗。三人使用螺絲起子打開窗戶,成功潛入A的家行竊。 在離開A的家時,甲、乙先行將財物裝載上車,丙正欲離開時卻遭鄰居B察覺並壓制,甲、乙為將丙救出,儘管丙當場表示反對施暴,兩人仍拿出各自的螺絲起子刺擊B,丙因此得以逃脫。試問甲、乙、丙的行為成立何罪?
這題刑分的部分在考加重竊盜罪和準強盜罪,刑總想當然就在考「共同正犯逾越」啦~~跟底下這題106司法三等的思路幾乎相同啊!!
甲誘使本無犯意之十六歲少年乙,潛入A宅竊取A新購之名貴音響,甲併邀丙駕駛小貨車在門外把風,等候運走,甲也允諾事成後,給予乙、丙酬金。正搬出門外,A歸來,雙手抓住甲擬加以逮捕,詎甲為脫免逮捕,以左手反抓A之頭髮,右手毆打頭部,並以雙手勒住其頸部,致A鬆開抓住甲的雙手,放棄逮捕行為,當時乙並無對A施加暴力之犯意與任何舉動,終將音響搬走。問甲、乙、丙三人之刑責各應如何論處?
相較於108年的考題,今年的考題真的親民很多。老話一句,有唸書有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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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教學心得分享❶
最近上到正犯與共犯,乍看之下跟前面的章節脫鉤,是獨立的,但細想後卻會發現,其實跟前面刑總一直以來的理解並沒有太大差別,只是差在刑法第28~31條的條文如何解釋而已,並不是什麼特別困難、很創新的概念。據此,老師來分享一下教學心得,用比較白話的說明,試著讓同學瞭解正犯與共犯的內容。
首先,無論在哪個章節,審查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都要有個中心思想: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為正犯。無論是單獨行為人還是多數行為人犯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基本上會被刑法當成「正犯」來看,也就是最終產生的法益侵害要算在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人頭上。由此可知,刑法第28條雖然名為共同正犯,但如果行為人都有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則不一定要援引刑法第28條當作歸責基礎,直接說明行為人實行什麼構成要件行為即可。
例如:甲、乙侵入A宅竊取蟠龍花瓶,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此例中,由於甲、乙都是透過其行為來支配整個因果流程,因此不一定要說明兩個人是共同正犯,也能將二人當成正犯看待。
然而,在多數人參與犯罪的案例,棘手的問題是: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的人,難道就不能當作正犯看待嗎?不是的,如果符合刑法第28條「共同」的要件,在有其他參與者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情況下,這些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的人,依然可以被刑法當成正犯看待。由此可知,刑法第28條是對於這些我們不清楚他能不能當正犯的情形,由立法者賦予的歸責基礎。
例如:甲、乙侵入A宅竊取蟠龍花瓶,丙在外面把風。此例中,雖然丙沒有入A宅行竊,而是在外面把風,把風行為並非構成要件行為(刑法第321條的構成要件行為是「竊取」行為,把風跟竊取的文義落差蠻大的吧XD),那會不會因為丙實行的是構成要件以外的把風行為,就當然認為丙不是正犯?不是的,必須看丙的把風行為夠不夠重要,重要到對於整體犯罪計畫產生不可或缺的支配力,具有關鍵地位,少了他這個犯罪計畫就無法達成,若肯認,則丙的把風行為在犯罪計畫中就具有關鍵、重要的支配地位,在犯罪支配理論的脈絡下,符合「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要求,丙之行為仍可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不過,在上面的例子,要注意審查的順序:
第一步:先審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的行為,因為構成要件行為是對法益具有最直接影響的關鍵因素,必須先審查,同時也是為了符合刑法第28條「實行」的要求。
第二步:再審查丙的把風行為(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能否被當成正犯來看,答案是「不一定」。如果丙之行為欠缺功能性犯罪支配,此時丙之行為至多成立該罪之幫助犯(物理幫助)。
這個理解步驟非常重要。它不僅告訴你審查順序,更標示實施不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人要分別審查,看能不能被當成正犯,而適用刑法第28條。如果不行,就只能繼續審查有沒有符合第29或30條的要件,來決定是不是共犯。
掌握以上基本且重要的概念後,對於正共犯其他變化的題目,寫題的基本架構原則上都能掌握,再來只剩內容填充的問題了。
把風共同正犯 在 把風行為成立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撰文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把風 行為在通說實務上被認為是共同正犯,是因為此把風行為是以自己犯罪意思參與,且與犯罪構成要件實現有緊密的功能支配關係,是基於共同犯罪決意而把風,與幫助犯的不同 ... ... <看更多>
把風共同正犯 在 [課業] 請問刑法中的正犯與共犯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推薦與評價
如果是上面區別實益上說得,(是否為共同意思主體)感覺上很微妙假設: 甲乙丙共謀行竊a屋甲不參與行動,但提供方案乙入a屋實行竊盜, 丙則在外把風兩個狀況: 第一個 ... ... <看更多>
把風共同正犯 在 Re: [請益] 刑總正犯共犯-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vikk33 (陳V)》之銘言:
: 正犯共犯有很多理論
: 實務採主客觀擇一說(25年上字2235)
: 學界通說採犯罪支配理論
: 實務採的這一說就我個人研讀發現可能擴大正犯範圍
: 但我不敢肯定
: 請問有人對此有比較深的了解或研究嗎?
: 感謝
手機排版,sorry
大致上來說,只要記得主客觀擇一標準說跟
學說的犯罪支配理論就好。
實務的主客觀擇一標準說簡單來說就是:
「以自己意思犯案,不論是不是構成要件內
的行為皆為正犯,以幫助他人意思,看有無
在構成要件行為內,若有則為正犯,若無則
為共犯」
學說的犯罪支配理論簡單來說就是:
「須有事前犯意之聯絡加上犯罪行為之分
擔」
好的,我們來看一個題目
爸爸在回家時,發現自己的兒子正在別人家
偷東西,因為擔心兒子被人抓住,因此自動
自發的幫兒子把風,請問爸爸構成竊盜罪
之?
(A共同正犯) (B幫助犯) (C教唆犯)(D無)
答案有兩個:實務A,首先,爸爸是幫住自
己兒子的,所以屬「以幫助他人」然後又屬
構成要件裡面的行為,所以是共同正犯。
學說B,因為要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爸爸不
符合事前犯意之聯絡,所以只能論共犯
考試的時候可以談兩個,然後看你採哪個
個人建議採實務(畢竟是國考,必須捧一下實
務的XX)
不過話說回來,在題目可以看到犯罪人的想
法,但在實際上就很難判斷了,所以我覺得
最高法院採這個是有道理的,畢竟犯罪人會
說沒有啊,我跟他不認識,或怎樣怎樣的,
必須要證據或自白才能判斷出他有罪,好啦
以上這些都是題外話,畢竟在考試題目中都
會告訴你犯罪人的想法,嘻嘻
最後抱怨一下,主客觀混合理論真是一坨X
有錯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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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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