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9731
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90186
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0
投保法10-1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雖然我覺得公司證交這題真的出的不賴,但是沒有事先告知同學配分改變實在很突襲耶QQ但我深信我的學生只是被嚇一跳,一定都能寫出非常像樣的答案!!(對吧對吧...冏...哪來的自信),既然整個司法官都考完了,我們來大略講一下答題方向:
■解任部分:公司法的決議解任必須先於裁判解任vs投保法10-1。哪個好用已經很明顯了!!
(考試不是問相關法令及法理嗎?投保法的目的就是保護投資人、公益阿!!!!,#請參考10月5日在粉絲頁幫同學整理的判決中的肯定說的第一點理由,當時記得我還說跟大X寶寶有關的實務見解要看XD)
■還錢部分:忠實義務
爭點意識首先要先發現忠實義務在哪。首先,私募涉及忠實義務違反(全修班我有說私募的兩個目的其中一個就是策略投資阿,說明義務就是為了這個!),其次,利用資訊優勢在市場上賺取價差某程度上也涉及忠實義務問題。
答題思路就是先從受託人義務開始寫,然後往下延伸到忠實義務,再寫到忠實義務的實踐條文(這邊比較奸詐的是,命題老師抓出來的實踐條文是證交法的部分),最後寫忠實義務的法律效果是歸入權,當然別忘了也要處理公司法第8條的負責人,收工。
■注意義務部分:這個同學還記得我說過注意義務的keyword嗎?A→B→充分理解→C→D,#答出A跟D的是好寶寶以下開放留言有推有上!!只是注意義務的實踐部分,涉及到樂陞案,還有證交法§43-1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修正(奸詐的是修法分別在11、12月,本題是在修法前XDDD)#請參考總複習講義文章15跟16還有106北大法研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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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目設計的很不錯但是百分之百會突襲到考生
#說好的載明議案之重要內容才能真正保障股東資訊權去哪了
#三大段各自有整整40分的份量沒問題
#體系很重要體系很重要體系很重要!!
#國考法研所化正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