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按下遙控器後八德路三段十二巷的鐵捲門緩緩升起的樣子,緊接著推開玻璃門,迎面而來的味道是被我們用過的風。我,又瑜,子華姊,有陣子抵達出版社是依這個順序,所以我先餵貓,旁觀貓於貓碗之寵幸,站在門邊遠遠地和貓飼料與有榮焉。然後開始裝箱訂單,整書,小乙老師設計的《最後一封情書》在倉庫裡是一袋一袋待在紙箱裡抱著的。偶爾,要從黑色針織書套和粉紅色針織書套裡隨機出貨,而好像嫌這些還不夠暖似地這本書竟還有附圍巾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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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說,我居然訪到林小乙的時候,在我面前分成知道我為什麼說居然的,以及不知道的。那些知道的也會同時知道,林小乙不受訪的,貓站在冬天的傍晚裡就是不走過來的那種不受訪,你還在心想站在那裡不會很冷嗎的時候其實你自己常常忘記你是為了看見祂才走出門,然後才發現了氣溫。而不知道林小乙的人啊,你這輩子可能就是因為不知道她所以才這麼寂寞的吶,因為這個世上沒有人要跟不認識林小乙的人結婚,我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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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出版社後偶爾遇見那時認識的人,他們總遠遠的。秋天時安走來,說:你生氣啊?我說我沒有啊,我那麼愛,我只氣我自己,沒有能力消滅那些只會傷害別人,卻又美不勝收的人。然而,原來到頭來選擇逃避的我,在別人眼中就和他們一樣嗎?風、圍巾、鐵捲門,貓在八德路三段生老病死。因為感到冷而把自己包得緊緊的,現在的我知道那不是人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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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小乙老師的工作室,她開的第一個話題:你是那種會整理自己過去的人嗎?我說,我非常是;她笑,應該是因為覺得我真年輕的緣故吧。「可是,我做完一件事,下一件事就來了啊。」她說。我點頭,但我有時候覺得,下一件事是在前一件事來之前來的,最近尤其越來越頻繁。我想起第一天走進八德路三段,自顧自把出版社裡書架上的書全部卸下來、按照書系書號排好,一邊自以為是地做筆記:哪個設計師做出什麼風格的書,喜歡什麼顏色,整理到中途還自己和自己玩未看版權頁先猜設計師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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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時候、不斷出現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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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以為,所有事情都可以從現在開始。但我錯了。所有事情都是從昨天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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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維諾,《給下一輪太平盛世的備忘錄》,第一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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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識到自己嘗試以寫作來描寫現實真相,卻被現實的沉重、晦暗所沾染、凝滯時,卡爾維諾以數個例子說明小說如何以「深思熟慮的輕」來抵抗世界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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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維德《變形記》裡,珀修斯腳踏飛天鞋,手持雅典娜贈與的盾牌前往討伐蛇髮女妖,藉由盾牌折射的影像確認梅杜莎的位置,避免因直視而被石化,成功砍下梅杜莎的頭顱。所謂創作,可以是「不直接觀視現實」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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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塔萊的詩作〈小誓言〉:「夜間,在我腦海中/那閃閃發光的/如蝸牛涎線發出的貝母般光澤/如拋光玻璃留下的碎屑,/不是教堂抑或工廠的燈光」。當文學藉由細緻的象徵,轉化感官所見的現實,人便不再受限於知覺所構築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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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是輕,在另一首詩裡:「塵埃微粒在暗室裡一束陽光柱中漂移旋轉/薄細的貝殼/全都相似卻又各自不同」。當事物被以最微觀的尺度來審視,原先堅實而不可拆解的世界就能分解、消融為新的認識——這是盧克萊修的《物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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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個段落,便是林小乙著手設計 2019 金點設計獎年鑑時,主要的靈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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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設計研究院執行的金點設計獎,去年以聯合國 17 項全球永續發展目標(SDGs)為關注主軸,最後收錄逾六百件設計作品,邀請林小乙設計製作年度專刊。由於內容龐大,亦有規格上的需求,林小乙認為與其從物質層面來詮釋,不如從精神概念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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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所有的創作都是現實的折射。透過一個作品鏡射出來的世界,可以讓你面對不可直視的現實。透過折射、變形、轉換、甚至於思維的跳躍,能夠離開沉重的處境。我想或許所有關於現實的沉重,無論生理或心理上,都可以透過創作轉化成美麗的事物。」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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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修斯砍下梅杜莎的頭顱後以此作為武器、歷經數道險阻,最終將頭顱埋葬在阿爾貢的市集。他從水中撈起枝葉,鋪在土地上,把梅杜莎的頭顱朝下掩埋,而那些枝葉一碰觸蛇髮女妖的目光,全都變成了珊瑚與水仙——枝葉、珊瑚、水仙、貝母般光澤的形象,貫串 2019 金點獎年鑑的封面與內頁,成為林小乙以創作轉化現實之重的隱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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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對「輕」的追求,不只體現於這本年鑑上,也展示於林小乙大部份的設計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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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曾親手接觸過林小乙的作品,必然會對它們的精緻細密印象深刻。無論是近年由木馬文化發行的川端康成系列作品,其中《雪國》、《古都》、《千羽鶴》以不同顏色的布料書封、佐以刺繡勾勒書名與隨筆畫線條;抑或在中文版勒卡雷系列,以三種不同色度的黑、白紙材來呈現間諜世界,運用同色系不同質地的油墨、燙工堆疊出「影子」、在白色紙材上構成蜉蝣的薄翅。林小乙的作品,常常需要以一種近乎檢查的觀看才能見得全部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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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的盧克萊修,最讓我感動的是,一位遠古詩人藉由他的詩,告訴你這個世界是由最微小的實體支撐⋯⋯他凸顯那些空虛的、微弱的、幽微的東西,讓你感知即便看不見,ㄧ樣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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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乙的設計工作室「atom no color」,其名便出自《物性論》:「Tis thine to know the atoms need not colour」。回歸到最小的、不可見的、甚至沒有重量的,原子組成的世界,是林小乙所有設計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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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設計師,林小乙認為畫面記憶的擁有與表達非常重要。她引用導演安東尼奧尼《一個導演的故事》:「當一行詩變成一個感觸時,就不難把它放進電影裡。」這本導演的創作隨筆在剛成為設計師的幾年常伴林小乙左右,是她內心想法具象化時常常回溯的文本。她同意:當一行詩變成一個感觸時,就不難放進設計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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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部的作品,都是仰賴我閱讀過的文字構成的。」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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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克萊修詩中的塵埃微粒,對林小乙而言不只是文字,也是童年記憶。她幼時居住的台南老家曾是一棟日本時代的老房子,室內日光被繁複構造層層篩過,時常昏暗。林小乙喜愛藝術與科學的哥哥曾在那樣的幽暗中,指著光柱中的塵埃,告訴小時候的她:「那就是原子。」即便長大之後明白那僅僅就是塵埃,那個夏日清晨的畫面卻成為了林小乙的永恆記憶,直到哥哥辭世後的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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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還記得自己在小學時,一下課就會爬到樹上去。倒不是怕人,而是不想花費太多力氣和人說話。哥哥帶著這樣的她,到圖書館、到書店,指著一整道書櫃,說:「妳把這些書看完,看完妳就會變得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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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大之後,她發現自己一直用這個方式做每件事。她說,無論爬樹或閱讀,都如同珀修斯的飛鞋,是逃逸現實的形式。聽哥哥的話,林小乙坐在書店裡,輾壓式地大量吸收,「那時候沒有網路,你會覺得今天存在的東西、第二天就死掉了,沒有了。我不管拿到什麼,就是拚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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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香港蘇富比〈La déesse du sommeil〉藏家專冊時,林小乙以純蠟為材質,雕刻日本畫家藤田嗣治為當時的創作繆思小雪而作的畫像。藉由蠟,林小乙呈現出人體肌膚的有機質感,來表達畫家筆下女子肌膚的觸感。但蠟媒材駕馭不易,包含灌蠟模具的雕刻、降溫凝固的速度、灌蠟方式、蠟的配方等等,都會造成質地甚至顏色的差異。光是測試,團隊就製作了六十幾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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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是一張 163 公分的畫,小雪的皮膚在畫上非常晶瑩剔透。思考如何製作時,我想到白居易〈長恨歌〉裡的詩句『溫泉水滑洗凝脂』,就請助理幫我調查包括沙子和塑膠的質地⋯⋯但後來,塑膠材質的觸感太現代了。」不只思考質地,也要考慮書冊放入蠟盒後是否會變形、保存時的軟硬程度如何影響它留下碰觸的痕跡。因為配合拍賣,蘇富比專冊通常從設計到製作至多 25 天或一個半月時間,那一年除夕夜,林小乙和工廠老闆談到晚上七點多,吃完年夜飯還要繼續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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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在做一件作品時會思考的事。從文本本身切入,能不能更深層地去理解它想表達的事情?我想知道創作者有沒有想說的話,即便是一張畫都有過程的累積。我不希望是自溺的,所以需要參考很多的作品、包括創作過程的影片和訪問資料,消化之後找到一個觀點,才有辦法下手做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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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最細,再以最細的手法傳達。林小乙作品所呈現的精緻,是以紀錄片式的反芻雕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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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她大量閱讀習慣的年代適逢第二代《影響》刊行,引介大量西方藝術電影,也以豐富的專題撐起雜誌骨幹。林小乙讀《影響》,從封面開始讀到讀者回函,連廣告頁也不放過。從閱讀,林小乙愛上電影,一天要看兩到三部。書店的人都記得她,一看到她來就自動提醒:「這個月《影響》下午才會到⋯⋯這一期明天才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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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出頭的她,有ㄧ天中午去出版社買電影書,引起了出版社總編注意。對話間,林小乙忍不住詢問對方有沒有招工讀生。「我很喜歡電影,又喜歡音樂,覺得書是最能夠乘載所有我喜歡的事物的形式,但是我那時候還不知道編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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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乙就這樣進了出版社。總編請她做資料性整理的工作,在電影劇本、文本資料間往復。這份多數人覺得枯燥的差事,林小乙卻戴著耳機,一邊做一邊心想:我得到一份非常棒的工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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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後,她真的成為了《影響》雜誌的專題編輯。每個月,她負責撰寫封面專題和組織兩個專題提案,每個專題她都如當年在書店一樣,廣泛閱讀文本:該導演拍的廣告、短片、電影,出版的著作、演講⋯⋯她常常工作到早上八點半,回家睡幾個小時,中午又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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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影響》的工作環境自由,只要任務完成,沒有多餘規範,讓林小乙可以採用這樣彈性的工作模式。1998 年,《影響》停刊,往後幾年林小乙繼續至其他出版社做編輯,她意識到自己並不適合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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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有它的優點,但在那段時間,我對它是排斥的。」那時,林小乙即將三十歲,轉換職業對他人或對她自己,都是很難相信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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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出版社兩年,我接了幾本書籍的視覺統籌工作,可能因為那時候和聶永真合作的關係,讓我有一個誤會,覺得做設計好像還不錯⋯⋯因為他做什麼事情看起來都游刃有餘,事實上大部份的人都做不到他能做的事。」為了想要「安安靜靜地自己做設計」,林小乙請聶永真鍛鍊自己的設計技術,懷抱著「誤解」,開始自己的設計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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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決定從編輯轉設計,是因為自己喜歡太多東西。「美麗的事物、憤怒的事物,各式各樣的感知,只能一直把它們裝進自己身體,但我想要有個能釋放心裡沉默負荷的地方。」到頭來她仍選擇了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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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乙的首件完整設計製作作品是 2009 年的《RIVER KUO》,確實讓人感受到一種釋放的渴望:3 種白色、19 種紙材,外加布料等其他媒材,極其繁複。非科班出身的她,為了掌握加工技術,常騎著腳踏車拜訪中和的工廠、與老闆聊天,問有沒有可以參考的加工樣;研讀設計裝禎相關書籍,她會遮蓋住工法的說明,看著書中提到的作品自行寫下可能採用的印刷加工,再一一對照,直到自己全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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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我想做一本美麗的書,但逐漸意識到所有影響我的美,都能夠在一個人心裡成為很深刻的事,不能只因為有一個糢糊的興趣。專業的世界是很嚴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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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的是,正是在那段日子裡,她在誠品翻到了日本編輯菅付雅信《編集天国》,深深震動。菅付雅信身為編輯,也跨領域經手唱片、廣告、時尚工作,曾為音樂家坂本龍一製作網站、公演企劃,並且經營出版社,為他自己熱愛的藝術家、攝影師等創作者出版書籍,無論那些人身在世界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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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製作的這些書,都是許久之前曾經啟蒙我、讓我想做設計的原因。他就像一位策展人或製作人,看到了那些創作者將來的代表作。即使後來有些出版社倒了、雜誌停刊了,他所做的一切卻影響著他不認識的、身在另一個國家的我。我想起我過去非常排斥的、不願意再去碰觸的編輯的部份。那是我第一次覺得必須要把製作人這個概念,放到我的作品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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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迴避編輯的體制勞務而走入設計,卻又在實踐設計的過程中意識到編輯意志的力量。林小乙試圖在作品中融會這兩種脈絡,形塑出她的工作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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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La déesse du sommeil〉,林小乙也設計了香港蘇富比數件限量藏品專冊。「我從 2014 年和香港蘇富比前二十世紀現代部門主管 Vinci 合作,在紙本逐漸消亡的年代,我很幸運,客戶非常信任和支持我,這些專冊都是從她和我說了一張畫作的故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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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Lalan〉時,林小乙從謝景蘭同時身為舞蹈家的這一點切入,希望將現代舞者的肢體關節感融入設計,另一方面也藉由刺繡技法、蠶絲布的運用來涵納東方元素。製作時,為了呈現關節的轉折,林小乙要求整本書裡不同尺寸的頁面燙金,彼此都要對位重疊。裝訂複雜的內頁卻不上膠,只能用結點固定。封面的山水圖,則要求刺繡師必須以單針刺繡的技法,在沒有可以回勾節點的前提下讓針針相連,同時不可留下任何可見的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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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於機器,林小乙必須要將每一個節點在圖面上的 XY 軸座標都算出來。最後,每個節點裸露的線段,還需刺繡老闆手工一針針把它們穿進布面後藏起。成品上,金色蠶絲布上透著紫色繡線,書中也以極細的燙銀線條、縫紉銀線交織表現抽象繪畫、現代音樂與即興舞蹈。「我希望它是一本在暗中仍透著微光的書,藏家透過近距離地觀看與觸摸,如同捧在手上的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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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玉生前的最後一場個展,在他晚年摯友、法國勒維家族被庭園植物纏繞的玻璃屋中舉辦,畫作〈睡美人〉(Nu endormi)便收藏於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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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讓我和〈睡美人〉獨處,告訴我它在屋裡安靜地躺了 60 年,藏家把這幅畫拿出來,已經不是因為畫的價錢。她轉述,能不能為藏家和她的朋友(常玉)做一本書?因為這對她來說是很珍貴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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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頁中,林小乙選用纖維較長的手感紙,將網印銀色墨壓在綠色墨上印刷,讓銀色顏料薄薄地凝在紙面的纖維上;透著光線,可以看見葉子上鋪著一層銀光,如同晨霧停在葉子的表面。書中穿插了數台以 75gm 竹尾アリンダ(類似 PVC 片)加工的插頁,翻頁時,光線互透呈現了繁枝茂葉投在牆上的植物光影。此外,林小乙在庭院中摘取被蟲蛀蝕的真實植物,以金工實體方式鑄造出 100 株皆不相同的枝葉,為的是將藏家友人與常玉的回憶凝結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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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納書冊的外罩,原先製作成化石的形象,但林小乙無法說服自己這樣了事。「我想要做的是『時間的凝結』,首先想做玻璃屋,卻因爲過年期間窯廠公休,沒有人願意承接。即便後來用水泥和樹脂灌出了一個類似化石的東西,仍覺得不對。不管怎麼試、做出什麼,我都不滿意,第一次有這樣的感覺,我做不出來。那時只剩兩個星期就要交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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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心中,那是像一個泡泡一樣的東西,這個泡泡是很多時間淤積出來的,裡面有風、有沉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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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初三,她和工作人員打電話給所有認識的工廠老闆,拜託他們製作符合需求的玻璃。然而,這麼大的吹製玻璃、加上林小乙要求以清透的高白玻璃從中製造出淤積與細小的氣泡,來呈現回憶的「雜質」,想當然又吃了不少閉門羹。好不容易找到新竹窯廠,ㄧ位老師傅願意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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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溝通的時候,如果對方說做不到,我會想知道是不容易?還是不可能?如果只是不容易,那麼我們就來討論怎麼處理或調整這個不容易做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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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林小乙而言,她面對的早已不只是強度很高的設計工作,而是強度很高的製作統籌與溝通協調。如今,能安安靜靜做設計,反而是她感到最開心的時刻,因為在近期的工作裡,設計需要用最精簡時間完成,大部份精神投注在如何讓整個團隊的人在統一的想法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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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寫完設計工單,我就可以整份背下來,不是因為我多厲害,而是因為在思考的過程中,我很清楚地知道每一個細節的連動,包含所有預算、流程,以及過程中可能會有的誤差。工單寫好,就已經可以想像作品完成的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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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吸收消化,加上繁複嚴格的工序,自然需要大量的時間。林小乙說,反正她本來就不怎麼喜歡睡覺。有時為了等早上的光線看紙樣,她索性工作到太陽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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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愛睡覺?她說,她只有在兩種情況會感覺像死。其中一種就是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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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小就善於自處,世界給我太多太多精緻豐富的東西了,我一個人也可以很開心地做任何事,不會覺得無聊。可是睡著的時候,你跟世界的所有連結是停止的。只有當睡意覆蓋了我,才瞬間會覺得有一點孤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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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讓她感覺死亡的,是時間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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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莉蓮羅賓遜提到,『回憶就是失落感』。我沒有想過失落不失落這件事,但對我來說,過去的記憶會殘留在生命裡,好像你身上沾著一個氣味,盤旋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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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住院昏迷的那天,林小乙正在做遠流版《流浪者之歌》的裝幀,她在醫院裡十分冷靜地與編輯通電話,對完所有的印樣。「對完的瞬間,我意識到一件事情:我哥其實是不會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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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始終盤桓在林小乙心中的疑問。「時間走掉了,就連我想著『時間走掉了』這件事的時候,時間也在走掉。可是我卻沒有辦法把它設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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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赫士身患遺傳性失明,晚年於《沙之書》寫給年輕的自己:「等你到了我的年紀,你也會幾乎完全失明,你只能看見黃色和明暗。你不必擔心,逐漸失明並不是可怕的事情,那像是緩慢漸暗的夏日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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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赫士的文字影響了我的設計,我想像他眼前的緩慢漸暗,像是在ㄧ片霧靄般灰濛地發著光的霧裡,充滿雜訊,更重要的是,我幾乎看得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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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想起侯孝賢談《童年往事》,提到爬上樹偷吃芒果的記憶,風灌在耳裡的聲響清晰可見。年輕時林小乙看侯孝賢的作品,並不明白其中的感覺,多年之後回望,才意識到電影凝結情感記憶與時間的深刻。「我透過了很多文學可以『看到』時間,例如瑪莉蓮羅賓遜在《管家》中寫融雪,你看得到冰雪在消融,看得到人的憂傷隨著融雪而漫長,還有餘燼火光快要熄滅的部份⋯⋯我用繁複的裝幀形式表現,是希望能夠藉由紙本的翻閱,呈現ㄧ段時間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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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複述著她深愛的導演們:安東尼奧尼、侯孝賢、布列松。這些導演的作品,將演員放在一個自然的環境中,不去「演繹」,而是很遠很遠地注視。林小乙也以相同的方式看待自己的作品,「所有我喜歡的事物,事實上最後是全部連結在一起的。有一天你會去回想你看見某個畫面的時光。為什麼會用盧克萊修的詩作為我的名字,就是因為我所有的作品,其實都是關於小時候那一道黑暗中白色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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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金點獎專刊中的珊瑚與水仙。內頁中,林小乙以局部亮油印刷這些形象,油光透明隱形,必須在光線下以特定角度檢視,才能看見。枝葉之中,藏著林小乙對各種文本的理解,既可見又不可見的狀態,也恰如同空氣中似乎無形的塵埃,並非不存在,而是僅在日光打進時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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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客戶看不到,也許讀者看不到,對我來說這只是自己的功課:我想做到我看到的細節。即便大部份時候它不被視為重要的事情。」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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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承受之輕,專訪林小乙:即便看不見,一樣是存在的
https://bit.ly/3mnkU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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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撰稿_ 蕭詒徽
封面照片攝影_slow light
內文圖片提供_ 林小乙、台灣設計研究院 TDRI
責任編輯_ 溫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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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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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 精神鑑定,並不是「鑑定精神病」這麼單純,更不是給精神疾病犯罪的減責工具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北捷鄭捷」事件以及「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都進行了精神鑑定,報章媒體與社會大眾常以為,這是犯罪人藉精神疾病之名來減刑或脫罪,導致原本客觀的精神鑑定,因為社會大眾的喜好或情緒,被隨意解讀。
當鄭捷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有反社會性格、但沒有精神疾病,應該為罪行負責」時,社會大眾一片叫好;但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殺了孩童的兇嫌,在法院宣判無期徒刑後狂喊著要死刑、要解脫,殺人似乎是兇嫌通往死亡的門票;而網路上,鄉民對「精神鑑定」不能區辨裝病的批評與懷疑,如雪片般飛躍了起來。這是一段《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情節,事實上,也反覆在社會中上演。
■精神鑑定的目標:釐清犯罪當下的隱藏因素
對戴上手銬腳鐐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不僅考驗判斷能力,也挑戰價值觀;有時還要壓抑看到犯罪行為的憤怒情緒,不要讓價值觀與情緒左右了精神鑑定中立的立場。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徐淑婷主任說:「雖然我們從住院醫師時代就會跟著資深醫師,接受精神鑑定的訓練,但當了精神科專科醫師,才能獨當一面,和心理師、社工師等共組團隊進行鑑定程序。」
通常卷宗影本幾個星期前就到醫院了,其中包含警方的偵訊筆錄與犯罪現場鑑識(有時還附光碟)、檢察官開庭的紀錄與起訴書、法院的各次開庭紀錄以及法官的判決,有時還有醫院和診所的全部病歷紀錄。
在會談之前,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都得先閱讀過卷宗,交換讀後的專業意見,並了解彼此所想要澄清的內容。團隊的目標很清楚,就是判斷犯罪行為的當下,背後有什麼因素影響。是不是生理的原因呢?例如當癲癇發作時撞到別人造成交通事故;是精神疾病的影響、還是其他心理因素?當時的意識狀態,與責任能力究竟如何?有時還要判斷是不是有能力進行審判的過程,相當複雜。
■過程:會談、測驗、檢查,追溯犯罪脈絡
精神鑑定的過程,包括不同專業交相詰問的會談、心理測驗,有時候還要做腦波或其他相關檢查,法警至少要帶犯罪嫌疑人來兩次以上,這還不包括另外向家屬了解詢問的時間。這些嚴謹的程序,都是為了試著找出事件下可能隱藏的原因。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尤其,精神鑑定是由精神科來進行,而不是司法體系或獨立單位,更有犯罪「醫療化」之嫌。
實務上,的確偶有律師申請法院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但法官有裁量的權力,不是申請就一定會進行。再者,精神鑑定並非只是找找看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還要抽絲剝繭去追溯犯罪行為發生的脈絡。
精神鑑定已經是精神醫療的日常。一個人犯了罪,精神病人都不一定能用疾病作為理由脫罪了,一般人更難以佯稱精神疾病而逃過法律制裁!精神醫療中,醫師和病人要有夥伴關係;而在精神鑑定中,又要像福爾摩斯一樣追索犯罪行為當下的細節,身為精神科醫師,無可避免要面對正常人/病人、犯人/病人的模糊地帶。
隨著社會日趨複雜,這樣的專業挑戰愈來愈多,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註1】在2018年底成立,無疑也是這項趨勢的註腳。(資料來源:【註2】)
■刑法第19條寫什麼?──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
2005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前,刑法第19條原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由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是精神醫學的專有名詞,精神鑑定報告在實務上難以對應抽象法律概念,因此參考德國以「生理學」及「心理學」的混合立法。
生理原因部分,由醫學專家鑑定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理結果部分,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心理學標準更進一步分為「辨識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與「控制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條如下: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資料來源:【註3】)
【Reference】
1. 來源
➤➤資料
∎【註1】: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台灣司法精神醫學的發展,可以追朔到1950年台大醫院精神部所進行的第一例司法精神鑑定開始,之後接受鑑定的個案逐漸增加,司法精神醫學的專業也受到法界與精神醫學界的重視與認同。在1990年台灣精神衛生法公布後,使得司法精神醫學在對於病人權益及社會安全的角色更顯得重要。(完整介紹,詳:https://bit.ly/3erxrX6)
∎【註2】:報導者 The Reporter【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作者:徐淑婷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
https://bit.ly/2Y5Kerh
∎【註3】:報導者「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
https://bit.ly/3dg2nrW
➤➤照片
∎ 【註4】:公視有話好說 「殺警為何判無罪?思覺失調怎鑑定?」:
https://bit.ly/2BjyGZV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forum.nhri.org.tw/forum/book/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forum.nhri.org.tw/forum/category/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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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輕過失責任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網路標價之性質與錯誤撤銷>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有所聞,常見的狀況是業者誤標低價,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而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訴訟,而在此事件後,網路標價錯誤問題,也吸引許多學者為文討論。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少數實務,如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一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一)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雖辯稱:「依被告線上商店之交易模式,如被告收到顧客之訂單時,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然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如被告有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拘束之意,應無於電腦系統自動回覆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提醒經由網路下單訂購之原告,被告尚未接受訂單之必要?亦證被告並無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契約拘束之意。是以,有關被告與顧客間之契約,須待被告與顧客聯絡,確認訂單之詳細資料(包括購買明細及總購買金額等),並經被告發出確認訂單通知後,雙方間契約關係始成立。於此之前,被告與顧客者間之契約均尚未合意成立。」云云,惟兩造之買賣契約既在購買者網路點選下單時成立,則被告上揭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二)再被告所指上揭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以其標示之電腦商品型號內容、售價等等,均係出於熟知被告公司產品之人所設計,絕非駭客入侵所為。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被告公司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均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公司應就其代理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是以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一
◦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謝哲勝教授認為,網路交易終究與實體交易不同,網路標價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於商品交易之認識,基於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即使網頁上具備標價與圖文且可確定購買數量,除非網頁已明確表明為要約之性質,否則仍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吳瑾瑜教授指出,關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認定,應綜合多方利益考量,一般而言不論實體商店或網路交易,業者為了避免自己無法履約而負損賠責任,以及確認交易相對人有一定支付能力,其在確認自身及相對人履約能力之前,通常並無締結契約之意思,故廣告、價目表、商品型錄,不論其是否透過網頁方式呈現,多應解為要約引誘,較為妥適。
多數實務與通說見解相同,認為就整體交易過程而言,業者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該標價為要約之意思存在,則消費者透過網頁之指示操作後,業者仍有最終決定是否成立契約之權,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而消費者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一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至於原告雖於98年7月9日已匯款至被告銀行帳戶,惟被告辯稱已將原告之匯款退回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原告匯款後,尚須被告向原告通知確認並處理訂單,原告復未證明其匯款後,被告已通知接受其訂單,自不能僅以原告匯款之事實,即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是原告既未證明其於前述要約後,被告已對其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一
◦ 小結
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約」或「要約引誘」,是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而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以社會通念、交易習慣及既存法秩序作為判斷基礎。
筆者認為,少數說之所以主張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主要理由似僅是業者就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然而,價目表之寄送與網路標價同樣是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但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卻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為要約引誘,如此一來,僅以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即認定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尚嫌速斷。
此外,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與「價目表之寄送」區別處理,而認定前者為要約,後者為要約引誘,最主要的考量是,避免使表意人在事前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之契約,因價目表之寄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不同,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情況,只要商品陳列在架業者即有得履行之標的物存在,但在價目表寄送之情況,業者現實上可能並無足夠得出貨之商品存在,因此民法才會將價目表之寄送規定成要約引誘。而網路標價與價目表之寄送相比,網路標價業者所承受的「可能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契約」之風險,應更為巨大,故將之解釋成要約引誘,似更符合立法者之客觀價值判斷。
▌貳、網路標價與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如採少數說見解,將網路標價解釋成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此時契約即已成立。或是,即使採多數說見解,認為網路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但業者如已自行設定自動回應信件,則消費者收到自動寄發之確認信件時,契約亦已成立。因此,此時面臨第二個問題,即在契約已成立後,業者得否主張民法88條1項撤銷其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業者標價錯誤之行為是否被認為有過失?就此問題,說明分析如下:
關於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的解釋,通說認為,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反之,多數實務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然而,晚近有力見解指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公平考量雙方利益情況而為判斷,若錯誤是由相對人的行為所引起,或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錯誤之存在時,原則上應可認為表意人是無過失,而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錯誤,重點不只是在表意人有無過失,而應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而決定。學說上稱此為「比較過失」理論。
筆者認為,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幾乎是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蓋第三人此時仍有善意取得相關制度可供保護,則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考慮表意人本身有無過失,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亦為關鍵因素。因此,在業者標價錯誤,而消費者明知該錯誤存在時,如戴爾電腦案中業者將價值數萬元商品以數百元標價出售,因消費者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欠缺受保護之必要,則此時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應符公平。
事實上,如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而言,所謂的比較過失理論,其實就是在判斷表意人與相對人中,何人是最佳的風險預防者,亦即何人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並進而由該人承擔現實上所發生之風險。理由是,法律經濟分析希望將民事責任歸屬於「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之一方承擔,以促進整體社會效用。因此,如業者已事前投入合理成本避免標價錯誤,但仍發生顯然的標價錯誤,例如消費者一望即知該標價係屬錯誤時,消費者只要不下單即可避免後續紛爭發生,則消費者應為較佳之風險承擔者,允許業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符合效率之考量。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消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備而有所支出等。如前開三(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已達234,190元,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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