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收心法律小知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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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抓,竟然得到不起訴處分?
有住戶向警方檢舉鄰居音樂太大聲妨害住戶安寧,警方到場後,發現屋內的地上疑似有毒品吸食器,進屋查看,未出示證件也沒有跟男子說會搜索,結果進屋後就發現男子的確有吸毒,便將男子依現行犯帶回警局並查扣相關證據。
然而事後男子卻認為警察是違法搜索,檢察官也在確認相關卷證後,發現警方並未持有搜索票就進入,並且也沒有經過男子同意,而是在搜索後才讓男子簽同意搜索,因此搜索程序是違法的,扣押的證據也因此無證據能力,所以給予男子不起訴的處分。
基於警方的違法搜索,因此男子才會得到不起訴的處分。
#合法的搜索需符合哪些條件呢?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搜索要用搜索票,並且要記載案由、應搜索的人、應扣押的物品、要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以及有效期限,假如因為事態緊急,來不及去向法官聲請搜索票的話,有其他方式可以進行搜索嗎?
有的!假如有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實施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不需要持搜索票:
●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基本上這些都是較為緊急或是嫌疑人明確在內的情況,因此可不持搜索票就進去搜索。
除此之外,就是經由當事人同意的搜索,假如在詢問過當事人,也經過同意可以進入搜索,仍須要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且要將當事人同意這部分做紀錄,而上述的案例,警方不但沒有出示證件,當下也沒經過當事人同意,也沒告訴當事人可以拒絕的權利,反而是在事後才讓當事人表明同意,程序上絕對是不合法的,因此就算證據確鑿,男子的確有吸食毒品,然而因為警方的大意,反而變成違法搜索,使證據皆無證據能力。
為什麼程序上會有這樣的規定?有人會認為這樣是不是會錯失關鍵的機會,然而,會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每個人的隱私及人身自由,假如檢調單位、警察機關能夠沒有理由,隨意進入搜索,那這就會是一個很可怕的情況,每個人都可以被任意侵害隱私權,人身自由都會因此受到限制,只有在過去威權政府時期才會聽說這樣的事情,這樣的情況絕對不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應該發生的事情。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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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羈押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事訴訟法修法三連發 司法人權大步走】
⒈再審程序更保障
⒉被害人參與訴訟
⒊修法符合人權兩公約
小英總統在2016年就職演說宣示,將會結合社會的力量,積極推動司法改革,隨即在2017年,親自主持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作成303個點次的決議,交由各機關逐一推動落實。
但是,司改絕對不只是法院、檢察署或行政機關的工作。司改是奠基在龐大的法制工程,必須透過一部部法律的制定與修正,才能夠讓司法煥然一新,所以,為了回應人民的需求,司改對於立法者來說絕對責無旁貸。
一週內接連兩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
①有關被害人參與訴訟
②再審程序
③有關人權兩公約相關之刑事訴訟修法
共計七十五個條文。
在過去,「被害人」作為刑事司法程序中最弱勢的一方,竟然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找親友陪同他到法庭,甚至沒有法源可以要求參與訴訟程序;法院開庭的時候,被害人要承受跟之前侵害他的被告面對面產生的恐懼,還有暴露個人隱私資料的風險;因為不是當事人的關係,法律沒有保障被害人會知道法院每一次開庭的時間,也沒有給被害人對每一項證據還有對被告科刑範圍的陳述意見權。
以前的刑事司法程序偏重於被告人權的保障,疏遠了這些對案件最有切身之痛的被害人。但是,我要在這邊大聲地宣布,在這次修法施行之後,以上的這些情形不會再發生了。為了讓司法重新贏回人民的信賴,我們大幅提升被害人的程序地位,落實了「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的司改決議!
除此之外,我們知道,司法會出錯。依現行的制度,雖然蒙冤之人可以提出再審來救濟,但真正能夠成功平反的案件實在很少。經過一番檢討,我們發現過去太多案件,想要提出再審的人就算請了律師,因為制度的缺陷,根本未必能向法院調卷來研究判決有沒有哪裡出錯;還有,就算找到了提出再審的證據,案件到了法院之後,常常有法官根本不開庭就把案子給駁掉了。
所以,對於這些同樣很弱勢的冤錯案當事人,也在這次修法強化了他們的程序保障,讓想要聲請再審的人有權利可以找律師幫忙,並保障他們接觸、瞭解案件卷證資料的權利;除非是明顯的濫訴,否則法院必須開庭聽取他們陳述意見,必要時還要職權調查證據。
最後,人權立國的台灣,在今年施行人權兩公約10週年了。對於容易產生人權危害疑慮的刑事訴訟法,立法院也作了全文的總體檢,對於聽障、語障或語言不通的朋友們,一定要請通譯來協助;未來作筆錄的時候,不再強制要求「畫押」;同時檢討了拘提、羈押的要件,建立了我國的米蘭達法則;為了尊重人民的身體及名譽,非必要的情形,戒具不可以濫用;以前只禁止對被告不可以強制取供,未來訊問證人也不行,甚至一樣要全程錄音;為完善當事人的救濟權利,特別延長了上訴(10天→20天)、再議(7天→10天)、再審(5天→10天)抗告的救濟期間。
這麼多法條,要逐一推動修法,實在不容易。但是,為了提升我國法制水準、增長國民的權利意識,司法體制不改不行!也希望國人同胞可以看見民進黨對台灣的付出與的用心,讓我們持續督促司法、信賴司法。
拘提羈押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要搜索?請先取得入場資格
本次告狀俠要介紹的新聞,是刑事訴訟上非常重要的一點,同時也是寒窗苦讀幾年書的考生需要注意的考試重點「搜索」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1260200.aspx
本件新聞指出,法院認為某警員未持搜索令的情況下,即進入詹男之工寮,當下未經同意,亦無緊急情況,擅自逾越自身權力,未經核准進行搜索,並起出槍枝及彈藥,法院認為警方搜索並不符合正當搜索程序,而排除該槍枝及彈藥的證據能力。
到底有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搜索呢?就讓告狀俠用Q&A的方式來帶你了解搜索常見的問題吧!
Q:搜索票由誰聲請?要紀載哪些事項?
A:搜索票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是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之。
而搜索票上要記載清楚以下事項
一、搜索票上一定要有「法官簽名或用印」
二、「載明搜索範圍」,搜索範圍有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法院應於搜索票上應清楚記載核准的搜索範圍有哪些。
三、「被搜索之被告、嫌疑人或扣押物」。但被告或嫌疑人如果身分不明,可以不用記載。
四、必須記載「搜索案由」讓被搜索人知悉被搜索原因。
五、必須記載「搜索的有效時間」,逾期則不能進行搜索,搜索執行完畢應交還搜索票予法院。
Q:搜索只能持搜索令嗎?
A:不是的,雖然我國搜索制度採有令狀搜索為原則,但立法者考量實務上需要,訂立了無令狀搜索的例外情況,無令狀搜索的方式有:附帶搜索、逕行搜索、同意搜索三種。
一、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為了避免該人帶有傷害性武器,對於執行公務之人造成傷害,以及避免湮滅證據等情況發生,執行前述之公務者,雖然沒有搜索票,仍可對該人立即可觸及之處進行搜索,當然該立即可觸及之處並不是無限上綱,僅能在被搜索人可支配、控制範圍為限,如其犯案之汽機車、身體、座位等。
二、逕行搜索:可分為對人和對物,又稱緊急搜索。
1.對人部分:
為避免潛逃、擴大犯罪等,有下列情況,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逕行搜索
①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②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③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單純為對人的搜索,是不能搜索顯然不可能藏人的地方,如抽屜、鞋櫃,當然有些人的抽屜鞋櫃特別大,就另當別論了;如已經搜索到人了,也應立即停止搜索。
2.對物部分: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並且要層報給檢察長。
而不論是對人還是對物,都有事後須要向法院陳報之義務,法院審查完後,認為逕行搜索不應准許者,可以撤銷逕行搜索的處分。
三、同意搜索:執行搜索人員於「搜索前」,徵得被搜索人「自願性同意」,可以進行搜索,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及來意,並將該自願意旨製成筆錄給受搜索人簽名。
同意搜索可以說是非常常見搜索方式,但也是實務上最常出現違法搜索的情況,所謂的自願性同意,指的是被搜索人知道自己被搜索的原因、理由,且完全出於自願的情況下,於搜索前,同意予執行搜索人員搜索,縱使一開始同意,但在被搜索過程前、中,表明不同意被搜索,執行搜索人也應立即停止搜索;而自願之筆錄也應該在搜索前、或當時完成,不能夠做事後補簽、補同意。
但實際上許多民眾看到警察、多名警力靠前,即緊張出於非自願性的口頭上同意,並擔心有所不利而於事後補簽同意搜索文件,甚至有部分警察會有邊手摸車門,邊問「同意齁」、「我可以開車門看嗎?」等舉動,都可能成立違法搜索的情況。
Q:只要是違反搜索程序的證據,就絕對不能使用嗎?
A:不一定,法院還是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158之4條,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是否要採用該項證據,而法院在衡量的時候會考量以下幾點:
1.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2.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
3.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4.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5.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6.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7.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8.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有令狀搜索是我國搜索原則,正是因為搜索行為會侵害到人權,所以在例外無令狀搜索的情況下,即會被加以更多限制,避免發生警察濫權,我想搜你就搜你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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