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挑戰公權力意思 在 郭葉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人際智慧與政治正確之間的權衡」
今天是德國實習的最後一天,雖然我已經被異國文化震撼了四天,看到幼兒的行為仍然在心中有著無限的拉扯。
有一位小孩舉起他的腳不斷推著另一個小孩。
推,推,推。被推的小孩就搖,搖,搖,繼續吃他的餅乾。
我心裡天人交戰著:我該阻止小孩用腳推另一個小孩嗎?
他力道控制得挺好的,被踢的孩子也平衡得很好。從好處想,他們正練著肌肉控制與平衡,兩人間彼此沒問題。但這就是霸凌的前兆吧?一個人不停的欺負另一個人,而被欺負的人並無覺知自己正在允許他繼續這麼做。
我決定提出探望,喚醒被踢小孩的自我防衛意識:「妳如果不舒服可以跟他說我不舒服。」
小孩想想,搖搖頭。
哇!這真的是挑戰到我這唸社工的人的神經了。
我問一位老師:「這不就像是被家暴的人缺乏覺知,默許家暴的前奏嗎?真的不用管嗎?我的意思是,沒有人應該用腳踢人吧?是不是應該一開始就通令不准用腳踢人。」
老師沒有直接回答我問題,反倒是舉了個例子說:「不是什麼事情都有答案的。
曾經有一位孩子看到大孩子打小孩子,跑去跟老師告狀。
一位老師問說,你不是他的朋友嗎?你來跟老師說,他會不會就不跟你做朋友了。
另外一位老師說,大的打小的本來就是不應該,應該要請公權力出來主持公道。」
我問:「然後呢?」
老師說:「沒有然後。小孩就聽兩位老師各自表述。他得自己決定。」
原本在我的認知中只有一個正確的做法:小孩告訴老師這件大欺小的事。沒有第二個選項了。
後來我仔細想想,提醒小孩你管人家的事所會付出的代價似乎也不無道理。
我曾經碰過一對夫妻,男的跟女的吵架,男生很粗暴,我超生氣的,大罵那個男生,也力勸這女生要為自己而反擊。後來這兩個人還是彼此相愛,反倒是他們把我踢出朋友圈,覺得我多管閒事,女生也沒感激我站在她那邊。
回到剛剛那個案例,我們大人想的是政治正確的做法:報告老師。
但站在孩子的立場,大人還是得提醒兒童為了社會公義所要付出的代價,讓他心中有準備。
到底該怎麼做才對呢?
我不會告訴你該怎麼做,也不會給你答案。
但是我會引導你看到事情的全貌,由你自己做決定。
思辨與做決定的能力就從不給答案開始。
挑戰公權力意思 在 Dr Wh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蝕下團聚
各大教會長老、各位叔父輩、各位師兄弟姊妹:
我想呼籲大家停止發表「嚴正譴責暴力」的這種聲明。今時今日,「暴力」「暴徒」這些詞語已經失卻了原本的意思,本來對和平和生命的熱愛是普世追求的價值,但在政府機關的話術扭曲之下,這些名詞已經變成了一種立場、而不是一種真理的描述。凡支持政府的人都是市民,凡反對政府的人都是喬裝市民;國際特赦組織關注警察濫權屬於外國勢力干預特區事務,北韓朝中社全力支持中共解決香港事態就可以是外國的盟友。請停止助長這種混淆視聽的言語,我們要真正恰如其分地檢視所有的事情。
不少人仍覺得示威者堵路、堵站、堵人、拆閘機、拆招牌等等是搞搞震的行為,令人覺得不安,會引解放軍入城,政府機關亦以此期待著傳說中未到的民意逆轉。逆不逆轉,乃是你和我每一個人都有份的事情,微細如一個個體,都是民意的一部份。今時今日,我們去看任何行為的時候,不能再從合法與犯法、秩序與擾亂等線性單向的角度去判斷,我們需要認清香港的政治現實,並且從這現實中去再出發。
我們的政治現實是甚麼? We are anything but democracy.
少數服從多數的「經典民主」並不屬香港人擁有。9月2日高等法院裁定周庭的選舉呈請勝訴,在判詞第37段法官提醒了香港人:「It is also important to bear in mind that Hong Kong law does not provide for important issues to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dum. The concept of referendum has no basis under our legal system.」公投作為「少數服從多數」的一個具體表現,在香港的架構中根本沒有任何法理基礎,蘇格蘭人可在2014年公投選擇獨立,香港人並沒被賦予這項權利;而過去數年的事件,例如2007年皇后碼頭清拆、2011年菜園村清拆、2018年一地兩檢與今年逃犯條例都反映,民意在社會政策的建構上,並不具有任何力量,公眾咨詢比口水會還不如。反之來說,多數服從少數可能更貼近香港的政治現實。
中學的通識教科書形容香港的政治屬於「代議政制」,我們透過選出代議士來為廣大的市民發聲,曾經泛民的確是香港人的希望,也有令人興奮的參選人競逐行政長官。但回歸後短短廿年的歷史為我們見證代議政制的崩塌,建制派以手心雷、蛇齋餅粽的方法拈污神聖的選舉,每個人蓋章投票的那一刻固然在體現他的意志,但將一車車老人院送去投票的政黨,絕不是在以政綱、理念等正當方式贏取到他們的議席;至於昔日市民的朋友泛民,也與不少示威者形同陌路,三跑48億額外撥款、智慧燈柱撥款與東北7項150億工程撥款都找到泛民缺席/贊成/棄權的可疑足跡。前幾個月我去政府合署搞文件,看見一大班比我小一大截的小妹妹登記緊做選民,我突然就心諗:唔怪得政府咁急,等啲一批中小學生們逐一長大成人能夠參與投票,我們將會成為地區直選的主流聲音。 我諗都未諗完,即刻被旁邊的朋友大潑冷水:你有你成人,人地單程證來港,而家都已經黎左百幾萬人,仲未計本地出世既雙非,新香港人都溝淡晒。當下即刻灰晒。2018年,梁頌恆、游蕙禎、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及劉小麗6人被褫奪議席,2019年朱凱迪參選元崗新村被選舉主任宣告提名無效等等,仲有遲遲未到的行政長官的普選和功能組別的廢除。原本有限的選舉權已是一門笑話,現在香港人的被選舉權更全面淪陷。香港人並不需要一個聖人來擔任首長,林鄭有甚麼性格能力不足、警隊情緒有多難控制完全不是市民需要關注及市民需要體諒的事情,我們的城市只需要一個真正accountable to its deeds和responsible to its citizen的政府。不幸,孫中山在1905年《民報》提出三民主義,其中的「民權」包括了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香港的公民現在所擁有的權利乃是四缺四,所謂的「代議政制」比100年前的思想還要落後。
香港原本大部份「行之有效」的機制已然失效,所有制度性的表達參與渠道都是通向一池屎水。清早一起身家中四道牆仍在,但香港已不是一個「常規」運作的社會,我們已然進入了一種「例外」的非常處境。我們逼切需要停止與偽裝文明的政府玩文明的遊戲。
政治不再是妥協的藝術,香港的政治實體是一個敵友判斷和無情鬥爭的場地。毛澤東《中國各階層級的分析》教我們:「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為達到打擊敵人的目的,所有手段都在所不惜。」納粹黨法學家Carl Schmitt施密特認同毛澤東點出了政治的本質就是要區分敵友,他提出:「政治活動必須具有高於法律的至上性,這思想已經拋棄了經典民主的多數人統治精髓。」由612以來我們見證的局面反映共產黨與香港政府的思想其實比我們更多人更先進,當我們還在公論與民意中猶豫的時候,我們的敵人已經拋開了文明和民主的包袱。
在這個戰場當中,香港現行唯一有效的政治制度就是恐嚇與武力。香港全面回歸祖國完全不是社會的共識,內地與香港的文化價值完全不同,但是港人自決不可談,因為會挑戰內地引解放軍來港。不可做任何擾亂香港的行為,因為會挑戰內地引解放軍來港。警隊不可以解散,因為會挑戰內地引解放軍來港。林鄭不可以下台,因為只會換來更親共的特首。總之大家驚就唔好出街。政府的正當性只來自恐嚇,我家暴你是為了證明我還有能力強暴你,那外面的強姦犯便不會來強暴我們的家,實在用心良苦。合理的事情,不可說、不可做;不合理的事情卻偏偏站得住腳,原因只有一個,因為政府知道秩序並不是由道理所建立。施密特半世紀前已啟示了遊戲的規則:固守和平時期的法律規範、按步就班的程序,只會延誤決策的作出。一旦「常規運作」的社會受到挑戰,必須從法律以外的情況發動鬥爭,因為「常規」是由「例外極端」的鬥爭勝出者來決定。
所以政府一日要求大家在社會運動平息後才作出溝通讓步,一日示威者與政府都將永遠無法溝通。對不起。政府希望維持的常規,正正是示威者希望打破的秩序,而且政府每日也在打破更多常規。和約來自尊重,也來自雙方底牌的份量。但我們這樣做的時候,不能像政府那樣變成不道德的野獸,當政府與其支持者談「合法性」的時候,我們真正要談的是「正當性」。
警隊對和平示威發反對通知書是否具「合法性」? 可能有。是否具有「正當性」?絕對沒有。
如此示威者繼續在公園或道路上示威是否具「合法性」?可能沒有。但是否具有「正當性」?絕對有。
從這裡可以看到,在一個邪惡的政權下,「合法性」的討論是完全沒有意義的,這只是一個容許政權自我解脫和壓制市民工具,你說今天警察打到示威者骨折和不戴委任證的行為有違規例,但明天只要修改警隊條例、警察通例,甚麼非法行為都可以變成合法,甚麼合法的行為都可以變成非法,就像共產黨昨天是叛軍,今天可以是正統政權,因此我們在今時今日,應該追求的是具「正當性」的行為。「正當性」並不一條絕對的信條,一方的正當、往往便是另一方的不正當,「正當性」的力量來自不同群體透過歷史與社會演變,共同所建立出來的價值,所以不同群體之間對正當理解不同,這條分間線便成為了群體的分野,而相對的群體在「極端」時期,只能透過互相鬥爭的來爭取到生存空間。相信很多上年紀的叔父輩縱然不滿政府,但對前線手足的很多行為卻可能同等地不以為然。但如果你相信政府歪曲事實、香港政府不顧市民利益、公權被濫用不受制止等是不正當的情況,而你亦相信香港的制度需要改革是正當的話,那麼我邀請你再審視勇武派的行為,再審視他們行動的正當性。因為直到今天,勇武派的行動只針對抗爭的對像破壞公物,但不以傷人為目的,更不是以推翻任何政權為最終目標,勇武派其實只是示威行動的極致,在文明制度的方法都失效的情況下,用最後的方法向政權表達意見,向惡勢力表達市民的力量。在今天遊行示威都可以被反對通知書取消、罷課會被打壓、政府要監控互聯網、個人言論會被政治清算、示威可能喪生,我們失去的已經很多了,縱使這樣,勇武派還只是說「五大訴求」,經歷了這麼多後,我們都還只是卑微地推出訴求。所以對事情判斷和價值判斷的相近的人,我懇請大家不論如何,繼續擔當勇武派的同路人。毛澤東話:「中國革命且三十年而成效甚少,並不是目的錯,完全是策略錯。所謂策略錯都是不能團結真正的朋友,以攻擊真正的敵人。」這正是不割席的真義。勇武爭取的事情與和理非所爭取的事情是一模一樣的,這就是他們的「正當性」,爭取的是甚麼?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如果媒體上的畫面令你不安,我鼓勵你走到社區之中,感受一下勇武派是一些甚麼人。我家附近作為其中一個撤退的重要線路,不時置身在幾十個豬咀黑衣人中,佢地同我地街坊講得最多既竟然係「多謝」同「辛苦晒」。香港現在是身處「極端」的例外處境中,正當而不合法的行為,不是人人也有信念與覺悟投身其中,但請大家繼續理解與支持那些挺身而出的人。而且我必須強調,衝擊行為是絕對違法,但示威者是沒有辦法衝擊法治的,就算拉登復活來撞到香港島陸沉也沒有辦法衝擊法治。所有被捕的示威者,已經全部被法律程序所檢控、提堂和準備受審,違法達義者面對違法的相應後果,正是法治的體現。相反公權力機關所有違規的行為從沒有受過任何制裁,甚至政府支持者的違法行為也幾乎沒被起訴過,政府機關狠狠地違背了Equality Before the Law的原則。上星期還要聽到警方說太子地鐵站裡的市民要證明自己不是「暴徒」方可脫身,公然挑戰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再講,HK01六日前發表〈不能讓暴力示威成為常態〉,叫「和理非亦應該有腰骨,不要隨意讓暴力示威者騎劫」,質問「他們有組織地在地鐵內換衫,企圖在人群中「消失」,不是有預謀的犯罪行為嗎?」講到勇武派十惡不赦。我身處最前線現場的經驗真的不多,但我相信大家能接受到足夠的資訊,勇武派沒有任何能與催淚彈、胡椒彈、布袋彈相抗衡的武裝,(求指教)沒有無差別把市民壓倒在地亂棍圍毆, (求指教) 至今受傷最重的警員好像是那名挖人眼被咬斷指的警察, (求指正) 然後全港官員的皮都沒擦損過一塊。以武力論武力,如果警方至今的行為是專業克制的話,那勇武派的只能算是佛祖顯靈。
話題扯遠了,在現在的極端現實中,若你相信政府的不正當性,就必須要做「常規」時期不會做的抗爭,彰顯你心中的正義,及不可讓政府的圖謀輕易得逞。我發現除了黃藍黑白之分,其實中間有一批是屬於「怕黑」的人,嚇怕做事會受到可怕的後果,現在香港的政治真的很可怕,但我們需要你們每一個人站出來,讓將來不會變得更可怕。而且衝擊並不是唯一的手段,所有和政府成命和社會現況抗衡的行動都是抗爭的重要一環,和理非發動的遊行人數、創意文宣兒歌、用公理反駁政府的歪論與親身改變身邊每一個的看法,每一個行動都有深深的力量。專制制度用多年腐蝕香港的基業,我們也要在各階層發起抵抗。沒有哪一派應該說自己是抗爭的最重要力量,也沒有哪一派應質疑另一派的付出,因為我們作為民眾其實一無所知。單單撤回一件事,這事情是出於林鄭初心、中央授權、派系黨爭、怕咗勇武、服膺民意、還是上帝的旨意,我們無從得知。沒有哪股民間的力量是獨一carry著香港,我們真香港人是在不同地方上互相carry著大家。官紳鄉黑共的集團近乎沒底線地互相包庇,我們看到他們這個團隊發揮了如何顯著的力量,我們也需要與同路的朋友如此緊密地合作。
在眾多恐懼中,解放軍入城接管香港是其中一個最多人的噩夢,特別是經歷過六四的一代。但我先大膽推算攬炒機會是微乎其微,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有幾威?〉指出「全世界有大約七成人民幣支付交易係經香港處理。目前每日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成交約9000億人民幣咁多」,除非共產黨不用再同海外做生意,再沒貪官的黑錢需存入瑞士、美國銀行,否則國內還未餓死要感謝香港作為人民幣離岸樞紐的恩情。而官媒的說法也是絕對,環球時報在8月27日發表社評〈就維護香港高度自治說些大實話〉:「第一,香港高度自治是必須保持的,這是一種政治上的實事求是,也是唯一可行的原則。不搞“一國兩制”,不堅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能有別的選項嗎?“一國一制”在當前是完全不現實的,中國內地沒有直接治理香港的政治和法律資源。」大家評一評理,如果會解放軍會出動來光復香港這個反動基地,最煩的喉舌報會不大鑼大鼓搖旗吶喊嗎? 如果對手的喉舌也說一國一制在當前並不現實,那我們不用未日落先怕黑,更不應為一個未知的可能性,猶豫不做正確的事情。
納粹在5年內殺害600萬猶太人,平均每天死3千多人;盟軍在D-DAY反攻諾曼第後3個月內陣亡約5.5萬人,平均每天陣亡600多人;大躍進後5年內共產黨餓死了3600萬人,平均每天死2萬人;八九六四當天市民死亡人數估算在1.1萬人之內......如果每天都起碼有200萬香港人各施奇謀、在各自崗位上抗爭,再不義的政權也無法在一天內把我們趕盡殺絕,世上無光,便由我們親自去照亮世界。
中秋將至,德不孤,必有援。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