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支道需禮讓幹道,但你知道支道幹道如何分辨嗎?
今於議會總質詢我特別提出這個問題,無號誌路口多車禍,經常是因為民眾對於路權的觀念不熟悉,不知道誰應該讓誰而搶快所致。
一般直覺會認為路比街大、街比巷大、巷比弄大,或者以路寬作為判斷基準,但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不盡正確。也因此發生車禍往往會有相當多的爭議,但除了路權觀念,至今台中市仍有許多無號誌路口沒有設置相關標誌可供參考判定。
舉例來說,我若於西區中美街直行,與右邊美村路一段102巷出來也欲直行的車輛相撞,在不考慮車速等其他因素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雖看起來兩邊路寬差很多,但根據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02608號函所釋,雖二道路路幅寬度有所差異,且一設有分向標線,另則未劃設;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2項規定計算,其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應均以1車道計算。
也就是說,在支幹道不明確、車道數相同的狀況之下,從巷子口出來的車輛反而可能肇責較小,違反一般民眾直覺。
可以看出台中市交通局近年有在加強宣導用標誌識別支道的概念,這類型的標誌包括讓路標誌、停車再開、讓路線、停標字、閃紅燈號誌,有設置這些標誌的路口皆表示為支道,需讓路給幹道。
但加強宣導的同時,卻忽略了 #有許多路口其實完全沒有這類型的標誌可以做參考,如西區中美街忠誠街交叉口,中美街、華美街所交會的街道巷口等等就是明顯的例子,反倒失了原先宣導的美意。
2016年新北市已經在全面檢討無號誌路口問題,並設下三年內全部完成設置標誌的目標,明確支、幹道區別。
我要求台中市交通局也應該趕快動起來,全面盤點無號誌路口,設置或劃設停讓的標誌標線,並且加強宣導用路人的路權觀念,讓市民可以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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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龍泉消防分隊李姓隊員前年駕駛消防車,涉擦撞從巷口衝出的機車,導致騎士胡姓婦人重傷,左膝關節僵硬恐永久難復原。一審認為李雖行駛主幹道,未盡注意義務仍屬肇事次因,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5月徒刑;上訴後,李賠110萬達成調解,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宣告緩刑2年定讞。
李姓男子應訊及審理時都承認犯行,一審法官認為,胡婦屬支線道車、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是肇事主因,而消防車雖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特種車」,由於案發時不符執行任務中,李行經無號誌的路口仍應減速及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屬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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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小提醒🚸路口停讓】
1⃣駕駛行經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
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2⃣但若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
道先行;
3⃣若是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4⃣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5⃣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6⃣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是轉彎的時候,一定要優先禮讓行人來通行,
如果違反規定,會被處新台幣1200以上、3600元以下的罰鍰,多份留意就
少意外發生,保障生命安全!
7⃣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不論有
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番外篇】
應該很多人都有這樣的問題吧?
Q:「我常聽到支線道、幹線道,但是他們是什麼啊?我要怎麼判斷呢?是以
路幅寬度大小區分嗎?」
A: 其實不是的。道路上設置閃光黃燈號誌,就表示該道路為幹線道。而有以
下標誌、標線及號誌就是支線道。
⏩設置倒三角形紅色之「讓路標誌」、
⏩八角形紅色之「停車再開標誌」,
⏩劃設「讓路線」或「停」標字
⏩設置閃光紅燈號誌還是不清楚嗎?可以看看以下圖標,你會更清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