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桃園地院「法院不是給你這樣玩的」裁罰濫訴人6萬元裁定:https://bit.ly/3eTkohf
本粉專收到當事人之一的投書,分享個人切膚之痛的經驗談。
原來,這個讓法官認定濫訴人快樂「玩法院」的案件,還有背景故事:
這位被法官認定是「濫訴成性」的黃姓濫訴人,其實是桃園地區交通警察的「常客」。
據報載,這兩年來,在桃園地區跟其他騎士「三不五時發生小擦撞」,接著請求鉅額賠償--例如兩兆元。
對於警察不滿,告警察、警局、警政署;民事庭法官依法要求繳納裁判費,他不繳,被程序駁回後,反過來告法官。
大大小小的告訴案件,多達上百件。
訴訟,是人民的基本權。
人民對於權利受到損害,可以提起訴訟,救濟自己的權利,但前提是,必須遵守程序規定:要依法律規定請求與主張,並且,民事訴訟要繳納裁判費。
透過這個案例,或許可以讓大家一起思考:
依照我國法規,民眾提出刑事告訴,不論告訴有沒有理由,都不用繳納任何費用,並且由檢警啟動偵查,成本是由國家支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等於可以免費告到底。這本來是國家的刑罰權,以及為犯罪被害人伸張正義。
但日常中時常發生的交通過失傷害案件,仍然適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在某些人濫用權利下,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甚至有時,受傷的人(「被害人」)才是肇事主因,問題是,在刑法上,百分之一的過失,也是過失,形成了「誰有受傷誰就贏」的局面。
這樣的制度設計,合理嗎?有沒有改善空間?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純粹是立法政策的思考題。
除了制度問題外,我們應該思考一下——制度被濫用,這是否也是人民素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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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一):菊島四大「院檢之友」〉➡ http://bit.ly/33Z9UYx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三):被「超自然力量」控制的人們〉➡ http://bit.ly/2QXJ1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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