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屏東縣政府修剪規範明文禁止斷頭修剪
幾個月前,聯繫縣府希望能修正屏東縣樹木修剪規範,將錯誤的修剪方式於規範中明文禁止,以提升修剪合約對品質不良廠商的罰則和約束力。
結果縣府對樹木保護的態度非常積極,於本月,縣府招開第一次討論會,我們受邀參與討論,並協助提供草案與建議,與會的日本樹木醫-劉東啟教授也說:「如能依照草案內容去制定規範,屏東縣的規範將會是領先全台灣,最好的規範。」以下是會議中的建議:
1. 給予明確的紅燈條款:過去的修剪規範完全沒有紅燈條款,針對諸多的錯誤修剪方式沒有在規範中明文禁止,將導致錯誤修剪不用受罰。故希望增列禁止斷頭節幹、獅尾剪(內側分枝過度剪除)、過度提升樹冠(下方枝條過度剪除,導致活冠比低於50%)、修剪5-10公分以上直徑之健康枝條、修剪過貼、殘留枝炳(直徑3公分以下不受限制)、收口鋸齒或撕裂、修剪結構枝(主幹、主枝、亞主枝)。原本希望放修剪葉量不得超過25%,但考量驗收難以有明確標準,可以改成「每季修剪葉量原則小於25%」,以避免爭議。
2. 明定特例修剪申請流程:上述明確的紅燈條款把通例寫清楚,其他少數特例(如遮蔽路燈、紅綠燈、人車通行)則可以已計畫書申請審核後,得超出禁止的範圍進行修剪,也不至於導致特殊情況無法進行修剪作業。
3. 針對規範的法規效應:會議中景觀公會要求把「修剪規範」,改成「修剪要點」或「修剪原則」,因為台北、台中、高雄都是寫規範,本會認為維持規範即可,但重點是要有行政命令的約束力,這是要被要求在所有工程都要放進合約內的,做出違反違犯內容的少數劣質廠商要能因此受到懲處,以保障樹木修剪品質與多數優良廠商的權益(以免面臨劣質廠商低價競爭)。
4. 希望建立驗收清單與機制,把錯誤修剪的樣態列出,讓驗收時勾選,落實監督不當修剪。
5. 提供正確的不良枝修剪定義:過去的12不良枝,其修剪定義非常模糊,很多不良枝都並非真的需要修剪(比如下垂枝),實乃過度定義,如果依照其定義12種不良枝都修剪完,樹常常不成樹形。其定義方式也相當模糊,常常導致修剪者誤解,好像不管怎麼修剪,都能符合其定義,也變溝通、執行與驗收的困難。
本會建議的新版樹冠清理,只有斷枝、乾枯枝、破裂枝、幹生枝、分蘗枝、徒長枝、交叉枝、夾角枝、嚴重腐朽枝條。其中夾角枝、交叉枝有定義傷口若大於直徑10公分不應剪除、樹瘤和癒傷組職不應剪除。
6. 提供正確的疏剪方式:不應常態性進行疏剪,修剪後整體樹型姿態不會改變,只是略為增加透光而以。一般的樹冠疏剪,通常只需將「樹冠清理」配合「修復式修剪」即可。若有特殊需要,可模擬枝條自然枯死之現象,少量修剪樹冠外側生長過密的細枝條(修剪健康枝條直徑建議小於3公分,不得大於5公分)。除了「樹冠清理」外,不應修剪樹冠內側的健康枝條。修剪後樹冠透光率不得大於30%,活葉量剪除超過25%。
7. 提供正確的樹冠縮小方式:只修剪外側直徑3-5公分內的枝條。
8. 提供正確的樹冠恢復方式:不能過度剪除傷口旁的枝條,以免影響傷口癒合,加速傷口腐朽。也不能剪除癒傷織或樹瘤。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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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7/16 星期五 農曆六月初七日 天氣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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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防曬會不會傷害海洋?疫情警戒以來,許多人心心念念想的是解封那刻來臨時,要帶著戲水裝備衝進冰涼海水中,一解居家上班的煩悶。不過,在跳下水前,你曾注意過你用的防曬會不會傷害你喜愛的大海嗎?
以下是關於防曬的三件叮嚀,帶你了解防曬品對海洋的影響、該如何挑選防曬品,以及如何達到防曬的最高境界。
防曬品對海洋的影響
曾經的我是出門前必定擠上長長的防曬乳抺開,臉上的防曬更不能少。不過,不管是在海邊遊玩,或回家洗澡後看到這些防曬乳隨著水流沖走,心中的疑問也越來越大。防曬產品會不會傷害海洋?過去五年,許多研究紛紛出爐,發現防曬產品或多或少會影響許多海洋生物的生長與繁殖。
舉例來說:防曬品當中的化學物質會損害綠藻的生長和光合作用。會累積在珊瑚的組織中,並誘發白化、破壞DNA、使幼蟲變形,甚至導致珊瑚死亡。會誘發貽貝幼體缺陷。會損害海膽免疫和生殖系統,並使幼體變形。另外,還會降低魚的生育力和繁殖力,導致雄魚出現雌性特徵。最後,會在海豚的組織中累積,並轉移到青少年海豚身上。
而大家最關心的珊瑚白化,近年已經有多篇研究發現,防曬乳中的有機化合物,會使珊瑚組織產生細菌和病毒汙染,導致珊瑚白化和死亡;而珊瑚的幼體比成體更敏感。研究人員還紀錄到白化前有珊瑚蟲收縮的現象,這種現象是珊瑚在不健康或壓力情況下的典型反應。
許多國家在環境中檢測防曬產品濃度的研究都發現,遊客人數越多的海灘,防曬產品的化學成份越高。像在沖繩,發現海灘整體的防曬的主要成份「紫外線過濾劑」在夏季最高,而珊瑚礁裡的紫外線穩定劑濃度不光是在夏季,六月和九月測得最高濃度。今年(2021)剛出版的夏威夷研究,也顯示在威基基海灘(Waikiki beach)測得最高的二苯甲酮濃度,海水中也存在表面活性劑的降解產物。伊朗的研究也發現紫外線過濾劑導致波斯灣珊瑚礁以極低的濃度快速白化;而伊朗基什島(Kish)上的遊客數量與石珊瑚的白化率呈正相關。
如何挑選防曬品
長期送檢美國市售防曬品的NGO環境工作組織(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 EWG),檢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所核可的八種常見防曬劑成份,包含二苯甲酮(oxybenzone)、桂皮酸鹽(Octinoxate)等。他們發現,以吸收紫外線的方式,把紫外線與化學防曬乳結合來過濾紫外線的化學型防曬,全數會被皮膚吸收,容易引起皮膚過敏或干擾荷爾蒙的反應。
而EWG也強調,因為兒童比起成年人有更高的吸收和生物積累的潛力,可能更容易受到二苯甲酮的傷害。目前美國仍在專家諮詢討論是否禁止防曬產品的某些成份,在FDA要求下,去年發表的四項研究與過去的研究結果一致,發現二苯甲酮是內分泌干擾物,可能增加罹患乳腺癌和子宮內膜異位症的風險。換言之,大家可以趕快檢查手上的防曬乳,最好捨棄含有二苯甲酮(oxybenzone)的產品。
相對於化學型防曬,物理型防曬成份為天然礦物,原理是利用覆蓋在皮膚上的物質阻擋或反射光線,來阻隔紫外線。常見成份為氧化鋅與二氧化鈦。這兩種成份不但是EWG推薦使用的防曬品成份,也是美國FDA提出初版的防曬指南當中,認可安全和有效的成份。
防曬的最高境界-物理防曬
據統計,每年有14000噸的防曬品,其中含有10%的二苯甲酮,流入遊客聚集的珊瑚礁區域。也因為越來越多人關注防曬對海洋造成的危害,帛琉、美屬維京群島、美國佛羅里達礁島群(Key West)與夏威夷,都已經禁止含有二苯甲酮或桂皮酸鹽與其他成份的防曬乳。
市面上已有許多標榜物理性防曬或友善海洋的防曬產品,都是你可以參考的選項。另外,除了考慮使用不含會傷害海洋生物的化學物質的防曬產品,對環境最好的作法,是穿戴具有紫外線防護係數(UPF)的遮陽衣物來做物理防曬,例如全副武裝的準備陽傘、帽子、太陽眼鏡、圍脖、袖套與長袖長褲。以及,在紫外線較強的時段避開戶外活動以免中暑或曬傷。一起善用物理防曬,祝你有個美好的夏天。
新聞連結:https://ubrand.udn.com/ubrand/story/12116/5603803?form=udn_ch2_common3_cate
分享二 中職棒球
優瑪對陳品捷連3打席12顆壞球
富邦悍將新洋投優瑪14日一軍第一場先發,對味全龍陳品捷3打席都是連4個壞球保送、連續投出12個壞球,根據中職紀錄組查詢,但這並非是中職第一次。
優瑪一軍初登板,面對首名打者味全龍陳品捷,連續4球都是壞球,最後跑回來得分;二局上再碰上陳品捷,又是連4個壞球保送
四局上二出局,優瑪再對上陳品捷,又是連4個壞球保送,陳品捷上壘時都笑了,隨後李凱威打第一球轟出2分全壘打。
罕見的單一投手對同一球員連3打席都是連4顆壞球,中職紀錄組表示,並非史上第1次,1992年5月15日統一獅瑞奇對兄弟林易增(兄弟)連續3打席都是連4顆壞球的保送,才是史上第1次。
此外,1995年8月5日味全龍洋投哈里士對統一獅鄭百勝,也有連續3打席都是連4顆壞球的保送。
網址: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2031071?from=rss&redirect=1
分享三 生活常識
怕魚刺不敢吃魚?簡單3步驟,教你快速去除魚刺!
魚是許多人愛吃的食物,吃魚有很多好處,魚肉有豐富的蛋白質和DHA、EPA等,營養價值滿分加上軟嫩口感,適合所有年齡層食用。但有些人怕魚刺卡喉,也為了去除魚刺麻煩,就索性不吃魚,實在很可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15日)在臉書PO文教大家簡單三步驟就能去除魚刺的方法,讓大家可以吃到營餋豐富的魚,又不怕被魚刺卡喉嚨!
三步驟快速去除魚刺!
1、用筷子把魚的胸鰭、背鰭與腹鰭取下。
2、用筷子從鰓蓋後緣,沿體中線把魚肉上下剝開,並把魚肉先放置一旁。
3、一手用筷子夾著魚骨頭,另一手用湯匙稍微壓著魚骨下方的魚肉,將骨頭整個拉起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提醒,有的魚有細刺,吃的時候要小心不要把魚肉混著其他菜飯一起入口,應該要細嚼慢嚥,才能察覺口中是否有魚刺。
新聞網址: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6006/5603660
分享四 基隆新聞
福和客運1551基隆-新店路線 8/1起確定由國光客運代駛
福和客運經營的最後一條國道客運路線,基隆-新店【1551】路線將於8月1日起停駛,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7月6日發文多家公車、客運業者詢問代駛該路線意願,最終有2家業者表達意願並遞交代駛營運計劃書。台北市區監理所今日上午召開評選會議,最終由國光客運取得1551代駛路權,將於8月1日無縫接軌,繼續服務往返基隆、台北通勤民眾。
福和客運1551路線行駛基隆-新店間,行經大坪林、景美、公館、六張犁、台北世貿、內湖等地點,全票票價從36元至70元不等;不過因近期經營情況確實較差,該路線未通過續營審核,因此1551路線將只經營至7月底。
為讓民眾搭車權益不受損,公總台北市區監理所7月6日發函給多家公車、客運業者,請有意願代駛的業者於7月9日前提出包含公司經營團隊簡介、可提供車輛數及配置計畫、班次數計畫、駕駛員排班計畫、場站調度計畫等內容的代駛營運計畫書。
公總台北市區監理所指出,最終有國光、日豪2家業者提出營運計畫書,今日上午也已完成評選作業,一定會讓路線不中斷,保障民眾搭車權益。
經詢問業者,國光客運證實已取得1551路線代駛路權,預計投入15輛車(含1輛無障礙車輛),跟福和客運疫情前營運規模相當;代駛期間將按照福和客運原有班表經營行駛,站點也不會更動。
國光客運表示,基隆長期以來一直是國光最重要營運據點之一,因為疫情期間車輛與駕駛人力調度相對寬裕,義不容辭接下代駛任務,將盡全力從8月1日起無縫接軌,不間斷提供基隆往返台北更高品質交通運輸服務。
國光客運強調,代駛是基於企業社會責任,毅然站出來為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與兩地通勤民眾解決問題,即使正值疫情期間運能大減,服務完全不會打折扣。
新聞網址:https://reurl.cc/YOQY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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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和客運1551基隆-新店路線 8/1起確定由國光客運代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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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品質計畫書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