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孩子,把期望放下!】
如果你的阿公是王永慶,要怎麼樣過你的人生?不同於「靠爸族」、富二代,楊定一、王瑞華這家卻更謙遜樸實,並懂得利他分享。
一、楊定一怎麼教小孩?
「剛剛才一個、一個跟(在美國的)孩子打電話,老三比較皮,比較難找!」
剛回台灣開會的楊定一跟我們話家常,這時,他看起來是尋常父親。
但其實楊定一肯定不是尋常父親,他從小被視為神童,13歲以全巴西最高分考上醫學院,21歲就拿到紐約洛克斐勒大學生化博士及康乃爾醫學院生化、醫學雙博士,現在是長庚生物科技、長庚大學的董事長。
他的小孩也肯定受矚目,因為他的妻子是王瑞華,他們的3個子女是台灣經營之神王永慶的孫子女。
如果你的阿公是王永慶,要怎麼過你的人生?楊定一教出的小孩非但不是「靠爸族」,還勤勞樸實。
楊定一的祕書陳靜雯回憶,有一次大女兒楊元寧和大家一起到高鐵車站要往南部出差,突然間元寧不見了,陳靜雯很慌張,心想「完蛋了,我搞丟王永慶的孫女了!」
沒想到,不久就看到元寧從便利商店提著大包小包回來,買了水和三明治給大家吃,大家搶著幫忙提,楊元寧拒絕,她說,我年輕人要多鍛鍊。
楊元寧也不願意躲進豪門的保護傘,願意冒險吃苦,她在念哈佛大學時當平面模特兒打工,總是自己從紐澤西開車、提衣服,自己一次次去紐約試鏡,一次次面對被挑選、被挑剔不夠漂亮的殘酷,自己簽定經紀公司,也要在拍照前一天禁食,讓小腹像被熨斗燙平,後來她當上《teen vogue》的模特兒、也為紐約時尚週走秀。
而且,他們知道因為擁有的比一般人多,要懂得感恩付出。
楊元寧大學未畢業,就幫忙父親在瓜地馬拉蓋房子,進行「希望之村」與「光之城市」兩個計劃,以低利貸款賣給多數是單親媽媽的低收入戶,這個住屋計劃的網站與說明書,都是元寧和弟弟楊元平製作,並當面向瓜地馬拉總統貝傑爾報告。
老二楊元平17歲時出版過科學書《自然界的螺旋》,如何從有限的空間進入無限,也協助父親研發不會產生二氧化碳的水泥,來幫助窮人蓋房子。
二、快樂:生命最重要的養分!
聽楊定一講教養,像讀一本佛法教養書,他說,每個孩子第一優先、最重要的養分,是快樂。
楊定一在楊元寧所著《哈佛心體驗》的推薦序上說,無論是面對自己、面對人生、面對他人,面對服務的機會,都要感到快樂,「除非元寧感到快樂,否則再高的成就都沒有意義」。
他時常提醒元寧,能夠接受生命中所有的喜悅與磨難,並感到滿足,這就是快樂,才是生命最大的恩賜。
他在已經熱賣六萬多本的《真原醫》裡也解釋,我們習慣經由物質上的獲得和舒適來追求快樂,因此,我們期許下一代必須卓越、勝過同儕,在比較中,我們帶來神經質,以為這些能為自己帶來優勢,卻也帶來不安與壓力,我們忘記了,出生以來擁有的最大資產,就是生命的喜悅。
要快樂,還是在那顆心,心念決定你快不快樂,因此,當我們問,哪個習慣最重要,最需要從小培養?楊定一毫不猶豫說,正向思考,正向的念頭影響人最深,最需要從小培養,若有了正向思考的習慣,即使遇到挫折、負面的狀況,都能看到正面,孩子未來的人生就有了指南針。
三、正向思考要靠父母一言一行的教導!
老三楊元培很喜歡踢足球,某次比賽踢輸了,跑過來急著講,「爸爸,你看到沒?我被人拐到,才沒踢進那一球,否則我們就贏了。」
楊定一說:「什麼都不必說,來hug(擁抱),你已經做到完美了!」
如果父母看到過程中小孩的快樂,而不只在意結果,小孩心中就知道,成功與失敗並沒有那麼對立,失敗並不可怕,什麼都可以去嘗試,未來人生也願意勇敢一點,多冒一點險。
四、放下我,利益他人!
放下過度膨脹的「我」,也是快樂的法門,遠離情緒與煩惱的框架。
楊定一和別的父母不同,不希望小孩把自我成就當做人生最重要的事,他希望孩子放下「我」。
每當孩子和他訴說理想時,他細細聆聽之餘,不忘提醒孩子,理想裡,是否有利益他人。
五、利益他人,也在平時,而且具體不抽象!
例如老三楊元培踢足球回來晚了,他說是因為幫教練收足球,他就大大讚美,聽到和別人爭執,也問他們「有必要嗎?」來提醒孩子。
孩子們小時候,楊定一夫妻倆在美國也讓孩子到辦公室來聽他們談生意,他說,當孩子擔心他吃虧時,他最高興,因為孩子從他們夫妻的言行知道,雙贏才是生意之道,而且永遠要讓別人有路走。
讓孩子心靈轉變,可以從接觸古聖賢的智慧做起,他的3個孩子從小要讀經、靜坐,楊定一、王瑞華夫婦與來自全球的34個專家共同成立「兒童聯盟(Alliance for childhood)」,也推廣經典朗讀。
經典朗讀和宗教無關,是透過典籍上古聖賢的話語,讓孩子得以接觸文化中最富含智慧的部份,提供孩子生命中的方向感。
楊元寧就是這樣。她隨身帶著《法句經》的口袋書,每當煩惱來襲時,就拿出來讀,安心神。
從科學上來看,經由朗讀,可以將孩童的注意力和意識融合為一,孩童在朗誦的過程中,可以觀察到腦波從快速清醒的的β波到身心放鬆的α波,甚至有些孩子還會到達θ波,也就是一般的睡眠波,主要原因是,許多熟練朗讀的孩子可以達到腦波同步的現象,這種現象就是在深度靜坐或是高度創意時才可能產生的。
有些父母會說,易經、老莊、孟子……,連我都不懂,還要小孩讀?楊定一說,不需要懂,理解文義(contextual meaning)是大人的設限,不需強迫小孩理解或分析,只需要朗誦或唱兒歌的方式,輕鬆熟讀,就會有效果。
楊元寧出版的中英文童書《業力:一分耕耘一分收穫》裡,就看到經典已經根植內心。
「好好活出生命中的每一刻,你可以選擇自己的未來,盡力行善,盡力言善,讓你的言行都出自你的內心。」
只是一切的轉變,依舊來自心念,來自父母的改變,父母要從感恩做起。
父母感恩小孩,對累世以來的相遇欣賞與感謝,也就是無條件接受生命本來的面目。一感恩,所有事情都改變了,期望改變了,關係改變了。
要放下期望,「因為期望是很苦的,孩子做不到你的期望也很苦,因為你失望,他也知道,」楊定一說。
六、放下期望,但珍惜親緣一場的每一天!
楊定一說,親子互動要每天做,感情不會從天上掉下來。
小時候,人在美國的楊定一與王瑞華每晚輪流講故事給小孩聽,後來老大、老二長大了,聽到爸爸在講故事給老三聽,也湊過來聽,有時還編故事,把故事往不同方向走,楊定一想到孩子幼時點點滴滴,哈哈大笑。
楊元培兩、三歲時,喜歡作家希爾弗斯坦(Shel Silverstein)的童書《奉獻的樹》,12歲時,因為媽媽在台灣忙於事業,無法回美國,他就把思念化做文字,寫成中英文童書《奉獻的媽媽》。
這男孩在外面玩耍時受傷了,媽媽第一個上前擁抱他,因為媽媽的心從來沒有和孩子分開過
她的男孩搞丟了工作,沒有錢沒有朋友、一無所有,媽媽留他下來,因為媽媽的心從來沒有跟他分開過……
再回到楊定一每天早晨和3個孩子的越洋電話,怎麼讓孩子覺得是關心,而不是監督?楊定一答:永遠要記得孩子是主角,打開耳朵,閉上你的嘴巴,尤其是父親要忍住給意見,不要老是想訓話。
看來這也是永遠放心不下的父母,「放下」的教養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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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惠如(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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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賴川。連結的影片是思法人2018四等書記官衝刺班的節錄,這個影片同時也有在我個人的專頁和思法人的專頁上分享。
這部影片是在討論抵押權擔保債權以及擔保標的物的範圍,這應該算是國家考試上的常客。雖然這部份影片是給四等的同學,但今年要準備司法官或律師考試的同學也可以參考。這一段影片我覺得不一定要盯著螢幕,同學可以在睡前直接放著Youtube讓他跑,單獨聽聲音應該也是可以明白。
在這個範圍內,我主觀上認為最重要的爭點是: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關於這個爭點,也附上文字使同學可以一併閱讀。
連結網址:https://goo.gl/EbMy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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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一)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蓋自文義解釋而言,第862條第1項已明文抵押權之效力及於從物,且並未限定該從物必須係在抵押權設定前既已存在;再者,從目的解釋而言,既主物與從物之關係非依當事人意思之解釋,而應依客觀之兩物之經濟結合,以為決定。而第68條與第862條之立法意旨乃在使主物與從物相結合,以提高其經濟效益,如解為僅抵押權設定時存在之從物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不具實質之意義。
(二)折衷說
折衷說認為,為調和抵押權人與一般債權人之利益,應視為原則上抵押權效力及於後增加之從物,惟後增加之從物如影響一般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時,則抵押權人僅能准照民法第877條之規定,予以一併拍賣,但無優先受償權,惟一般債權人主張抵押權人無優先受償權者,應負舉證責任。
(三)否定說
抵押權之效力應僅及於抵押權設定時存在之從物,如及於設定後始存在之從物,實有違當事人之意思,因當事人設定抵押權時,係以抵押物當時之標準估定抵押物之價額,故抵押權設定後增加之從物,自不應列入抵押物之範圍。此外,若為確保主物與從物之經濟效用,以民法第877條或第862條第3項準用,而併付拍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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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職棒之烏托邦隨意談】補償方案的決定權在誰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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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除了轉隊補償方案該如何進行有了爭議之外,連方案是由誰來決定都起了爭議,頗受好評的中信兄弟楊培宏領隊,近日主張依照規章,要選擇給轉隊費、還是轉隊費加人,應該是由新球團,也就是中信兄弟來決定的,這樣的主張當然是最符合中信兄弟本次事件的最大利益,那我們來看看規章怎麼說。規章的第二十一章的第22條,我們將這個爭議的相關內容列出來,詳細的大家可以參考圖片(按:規章本來是每一章條號就重編,但好像後來條號統一了,但至少這個內容還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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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按:這個好像也有改)登錄截止期限以自由契約球員身分與球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的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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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球團需支付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125,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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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75,同時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自訂之25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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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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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度年度戰績較差之球團擁有優先選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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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文有幾個顯而易見的問題,第一個是你如果只看(二)的文義,你會以為那個不在保護名單的球員是誰,還是由新球團決定要給誰的,對吧?但直到我們看到(四)的時候,才發現原來舊球團可以自由選擇(不然新球團各指定一個給兩隊就好,哪還需要選?也不用規範所謂的25人名單);第二個,(三)當中所謂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25,到底是指(三)當中「新球團提供之選手」的年度薪資總額,還是FA球員?從整體體系上來說,應該要是簽約的自由球員的薪資,但在這裡出現了另外一名選手在同項時,卻還用「該選手」,可能也會有混淆之虞。最大的問題,依照條文的原意,你看得出來是新球團還舊球團可以決定嗎?其實以我的角度,我看不出來,但大家為自己有利的立場各自提出主張,本無不可。但無論如何,台灣職棒難得有這種在規章上進行論理攻防的事件,這真的是個好事,也讓台灣的棒球更多點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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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再補充一些重點討論的回應,第一個是到底25人名單以外的那個球員,是由新球團來指定還是舊球團來選?有看法認為,(四)關於自由選擇的規定是只有出現在有兩球團以上要選球員時才適用,這是法學方法論上很直觀的文義解釋,也自然有其道理;但是如果要採取這個解釋,就必須要去處理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如果選手是由新球團指定,那幹嘛還需要有個25人保護名單呢?第二個,如果你整個關於以球員作為補償的制度,都是由新球團指定球員給舊球團決定要或不要,那為何要規定有(四)?新球團如果從A球團跟B球團各簽走一人,按照這個制度,那新球團就指定甲給A、乙給B,甚至於人數更多時,也都如法炮製就好,有需要規定那個(四)的規定嗎?反過來說,認為當新球團提出25人名單後,舊球團可以自由選擇名單外的人,也才讓(四)的規定跟保護名單的設置,不那麼突兀,這也就是法學方法論上的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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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新球團在(一)跟(二)當中,文字上來看都只有作為被課予義務的對象,而沒有作為權利主體的用語,通常在法律文字擬定上,如果我們很清楚地要給予新球團可以選擇(一)或(二)的決定權,那麼至少在(一)的最後改成「或得選擇」,就更為清楚;當然,也不能就說舊球團就因而有了選擇權,我想這也是義大王領隊之所以會說可能是中信兄弟有決定權、但也沒有否認可能是Lamigo的原因(當然立場上當然是贊成Lamigo的主張,所以沒說,也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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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制定用語精準、思維縝密的規範條文,都有透過各種解釋方法,包括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跟文義解釋,來去在部分條文做各自有利陳述的可能,更何況是這樣一個在2009年,某些程度上來說,只是為了因應批評聲浪而急就章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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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解釋方法之間有優先的適用順序
(B)解釋單一法律條文應用單一的解釋方法
(C)目的解釋具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的功能
(D)合憲性解釋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能使用
Ans:(C)
請問(A)錯在哪?不是先文理解釋,再論理解釋嗎?
下列有關法律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100.調、國安、社福三】
(A)應先作文義解釋,再作論理解釋
(B)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之結果如有衝突,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C)對於抽象文字,應從狹義解釋
(D)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應從狹義解釋
Ans:(C)
想問一下(B)有沒有實例是文義解釋和論理解釋有衝突的,然後以論理解釋為準?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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