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歸政治:武漢肺炎確診者的隱私誰來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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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更新了
為了防堵防疫破口,全台灣的民眾一起卯起來關心確診者足跡,然而「獅子王」、「茶裏王」的足跡到過風俗場所,一時之間淪為全台笑柄,病患本身的隱私似乎無人聞問。
隨著警戒升高,無處不是實聯制的今天,一般民眾去哪裡、吃了什麼,都可能被記錄,疫情期間大家都很「配合」,但這些「配合」有沒有一些隱私問題?
我們不是要否定指揮中心的作為,但法治國家要有一個觀念,國家機器是很巨大而且可怕的,法律的功能就是給這隻巨大的猛獸上一個限制栓——畢竟我們不可能永遠依賴執政者的良心。
所以當國家對我們的隱私權或個資使用有限制時,必須要有法律明確規定,什麼情況下國家可以限制隱私權?以及為了什麼公共利益?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但「必要」的範圍到哪裡?
也因此,第 7 條一直被批評有「明確性原則」的問題。
而所謂「簡訊實聯制」就是要讓疫調人員在疫調時,可以掌握可能的感染足跡,透過民眾回傳個人的「手機號碼」、「當下時間」及「場所代碼」,該系統的運作,確實讓政府機關可以在特定目的下監控特定人民的行蹤。雖然政府表示這些個資在 28 天內將被刪除,以及僅用於防疫目的。
但是可以思考一下,我們要怎麼知道政府真的在 28 天內有刪除這些可連結民眾個人足跡的相關資訊?政府基於何種法律依據與電信業者達成簡訊實聯制的實施?如何確保電信業者不會將這些個資用於其他目的?
這些隱私及個資疑慮都還沒有相關法律或專責機構來處理。但是制度必須完善,我們才能限制並且信任國家的作為。
還有哪些隱私及個資問題呢?
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集:https://reurl.cc/KAx8De
✓ 獅子王的個資是如何洩漏的?
✓ 個資隱私不被重視會怎麼樣?
✓ 我們該如何思考個資隱私議題?台灣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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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明確性 原則 白話 在 99啪的財經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啟合法賴帳大門之年改釋憲案】
過去我常講,年金只要是確定給付制的,都要當成 #確定賴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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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年改釋憲案中完全印證我的看法,也讓政府撿到了槍,因為解釋文重新定義了 #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的意涵,以及將確定賴帳制的做法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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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寫很清楚,雖然軍公教人員各退休撫卹法律,都有明文「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應措施,包括檢討調整撥繳費用基準、延後退休給與起支年齡、 拉長平均本俸計算期間、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等開源節流之手 段,以增加退撫基金財源、提高支付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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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部分,為政府履行共同提撥制所應負之法定責任,惟其財源源自政府預算,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 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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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幫大家翻成大白話解釋,就是法條雖然寫清楚,是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並沒有規定當基金錢不夠時,政府不能先要求你「多繳錢」、「晚退休」、「少領退休金」等,之後剩下的範圍再由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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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政府要求的內容是否合理必要,因為基金裡有關政府提撥費用部分,是來自國家預算,所以他們只會採取寬鬆審查標準,不要太離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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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次釋憲案 #林俊益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中,可以瞭解這部分的爭議出在哪裡,相關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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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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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受規範者可得理解」,應從一般人民的觀點, 依據正常生活與語言經驗的標準,來理解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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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一般人民的觀點,普遍會認為「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詞,簡單的說,就是當退撫基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月退休金時,最後由政府保證負責支付到底的意思!
不然,為什麼法律會規定「保證」、「最後支付」、「最後保證」等語,難道這一切都是玩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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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次竟然釋示: 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應措施。
說白話一點,就是法條雖然沒有關於開源節流的明文規定, 但在法律解釋上並不排除有這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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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般人民能理解,所謂「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還有這招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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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說明,例如,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請求清償債務 100 萬元,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甲轉向保證人丙請求給付
保證人丙說:「我也沒有什麼錢,我們共同想個開源節流的方法來處理債務人的債務,要不要先請債務人再努力去賺錢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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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後,假如債務人還是沒有還,債務額100萬元可否打個折扣?七折或八折?我一時間也沒有那麼多錢,先給個緩衝期 5 年,之後再分個 20 年分期給付,我最後一定付保證責任,最後、最後我一定保證支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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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在現實世界,請問,這不是賴帳?什麼才是賴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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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這也讓政府撿到了槍,因為未來所有符合上面要件的年金,政府都能比照辦理,不必受到法條文字的拘束,而且不分職業對象,都成了它的射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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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難道只有退撫基金有這種情況?當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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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跟國民年金,政府有沒有提撥費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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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是不是來自國家預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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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有沒有「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文字??當然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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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49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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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第69條:「勞工保險如有財務虧損,應由中央政府檢討虧損原因及負擔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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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這些基金有沒有財務危機?當然也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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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精算結果,人數最多的勞保,預計最快將於2026年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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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這次解釋文都已經幫政府背書,未來用各種手段賴帳都合法合憲,那麼上面這些「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規定還有任何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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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臺灣人口老化、少子化是不可逆的趨勢,未來繳的人愈來愈少,領的人卻不斷增加,加上基金績效又差,這些年金未來會不會改,只是很簡單的數學問題。但要怎麼改?那就是複雜的政治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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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得罪少數人,還可以換得掌聲,但假如得罪到多數人,那就是 #政權存亡 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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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基金預計何時破產,可以確定的是,經過這次釋憲案,政府的信用其實早就已經先破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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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reurl.cc/xYzV5
【如何正確理解現行退休制度】https://reurl.cc/e0jlL
明確性 原則 白話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阿公騎腳踏車違規逆向撞我,我還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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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就是你開車騎車出車禍,有人死了或受傷,你還逃跑,就要判 1 年到 7 年的有期徒刑。
問題是,如果車禍不是我的錯呢?我不能走嗎?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
但這個決議作成以後似乎沒有解決問題,而隨著肇事逃逸發生後,在媒體的渲染下,也引發人民的不滿。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這個劇本好像在哪裡看過)。
許多地方法院法官對肇事逃逸罪很有意見,紛紛聲請釋憲。另外,有 3 個肇事逃逸罪的被告有罪定讞後不服氣,也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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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什麼事
這號解釋總共有 19 份聲請書,包含 3 份人民聲請、16 份法官聲請(總共 17 個案件),我們挑其中最倒霉的倒霉鬼出來講。
主角 H 君,2014 年某日在嘉義縣太保市,當他開車準備右轉的時候,一個 70 歲阿公騎腳踏車違規逆向撞到他。H 君當然沒事,但阿公有多處擦傷,雖然 H 君當場下車幫他把腳踏車扶正、收拾散落一地的農作物,不過,H 君並沒有等待警方到場就離開。後來,被檢察官以涉犯「肇事逃逸罪」為由起訴,最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定讞。
H 君覺得沒道理,開車被逆向腳踏車撞還被判刑,於是,在三審定讞後,他聲請釋憲,主張「肇事逃逸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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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部分」違憲
針對肇事逃逸罪,大法官拆成兩部分來看。
首先,什麼是「肇事」?大法官說,就字面上來看,可以分成「故意發生的交通事故(像是故意開車撞人)」、「過失發生的交通事故(像是不小心開車撞到人)」——也就是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有責;還有「非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意思就是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沒有責任,像上面 H 君乖乖開車還被違規的腳踏車撞)」。
因此,在駕駛人有責的情形,說他「肇事」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在「駕駛人無責」的情形,一般人來說,恐怕很難理解為「肇事」,就這個部分的意思,大法官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而違憲,自解釋公布日期以後,失去效力。
所謂「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是當法律要來限制人民權利的時候,必須把法條訂清楚,讓人民能看得懂法律、能預期法律會怎麼運作。
許多大法官都在意見書中幫大家查字典,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對「肇事」的定義,是「闖禍,引起事故。」從一般人的理解上,很難想像「不是我闖的禍」還會是「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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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覺得刑度訂太重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依照 1999 年肇事逃逸罪制定時的刑度「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輕微的犯行,法官還可以判 6 個月再易科罰金,錢可以解決的事情就不要把人抓去關,免得關出一堆社會問題。(有一句話是這樣消遣短期自由刑的:「短到無法使人變好,卻長到足以使人變壞。」)
所以,1999 年的刑度,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
但是,2013 年修法後,把刑度提高到「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無論案情輕重,都會被關,只是關多久的問題而已,不能再罰錢了事。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情節可大可小(從有人死掉到只是擦傷),如果情節輕微還要抓去關,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違反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最晚在解釋公布日兩年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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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大法官列了三點希望有關單位回去能好好檢討,也算是指出修法的方向
1⃣️
針對「肇事」的定義,大法官要求,包含哪些情形,要好好說清楚,有關單位也應該要加強宣傳。
2⃣️
肇事者留在現場要做什麼,法律也應該要說清楚,像是要不要留在現場?要不要把報警、叫救護車等等,要把範圍劃出來讓大家知道。
3⃣️
最後,是刑度的部分,應該針對行為人犯罪行為的輕重程度,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才能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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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不同意見
陳碧玉、黃璽君、林俊益、吳陳鐶四位大法官分別在意見書裡表示,多數意見對「肇事」的定義,他們感到不置可否。他們認為,「肇事」不能只看國語辭典,從各方面來看,當然包括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有責和無責的情形。
湯德宗大法官在意見書裡質疑多數意見對「肇事」的解釋方法,難道「斯斯有兩種」,「肇事」也要跟著分很多種嗎?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沒有順便把「逃逸」限縮在「為了逃避責任而逃跑,而不包括有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有點可惜。刑度的部分,羅大法官認為不只 2013 年,1999 年的刑度其實也「太嚴重了」,也應該宣告違憲。
對於立法檢討的部分,好幾位大法官提到,從這號解釋有 16 件法官聲請,可以知道現行法的混亂,因此要求修法時一定要「認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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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 #釋憲週記 #法律 #台灣 #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