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1221光復高雄遊行,宣告「罷免不適任落跑市長韓國瑜」的行動正式啟動!當天,原本惠敏打算在現場開直播要跟大家說明和另一個相當重要的法案——《集會遊行保障法》,但因現場人數太多了網路塞車,無法順利直播,改用錄影來向大家報告!
《集會遊行法》目前已達共識的修法版本,重點包括:
☑ 將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 課予行政首長更多的政治責任
☑ 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本條已於協商時獲共識)
《集遊法》在本屆新國會(今日已不新)的第一會期時,進行了四次的委員會討論(3/17、4/25、5/9、5/12送出委員會),並經一次實質協商(2016/7/1)、一次協商未實質討論(2016/11/04)後終於送出委員會。院長協商曾經有列入議程過,但不曾進入討論。(【議事小提醒】:院長協商並非必要的議事程序)這三年來,就這樣擱置著,未能在院會進行二三讀,時代力量黨團我們曾經在院會變更議程列入討論事項達20次,但沒有成功過!
我在時代力量黨團參與協商時對最後關鍵的三個爭點的立場是這樣的(其中第二點已解決):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協商版本第五條)
禁制區原本是以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措施為立法目的,但人民選擇集會遊行之地點、場所本即為表現自由之形式,經常與其主張或訴求難以切分。為貫徹本法維護公共空間表意自由之修正意旨,免去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不當箝制,我們堅持禁制區規定必須完全刪除。
二、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
除課予現場指揮官主動表明身分之義務外,我們更要求明定現場所有執勤人員應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胸前名牌、臂章名牌,符合一定尺寸大小,且不得遮蔽。其目的在使人民於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得以明確提起事後救濟,追究個別執勤人員相關之法律責任。
➡ 此點在324的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之後,更顯重要。而此點也已於協商時極力爭取,獲得共識。
三、刪除命令解散權(現行法第二十五條;協商版本保留)
我們主張刪除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權,避免過度侵害參與者行使集會遊行之基本權利,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回歸現存之法律規範(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相關執法人員得各依該具體行為態樣,對違法情事採取法律所授權之措施。這也是警方現行已採用的作法。本法既已重新定位為「基本人權保障法」,不應繼續存在命令解散權或相似之強制排除規定,避免創造主管機關恣意妨礙集會遊行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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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再次強調:#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大家如果還記得,韓國瑜在去年參選高雄市長時,就大放厥詞說,他一旦上任,就要禁止意識形態的集會遊行。這暴露出,如果我們將集會遊行當作是當權者所恩賜的活動,那就完全搞錯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真意。
我知道,會有不少朋友在對中國滲透的疑慮,以及對部分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的擔憂,退到希望將這樣的權利能夠掌握在「信得過的人」手上,因而能接受《集遊法》不修改。然而,我還是要請大家靜下心來想一想:
1⃣ 你把自己的權利交給別人,就是會被政客所把持。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法律來約束規範政客的行為。
2⃣ 大家還記得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嗎?當時抗議陳雲林來台第二次江陳會期間,馬英九政府不僅將所有的國旗收起來,還將要向陳雲林抗議的台灣民眾推倒在地上、強力排除,大幅限制言論自由。
我主張,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應明確列出哪些是集遊法該保障的條款,同時,就可能的違法對人身之妨礙攻擊、組織聚眾等,由《刑法》及其他現有法規等,就能來處理。絕對不要因噎廢食。同時,也必須要搭配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方執行守則》等實務上的法規同步檢討。在我進入立法院之後,集會遊行法是我要推動修改的重要法案之一,這是民主運動長期以來的訴求,也是台灣一步一步勇敢向前行的必要。
#鳳山向前行
#幸福主權公義
#鳳山立委請投5號陳惠敏
#政黨票請投6號時代力量
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一週回顧 20160612 – 06018】
#時力一週 為您整理時代力量一週大小事,新的一星期我們也會繼續努力!
#紅十字會法 #租稅人權 #反族群歧視 #集會遊行保障法 #年金改革 #華航勞權
👉【體恤工作人員,請黃昭順別鬧了】(2016-06-13)
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會議中途消失又未宣布散會,最後又自行宣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完成初審,我們予以強力譴責。
https://goo.gl/reHFBS
👉黨團會議【制定專法保護,落實租稅人權】(2016-06-14)
特色包含:落實納稅者生存權保障、貫徹量能課稅的公平賦稅理念、強化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及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稅務專業法庭,及適時救濟機制。
https://goo.gl/5mDvbH
👉林昶佐【赴倫敦領獎 號召一起改變世界!】 (2016-06-14)
http://goo.gl/NUq7iB
👉【堅持全面修正《集遊法》 改革切勿打假球】 (2016-06-15)
5位民眾因參與華光社區拆遷抗爭,二審遭判拘役50天定讞,我們深感遺憾與荒謬,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集會遊行自由沒有打折空間!
https://goo.gl/51YU9F
👉高潞・以用【內政委員會討論反族群歧視,國家須促進平等】 (2016-06-15)
國家對於促進族群平等負有保護的義務,對於撕裂族群的歧視行為就不能置身事外。
質詢內容:https://goo.gl/KJFyjQ
質詢影片:http://ivod.ly.gov.tw/Play/VOD/90099/300K/N
👉黃國昌【鱷魚返鄉掏空百億誰買單?!】(2016-06-15)
金管會曾表示會向幸福及國寶人壽追償,替人民追回損失,若金管會刻意放水,沒有善盡追償責任造成國家損失,金管會要負責!
https://goo.gl/ESj8hj
👉徐永明【國民黨排審《紅十字會法》就是作秀打假球】 (2016-06-15)
https://goo.gl/vzYf9d
https://goo.gl/c1gBy2
👉洪慈庸【盤點「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推展狀況】(2016-06-16)
質詢內容:https://goo.gl/y3qaME
質詢影片:http://ivod.ly.gov.tw/Play/VOD/90135/300K/N
👉【華航解僱抗爭勞工涉違法】(2016-06-16)
華航大剌剌解僱抗爭員工,就是因為3到15萬的罰鍰對公司來說是九牛一毛,是不是根本不怕勞動部的裁罰呢?
https://goo.gl/tYnoa6
👉修憲案「投票權下修至18歲」一讀通過!(2016-06-17)
時代力量上週提出了3項憲法修正案,其中本案於院會順利一讀,將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
http://goo.gl/xJ1EIv
👉聲援中國維權律師新書發表會,為人權發聲(2016-06-17)
立委高潞・以用、黃國昌及林昶佐一起出席高智晟律師新書《2017年,起來中國》發表會,同聲呼籲關注中國人權迫害問題。
https://goo.gl/S5x9Tl
http://goo.gl/T4Kldf
👉本週精選立委質詢及相關影片
—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偏鄉教育專法公聽會:是為了孩子還是只想做官僚?
http://ivod.ly.gov.tw/Play/VOD/90058/300K/N
— 洪慈庸|年金改革事關重大,勞動部交3頁報告,令人擔憂
http://ivod.ly.gov.tw/Play/VOD/89898/300K/N
— 徐永明|流浪動物與獸醫師悲歌
http://ivod.ly.gov.tw/Play/VOD/90124/300K/N
— 立法委員 黃國昌|核二廠事故責任細究,為民眾嚴加把關
https://goo.gl/17prVx
時代力量黨團
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堅持全面修正《集遊法》 改革切勿打假球】
「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集遊法修正草案即將進入協商, 時代力量主張: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協商版本第五條)
二、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
三、刪除命令解散權(現行法第二十五條;協商版本保留)
完整新聞稿連結:https://goo.gl/51YU9F
【堅持全面修正《集遊法》 改革切勿打假球】
完整新聞稿連結:https://goo.gl/51YU9F
#集會遊行自由沒有打折空間
#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今(15)日上午十點,五位在2013年因參與華光社區拆遷抗爭,而被以「妨礙公務」起訴的五名被告,遭高院二審判決確定有罪,均維持原審拘役50天的判決結果。時代力量對此感到遺憾與荒謬,更要正告朝野各黨團,對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保障,是新政府迫切的改革目標;要邁向台灣民主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集會遊行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修正無可迴避,也沒有打折退讓的空間。
面對《集遊法》修法進程的推進與其他法律的通盤檢討,我們都責無旁貸。
時代力量相信,完整的《集遊法》修法將是開啟對集遊保障的第一步,也是進一步邁向刑法「妨礙公務」或其他法律檢討的基礎。朝野若不能堅持廢除禁制區、命令解散或相似之強制排除規定,將難以觸及集遊保障的關鍵改革,使集遊修法淪為做半套、打假球。在這個進程上,我們不應再行拖延,也沒有退讓的餘地;唯有切實修法,方能具體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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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針對即將進入協商程序的集遊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特別就第五條(禁制區)、第十六條(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佩戴足以識別之標幟)及第十七條(命令解散權)表明嚴正立場,希望堅守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精神。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協商版本第五條)
二、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
三、刪除命令解散權(現行法第二十五條;協商版本保留)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林昶佐 Freddy Lim
徐永明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在 一起讀判決- <集會的權利> 憲法第14條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臺灣是個法制國家倘若動不動就屈服於違法行為,那乾脆直接廢掉立法院算了,反正根本沒人會守法。 確實有一派學者倡議廢除禁制區、集會遊行法,那些立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