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問館長案件雙方律師團陣容誰比較豪華,
會講這種話的人都太淺了,
(到底把檢察官跟法官放在什麼地方啊你們?)
打官司,
重點還是案情本身!
像鄭捷殺人,證據確鑿,
被害人找告訴代理人,
派個鄉民,應該也可以起訴,
被告找王牌律師,也是會收押,也會被起訴,
跟律師素質有什麼關係?
前陣子一堆立法委員被收押,
他們找的律師都很糞嗎?
那大家一定會說那找律師幹嘛?
1.嗯在一般刑案(主要是告訴乃論案件),
律師(告訴代理人)的工作是整理證據,
因為當事人手邊的證據,都說有一堆,
結果拿出來一看,都是垃圾,
即使是有用的證據,也是雜亂無章,
然後律師的工作就有點像資源回收業者,
要在那堆垃圾裡面找出阿嬤藏在裡面的金條,
然後說服檢察官起訴,
當然該寫的書狀還是要寫,
不寫書狀,
怎麼讓檢察官或法官了解
這些證據可以證明什麼呢?⋯⋯
2.如果是館長這種重大刑案,
都開槍了,證據蒐集部分,警察會幫你傳便便,
也一定會起訴,
重點在於起訴法條⋯⋯
以我來看,
如果槍手被起訴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
至少5年以上,
那館長律師就算得分,
如果被起訴普通傷害罪,5年以下,
(重點在於手腳的功能有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
那就算槍手律師得分。
(槍砲部分的論罪,因為事實很明確,
看不出律師功力就不提了)
另外像鄭捷那種案子,
只要不是判死刑,對辯護人而言都算重大勝利⋯⋯
嗯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不是起訴就是贏啊那太淺了
普通傷害罪 告訴 乃論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明明打死人了,為什麼法院不受理?】
在前年(107)曾發生一名張姓男子與社區保全楊姓男子發生口角,兩方大吵後張男找來四名友人助陣一同毆打楊男,最後保全楊男倒地不起,送醫後搶救不治。近來法院對此做出「不受理」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但為什麼這樣的狀況,法院會不受理呢?
🎸「打」和「死」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起訴張男等人,但經過法醫解剖鑑定後認為(節錄):「被害人身上未發現有爭執打鬥傷痕,因遭多人毆打後,心臟病發倒地,心因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右後枕部頭皮下出血為表淺傷,【不足以致死】。被害人明顯肥胖(腹部脂肪層厚8 公分),心臟肥大,研判【為加重死亡因素】;被害人另有脾腫大、慢性肝炎及肝臟中度脂肪變性;被害人並無其他足以致死的嚴重外傷或疾病。」
也就是說,法醫認為被害人死亡的主因是心臟病引發的休克,而不是張男等人毆打所造成的傷勢導致的;且本案的狀況是徒手毆打等動作,造成的傷勢僅為表淺傷,在一般情形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這樣的意見換成法律用語就稱之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 能不能預見這會出人命?
傷害致死罪意思是原本加害人只有傷害的犯罪意思,但卻導致了比傷害更嚴重的死亡結果發生,我們稱之為加重結果犯。在法律上規定,加重結果的發生需要以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且加害人主觀上預先判斷的可能。本件的狀況當中,一般人與加害者都難以預見這樣的毆打程度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因此法院判斷本案不符合加重結果的要件,不成立傷害致死罪。
🎸 不成立傷害致死,至少成立傷害罪吧?
雖然因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能預見死亡結果,而不成立傷害致死罪,但至少張男等人毆打的行為會構成普通傷害罪。但是,普通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因此需要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法院才能繼續進行程序,楊男的父母與張男等人已達成和解,所以選擇不提告傷害,因此法院才會下不受理判決。
但刑事法院不受理並不代表張男等人就不用負任何責任,根據新聞報導,張男等人有跟楊姓保全的家屬達成民事的和解,其實比起追究責任,更重要的是有沒有真正的獲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讓整件憾事能夠和平落幕。
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344359
判決書: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08%2c%e8%a8%b4%2c154%2c20200207%2c1
普通傷害罪 告訴 乃論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依法行政卻被毆打住院,這種事公權力不展現,讓惡質廠商付出代價,我們的環境將永遠沒有真正保護老百姓的一天。還有很多無法見光的角落,期待一步一步讓他見光死。
目前有報導內文指出:「本案係屬妨害公務罪嫌,惟當日該分局同仁獲案到場後,因詢包商謝先生、水利局蔡先生,渠等均不願提告,故自行離去。」
但是執行公務都被打到送院了,如果檢方還不主動處理傷害罪的部分,就真的是無法無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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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傷害罪在一般情況下是告訴乃論,需要有人提告才成案,
但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傷害,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警方應該主動送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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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故普通傷害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傳染花柳病痲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及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參照)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該犯罪行為始會受到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