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小知識時間
遭受 #家暴,#保護令內容有哪些,可以請求 #離婚嗎?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大家應該最常聽到「#聲請保護令」、「#離婚訴訟」和「#親權爭取」等相關的詞彙。家暴往往會引起嚴重的家庭及婚姻的問題,也讓家暴的受害者不得不尋求相關協助,或是訴請離婚。
今天就要來向大家介紹一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中,關於保護令所保護和約束的內容,以利大家了解申請保護令能保護自己和限制施暴者的部分:
(一)禁止部分:
1.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暴者對於被害人,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及特定家庭成員「施展家庭暴力」。
2. 禁止家暴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及特定家庭成員進行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3. 禁止家暴者 #查閱戶籍、#學籍、#所得。
(二)#行動及居所限制:
1. 家暴者必須「遷出」被害人和目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的「居住所」。
2. 家暴者必須遠離被害人經常出入的場所特定距離,如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三)#物品使用權:包含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必要時得命家暴人交付。
(四)#暫定監護探視:暫時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及會面交往之內容、時間、地點及方法。此為暫時,如後續有子女監護之裁定則以裁定為主。
(五)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以及律師費用,
(六)完成加害人 #處遇計畫。
根據上述的規定,申請了保護令之後,您可以讓家暴人遠離你的居住所和生活空間,也可以取得以些必需品的使用權利,甚至也可以獲得一些財務上的補償,包含律師費用。
因此若您正在遭受家庭成員不合理的對待,請不要害怕求助,或是擔心自己因此無法處理經濟壓力喔!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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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 #離婚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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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部分:
1.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暴者對於被害人,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及特定家庭成員「施展家庭暴力」。
2. 禁止家暴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及特定家庭成員進行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3. 禁止家暴者 #查閱戶籍、#學籍、#所得。
(二)#行動及居所限制:
1. 家暴者必須「遷出」被害人和目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的「居住所」。
2. 家暴者必須遠離被害人經常出入的場所特定距離,如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三)#物品使用權:包含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必要時得命家暴人交付。
(四)#暫定監護探視:暫時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及會面交往之內容、時間、地點及方法。此為暫時,如後續有子女監護之裁定則以裁定為主。
(五)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以及律師費用,
(六)完成加害人 #處遇計畫。
根據上述的規定,申請了保護令之後,您可以讓家暴人遠離你的居住所和生活空間,也可以取得以些必需品的使用權利,甚至也可以獲得一些財務上的補償,包含律師費用。
因此若您正在遭受家庭成員不合理的對待,請不要害怕求助,或是擔心自己因此無法處理經濟壓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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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工作的關係一直在處理家事案件,和原PO類似的案例也不少,而原PO如果都已經想要
訴諸公權力,離婚應該勢在必行,假設原PO如果是出於想要看孩子、愛孩子的懇切而發文
,希望以下法庭經驗對你有些幫助(文超超超長):
1. 從法律層面:
民法清清楚楚的規定,監護權(或稱親權)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而以原PO目前
描述的夫妻狀況,真得想不到不判給母親的理由,老婆不只是主要照顧者,還有工作穩定
、親職能力等combo技,如果老婆回娘家住,還會加上支持系統疊加效果,只要老婆沒搞
出嚴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或家暴小孩等亂七八糟的事,以幼年從母、照顧繼續性原則等
等,原PO基本上看不到贏面。
但可能是父權體制的文化觀念太強烈,很多在家事庭的爸爸,難以接受上述事實,並一心
只想著要把監護權搶到手,且因為缺乏優勢,所採取的做法就是不斷在挖對方的缺點,甚
至製造一堆莫須有的事實。不過法庭上的裁判者,大部分是看過上百種、上千種惡劣手段
的行家,而這些行家心中謹記的也只是:「按民法,把孩子判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的一
方」,因此在照顧事實明確的情況下,提出略誘等刑事告訴,甚至聲請保護令等等,製造
麻煩是有啦,效果怎樣可就不好說。
因此如果原PO想要「正向」的扳回一城,現在要做的就是:
「當一個好爸爸」
雖然聽起來是一句大廢話,但請無論在老婆、小孩、你的律師、法官或者是社工面前,都
要盡最大努力「當一個好爸爸」,讓你的行為符合法官認為的「子女最佳利益」才有贏面
。大部分人在法庭上都把焦點放在「怎麼(用訴訟)贏」而不是「為什麼這個(爸爸/媽媽)
會贏」,二者要努力的方向並不一樣,但裁判是基於後者而非前者。
2. 從實踐層面:
而以原PO情況,要怎麼當訴訟中的好爸爸,或許可以從這幾項入手:
(1)放下監護權
記得是「放下」監護權不是「放棄」監護權,要做的不是把搶監護權當成首要目標,因為
搶就會有爭執,有爭執就有防衛,意思就是搶得越兇、老婆越防,老婆防、小孩跟著防,
結果就是小孩跟老爸的距離越來越遠,到時候連爸爸都做不成,更遑論當個好爸爸,所以
第一步要接受的是可能失去監護權這一事實,並用這樣的態度去和他方「先」溝通探視權
,把監護權放一邊。
(2)用「法律」創造親子相處機會
對於探視權部分,原PO文章提到老婆不讓你跟小孩、甚至連視訊都不肯,不過從法律觀點
來看,只要沒有家暴,另外一方不太可能擋太久,因為擋太久就會變成「非善意父母」,
民法中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非善意父母)又會被納入監護權審酌,所以法院中再強硬
父母,遇到這條通常要讓讓。
果現在對方不讓你跟小孩見面,那麼就用這條規則,藉由私下談、法院調解或者聲請暫定
會面交往方案等等都可,盡快恢復親子互動,孩子跟你越親、在訴訟中越有利。以及附帶
一提,如果照顧事實明確,請不要提出暫定監護權、暫定主要照顧者、暫時停止親權等等
其他類暫時處分訴訟,浪費大家的時間和金錢。
(3)當一個好爸爸
當原PO爭取到穩定探視後,恭喜可以開始大展拳腳「當一個好爸爸」。很多人的開局都和
原PO很像,過去很少照顧小孩、探視也不順利,但之後也被大家認為是好爸爸,他們從原
本跟孩子一點也不親,到之後和孩子玩得很好、孩子也期待和爸爸見面,我記得有一對離
婚夫妻,原本媽媽很反對孩子與爸爸見面,說小孩和爸爸不熟會「怕」。但訴訟走到後期
時,媽媽卻對我說「小孩說跟爸爸見面很開心,好像跟爸爸見面也蠻好的。」原本因訴訟
惡言相向的二人,原本那麼討厭爸爸的媽媽,也為了孩子學習和平相處。
而這些努力維持探視、讓小孩開開心心的爸爸們,最後還是要面對監護權議題:
「要訴訟?不訴訟?」、「爭監護?不爭監護?」
每個爸爸都有不同想法,也用了不同方式,不過可惜的是結局大部分都很類似,他們沒有
成為監護人。或許因為受傷了、累了,所以想開了、放棄了,因為過去巨大的照顧時間差
距,親職技巧差異也很難一時補足,而且他們曾經的另一半,或許都已經是「一個好媽媽
」,隨著和孩子的關係越來越貼近,這些爸爸也不得不承認,孩子的媽媽真得很努力。最
後,這些爸爸可能是認為輸定了而不想爭,可能是心疼孩子那麼小卻要面對父母吵翻天而
先放手,可能還有其他令人心痛的理由,但都成為官司中的輸家。
但是、但是、上述這段話不是力勸天下爸爸就是要「放棄監護權」,是請各位爸爸們在混
亂之初,先回憶過去和老婆、小孩相處的點滴,放慢腳步再做決定,而非直接找律師、告
死你,運氣不好會把事情搞得一團亂。即使決定訴訟,也請好好跟孩子見面、好好跟孩子
說話,並且不斷地以一個好爸爸的立場想想,如果你是孩子,你希望怎麼做呢?找到對孩
子最好、你也認可的答案。且即便訴訟,好爸爸們的用心和努力也不會被視而不見,監護
權就算判給了媽媽,爸爸也能獲得最大的探視機會,如果孩子的媽媽事實上(不是感覺上)
很母湯,法院更需要發現你是一個有財產、有能力,還和小孩好到不行的爸爸!
(4)探視方的逆襲
雖然想講男女公平的場面話,但不得不承認,文化中多數家庭認為母職=育兒,而主要照
顧者又是裁判相當重要的大原則,致使監護權人多數為媽媽,爸爸只能居於探視方。
但以宏觀視野來看,探視方雖然是官司中的輸家,但在人生中可不見得。在充分的探視時
間保障下,探視方照顧壓力低很多,據眾多媽媽口述,獨力養小孩簡直累死人。且從現實
樂觀面考量,探視方就是下班後可以去約會運動還不用顧小孩、放假再和小孩一同出遊好
快樂,而且因為平常不負責管教,小孩被罵了會過來討拍拍,逢年過節送個禮物孩子就超
高興,在小孩心中的形象就像聖誕老公公一樣和藹可親。而這麼五年、十年過去了,孩子
會記得另一個不同住的父母還是很愛我,沒有因為父母分開缺了一份愛。
※ 引述《chalaqqq (豬王)》之銘言:
: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 在兩週前
: 老婆帶著小孩離家出走了
: 而我知道消息後搭了最快的班機回到台灣
: 且目前正在隔離第七天中
: 目前已經收到離婚協議書了
: 我想問的是
: 小孩可以這樣說帶走就帶走嗎?
: 目前不知道小孩住哪裡
: 且女方不讓我跟小孩見面 連視訊也不肯
: 目前想行使公權力把小孩帶回家
: 但是對方同樣有監護權
: 在法律上小孩應該要跟誰同住?
: 我知道目前還沒有遷出戶籍
: 是否小孩應該住在戶籍地法理上比較有根據呢?
: 以上問題再麻煩各位大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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