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開始因為疫情的關係,
小編陸續接到很多有關資遣預告期間的詢問,
我們就別提是誰了傷感情阿🚬
總之小編就決定來跟大家解釋一下(⁎⁍̴̛ᴗ⁍̴̛⁎)
其實也不是小編解釋啦小編很怕誤人子弟(或人生),
是勞動部有出解釋令來告訴大家預告期間的注意事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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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資遣的預告期間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而勞動部的解釋令清楚地告訴我們
❚ 「#預告期間」要怎麼算才對❓
☑︎通知的隔天才是預告期間的第一天
►通知的當天不能算進去預告期間喔!
☑︎薪水要給到通知隔天起算的第20天
☑︎年資計算到通知隔天起算的第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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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看文字可能還是會有人不懂,勞動部也有想到這件事(更可能是被問到煩),所以在解釋令的附件有舉出示例讓大家明白,就是這張圖啦~
假設你是一個在公司工作超過1年但還沒有滿3年的員工,根據勞基法,想要資遣你必須有20天的預告期。
也就是說,當老闆在4/1告訴你:
「搜哩我要資遣你囉~我們好聚好散^.<」
實際上,
老闆薪水要發到4/21才行!
因為通知當天是不算在預告期間的20天裡的,
至於你的年資也是計算到4/21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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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解釋令也有說,
預告期間的薪水是用「#資遣前的正常日薪」來算,但不要忘了我們還有一個東西叫作「#平均工資」,如果資遣前的正常日薪比平均工資還低的話,就用平均工資來計算預告期間的薪水喔!
簡單來說,
資遣前的日薪跟平均工資,誰數字大就用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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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我們小勞工很難去跟大公司大企業爭取權益,不過小編個人是秉持著著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先搞懂自身擁有的權益事項,再去考慮決定要不要爭、怎麼爭、花多少時間金錢爭!
有時候就只是想爭一口氣啊u know~
希望大家不吝於給個讚,圖真的做好久喔ಥ_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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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 https://reurl.cc/GdblGy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計算方式詳如附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一九二○○號函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勞資二字第○九三○○○五六六五號函,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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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三個月資遣預告期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欸嘿大家好,前幾天我在看Dcard的時候,看到有網友提出類似的問題😊雖然試用期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不過有許多公司還是會自行訂定有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範,有些細節如果沒有搞清楚,是很容易造成勞資雙方誤會的,今天就想要簡單的來分享一下,到底在試用期間被解僱,有沒有資遣費可領?或是有無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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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有資遣費👌公司也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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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試用期時遭到公司解僱,公司還是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同時應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喔!(像是那種報到時就要簽訂切結書,表示試用期若未通過則要自請離職的,是無效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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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大部分的試用期都會訂定為三個月,而雇主完成考核後決定要辦理資遣時往往勞工年資也會符合勞基法第16條所定的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要件,雇主就應在10天以前預告員工,並在預告期間內給予謀職假等權利。因此,試用期的考核應該要謹慎且有規劃性,而不是臨時或突然就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請他走路,除了資遣事由認定可能會產生爭議外,雇主更可能會因此要另外給付預告工資,也會違反了資遣通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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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更多的內容,都可以去部落格看看之前寫過的舊文章👉流言終結者!破除有關試用期的五大迷思吧!覺得這篇貼文有幫助的話,請幫我們點愛心收藏,並且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吧🧠
未滿三個月資遣預告期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奉旨騎驢找馬!>
呼應今天有人請假找新工作,
我們來講一下勞基法規定好了!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通常有兩種選擇:
1.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2.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1.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如果你年資3年以上,
公司要資遣你,有義務在30天前通知你,
但有時候公司覺得你知道被公司拋棄後,
可能會挾怨報復,弄壞公司電腦什麼的,
那公司可能就會通知資遣當天就叫你走人!
鄉民一定會問:
那豈不是違反勞基法30天前告知的規定了嗎?
其實不會的,
雖然公司10月1日才通知要資遣你,並要你馬上走人,
但只要公司有給你30天預告工資,繼續付你薪水到10月31日,
那就等同你跟公司勞資關係是在10月31日終止,
(公司付你錢到月底,但你不用來上班)
等同在雙方勞資關係終止30天前通知你了~
這就是預告工資的用意,這樣清楚了嗎?
2.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如果公司覺得你很不錯,
想說先在10月1日告訴你,還是讓你繼續上班到10月31日,
那這最後30天(約4個禮拜)的時間,
員工有權利請假另謀出路,公司也必須准假,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不過上限是每個禮拜只能請2天,不能再多了!
(一口氣請3個月是犯規的!)
這樣清楚了嗎?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