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9.12.17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院會 第14次會議
發言內容: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獄行刑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44:23 - 09:47:45
10:56:07 - 10:59:35
14:10:14 - 14:13:40
16:35:55 - 16:39:21
16:46:23 - 16: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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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40 - 18:25:18
19:16:39 - 19:18:55
🎯刑事訴訟法修正罪名範圍。普通刑法的竊盜罪、詐欺罪都滿足於預防性羈發要件,重大金融犯罪往往一再侵害投資大眾權益,更應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範圍。
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如違反國安法相關,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有進行預防性羈押必要。
🎯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新興毒品氾濫。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持有規範的數量規範不合比例。第三、四級毒品以5g作為上限,以規範新興毒品。
🎯監獄行刑法修正,與假釋的規範檢討是為了處理優遇權貴黑箱假釋。
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時代力量都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希望未來假釋審查能回歸法院或起碼是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而非法務部黑箱作業。
假釋須提出悛悔實據,故貪汙犯要享受假釋的寬免應繳回貪汙所得。
貪汙犯由於可享外役監縮刑待遇,統計發現大多服刑時間還不到判刑的一半。時力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提高貪汙犯假釋門檻,由現行1/2提高到2/3。
🎯商業事件程序法第二條修訂,時力所提二條修正動議,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涉及重大事件會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補足。
另第二項第六目,其他因金融八法產生的事件,須雙方合意才能適用商事法院處理範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無法期待被告能產生適用程序上的合意。
以訴訟標的訂定價額1億元以上,有因應時調整的必要,但立法者授權給司法院不應是空白支票。
🎯商業事件法移四條移送送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規定,當程序誤用時要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在移送訴訟的裁定尚未確定前,當事人未確保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合理的,避免法院推案,因此賦予與當事人有抗告的權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條修正,移送管轄牽涉非僅土地管轄,而是程序如有誤用應給當事人抗告的救濟機會。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條關於委任適格代理人規定,訴訟代理權欠缺時如何裁定補正。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法院因規定裁定駁回後才不允許追認。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條時力提出修正動議,訟標的的捨棄與任諾未列當事人可自為的程序行為中。當事人在有程序代理人專業協助時,應允許自為處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如電子書狀產生 效力,對當事人法院應予以補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範技術審查官也是協助法官定查鑑定與勘驗,其報告內容一定會影響到法官的心證。因此其提供的資料為當事人無法接觸與得知,故是否侵害當事人權力引起強烈批判。時力提出修正動議,其報告除營業秘密部分予以保護,其餘應予當事人知道。
🎯退還調解、和解費用的確有助於案件的和解或調解。但商業事件提高退還比例較民事訴訟還要更高,會造成退還人民筆退還商人還要低的不平衡。
🎯在法院未跟兩造當事未行準備程序下,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反而有礙紛爭解決。故要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為之,指的是其日開始前為之,或是終結前為之,應有明確規範。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既可保障當事人又可滿足程序迅速進行要求。
🎯秘密保持命令 影響當事人在程序中辯論權的實現。時力提出修正動議,
🎯退還裁判費的規定應與民事訴訟法相當,理由如前述。
被告提起防訴抗辯後,法院應命一定期間交付仲裁。如未交付仲裁,時力希望能進一步賦予被告申請權,有較好的程序保障。
🎯雖未能完成司法改革法案,但能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仍值得肯定。
時代力量雖僅三位委員,仍負責針對81個條文仔細過濾,將有待加以修正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雖然全部都無法表決通過,但是還是應該負責任的以在野黨的立場,對官方條文提出時代力量的看法,並在立法紀錄上留下來。
但無法理解號稱要改善台商業環境的中國國民黨對這81個條文提不出一個修正動議。今天審查時沒有一個中國國民黨委員在場。
中國國民黨,你們連一個當在野黨的資格都沒有。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QTwpGKW-n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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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罪名範圍。普通刑法的竊盜罪、詐欺罪都滿足於預防性羈發要件,重大金融犯罪往往一再侵害投資大眾權益,更應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範圍。
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如違反國安法相關,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有進行預防性羈押必要。
🎯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新興毒品氾濫。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持有規範的數量規範不合比例。第三、四級毒品以5g作為上限,以規範新興毒品。
🎯監獄行刑法修正,與假釋的規範檢討是為了處理優遇權貴黑箱假釋。
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時代力量都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希望未來假釋審查能回歸法院或起碼是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而非法務部黑箱作業。
假釋須提出悛悔實據,故貪汙犯要享受假釋的寬免應繳回貪汙所得。
貪汙犯由於可享外役監縮刑待遇,統計發現大多服刑時間還不到判刑的一半。時力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提高貪汙犯假釋門檻,由現行1/2提高到2/3。
🎯商業事件程序法第二條修訂,時力所提二條修正動議,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涉及重大事件會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補足。
另第二項第六目,其他因金融八法產生的事件,須雙方合意才能適用商事法院處理範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無法期待被告能產生適用程序上的合意。
以訴訟標的訂定價額1億元以上,有因應時調整的必要,但立法者授權給司法院不應是空白支票。
🎯商業事件法移四條移送送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規定,當程序誤用時要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在移送訴訟的裁定尚未確定前,當事人未確保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合理的,避免法院推案,因此賦予與當事人有抗告的權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條修正,移送管轄牽涉非僅土地管轄,而是程序如有誤用應給當事人抗告的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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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防訴抗辯後,法院應命一定期間交付仲裁。如未交付仲裁,時力希望能進一步賦予被告申請權,有較好的程序保障。
🎯雖未能完成司法改革法案,但能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仍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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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法理解號稱要改善台商業環境的中國國民黨對這81個條文提不出一個修正動議。今天審查時沒有一個中國國民黨委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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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舒博案國民黨抗告駁回的裁定
其實與地院法官這次裁定內容幾乎一樣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抗,1644
【裁判日期】 1000221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644號
抗 告 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代 理 人 陳明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舒博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
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全字第2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抗告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下稱國民黨)黨員,並當選為第7屆不分區立法委員,經
抗告人以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經二審判決有罪,決議撤銷伊
之黨籍,惟該決議違反法令,伊亦向法院提出確認伊國民黨
黨籍存在之訴。倘抗告人檢附伊之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
舉委員會(下稱中央選委會)備案,將使伊喪失繼續擔任不
分區立委資格,伊對此有重大法律上利益,縱日後伊獲勝訴
判決,亦無法回復原狀,自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且抗
告人於立法院之席次並不受影響,爰請求禁止抗告人於兩造
間確認伊國民黨黨籍存在之訴訟(即原法院99年度訴字第
4227號民事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檢附伊之黨籍
喪失證明書向中選會備案等語。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雖稱:相對人業經伊於99年9月15日以99考
稽字第0168號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決定書(下稱99年9月15
日決定書)撤銷黨籍,經相對人申訴,仍於同年月10月14日
以99考字第023號函維持對相對人撤銷黨籍處分(下稱99年
10月14日函),而伊因系爭假處分,無法依規定另遞補伊之
黨籍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下稱不分區立委),伊立委總
席次勢必減少一席,乃原裁定竟認相對人已喪失伊之黨籍,
復謂伊於系爭假處分執行後,在立法院總席次不受影響,理
由顯前後矛盾,且未審酌將造成伊有黨紀廢弛,無法約束黨
籍民代,社會形象受挫,喪失人民支持之難以補償之損害,
並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於裁定主文記載伊得供
所定金額之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之諭知,於法自屬未
合,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
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
假處分準用之。關於假處分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定暫
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3項
、第533條本文、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
法第538條第1項所謂必要之情事,即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
因,應由聲請人提出相當證據釋明之,苟不能釋明此種情事
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又是
否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情事,乃不確定法律概念,有賴
法院衡量判定之,如認為聲請人因處分所可確保之利益,或
可能避免之損害、危險等不利益,大於相對人因處分將蒙受
之不利益或可能遭受之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有以處分定
暫時狀態之必要性。
四、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其為國民黨黨員並當選為第七屆不分區立委,任
期至101年1月31日止。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抗告人
於99年9月14日下午召開考紀委員會,並於99年9月15日作成
99考稽字第0168號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決定書,對相對人為
撤銷黨籍之處分,經相對人申訴後,抗告人仍於99年10月14
日以99考字第023號函維持原處分。相對人業在原法院對抗
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其國民黨黨籍存在(原法院99
年度訴字第4227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黨證、媒體報導
、99年9月15日決定書、99年10月14日函等件為證(見原審
卷第12至13、56至57頁,本院卷第45頁),足證兩造間有爭
執之法律關係存在,堪認相對人已就其聲請定暫時假處分之
請求為相當之釋明。
(二)次查「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
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全國不分區
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
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
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全國不
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
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
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
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前2 項
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
央選舉委員會備案」、「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3項所定立
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15 日
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下稱選罷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全國不分區立委員是否喪失其黨籍,與
其是否喪失立委資格相關。是如抗告人於上開兩造爭執之法
律關係確定前,依前開規定向中選會提出相對人之喪失黨籍
證明書,致中選會賡續辦理後續遞補作業,應認即有發生相
對人無法執行其立法委員職務之重大危險。且此部分,業據
立法院秘書長100年1月4日台立院人字第0990007021號函覆
本院:『「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略以: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
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準此,本院全國不分區及
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經所屬政黨撤銷其黨籍,本院向依
前開規定,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本院,始予以註銷其立法
委員資格。自註銷之日起,即不得行使立法委員相關職務上
之行為,該政黨於本院立法委員總席次亦同時予以減少一席
。該註銷所遺缺額,自本院註銷公函送達中選會之日起十五
日內,由該會公告遞補名單」』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09
頁),自屬相對人已就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為相當之
釋明。且本件已據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處分,應認已
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性之要件,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
請,於法即無不合。
(三)抗告人另謂原裁定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規定記載
抗告人得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云云。查
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
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
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
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是假處分所保全之給付,如代之金錢,債權人亦得達其債
權之終局目的者,固可認有民事訴訟法第536條所定之「特
別情事」,得許債務人提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惟倘假處分
所保全之給付代以金錢,仍不能達其債權之終局目的者,當
然不得認為有「特別情事」,應無准許債務人提供擔保而免
為或撤銷假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98台抗字第359號裁定意
旨、86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相對人聲
請對抗告人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係為保全相對人繼續擔任
抗告人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核其性質顯非代以金錢可達
其債權之終局目的,自不得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
所定之「特別情事」,依上開說明,本件尚無准許抗告人提
供擔保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之餘地。
(四)從而,原裁定命相對人在供擔保1,120萬元後,抗告人不得
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提出相對人之黨籍喪失證明書予中選
會備案,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未繳裁判費駁回抗告 在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之裁定提起抗告」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109-1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