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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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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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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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美國單身漢羅尼.阿爾卡拉(Rodney Alcala)登上熱門愛情配對節目《約會遊戲 The Dating Game》。主持人稱他為一名「成功的攝影師」,並稱他也喜歡跳傘和騎摩托車。而且他還懂電影,曾在紐約大學拜師名導羅曼.波羅斯基(Roman Polan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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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黝黑的阿爾卡拉露出燦爛笑容,應答也深具幽默感,看來確實像是擅於戶外活動的大男孩。時年35歲的他希望能夠在節目當中找到合適的伴侶,而他也如願以償。通過一連考驗,她最終與一名女士雪若.布拉德蕭(Cheryl Bradshaw)配對成功(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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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下了節目之後,對方卻不知何故,不願與他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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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七月,也就是節目播出隔一年。阿爾卡拉登上全國報紙,不過不是娛樂版,而是社會版面。他被懷疑殺害了一名12歲少女。不過看似罪證確鑿,卻在隔年有了戲劇性發展,加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他的死刑判決,原因是檢方事前向陪審團透露了阿爾卡拉的性犯罪前科,試圖引導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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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案件重審,不過最後卻逆轉判定無罪,因為發現少女屍體的護林員疑似被警調人員「影響」。阿爾卡拉到底是殺人魔變成冤案受害者,社會大眾也有些猶疑不決。不過在2003年,加州當局透過精液的DNA鑑定,發現阿爾卡拉涉及兩名婦女被強暴後謀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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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更多1960至70年代的疑案都隨之破解,原來阿爾卡拉不止犯下一案,至少犯下七起謀殺案,而且真正殺害過的人數,最多可能達到130人。在他登上節目徵友時,已經殺人無數。在他聲稱自己擔任攝影師的期間,收集了上千張成人女性、男女童的裸照,有些被攝者在事後遭到他當場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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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阿爾卡拉參加節目之前,便曾經遭到通緝,也曾被控謀殺未遂,但他總是冷靜應對,化約罪名,並改假名持續活躍,虛構自己的經歷。他在當時甚至經常秀出自己的作品集,表現自己有能力能說服對方為自己寬衣解帶,拍攝「藝術照」,殊不知許多人可能已成亡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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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所以阿爾卡拉可以在犯行累累之下依然得以登上電視舞台,是因為當時該節目標榜不會對參賽者進行背景審查,希望讓所有人都獲得公平的配對機會。諷刺的是,變態殺人犯真的跑來報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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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雪若.布拉德蕭拒絕約會的原因也隨之揭露,她認為當時就覺得這個人的氣場不太對勁。這個判斷可能救了她一命。但遭到拒絕的阿爾卡拉卻更加深了自己對女性的仇恨,在上完節目之後至少殺害三人洩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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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他第三度被求處死刑,也是第一次不再有人懷疑他可能遭到冤枉。警方隨後公開了120他的照片(但有900張因為太過露骨無法公開),至少有六個家庭出面指認在照片中發現自己失蹤的家人。但在一切真相都被揭露之前,在2021年7月24日,阿爾卡拉在獄中因為自然原因辭世,終年77歲,留下許多依然懸而未解的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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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部名為《Dating Game Killer》(2017)的電視電影問世,由吉列爾莫.迪亞茲(Guillermo Díaz)飾演阿爾卡拉,故事以受害者家屬的角度重新審視這起案件,但該作評價不盡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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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五月,Netflix(網飛)確定著手製作《Rodney & Sheryl》,以戀愛配對節目為出發,主角是阿爾卡拉與拒絕他約會邀約的雪若.布拉德蕭,後者預計將由女星安娜.坎卓克(Anna Kendrick)出演。克蘿伊.奧庫諾(Chloe Okuno)則出任導演,預計今年開始進行拍攝。
#RodneySheryl #RodneyAlcala #AnnaKendrick #ChloeOk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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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案─製造手槍與持有手槍零件】
孫安佐兩年前在美國對同學說出要掃射校園、並在寄宿家庭被搜出手槍零件與子彈,因而被美國法院判決成立「恐怖威脅罪」與「非法持有彈藥罪」,服刑238日後返回台灣;然而士林地檢署在今年8月對於搜出手槍零件這部分,認為孫安佐涉犯「製造手槍未遂罪」,而將孫安佐起訴。
🎸為什麼孫安佐在台灣會再次被起訴?
刑法主要是處罰在我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而「在外國的犯罪行為」通常會由外國的法院審判。不過,還是有一些例外情形,例如在外國犯加重詐欺、毒品或者依照我國刑法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除非犯罪地的法律不處罰,不然仍可以適用我國的刑法。
如果在外國的犯罪行為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在外國已經被判刑過了,那刑期可不可以折抵?答案是,如果是「同一行為」的話,在外國已經受刑的部分可以折抵。
🎸槍砲彈藥管理條例怎麼規定?
孫安佐目前被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槍炮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手槍」,若成立犯罪刑度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未遂犯來減刑最少還是可能要面臨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不過,《槍炮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所處罰的犯罪態樣有很多種,檢察官起訴的法條與法院最後的判決認定不一定會相同。除了製造槍枝,第13條4項還有規定「持有零件」的罪名,若未經許可持有製造手槍的主要組成零件,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發現其中的差別了嗎?
法官最後若認定是檢察官所起訴的「製造槍枝未遂」,依法仍可以適用我國刑法處理;但是,如果法官最後認定是「持有槍枝零件」,那情勢可就大不相同了,因為持有零件最輕本刑不到三年,依法不適用我國刑法。
🎸過往法院怎麼認定?
首先,依照過往法院的見解,所謂「製造」手槍,是指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且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的犯意」,客觀上又未受許可而著手製造,始成立犯罪。(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624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704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若沒有製造有殺傷力的槍枝的主觀意思,且沒有改造、組合等加工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製造手槍罪。不過,還要再細分持有的是手槍的全部零件還是部份零件。
因為,持有「完整的零件」通常會被認定是持有手槍。
原因在於,手槍可以藉由拆解保存,所以常會看到非法持有管制手槍者,為了躲避查緝,將手槍化整為零。所以,持有完整槍枝零件的人,主觀上認知到該等零件「可以組成可以作用之手槍」,且客觀上該等零件經組合後,確實亦可組成具殺傷力的手槍的話,這個危險性與持有組裝完成具殺傷力的手槍相同,而會成立持有手槍罪;相反地,若單純僅持有槍枝「部分的零件」,僅能構成持有槍枝零件罪。(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參照)
最後,根據新聞報導指出,孫安佐在警詢時表示當時槍枝無法成功組裝,還需要有特殊零件、鑽床鑽洞。因此,倘若本案的證據將來判斷後,孫安佐並沒有製造的意思、也沒有加工的工具與行為,只是持有不完整的部分零件,那僅成立持有手槍零件罪,而且,此罪最輕本刑是三年以下,可能可以不適用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