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律師一試刑法第2題】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A攔下,A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A因已收有5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
承上題,就警員A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之際,A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之行為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B)A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C)A開口索取1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5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D)A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5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122條第2項為第1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B)
【分析】
本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21、122條賄賂罪,實務認為是「即成犯」,收賄者一旦有要求行為(行賄者則是行求行為),到達相對人時,其犯行即已既遂,所以不會有「賄賂未遂不罰」的情形!這點很重要,同學們不要被騙喔~~因此,本題(B)錯誤,答案選(B)。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 #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收受賄賂行為,為賄賂罪之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 #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賄賂罪論處,方為適法,原判決竟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科以低度行為之要求賄賂罪,顯有未合。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2萬的網紅Sun 孫安佐的頻道 Edward,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因為我不是什麼律師之類的 所以我沒辦法提供最完整的解釋 但是有些事情大家可以知道一下 1. 我並沒有製造槍械未遂,在美國也沒有被起訴製造未遂 2. 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台灣的審判權之內 3.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說 我不只有這條可以被起訴 但你並不是我的律師 你不知道我案子的細節 看過新聞不代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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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除公務員對於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 #因而獲得利益,始克成立。
而此所稱「利益」,依該條款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包括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且公務員圖利對象因而獲得之不法利益,#並不包含其原來支出部分之成本、#稅捐及費用。又本罪為 #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自以圖利結果實際發生、圖利對象因而實際獲有利益為必要,否則即無從構成圖利罪,倘圖利對象果因而獲得利益,公務員之違法圖利行為即已既遂,至圖利對象獲得利益後如何使用或處分,並不影響圖利罪名之成立。
而所稱圖利對象之「其他私人」,參照刑法第38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包括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始與法律規定之意旨相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圖利罪其中一個重要特徵是:必須出現「不法獲利結果」,也就是圖利行為必須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否則就是不罰的未遂犯。不過,關於利益的認定,由於是「不法」利益,因此,實務認為,必須扣除與不法無關的成本、稅捐、費用等,剩下的餘額才算是不法獲利結果。(註)
註: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0年7月二版,頁5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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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惡中之惡!霸凌記者不是顯學-
當記者以來,向來以和為貴,也特別感謝對我好的人。不過,採訪工作,難免遇到不理性的民眾。就在昨天,竟然被4人包圍叫囂、誹謗。
是這樣的,我們自己掌握新北中和一家滿大規模的科技公司,裡頭有聘僱的移工確診,從知情人士受訪到求證到主管的說法,再到主管機關新北衛生局、勞工局,有憑有據。對我而言,這是一件相較單純的新聞事件,於是,我與攝影去這家公司外取景。
非常時刻,怕染疫風險,因此保持距離站在對面,而攝影機也只拍建築物,沒拍公司名、沒拍任何員工,更沒侵入式採訪任何人。
這時,四名自稱「這是我的公司」的人,來者不善,步步進逼咆哮,2男2女看來都很資深,他們舉高手機靠近我與攝影,邊照著我們的臉,邊吼我們離開,強迫我們拿出記者證跟名片,口出惡言大喊「製造假新聞、散播謠言」,就像趕路邊流浪狗一樣,還不斷要求檢查攝影機、刪除所有畫面,要我們不能站在那處路邊(?)
敬業如我,告知他們,如果是主管,是否有人願意澄清,他們不講理、繼續叫囂,惡意帶風向引來周邊民眾。我行得正,沒有做錯任何事情,當然無所畏懼,用更大聲的聲音,告訴他們三件事。
1、我站在馬路邊,這是公共場所,我沒有進到私領域,任何民眾都能站在這,包含拍攝建築物,這是我們的人身自由、採訪自由。
2、採訪新聞,只是報導事實,沒有針對任何人事物,沒有任何立場,我不僅沒有拍任何人,只是站在那邊,沒有講出任何不當言語,他們也還沒看到我們即將製播的新聞,卻拿手機惡意照我們的臉,並辱罵「製造假新聞、散播謠言」。
3、我光明磊落,做新聞一定掛名,沒必要給他們檢查證件、名片、提供個資。
身為記者,我從來不跟民眾計較,只要別影響我的工作就好,但眼看這四人不罷休大鬧,擔心我與攝影的人身安全,於是報警處理。過程中,兩名婦人挑釁「哎唷~警察怎麼還不來,有這麼慢喔,騙人喔~」
等到警察來了,副所長與兩名員警,娓娓道來、告知他們法律常識,強調這是我與攝影的自由與權利,雖然他們繼續鬼打牆、懷疑我們記者的身分要求檢查證件,不過已經逐漸啞口無言。
其中兩名最囂張的女子,看場面不對,一人轉而低聲跟我說「大家其實不必這樣,各有立場」,另一人則指我「妳這小姐不要太伶牙俐齒!」,嗯⋯⋯我覺得被稱讚了。時間差不多了,我們回去處理晚間新聞。
後來,警方為我們抱不平,認為他們涉及強制罪、妨害名譽罪,要讓他們付出代價,進而聯繫上公司老闆,對方不斷致歉,也表達想親自跟我道歉,釐清這些人完全不是主管,只是一般員工,事後被老闆修理。
我只想說,我尊重每個人的言論自由,我們也有新聞自由。沒有人這樣粗暴壓新聞的,新聞是沒辦法壓的。讓民眾知曉大公司有染疫危機,好壞都可受公評。
再者,他們一再吼說「公司沒人確診」,這不就打臉了嗎?還要我交出爆料員工跟主管名字,我怎麼可能洩漏消息來源,這是我的職業道德。以上言論,字句屬實,都有錄影蒐證。
https://youtu.be/IAyQhUISrOI
獨家》科技公司移工快篩陰、PCR陽 勞工局介入全員快篩
雖然覺得那些人惡劣至極、欺人太甚,但新聞製播仍舊毫無個人情緒。長期跑社會新聞,就是保護自己與身邊的人,處理新聞,我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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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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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不是什麼律師之類的 所以我沒辦法提供最完整的解釋 但是有些事情大家可以知道一下
1. 我並沒有製造槍械未遂,在美國也沒有被起訴製造未遂
2. 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台灣的審判權之內
3.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說 我不只有這條可以被起訴 但你並不是我的律師 你不知道我案子的細節 看過新聞不代表知道一切 所以請不要隨意猜測 謝謝
未遂 不罰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麻煩不煩」終於來到第十集啦!(這是一個里程碑吧?)一定要慶祝一下的啊!這集我們特別為各位安排了超級刺激的內容,Zoe要來跟大家講「鬼故事」囉~恐怖喔~
這些鬼故事都是過來人的寶貴經驗分享,大家一定要從「聽」中學,記取教訓,下次碰到麻煩就能夠沈著應對、迎刃而解!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感覺真的很棒呦!
「大麻煩不煩」EP10 重點,四件事:
1)「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四則鬼故事+五則Youtube留言回覆:過來人的經驗學習,寶貴知識要聽啊!
3) 尾聲加碼,怪奇留言回覆:律師的直笛不能舔啦!
4) 記得!大家有任何疑難症、鬼故事,或任何想對Zoe或鬼島說的,都歡迎寫信或留言給我們,Zoe會親自在未來節目中回覆歐!(想表白的我們也會處理啦!(真心不騙 ;P )
段落摘要:
00:25 人生在世,就是會碰到臨檢!
01:50 我們今天要來講「鬼故事」囉~
02:00 鬼故事 (一):管制藥品
03:20 吃感冒藥驗尿,初篩可能出現毒品陽性反應?
03:55 管制藥品怎麼分辨?處方籤要永不離身?
05:20 鬼故事 (二):施用持有不罰未遂
07:25 鬼故事 (三):治安人口
10:35 (插播:聲音魔術師的音樂選輯大公開)
11:03 鬼故事 (四):酒測攔檢
12:42 Youtube留言回覆 (一):臨檢異議單
13:40 Youtube留言回覆 (二):味道真的很主觀
14:16 Youtube留言回覆 (三):大麻檢驗行不行
15:36 Youtube留言回覆 (四):起飛與降落(飛機國籍視為該領土延伸)
17:00 Youtube留言回覆 (五):臨檢錄影蒐證
19:50 怪奇留言回覆:律師的直笛不能舔啦!
想在節目中聽到自己的故事或Zoe親口回覆嗎? 歡迎寫信或留言給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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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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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鬼故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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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第168條偽證罪並沒有未遂的相關規定呢?
沒有過失的規定我是知道,因為的確有可能在過失中出現假的證詞
可能連作證的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作了偽證
可能因此沒有過失偽證的問題
那為何會沒有偽證未遂?
依立法者的想法
或許是只要故意講了假話就是偽證既遂,並不因偽證被識破而未遂對吧?
但有沒有想過另一個情形
偽證者主觀想要做偽證,卻因為誤打誤撞,事實發生變更,或是雙重錯誤反而變正確
使他的偽證正好變事實
例如 看到小明殺人 但是會錯意以為是好友小華殺人 為了幫小華作偽證,故指控小明殺人
結論就變成,主觀犯意想要做偽證,但證詞結果反而是正確的
這是偽證未遂嗎?法律上有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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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21.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7626296.A.D7E.html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28/2016 11: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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