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法案明天就要在立法院表決,許多朋友們都非常關心。
昨天宣布參選時,我自我介紹說自己是兩個小孩的媽媽,馬上有網友留言問說,「兩個小孩的媽,那妳是LGBTQ支持者嗎?」。其實過去這段時間,每次有人問我,如果妳女兒也是同志,妳會怎麼辦?我都會直接回答:我不會怎麼辦,我只希望我的女兒幸福,只要她愛的人,我都願意接納。
是的。我當然支持同性婚姻。
明天立院內表決的同時,婚姻平權大平台將會在立院外集會,共同關注表決的結果,我也將和時代力量的夥伴們共同到場支持。
—
表決前夕,身邊還有一些朋友不大清楚現在表決的爭點是什麼,所以這邊也再放上一次法案的幾項爭點供大家參考。
目前在立院有三個版本的「專法」,分別是:
一、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性婚姻法)
二、賴士葆委員等人提的「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又稱同性家屬法,由下一代幸福聯盟)
三、林岱樺委員等人提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又稱同性結合法)
此外,時代力量立院黨團也另外提出三項修正動議(https://reurl.cc/4GXgK)。
原則上,行政院版雖是妥協過後的版本,但應該是當下大家共同的底線。另外不管是林岱樺、賴士葆委員接納反同方意見所提出的版本,則是有多處明顯違憲的條文,令人難以接受。
這些爭點分別是:
爭點一:同性伴侶要成立什麼關係?
行政院版本所成立的為同性「婚姻」關係;賴士葆版本則是同性「家屬」關係;林岱樺版本為同性「結合」關係。
但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就明確指出應該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賴、林兩版另外創設「家屬」關係、「結合」關係,就是不想讓同性者擁有「婚姻」權利,是明顯背離大法官釋憲意旨。
爭點二:幾歲才能成立這種關係?
行政院以18歲做為門檻;賴士葆與林岱樺版本則都拉高到20歲。為什麼賴、林兩版要將門檻拉得比異性婚姻的規範還高?並沒有合理的解釋。這種針對性的立法,本質就是歧視。
爭點三:可否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
行政院版本第20條是準用民法規定,可以收養對方親生子女;但賴士葆與林岱樺版本則不能收養,如此對養子女權益極度不保障,讓養子女的繼承、受撫養權利都隨時會被剝奪,更有產生社會安全漏洞的疑慮。
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則進一步主張不論是否「親生」,同性雙方都可以「共同收養」小孩,以健全孩子的權益保障。
爭點四:別人可否介入同性結合關係?
這是最荒謬的一條。林岱樺版的「同性結合法」允許當事人的「三等親內的家人(像是姑姑)」、檢察官、社福機關等,可以向法院提告,確認「同性伴侶」的關係是真的還假的。
換句話說,若套用到異性婚姻會變成:如果今天有個婆婆懷疑媳婦不是真心愛兒子,而是為了家產才與兒子結婚,婆婆竟然就可以到法院提告,主張兒子與媳婦的婚姻關係是假的…...。這真是匪夷所思。
在5月14日的協商中,各黨團已經有共識這條「建議不予採納」,但明天究竟會被怎麼處理,還不清楚。
以上這些活脫脫的歧視,不僅會造成適用上的困擾,更讓同性伴侶無所適從。
—
明天的表決,時代力量本屆雖然只有5席立委,但相信委員們都會堅守到最後一刻。
期待明天也能在立法院外見到大家!我們一起擁抱真愛,拒絕歧視,讓真正相愛的人一起成家,步入愛情的墳場吧(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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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鈺婷資歷:
【學歷】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所碩士
【經歷】
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島國前進幹部
2016年邱顯智立委選戰工程師後援會成員
【募款專戶】
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高鈺婷政治獻金專戶
銀行:005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帳號:103-0010-18888
若需收據,請私訊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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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學歷 在 高鈺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同婚法案明天就要在立法院表決,許多朋友們都非常關心。
昨天宣布參選時,我自我介紹說自己是兩個小孩的媽媽,馬上有網友留言問說,「兩個小孩的媽,那妳是LGBTQ支持者嗎?」。其實過去這段時間,每次有人問我,如果妳女兒也是同志,妳會怎麼辦?我都會直接回答:我不會怎麼辦,我只希望我的女兒幸福,只要她愛的人,我都願意接納。
是的。我當然支持同性婚姻。
明天立院內表決的同時,婚姻平權大平台將會在立院外集會,共同關注表決的結果,我也將和時代力量的夥伴們共同到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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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前夕,身邊還有一些朋友不大清楚現在表決的爭點是什麼,所以這邊也再放上一次法案的幾項爭點供大家參考。
目前在立院有三個版本的「專法」,分別是:
一、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性婚姻法)
二、賴士葆委員等人提的「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又稱同性家屬法,由下一代幸福聯盟)
三、林岱樺委員等人提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又稱同性結合法)
此外,時代力量立院黨團也另外提出三項修正動議(https://reurl.cc/4GXgK)。
原則上,行政院版雖是妥協過後的版本,但應該是當下大家共同的底線。另外不管是林岱樺、賴士葆委員接納反同方意見所提出的版本,則是有多處明顯違憲的條文,令人難以接受。
這些爭點分別是:
爭點一:同性伴侶要成立什麼關係?
行政院版本所成立的為同性「婚姻」關係;賴士葆版本則是同性「家屬」關係;林岱樺版本為同性「結合」關係。
但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就明確指出應該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賴、林兩版另外創設「家屬」關係、「結合」關係,就是不想讓同性者擁有「婚姻」權利,是明顯背離大法官釋憲意旨。
爭點二:幾歲才能成立這種關係?
行政院以18歲做為門檻;賴士葆與林岱樺版本則都拉高到20歲。為什麼賴、林兩版要將門檻拉得比異性婚姻的規範還高?並沒有合理的解釋。這種針對性的立法,本質就是歧視。
爭點三:可否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
行政院版本第20條是準用民法規定,可以收養對方親生子女;但賴士葆與林岱樺版本則不能收養,如此對養子女權益極度不保障,讓養子女的繼承、受撫養權利都隨時會被剝奪,更有產生社會安全漏洞的疑慮。
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則進一步主張不論是否「親生」,同性雙方都可以「共同收養」小孩,以健全孩子的權益保障。
爭點四:別人可否介入同性結合關係?
這是最荒謬的一條。林岱樺版的「同性結合法」允許當事人的「三等親內的家人(像是姑姑)」、檢察官、社福機關等,可以向法院提告,確認「同性伴侶」的關係是真的還假的。
換句話說,若套用到異性婚姻會變成:如果今天有個婆婆懷疑媳婦不是真心愛兒子,而是為了家產才與兒子結婚,婆婆竟然就可以到法院提告,主張兒子與媳婦的婚姻關係是假的…...。這真是匪夷所思。
在5月14日的協商中,各黨團已經有共識這條「建議不予採納」,但明天究竟會被怎麼處理,還不清楚。
以上這些活脫脫的歧視,不僅會造成適用上的困擾,更讓同性伴侶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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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的表決,時代力量本屆雖然只有5席立委,但相信委員們都會堅守到最後一刻。
期待明天也能在立法院外見到大家!我們一起擁抱真愛,拒絕歧視,讓真正相愛的人一起成家,步入愛情的墳場吧(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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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邱顯智立委選戰工程師後援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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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學歷 在 林岱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30110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妥適處理僵化核結制度帶來的歷史問題
最近中研院院長、教育部長、國科會主委針對檢調起訴不實核銷研究補助諸教授的共同聲明,立委林岱樺認為既沒有解決問題,還有和稀泥之嫌。而在《政府採購法》之外另立《科技採購法》的倡議,更有紊亂採購流程與標準,治絲益棼的疑慮。
立委林岱樺表示要解決問題,應該從建全法制、嚴申禁止核銷樣態、建立法律免訴期三個層次入手。而處理的總原則是增加彈性、減少僵化、消除不實核銷的需要與藉口。
一、建全法制
應該檢討行政院、教育部、國科會對政府委辦案與補助案的編列、核結相關辦法,放寬業務費勻支彈性;放寬人事費依學歷級別的編列標準。前者在去年八月國科會已帶頭處理,後者則尚待進一步處理。從2012年8月起,國科會研究計畫的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和國外差旅費這三大項目間,流用比例增加到50%,國科會未來也將只管理主要經費項目的新增和流用,⋯⋯耗材、人力等內容細項則由校方認定。這個方向,初步消除了業務費不實核銷的需要與籍口。但是人事費中助理費用的編列,仍然是依學歷畫分編列等級,這對一般的情形尚稱可行,但某些需要特別專長的助理,則顯然會雇不到人,而隱藏下不實核銷的藉口。所以對行政院、教育部、國科會委辦案與補助案的編列、核結相關辦法仍須繼續檢討改進,以完備法制。
另外《政府採購法》中十萬元以上即須招標的規定,對小型工程款或小型採購或可適用,但對研究案卻絕不適用!試想以一位助理月支三萬五仟元(含勞健保勞退),半年的雇用費用就會超過21萬。而公開招標的結果,有非常大的可能得標的研究團隊未必是執行研究案的適合團隊。為了迴避政府採購法,公部門常常「以補助之名行委辦之實」,導致研究團隊必須以不實核銷去處理補助案所需的「自籌款」。所以《政府採購法》應該為委託研究案再訂定更為寬鬆的招標門檻,讓公部門與研究團隊能名正言順地去進行需要的委託研究。
二、嚴申禁止核銷樣態
一但法制健全之後,研究人員就不該再有藉口從事不實核銷。尤其過去由於核結制度僵化,大家覺得情有可原的核銷樣態,就不應該再用灰色地帶的講法,打擦邊球。下列兩種核銷樣態更要嚴申禁止:
低價高報,然後將價差以「預放款」的名目,放在廠商那邊另行自由支用。即使這些支用仍用於公務,只是與研究計畫無關而已。
從事非必要的設備採購,然後利用研究計畫期程短,設備報銷期程長的時間差,將採購設備變成私產。
三、建立法律免訴期
由於法規修正在後,僵化的核結制度在前,應再修改法律建立兩種免訴期:
2012年8月以前五年之內,只要研究計畫能提得出支用的憑證或實物,即便有不實核銷,仍應免其究訴,或者以不涉及「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法條究訴,不要讓研究人員淪至學校不得聘用的慘境。
2012年8月之前五年以上的研究案,除了查到以公款中飽私囊且罪證明確者,應根本性地免除其不實核銷的刑責。大家就不要再為過去僵化的核結制度犯折騰了。
而提出修法的責任在政府,由行政院協調教育部、國科會與法務部,去取得建立免訴期的平衡點。另外檢討現有委辦案與補助案的編列、核結辦法,行政院、教育部、國科會也應該趕快做,首長不要只會發聲明稿就好,具體解決問題的事情也要認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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