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是否一定有過失?】
這則新聞跟上星期討論損害賠償訴訟,遭撞者是否與有過失相當類似,都在討論行為人對於事故是否有過失,在這個案件中,鑑定機關參考「美國西北大學交通事故重建調查手冊」研究結果,並計算被告所需之煞停時間,認本事故之發生,被告並無充足時間可即時反應並煞車,法院因而認定被告無過失,判決無罪。
附註:
1.判決中法院對於刑法過失犯概念的定義:「按刑法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為成立要件,苟行為人縱加注意,仍不能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即非其所能注意,自難以過失論。申言之,過失責任之有無,端視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對於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行為人倘盡最大程度之注意義務,結果發生是否即得避免,以為判斷。行為人若無注意義務之違反,固毋庸論,倘結果之發生,並非行為人所得預見,或行為人縱盡最大努力,結果仍不免發生,即不得非難於行為人。」
2. 新聞中的刑事判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5號判決,如果有興趣可在司法院裁判系統查詢到全文。
You-S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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