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冷 「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與臺灣歸屬問題
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團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等人,登上了東京灣的美國軍艦密蘇里號,簽署《降伏文書》。而後,麥克阿瑟發布了盟軍第一號命令,下令所有日本國內外軍隊向各地盟軍代表投降。在滿洲以外的中國、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1945年9月9日9時,在南京的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大禮堂,日本帝國陸軍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大將簽署投降書,向同盟國代表以及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何應欽表示無條件投降。
何應欽再命令中國戰區內的日軍向各地區的受降主官投降。中國戰區一共分成十五個受降區,臺灣所處的受降區就是10月25日在臺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典禮,由臺灣總督兼日本陸軍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向何應欽委派的陳儀投降。
翻出當時的照片,還能夠看到會場懸掛的盟軍各國旗幟以及盟軍代表。
不過,這只是中華民國代表盟軍託管臺灣,在和約簽訂之前,並沒有任何確切法律上的效力。[1]而後,國民政府更是直接公告臺灣省省民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中國國籍,這樣的公告也立刻引起部分國家的關切,比如英國就表示「歉難同意」,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國籍轉換要等到和約簽訂才能確定。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受到質疑,因此沒有辦法參與舊金山和會,也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在美國的影響下,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了《中日和約》。不過,從其中的一些條文中可以看出遣詞用字的巧妙。
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在這段文字中,將中華民國國民分列成兩個群體,「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 和 「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換句話說,就是定居在臺灣的中(華民)國人。
「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用比較直白的說法,就是日治時期的本島人,也就是原來的日本國民。這兩群人是所以會分列,就是因為兩者有所差異,否則何必特別區分?這兩群人都在條約中被視作中華民國國民。
時任外交部長的葉公超1952年7月在立法院補充說明時也針對這點特別說明:
「第十條規定臺、澎人民及法人之地位,為金山和約所無,但其對我之重要性甚大。臺、澎人民及法人為中華民國人民及法人,在實際上原無疑問,惟在法律上因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未明定臺、澎之歸屬,故有此項補充規定之必要。」
其實早在當年5月,日本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在國會審議條約時就曾在委員會中說過:
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那裡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臺灣,以及澎湖島之最終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旦舊金山條約生效,臺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國,則向來被稱為臺灣籍人民的人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會產生到底持哪種護照來我國,才會被承認的問題。在此第十條中將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視為其被包括在中華民國的國民之內,即是所謂視為的規定。[2]
除了第十條以外,《中日和約》所謂的適用範圍也是經過無數來往才在最後以換文的方式處理;由於當時國際情勢的發展,在折衝樽俎之下有了《中日和約》的誕生,無論是中華民國或是日本都有所退讓,而在複雜的國際政治之下,也留了下許多文字的模糊空間。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去找找相關的文章。
至於,當時日本政府究竟如何看待臺灣的歸屬問題,或許可以從1952年2月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中,外務政務次官石原幹市郎在回應議員提問時的回答來了解。「金山和約第二條已規定日本放棄臺灣,並未提及其歸屬問題,此事應由盟國決定,但吾人不能不承認國府支配臺灣之現實問題。」
另外,《中日和約》中沒有處理到「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金門及馬祖居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昨晚節目時間預算得不太好,結果太匆忙,完結得很急,未有時間講日本投降和用原子彈一事。這件事是這樣的。有人覺得第一次大戰完得不夠好,不能徹底解決德國的問題,於是羅斯福首先提出無條件投降。甚麼叫做無條件投降,那即是甚麼條件都不會有,我喜歡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其實無條件投降是很愚蠢的。對方投降的話,你加甚...
梅津美治郎 在 陳儀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是九三軍人節,你知道軍人節的由來嗎?》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和政府代表、外務大臣重光葵及軍方代表、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在停泊於東京灣的美國「密蘇里號」甲板上,簽字向中華民國等同盟國無條件投降,並由徐永昌代表中華民國在日本投降書上簽字確認。
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規定自9月3日(日本簽訂降伏文書翌日)起放假一天,懸旗慶祝三天。並通過決議,規定從次年開始,每年的9月3日為「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
後來為了統一中華民國國軍各軍種節日,於1955年起將對日抗戰勝利紀念日改作為陸海空三軍的軍人節。
謝謝三軍將士們,為這個國家的犧牲與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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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甲級戰犯是如何圈定的?
作者: 楊津濤
日本11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除28人被起訴外,其餘全部無罪釋放
二戰結束後,為懲治德、日戰爭罪犯,盟國先後公佈《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組織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開創了通過國際司法機構,追究戰犯責任的先例。這兩次審判確立的一些規則,被沿用至今。
盟國對歐洲、遠東戰犯的定義是一致的,其中“遠東戰爭罪犯”分甲、乙、丙三級。犯“破壞和平罪”者為甲級戰犯,“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種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畫或陰謀”,主要為原日本軍政領袖;犯“戰爭犯罪”者為乙級戰犯,系有“違反戰爭法規及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多為未能約束軍紀的帶兵將領;犯“違反人道罪”者為丙級戰犯,系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之殺害、滅種、奴役、借暴力強迫遷居,其他不人道行為”,被指控者多為暴行實際實施者。甲級戰犯交國際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由受害國審理。
日本投降後,盟軍先後逮捕東條英機、小磯國昭、廣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東京審判開始前,各國檢察官也帶來了本國圈定的甲級戰犯名單。美國的名單上有30人,側重於參與襲擊珍珠港的戰犯;澳大利亞的名單上有100人,包括了自裕仁天皇為首的皇族成員,以及很多財閥;英國提交了11人的名單,主要是陸海軍將領;中國的名單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訴。
負責審理戰犯的遠東委員會通過調查取證、執委會討論、各國檢察官表決等環節後,最終由麥克亞瑟批准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28人,作為第一批被起訴的元兇首惡。他們中除2人病死獄中、1人精神失常外,7人處絞刑、16人處無期徒刑、2人處有期徒刑。
在這些戰犯的判決書中,詳列了他們的戰爭罪行,如板垣征四郎被控在關東軍任職期間,參與製造“九一八”事變、策劃偽滿洲國;任陸軍大臣後,籌建汪偽政權、對蘇聯發動諾門檻戰鬥;任中國派遣軍參謀長、朝鮮軍司令官等職,直接參與戰爭。因他“明知道這些戰爭是侵略戰爭,還在其實行中擔任了積極而重要的任務”,被判有罪。
第一案的審判曠日持久,從起訴至宣判,前後達兩年多。因長期羈押犯人而不予審理,有違司法程式,國際檢察局不得不將關押的甲級戰犯嫌疑人分批釋放。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國派遣軍總司令西尾壽造、原華北派遣軍總司令多田駿等19人,也因“在戰爭期間的職位都是短時間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應負的責任又無法作為乙級、丙級來進行起訴”,被無罪釋放。計畫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產,東京審判至此結束。
國民政府審判乙、丙級戰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處死刑
東京審判進行的同時,中國在南京、上海、北平、瀋陽、臺北等10地,設立了審判乙、丙級戰犯的軍事法庭。國民政府公佈《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規定“外國軍人或非軍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為戰犯:“計畫、陰謀、預備發動或支持對中華民國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戰爭者”;戰爭期間,“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直接或間接實施暴行者”;“意圖奴化摧殘或消滅中華民族”而對中國人殺害、洗腦、散佈毒品等;其他刑事犯罪。條例還詳列38項可判為戰爭罪犯的“暴行”,包括“將人質處死”“故意轟炸不設防地區”“使用毒氣或散佈毒菌”“奪取歷史藝術或其他文化珍品”等。
國民政府審理戰犯,雖以“寬大”為宗旨,指示“若無重大之罪證者,予以不起訴處分,釋放遣送返日”“戰罪嫌疑犯中無罪證者,應盡速遣送回國”,但對犯罪事實確鑿的戰犯,還是嚴懲不貸。如廣州審理日軍憲兵殺害國軍12名情報人員一案,判處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關東軍參謀長、香港總督的磯谷廉介,因策劃侵略中國東北等罪行,被判處無期徒刑。大屠殺主要參與者穀壽夫、井敏明、野田毅等,都被判處死刑。
至1947年12月,中國各地共拘押戰犯2435名,其中110名判處死刑,包括將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208名判處徒刑(41名無期徒刑、167名有期徒刑),包括將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這些被判刑的戰犯,大多數為憲兵,以至當日俘基本全部回國時,中國還以“尚未查明戰犯嫌疑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岡部直三郎大將以下將官為主的高級將領和憲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漢口、廣州、河南等地留下了憲兵一千人,不准乘船”。
在國民政府審判的戰犯中,以對岡村寧次的判決爭議最大。岡村被判無罪,固然與其配合國民政府接收失地、遣返日俘有關,但同時他也有自己的理由。法庭上,岡村聲稱:“不知道下級部隊對中國人、英美及其他被扣留的同盟國公民有殘暴行徑。”而法庭宣佈其無罪的理由,“岡村寧次在終戰之前的八個月就已不擔任支那派遣總司令官職務。另外,他在終戰後還命令部下軍隊停止敵對行為。”也是成立的。
事實上,國民政府對岡村寧次的判決是階段性的。面對中共方面一再要求逮捕岡村寧次的聲明,國民政府在1949年2月,允許岡村與被判刑的260名戰犯、軍屬一同回國。反對判處岡村無罪的審判長石美瑜代表國民政府表示,此舉僅是為確保岡村的人身安全,“暫時移送到日本”,未來“如若被判定為裁決不當的話,還將被送回中國”。只是後來政權鼎革,再無重審機會。
中共建政後,又審理了蘇聯移交和滯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戰犯,將其中45人判處8—20年有期徒刑。至此中國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理工作,才告結束。
文章來源: http://view.news.qq.com/a/20150119/0030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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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節目時間預算得不太好,結果太匆忙,完結得很急,未有時間講日本投降和用原子彈一事。這件事是這樣的。有人覺得第一次大戰完得不夠好,不能徹底解決德國的問題,於是羅斯福首先提出無條件投降。甚麼叫做無條件投降,那即是甚麼條件都不會有,我喜歡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其實無條件投降是很愚蠢的。對方投降的話,你加甚麼條件,對方都會接受的,因為他已經沒有武裝了。無條件投降是令對方覺得一定會抵抗到底,這是被無條件投降所限制了,所以德國戰敗幾個月,日本都不肯投降,就是因要無條件投降。其實日本已知道打下去也沒有希望。日本最厲害那兩艘戰艦,大和號和武藏號,他們駛往菲律賓迎戰的時候,也沒有燃料讓它們回頭,他們只是單程去,基本上是送死的,國家去到這地步,怎樣能打下去?無汽油、鋼鐵、橡膠,根本無法打下去。他們最初試探日本投降,提出了幾個條件,一個是一定不能廢除天皇制度,另外就希望不用駐兵在日本,但這點是做不到的。不駐兵怎知他會做甚麼事。其他人都願意接受這條件,但是日本陸軍堅決反對。當時的陸軍大臣梅津美治郎、阿南惟幾等人是堅決反對。最後杜魯門覺得沒辦法,決定要嚇日本。其實東京大轟炸,投燃燒彈時,因為當時的屋多是木屋,所以已經燒死十萬人。其實不需要用原子彈,但原子彈有震撼性,會一次死五萬七萬人,較有驚嚇威力。其實用其他方法,一樣會死那麼多人。我昨晚有講了這問題,但原子彈較不人道,即使殺不死。輻射後遺症仍會延續很長時間。廣島是很冤枉,其實考慮過幾個地方,因為天氣問題,所以投了在廣島。之後陸軍依然不肯投降,要講天皇的問題。當時蘇聯和日本簽了互不侵犯條約,美國慫恿蘇聯幫手打日本。其實日本已沒能力打,因為精銳關東軍已調走了,那時有的都是新兵。如果蘇聯打日本,日本是沒有抵抗能力。因為重型精銳部隊都已經調走了。蘇聯猶豫是不是要幫美國打日本,怎知日本又想透過蘇聯向美國求和。蘇聯覺得這是討便宜的一好機會,日本不表示投降,美國投下第二個原子彈。而蘇聯入侵,那麼日本當然是大勢已去。最後,天皇壓下陸軍,指非投降不可。去到那樣已再無不投降的的理由。天皇的位置也不是那麼重要,一定要投降。
我再講兩件有趣的事。其實天皇的錄音,日本人是聽不明白。天皇是講一些古雅斯文一些的日本話。不是市井的日本話。日本人都只能估到幾成而已。他們第一次聽天皇講話的「玉音」,大部分人都聽不明。陸軍又想搶天皇的錄音帶叛變,結果錄音被收起,找不到。
之後發生的是麥克阿瑟飛到日本,他很讚揚自己這件事,覺得自己很英雄。日本人很憎恨他,他去東京是不是會給人暗殺呢?他去日本,其實是安撫了天皇。天皇是去拜見麥克阿瑟,那是很大的屈辱。麥克阿瑟接受了日本人的看法,維持天皇系統,對安定是有很大的好處,尤其是日本有反戰情緒,左派很猖獗,他也怕日本變成左派。其實整件事用原子彈是這樣。投完第二個原子彈,日本很害怕,但美國其實已沒有第三個原子彈。美國只做了三個原子彈,一個在新墨西哥試爆,要等一段時間才做到另一批原子彈,但日本不知有多少個,於是便投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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