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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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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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構成要件行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在國家考試出題頻率不算低(尤其是一試),不過它的重點好像很常被擺在「具體危險犯」的罪質思考而已。剛好柚律整理了這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及許恒達老師的看法(詳見柚育の法律Spotlight粉專,同學們也請按讚追蹤訂閱開啟小鈴鐺(咦?),這邊我再補充一下。
許恒達老師文章的見解,其實要特別說明的是刑法第185條規範的行為類型。本條是以外部型侵害的手法來規範非典型妨害交通行為(也就是侵害交通安全的危險並非源於駕駛行為本身,而是與駕駛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本條就是明顯的例子)(註1),而條文也規定損壞、壅塞與他法等行為手段,但在解釋上,筆者贊同許恒達老師的想法,認為像這類國道急煞堵車的行為,只能評價為「他法」,無法像許澤天老師教科書的見解一般,認為此類行為能涵括到「壅塞」的文義範圍內。
詳言之,許澤天老師參考德國學說與實務見解認為,倘若駕駛人是將交通工具作為「阻礙交通」的手段,而造成他人往來安全危險時,就可以評價為「壅塞」(註2)。誠然,如果我國刑法第185條沒有規定「他法」這個要件,這樣解釋「壅塞」的概念,自然不會產生掛一漏萬的處罰漏洞。然而,我國法已經明文規定「他法」,則若無法該當「壅塞」的文義,此時只能評價為「他法」。筆者認為,損壞、壅塞和他法並非三種平行的行為態樣規範,而是以「他法」(其他方法)作為概括條款,形成「例示vs概括」的立法結構。倘若能接受此一觀點,則可以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規定「他法」此一具有截堵功能的一般條款,是為了劃定構成要件行為解釋上的最外圍界線(註3),並透過例示概念細緻說明何種行為能產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具體危險,而落入刑法第185條的規範範疇內。因此,能否透過對於「壅塞」概念進行擴張解釋,壓縮「他法」的解釋適用範圍,筆者認為不無疑問。
註1:參許恒達,國道急煞堵車的刑事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220期,2021年2月,頁16-17。
註2: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385。
註3:概念說明係參考蔡聖偉,論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之方法,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47。
柚律師的好文分享: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30738159208979&id=101974972085298&__tn__=-R
周易老師
2021.7.24
構成要件行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構成要件行為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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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行為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蔡阿嘎 #遇襲 #孕婦
蔡阿嘎的事件雖然犯人目前已經落網,
但此舉也讓YouTuber們各個都人心惶惶。
雖然毆打孕婦的行為引起極大爭議,
但在法律上仍必須符合某些「構成要件」才能定罪。
想知道如何判定這起案件的話,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阿嘎事件!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urPTpTh5grU/hqdefault.jpg)
構成要件行為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然而,2019年8月法務部「第四次司改國是會議半年進度報告」竟然表示,「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27條之1條文」。事實上,法務部不僅搞烏龍弄錯條次,也根本沒有增訂相關條文,實際上連法案都還沒送來。
3.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人民在法官、檢察官違法濫權時,請求國家賠償難如登天。法務部長蔡清祥雖坦承至今根本無人成功求償過,卻悍然拒絕改革。
2008年民進黨中常會上,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主張「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司法人員之規定,讓人民因司法人員的重大過失遭受損害時,可聲請國家賠償」。
面對前任部長當初的理想與主張,請問法務部為何轉彎改變立場?
附註: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oDVZOg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724jOQ
2016-12-20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建立遲延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https://reurl.cc/1QX0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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