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第12屆太平洋藝術節」展演代表團遴選須知
一、宗旨
太平洋藝術節(Festival of Pacific Arts, FOPA)係由太平洋社區(South Pacific Commission, SPC)辦理之國際藝術活動,目的在保存太平洋島嶼文化並增進文化交流,使27個會員國彼此建立深厚友誼。
1972年迄今已辦理11屆的藝術節,每屆至少有2,500人參與,藝術節為期2週,為太平洋地區最主要的文化活動,各國原住民透過藝術節相互進行文化交流,增進太平洋島民對彼此的認識。
第12屆太平洋藝術節主辦國為關島,當地原住民族為查莫洛族(Chamorro),臺灣為南島語族成員,關島總督府特別邀請臺灣以貴賓身分出席,展現不同於其他南島語族國家之獨特文化特色。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團參與第12屆太平洋藝術節為深化臺灣原住民族與太平洋地區原住民族文化交流,參與項目表演藝術類、文學藝術類、展演/展覽類、研討會/工作坊/論壇類,期提升臺灣原住民族與太平洋地區原住民族互動。
二、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民會)
三、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以下簡稱原文會)
四、報名類別
(一)傳統樂舞類
(二)音樂類:區分原住民樂團及個人吟唱
(三)視覺及立體藝術類:創作形態不限平面藝術、立體藝術、工藝、複合媒材、行為藝術、數位藝術等。
五、報名對象:
(一)傳統樂舞類:
1. 原住民立案團體或法人(成立年限不限)。
2. 須有參與國際性藝術節或音樂節演出經驗。
3. 報名團隊以15人為限,含1名隨團行政人員。行政人員不限原住民身分,表演人員應具原住民身分。
(二)音樂類:原住民樂團及個人吟唱
1. 年滿18歲以上之原住民個人(以徵件截止日為準),或原住民立案團體、法人(成立年限不限)。
2. 須獲得或入圍金曲獎及發行專輯者,或有參與國際性藝術節或音樂節演出經驗。
3. 原住民樂團以3人以下團體為限,個人吟唱得以獨唱、獨奏形式申請。
(三)視覺及立體藝術類
1. 年滿18歲以上之原住民個人(以徵件截止日為準)。
2. 不限創作媒材,但以現地製作,可自行獨立完成之創作為主。
3. 以個人申請為限。
六、報名辦法
(一)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05年2月29日下午5時止。
(二) 報名資料:
1. 傳統樂舞類:
(1) 團體申請表1式。
(2) 提供剪接20分鐘以及10-15分鐘作品影音精華片段各1支,檔案格式須為MPG4或MOV。
2. 音樂類:
(1) 原住民樂團:
A. 填具團體申請表1式。
B. 提供剪接5-10分鐘影音作品精華片段1支,檔案格式須為MPG4或MOV。
(2) 個人吟唱:
A. 填具個人申請表1式。
B. 提供剪接5-10分鐘影音作品精華片段,檔案格式須為MPG4或MOV。
3. 視覺及立體藝術類:
(1) 個人申請表1式。
(2) 作品說明表1式。
(3) 提供作品草圖及說明,可提供手繪稿或電子繪圖檔、創作所需材料費經費概算表(最高新臺幣10萬元)。作品可單件或組件,不限媒材、尺寸。
4. 提供近5年之參考作品;若無參考作品,可免附。
5. 請將申請表、影音作品或作品說明表及草圖燒錄至同一片光碟,申請表1式2份,另申請表以A4規格雙面列印繳交,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或長尾夾裝訂。
(三) 報名方式
1. 郵寄報名:報名資料請於105年2月29日前,以掛號郵遞(郵戳為憑)至原文會(115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120號5樓),並於信封明顯處加註「參加『第12屆太平洋藝術節』展演代表團遴選」。
2. 親送報名:於截止日以前,親送至原文會櫃台。每日受理時間自上午10時至下午5時。
(四) 若有補件通知,請在規定期限內補件,逾時恕不受理申請。
(五 ) 所有申請資料恕不退件,請申請者自留原稿。
(六)如有任何疑問,請E-mail至sssmei@mail.ipcf.org.tw或於
上班時間致電02-2788-1600轉分機213 吳小姐。
七、 評選方式
(一)兩階段評審作業
1. 初審: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
2. 複審:分別召開傳統樂舞、音樂類、視覺及立體藝術類等三類複審會議,並分類聘請國內藝術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團進行評選,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辦理。
(二)傳統樂舞類遴選出2團共30人,每團15人;音樂類遴選原住民樂團1團(3人)及個人吟唱2人;視覺及立體藝術類3人。
(三)評選結果將於105年3月上旬,於原民會及原文會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獲選者。
八、 注意事項
(一)傳統樂舞於主舞台演出舞碼為南勢阿美及馬蘭阿美,服裝及道具由原民會提供,申請團隊須自備周邊舞台之服裝及道具。
(二)太平洋藝術節為一大型展演及交流平台,可提供藝術家或團隊跨國交流及觀摩學習之機會,並藉以推廣臺灣原住民文化及提升原住民藝術能見度。原民會徵選團隊及個人須配合辦理相關藝文活動推廣,除支應獲選團隊之食、宿、機票,以及其他創作所需材料費用,不另支付表演費及個人創作勞務費。
(三)凡參加本次遴選者,視為同意本須知之各項規定。
(四)所有遴選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原民會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五)原民會將主動提供宣傳與相關資源,獲選者須配合專訪及相關活動宣傳。
(六)獲選者須與主辦單位簽訂合約,未完成簽約程序者,視同放棄演出,並由備選遞補。
(七)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修正公佈之。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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