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乖乖聽話,但我錯了
第一次上法庭我乖乖聽律師的話
提告所有說謊侮辱的所有事情(告了很多項)
但上法院後檢察官罵我的律師很不專業
說我告的其中一項"髒話"很難告成
於是我乖乖聽檢察官的話
跟律師說照檢察官的說的撤回
提告他亂講我因性騷擾男生被告導致被建工開除
還有亂講我跟男學員互拍屁股的毀謗罪
但我花錢請的這個律師光是證據給檢察官都可以寫錯位置
甚至檢察官再度說這個律師很不專業,要我換律師
經過幾番波折,我發現律師連我去警局提告的兩個事件都未曾記住
我律師也坦承從未觀看我提告的影片證據
於是我找了第二個律師(是的,我請兩個律師)
新律師告訴我,館長說的髒話都可以造成公然侮辱
問我知不知道撤告之後就無法再提告?
我表示舊律師沒有告訴我
於是我把公然侮辱(破麻,臭雞掰 摸男生懶覺…等)重新寫在訴狀上
檢察官起訴了
但第一次開庭,我以為法院更注重證據
沒想到法官跟檢察官反而花了更更更多!!非常非常非常多的時間要我和解,連金剛經都唸出來了,要我退一步海闊天空…等等
新律師也叫我和解看看
於是我乖乖聽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我願意和解,只要館長道歉說我沒有性騷擾男教練被告而被解僱,也有沒有跟學生互拍屁股
因為我乖乖地相信館長說他說錯話就會願意道歉
我只希望還我一個清白!
調解當天
館長沒來,他律師說要館長道歉不可能!給妳五萬取消民事刑事告訴!
館長信誓旦旦說我性騷擾男教練是我在健工的同事跟他說的
而且這個人跟我在成吉也是同事
於是李小姐出現了
她在法庭說了一堆謊言,
謊言之一是我跟他在成吉是同事
(我進去健工之前她很早就離職了,有人會不知道自己同事是誰?)
謊言之二
編造了一個健工男教練說我性騷擾他,但我卻跟公司投訴他性騷擾我
(滿頭問號,完全是普通同事,這位男教練從未騷擾我,我也不可能能性騷擾他)
下一篇再詳細說明這滿嘴謊言的女人
勞工局公文可以證明我的離職原因
還有江大胖都說從監視器看到是正常的教學行為
江大胖表示對於館長說從監視錄影看到互拍屁股的事情不清楚(但館長說他的員工都可以證實我跟學員會互拍屁股,結果館長的沒一個員工證明)
館長另一個員工證人還直接推翻館長說詞,說是一開始是會員投訴我講"被會員性騷擾"(館長說詞:我跟會員互拍屁股後,到櫃台投訴被性騷擾,主管說要報警,結果看監視器是互拍屁股)
後來傳喚了舊律師詢問我是否撤回告訴
舊律師表示她沒有告知我"撤回,就不能再上訴的法律責任"
法官詢問我確定是否提告這些
我說確定提告!因為館長不願意道歉還我清白
沒想到解封後的這週三開庭
法官拿出我之前我乖乖聽檢察官要求我叫舊律師撤告的簡訊
一個一個問是不是我寫的
法官說你現在"不能說"其他的,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簡訊上寫著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法官問:這是我寫的嗎
我乖乖聽法官的話,說是
法官繼續追問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於是我說了簡訊的內容:髒話
我乖乖聽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話得到的甚麼呢?
檢察官說是我親自說要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撤告
而且法官就是要我在記者前講撤告
所以他就能理所當然的判因為我提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都不告了~~~~~
法官週三還把記者都趕走留下我跟對方律師要求我們談和解,繼續講他能懂我的心情自己也被罵過,繼續再提起第一次法庭的金剛經..
說館長不用正式道歉,稍微說個什麼代表一下,因為他是名人傷害很大
反正事情都過那麼久,再提起也是雙方的傷害
是,我是小蝦米
法官要我看著自己的簡訊不斷回答是妳說的嗎?
這個日期正確嗎?這
是律師寫的嗎?
撤告是你寫的嗎?
律師第應你撤告正確嗎?
8/17日期對嗎
8/11日期對嗎
髒活撤告這句是你本人寫的嗎?
最後一句
你要撤告什麼?
是我乖乖聽法官的話
中了他的圈套,講了我之前乖乖聽檢察官話而傳的簡訊
就是因為我乖乖聽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進而讓法官曲解我
扭曲我的意思是要撤告
所以館長犯罪證據充足的案件就這樣沒了
這是法院故事之一
之後讓我慢慢道來法院的故事
可能有人看不懂我是進了甚麼圈套
做個比喻
老師跟大雄說:你得說「干!」,才不會被揍
大雄乖乖聽老師的話說「干!」,依然被揍了
還好校長來了
校長跟大雄講說:你知道說「干!」,就會被揍嗎?
大雄回答不知道後,乖乖聽校長的話不再講了
幾天後,校長突然問大雄:你有沒有"說過"「干!」?你只能回答有跟沒有!其它廢話不要講!
大雄乖乖回校長:有
校長接著問:那之前你說的那句是?
大雄:「干!」
聽完答案的校長對全校宣布:大家都聽到他說「干!」了
於是大雄被揍死了
民事撤回告訴狀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民事撤回告訴狀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通姦罪宣告違憲的這一天,
律師娘想帶大家回顧一個26年前的案件。
1994年3月17日,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爆發狼師性侵案,
一名國文系女學生在牆上噴漆,
「OOO無恥,強暴女學生」
直接指名道姓控訴同系一名男教授性侵,
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同學受害。
當時的台灣解除戒嚴不到七年,
民風純樸校風保守,
婦女團體跳出來聲援這個勇敢站出來的女孩,
該名教授自動向學校辭職,
但校方同時卻也以師生戀及精神狀況不佳,
強制這名女學生離開學校。
在那之後,
女學生被老師的太太提告通姦罪,
並以妨害家庭為由請求精神賠償。
1997年10月,
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
確定該名女學生通姦罪成立,
依妨害家庭罪判刑。
1998年3月,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定,
女學生敗訴,
必須賠償狼師家屬50 萬元。
#最後這筆賠償金是婦運團體合力募款湊錢資助
#這個女孩身心俱疲沒有工作不知下落
2017年女作家林奕含出版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這本書根據真實事件改編,
補習班老師利用權勢「誘姦」未成年女學生,
女主角也是畏懼挨告通姦罪而隱忍不發。
刑法的通姦罪無助於保護婚姻的忠誠,
它保護的是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已婚配偶,
它變相成為權勢性侵的幫兇。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
曾決議通姦除罪化,
建議廢除通姦罪,
以免造成壓迫女性造成實質不平等。
時間推移來到歷史上的今天,
2020年5月29日,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釋字第791號解釋
針對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規定
#全部違憲即日失效
從事社會運動的人流傳這麼一句話。
「沒有死人,是過不了法案的。」
許多的社會議題受到關注,
往往是歷經了長期的漠視、忽略、容忍,
最後是數不清的悲劇,
從幽暗的角落開出珍貴的花朵。
通姦除罪化就是如此。
不知道那些曾經飽受官司摧殘的女孩,
如今人在哪裡?
律師娘只想說一句:
謝謝妳們,已經沒事了(抱)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關於通姦除罪化的5大要點你必須知道:
1.本次釋憲案一共有14名大法官參與,其中6人提出協同意見書、2人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只有1人提出不同意見書,顯示出 #大法官認同通姦罪違憲的比例明顯勝出。
2. #通姦罪的存在說穿了是以恐嚇提告的方式在挽救婚姻
事實上,即使有被告的風險,通姦行為也從來沒有減少過,通姦罪的案量也從未下降,通姦罪違憲的主要原因是 #大法官認同人民有性自主權,維繫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雙方的努力,而不是刑罰。
3. #通姦罪失效代表的是國家日後不會以刑罰手段介入婚姻關係
#但不代表配偶失去法律上的保護
被害配偶仍得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不用再花錢抓姦民法比刑法更容易舉證
根據司法院統計,從 99 年到 108 年,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 3165 人中,只有 2 個人被判刑超過 6 個月,其他人通通可以易科罰金,高達 99.94%的判決是繳錢給國庫。
4. 放眼亞洲地區,除了伊斯蘭教國家,#台灣是唯一還在用刑法處罰婚外性行為的地方。
連一般認為民風相對保守的印度、韓國,也已經將婚外性行為除罪化,大法官廢除通姦罪並非標新立異。
5. 雖然法律廢除了,但不代表想通姦的人從今以後就可以肆無忌憚,畢竟通姦靠的是本錢,要有人跟你通姦,你也要有錢可賠。
#通姦罪 #通姦 #大法官解釋 #釋字791號
#法律 #裁判 #判決 #法院 #司法
#新聞與法律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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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撤回起訴會向法院遞撤回起訴狀,表明要終結訴訟關係的意思,但如果是在法庭上,也可以當庭以言詞向法官為訴之撤回。 撤回起訴會有什麼效果呢? 若於第一審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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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民事程序上,如果已經起訴,法院訂出準備程序期日
如果開庭前雙方願意私下協商,這時原告要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狀是否需要提出繕本給對造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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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2.3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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