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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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秘書長就監察院人權會職權行使法的疑義,回答的相當好 :
一、人權會以法律規定擴增憲法所未賦予監院的權力(聲請釋憲),則存有破壞權力分立均衡之疑義。建議以法庭之友身份,在憲法法庭表示意見。
二、人權會得要求相關機關就其執掌有關人權事項的政策、法令或行政措施有無侵害人權事項及其改進方案,提出說明。機關範圍不應包含立法、司法機關(條文並未排除立法、司法機關),否則恐有侵害權力分立原則之疑慮。
三、人權會得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部分,因人權會並非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不符合聲請參加訴訟的條件。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35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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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鐵迫遷,是國家人權委員會不能迴避的問題】
今天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察院秘書長蒞會說明監察院的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我也趁這個機會,呼籲監察院應該繼續監督迫遷的個案與制度性問題。
在上週,鐵道局突襲性地嘗試拆除南鐵最後兩戶抗爭戶,爆發了流血衝突,也再度讓各界熱議迫遷的問題。
事實上,在2014年時,監察院就針對南鐵東移案進行過調查。而在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會議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審查委員們更強烈關切台灣正在發生的迫遷,並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符合國際基準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然而,從2017年到現在,內政部的土地徵收條例草案,還沒長出來。各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回應表的進度,仍然停留在2019年,內政部「預計」將於2019年12月31日送立法院的進度。
更有甚者,在上週五交通部前的抗議,還有現場進行採訪的記者被警察強上束帶、壓制在地。
監察院在2021年的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編列了123,974千元。對於一個這麼新的組織,投以這樣規模的資源,反映的是全民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期待。
在這樣的期望之下,希望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各種侵犯居住權、侵害集會遊行和採訪自由的個案背後的系統性問題,能夠真的拿出「國家」和「人權」的高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再幫國家人權委員會上緊一下螺絲】
1.國家人權委員會會議資料,要即時更新上網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第1項:「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網站,只有今年8月4日開會的會議紀錄。另外,當次會議雖然決議要每週開會,然而監察院會議行事曆也都沒有顯示有安排會議。
秘書長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確實有每週密集開會,不過網站並沒有即時更新。我也期望,國家人權委員會究竟做了什麼,能夠及時公開,讓民眾知道人權委員會委員們的努力。
2.不要混淆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和其他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第二個問題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中,「人權績效」裡的「調查報告」,將常設委員會的調查報告納入,連人權委員會成立前、最久到2001年的調查報告都被納入。
請問,不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所作成的調查報告,能作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人權績效」嗎?
因此,我強烈建議秘書長,在網頁呈現和統計上,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其職權作成的「調查報告」,不應和常設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混淆。
這樣子,人民才能清楚知道,花了那麼多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效益在哪裡。
3.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要注意訴訟資源的需求
最後,是針對監察院提出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監察院版草案第12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因涉及第二條之事項,而有違法失職情事,致使人民權利受損害,人權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亦得依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參加訴訟。」
立法理由也說:「各級政府機關(構)因涉及第二條之事項,致使人民權利受損害,人民無法或難以救濟之情形,人權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
我向秘書長詢問,所謂「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具體的協助方式是什麼?是否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因為訴訟費用和法律專業,往往是提起相關司法救濟的第一道門檻。而政府機關被認定違法失職、致使人民權利受損害的狀況下,這樣的程序成本更不應該由人民負擔。
秘書長也正面表示,未來監察院會研議相關的法規命令,讓人民可以得到司法救濟所需的協助。
短短的5+5分鐘,只能問到這麼多的問題。而在這些問題背後,是我個人卑微的期望,希望國家人權委員會,真的能成為被國家欺負的弱勢民眾,在體制內最堅強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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