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
作者:賴立人律師
行政院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5日,訂定「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定自1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此規定是為因應即時通訊軟體普及化後,民眾帳號遭盜用、停權、付費購買之加值商品(如貼圖)消失等消費爭議而來,規範重點包含「消費資訊揭露」、「帳號使用管理」、「系統安全維護」、「契約條款公平」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五大面向。以下簡單就各面向,整理相關重要內容:
一、 消費資訊揭露
「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內,提供有關通訊紀錄、檔案傳輸、好友名單、投稿內容或其他加值服務等資訊之刪除、消失之提醒文字或警示機制等資訊」、「於服務(商品)購買處,載明付費加值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價格、付費方式、用途及使用期限」。
二、 帳號使用管理
「約定消費者刪除帳號,本服務之使用權即消滅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同時,提供刪除確認及警示機制」。
三、 系統安全維護
「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四、 契約條款公平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或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五、 個人資料保護
「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不得於法律規定外,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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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黨團記者會:推動改革立法,時力持續努力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會後記者會今(5/16)日將近日盤點法案成果,對外公告,並推出四組法案,包括:將陸委會定位移至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核四終止案落實的龍門電廠處理特別條例、降低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參與訴訟門檻,以及防止中資來台違法炒股案件等。另對於國會目前停擺狀況及國會改革的想法,時代力量黨團呼籲,今天的院會不要再停擺了,「沒有人占領主席台卻不開會,這是無法跟人民交代的。」
林昶佐委員首先針對將陸委會編制移至外交國防委員會來監督的兩個提案(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說明。林昶佐表示,長期以來在外交國防委員會討論的議題裡無論是外交、國防、國安、包括僑委會在內,中國因素都是重要主題之一。我們主要的假想敵和國安對象等等,中國因素都是很重要的。為符合實際委員會運作的狀況,應將陸委會移至適當的委員會裡。至於這樣是否涉及國與國關係,林昶佐說明,台灣對中國本來就是國與國關係,要參與國際組織也必須要在國與國關係才能享有相同的權利。事實上,台灣和中國的關係幾乎在國防外交委員會每天都要討論的,不會有其他黨的委員就不討論中國因素,所有的政黨都討論,因此這是一個實際存在外交國防委員會的狀況。在內政委員會討論中國因素的機會是非常低的。其他政黨無論如何定位中國,都改變不了這樣的情形。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電廠處理特別條例條文草案」則由徐永明立委來說明。徐永明表示,關於核四大家都覺得不耐了,每年都編預算,對於處理進程、定位等,台電一直語焉不詳。在第八屆時包括鄭麗君等委員都已經提過了,但當時一直被退回程序委員會且又因屆期不連續無法審議,因此這次在提出,預算要全部裁減,要設立廠址再生諮詢委員會,組成及核四如果預算全部裁減後對台電成立一個獨立的評估小組來處理。希望針對核四議題一勞永逸,也有更清楚的處理核四廠址未來發展的想法,未來非核家園的想像會更清楚確立。
第三組是針對勞工在勞資爭議處理裡不對等的狀況,提出了兩項修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並由洪慈庸委員來說明。洪慈庸說明,當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相對是處於比較弱勢的情況,而因在裁判費上無法負擔而犧牲掉自己權益。故此提出兩個法案,希望能夠減免裁判費,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就免徵收裁判費,10-100萬徵收1000元,100-500萬元徵收2000元等等,就是希望大幅調降裁判費用,希望未來如果必須走到訴訟的地步的時候,能夠讓勞工可以負擔起裁判費進而爭取權益,而不致因無法負擔而犧牲掉自己的權益。另一部分,勞工和資方若是產生爭議時,無法走到訴訟階段有時是因為距離的關係,即訴訟法院和地緣太遙遠的關係,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增列了第十二條之一的草案,修正了可以在勞務提供地進行訴訟。
黃國昌立委接著補充,為勞工打造一個便於接近、可以真正使用、能夠實現他權利的訴訟制度,是時代力量黨團一致的目標。也因此在去年司法院正副院長行使同意權的過程中,我們明確地提出要求,也獲得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積極的回應。在過去這段時間中,我們曾經針對建立勞工訴訟的專法舉辦過公聽會,也數次在司法法制及衛環委員會分別質詢司法院和勞動部,目前司法院和勞動部都各自就勞動訴訟程序專法研商中。時代力量的目標是希望能夠建立勞工訴訟程序專法,相關法案正在作業中,只是在提出的進度上還在配合司法院和勞動部的腳步來進行研擬。但即使這部專法還無法立法前,在現行的法律中還是希望先有效地逐步去除障礙,因此提出修正案。
至於針對中國資金進入台灣炒股,如最近針對大同裁罰60萬一事,如此輕額的罰鍰就等於是變相鼓勵中資到台灣違法炒股,黃國昌表示,藉由這個具體的個案,也可說是首次金管會發現,透過香港跑到台灣來炒股的中資,才發現目前現行的法規範,對這部分的處理存在嚴重的缺漏。地一部分的缺漏是目前針對有關中資違法到台灣炒股,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所設定的罰則是十二萬以上六十萬以下,根本沒有預防嚇阻的效果。因此這次提出修正條文,一方面大幅地針對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即跑至台灣投資的中資,罰鍰提高到一百萬以上一千萬以下。另針對該申報而未申報的罰鍰,目前規定是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也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設定的罰則,設定為二十四萬以上兩百四十萬以下ˋ,而且可以採取連續罰。在事後的連續罰當中,罰鍰會提高到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這樣的規範體系,才能和目前證券交易法裡針對應申報未申報及申報不實的罰則,在體系上能有比較協調的配合。
第二部分所修的是第六十條之一的規定。在前陣子中資違法炒股的案子裡會看到,沒有盡到把關責任的證券商,為什麼金管會沒有採取制裁的作為?目前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管制當中,可針對金融機構在處理時內控不佳等方式予以間接的處分,但現實上針對證券商未違反剛剛所講的中資來台炒股的事情,在現行的法律規範制度中,並沒有做明確的禁止規定,也因此才會增設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之一,會觸發的罰則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將證券商予以警告到撤照等不定處分,另外是配合修正的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可以課處罰鍰。
徐永明總召呼籲,今天的院會不要不開,沒有人占主席台卻不開會,無法跟人民交代。三個會期以來迄今已提出103個法律案,這是時代力量黨團的工作重點,因院會停擺不知何時能夠一讀,但是還是希望能夠儘速開會,不要停擺。
至於會期初曾提出十七項優先法案的進度。黃國昌提出三項法案說明。他說,目前包括核廢料三法正在和團體做最後討論定案後將在本會期推出。人民參與審判的法案則是在等待司改國是會議的進度,就目前所知,在會議上的表決陪審制七票、參審七票均未過半。依照從媒體上得到的公開資訊,要等到大會才會正式表態。但時代力量推動陪審制的立場非常清楚,但對於法案提出的時間點要考慮排入委員會併審的可能性。至於勞工訴訟程序的專法,都在等行政部門或司法院的節奏。其他部分大部分都已完成提案的工作。
至於對國會改革的看法,總召徐永明表示,昨天在委員會裡已經非常努力,然而在登記發言時非常困難,可是我們一直想要證明,即使在昨天的狀況下,發言討論仍有可能。整個前瞻條例審查過程裡,未來大家可以去看會議記錄,只有三個人講話。這樣一個兩大黨甚至全台灣矚目的法案,結果在實質發言討論裡竟然沒有聲音,只有時代力量三位委員有登記發言,也不斷強調程序發言非常重要,這是一個很清楚的過程,在混亂場面裡爭取發言機會,即使在發言過程裡干擾很多。徐說,還是希望主持的召委和負責的黨團,還是要有信心,「當你放棄的時候,反對的大黨就會一直採用這樣的模式,這種惡性循環之下,依照柯總召的標準,豈不是違反亂紀嗎?」徐永明呼籲國會的立委同仁們要對國會改革有信心,不能只是講講。同時,也鼓勵公民團體藉由直播等方式觀看立法院每天開會狀況,給予監督的力量。以審理前瞻八千八百億元的狀況,徐說:「這狀況是不可能說服全國民眾的。」更別提,竟還有政黨說「得分」,實際上立法院是輸的。
黃國昌則補充說明,從過去非常多的公民團體對國會改革提出的呼籲,很多學者專家提出寶貴的建言。在這段期間以來,2016年選舉似乎是一個分水嶺,理由是,在2016年選舉前,各政黨所有的政黨對國會改革都提出了具體的政見和主張,這些政見和主張在2016年的選舉後,大概可分成兩個層次來檢驗。第一個層次是所提出的政見和主張完成了立法沒有,針對這個部分進行檢驗,各位會發現我們過去完成的國會改革法案事實上只做了一半,在公開透明有比較顯著的進展。但在實質內容,包括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強化,就委員會中心主義的貫徹,包括院會辯論制度的建立,迄今仍未完成立法。
第二個檢驗的層次是實際的作為,黃國昌說,他不相信台灣的公民社會對於立法院的期待是,抬著桌子去撞主席台,灑麵粉、撒紙錢,中國國民黨說他們的邏輯是強力監督,他不知道強力監督在哪裡,只是掩護執政黨把條文唸完而已。民進黨面對質疑最大的掩護和理由:「就是國民黨在胡鬧,我們該怎麼辦」。時代力量在兩大黨採取這樣方式在審前瞻條例時,最起碼我們在思考的是,讓台灣國會理性問政、讓台灣國會拿出實質的東西進行監督,在這過程中讓人民了解,為什麼我們認為行政院提出的條例很糟糕,為什麼提出各種動議和對案希望達到的改變在哪裡,但在國會目前的狀況都無法做到,而這樣的堅持也遭到質疑。不過,黃國昌說,我們知道這樣的堅持看起來很像是傻子,也了解在兩大黨之下,這樣的堅持空間並不大,但是上禮拜他看到一個新聞,說「藍綠兩黨齊轟時代力量」,他發現時代力量在國會裡存在的價值和理由了,「兩黨齊轟時代力量」可以讓人民一起去思考,到底需要的是什麼國會。他也舉林濁水先生昨天臉書的發文為例,強調愈是面對重大法案和爭議,愈能去考驗政黨在國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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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會後記者會【增設拒測累犯規定 課予同車乘客責任】2017.3.7
時代力量黨團今(3/7)日於黨團會後記者會上公布兩項「防制酒駕」相關法案修正條文——《道路安全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從加重拒絕酒測累犯責任、同車共責及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賠償求償及簡易訴訟程序等來增進,希望在法律上強化酒駕防制之效果,並期待交通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能儘速排案,「國人的期待很高,立法院要趕快動起來」。
黃國昌委員首先以台日社會針對酒駕防制之具體作為比較,來說明台灣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台灣在2007年和2015年酒駕占交通事故肇事比例分別是6.02%及2.17%,確實有進步,但與日本相比,無論在投入資源和法規面的改革等,接下來努力成長的空間仍很大。時代力量黨團從上會期末即開始盤點酒駕防制的相關法案,希望透過法規修正,把酒駕肇事不幸的比例降低。今日所提出的修正法案,即是希望朝強化目前法律規範體系,在修法的過程裡,感謝由許多醫師、律師、檢察官和受害者家屬等所組成的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的努力和意見。
黃國昌解釋,今日的修法主要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針對《道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有三:首先是「拒絕酒測累犯加重處罰」。過去常發生社經地位較好、較知道法律規定的人,在遇到酒駕時警察臨檢,他們所採取的方式就是拒絕酒測。這次為了要降低未來拒絕酒測的頻率,因此加重了若拒絕酒測的累犯處罰。目前拒絕酒測的處罰是新台幣九萬元和吊銷駕照,但這次針對拒絕酒測累犯,除了處罰的金額加重一倍到十八萬之外,而且很清楚地規定終身不能再考領駕照。
二、「同車共責」。針對跟著酒駕的人同車的乘客,我們希望課予同行者共同預防酒駕的協力義務。這主要是參考日本道路交通法的規定,若同行的乘客明知已有酒駕或已吸食了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相類似物品時,此時就不能和他同在一輛車上駕駛,如違法也有課予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的罰鍰。但為了讓此條文現實上得以運作,參考了日本立法例,排除了兩個範圍:18歲以下的直系親屬及客運業乘客等,此兩類型規範上難以期待課予如此責任和義務之乘客即予以予以排除。第三個部分「懲罰性賠償」之規定。是為了要強化對於酒駕一方面嚇阻的作用,另一方面讓被害人得到更好的賠償,在35條之2增設了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規定,若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的損害,可以酌定實際損害的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若是「過失」的話,可以酌定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個部分在《民事訴訟法》的相應修正,主要目的和理由是希望被害人能夠透過比較簡易、迅速的訴訟程序,能獲得賠償。因此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增設第十一款的規定,明訂因駕駛動力工具而導致損害之求償事件及相關保險給付,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一旦適用,被害人如在一審取得勝訴判決的話,法院就可以依照職權直接簽發假執行,使得被害人無論對加害人或保險公司求償速度,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後,都能比較快地進行。
記者會也邀請了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一同出席。林美娜表示,包括今日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在立法院目前已有八個案子了。除了感謝黨團及黃國昌委員願意在議題上再加把力,她也提到昨晚在新北市所發生的酒駕致死的事件,林美娜說:「昨晚又有好幾個母親在哭泣了」。她表示,協會一直強調「明明酒駕是可以預防的」,強調酒駕零容忍,不論肇事或不肇事,都無法容忍,因為沒有人可以彌補發生後的結果,也沒有任何可以恢復的補償。針對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林美娜則回應表示,首先,協會樂見對於拒絕酒測累犯有加重處罰甚至禁止終身考駕照之處罰。因拒絕酒測罰九萬一直被認為是富人條款,對一位富人來說,即使罰款九十萬也沒有嚇阻效果。第二,協會一直倡議的「同車共責」,這是預防性的修法。像昨天的肇事者並不是一個人喝酒,有酒友同伴就應該要阻止他酒駕上路。相關的條文,陳曼麗、李鴻鈞委員都有提出。第三,有關被害者對加害者的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必須坦白講,雖然法院判賠,但被害者家屬往往是不可得的。協會希望,大家每一天都立刻開啟酒駕零容忍的心理防線。
黨團總召徐永明委員最後再度呼籲交通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要儘速排案,國人的期待很高,要趕快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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