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一直是家事法庭裡最大的迷宮,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每次遇到這類的案件都像是當起了會計師,要幫即將分手的夫妻舊帳一次算清楚。
最近看到了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剛好牽涉到了不少夫妻財產分配的眉角,今天就用這個例子來讓大家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究竟有什麼你不知道的小訣竅呢?
在這個例子當中,太太(化名小玉)嫁給丈夫(阿龍)十幾年,最近丈夫阿龍過世了,因為兩個人結婚十幾年並沒有小孩,所以阿龍的繼承人就是太太小玉跟阿龍的父母親。
依民法第1138條跟第1144條規定,小玉跟阿龍的爸媽繼承的比例,是小玉拿1/2,阿龍的爸媽則各拿1/4。
不過,在這個地方呢,有些人可能知道,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其實除了繼承權之外,小玉對阿龍還有另外一份債權,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個權利不是離婚才有的嗎?
並非如此喔!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夫妻雙方改定分別財產制時,都會產生的財產分配權。
所以呢?小玉是可以從遺產中「屬於婚後剩餘財產的部分」拿走和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財產,再和阿龍的父母分遺產。
在這個剛出爐的家事判決裡,小玉就這麼做了,向共同繼承阿龍遺產的阿龍父母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
媳婦要跟公婆(還是該說前公婆呢?)對簿公堂,難免令人唏噓,在此也提醒大家提早做好身後的遺產規劃,取得家人的共識,否則身後家人們為了遺產才來打官司,也枉費了有緣成為一家人。話說回來,可能生前就已經吵翻了也說不一定。
這個案例裡,小玉既然提告了,那麼法院就要來審理,哪些阿龍的遺產是屬於法律上的「婚後剩餘財產」?小玉可以先分走與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呢?
一、阿龍的婚後財產應該扣除尚未繳納的房屋貸款、過世前的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這點小玉跟阿龍的父母都沒有意見。
二、阿龍名下有幾筆婚後才買入的房地產,阿龍的父母認為那是民國88年間(阿龍結婚前)父親透過虛偽買賣的方式將一間名下房地產過給阿龍,阿龍在96年間賣掉房子,又於99年時拿這筆錢當頭期款後才買下現在這幾筆房地產,所以應該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而且是無償取得,依法不應該算入阿龍的婚後財產。(附註:到阿龍死亡時,這批不動產應該漲價了不少,依法是以鑑價後的房屋現值來計算)
但法官認為:以買賣時間差距跟房屋貸款的狀況,已經不能認為這批房地產是阿龍父母給予給阿龍的婚前房子的變形,所以仍然應該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
三、小玉認為阿龍在生前病重時,將名下幾筆不動產過給了自己的兄弟,顯然是為了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1條之3這幾筆不動產應該計回阿龍的婚後財產計算。
但法官認為:小玉在訴訟中主張自己跟阿龍夫妻感情良好,而且還取得阿龍的死亡理賠金一千多萬元,可見阿龍對小玉已經有相當的身後經濟保障考量,這幾筆不動產應該不是為了減少對小玉的婚後財產分配才移轉,所以認為不用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讓小玉分配。
四、阿龍生前的信用卡債務,法官認為應該從婚後財產扣除清償。
五、阿龍的父母提出阿龍常常跟他們借款,這些款項應該從阿龍婚後財產扣除,但因為阿龍的父母只能提出與阿龍間的金流來往紀錄並沒有借據,所以無法證明是借款,不能主張扣除。
六、阿龍父母主張阿龍對他們還有三十年的扶養義務,這筆扶養金額應該從阿龍的婚後財產扣除不用分配,但法官認為阿龍過世後就不是扶養義務人,應該沒有扶養義務的問題。
七、最有趣的是這部分:民法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夫妻財產平均分配如果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夫妻一方如果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因此阿龍的父母主張:小玉婚後未生育子女,與阿龍感情不佳,又已領取保險給付一千多萬元,其家務付出已獲合理報償,夫妻分配額應免除方屬公允。
但法官則認為:小玉雖然婚後未生育子女,但從阿龍生前購買相當數額保險以保障小玉日後生活,可以得知阿龍與小玉並沒有感情不佳,也就是說,阿龍本人是承認小玉對於家務付出之貢獻,自不能因為阿龍的父母不滿小玉未生育子女來質疑分配的公平性。
最後呢?法院判決小玉可以拿到一千五百多萬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件剛出爐的法院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不過我們可以從判決裡面的爭點了解到很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眉眉角角。
其實啊!現代人在財產分配上,已經越來越多人不會囿於親情的枷鎖,而勇敢爭取自己的權利,但訴訟之後,究竟還能不能做一家人,我們其實都有看過,特別是在手足之爭時,更是考驗著雙方理性處理感性的天人交戰,能不能過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或許才是糾紛得以平靜的關鍵。
#可道律師提供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請點這邊
https://lihi1.cc/8KVPg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萬的網紅百靈果New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們的網站上線了:http://bailingguonews.wixsite.com/bailingguo 訂閱百靈果News/無料福利社 頻道:http://bit.ly/25wWa2h 每周日晚上六點鐘 全國廣播FM106 收聽百靈果news 聽聽Kylie跟Ken 用輕鬆的角度分享國際新聞 ...
民法1144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一直是家事法庭裡最大的迷宮,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每次遇到這類的案件都像是當起了會計師,要幫即將分手的夫妻舊帳一次算清楚。
最近看到了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剛好牽涉到了不少夫妻財產分配的眉角,今天就用這個例子來讓大家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究竟有什麼你不知道的小訣竅呢?
在這個例子當中,太太(化名小玉)嫁給丈夫(阿龍)十幾年,最近丈夫阿龍過世了,因為兩個人結婚十幾年並沒有小孩,所以阿龍的繼承人就是太太小玉跟阿龍的父母親。
依民法第1138條跟第1144條規定,小玉跟阿龍的爸媽繼承的比例,是小玉拿1/2,阿龍的爸媽則各拿1/4。
不過,在這個地方呢,有些人可能知道,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其實除了繼承權之外,小玉對阿龍還有另外一份債權,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個權利不是離婚才有的嗎?
並非如此喔!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夫妻雙方改定分別財產制時,都會產生的財產分配權。
所以呢?小玉是可以從遺產中「屬於婚後剩餘財產的部分」拿走和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財產,再和阿龍的父母分遺產。
在這個剛出爐的家事判決裡,小玉就這麼做了,向共同繼承阿龍遺產的阿龍父母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
媳婦要跟公婆(還是該說前公婆呢?)對簿公堂,難免令人唏噓,在此也提醒大家提早做好身後的遺產規劃,取得家人的共識,否則身後家人們為了遺產才來打官司,也枉費了有緣成為一家人。話說回來,可能生前就已經吵翻了也說不一定。
這個案例裡,小玉既然提告了,那麼法院就要來審理,哪些阿龍的遺產是屬於法律上的「婚後剩餘財產」?小玉可以先分走與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呢?
一、阿龍的婚後財產應該扣除尚未繳納的房屋貸款、過世前的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這點小玉跟阿龍的父母都沒有意見。
二、阿龍名下有幾筆婚後才買入的房地產,阿龍的父母認為那是民國88年間(阿龍結婚前)父親透過虛偽買賣的方式將一間名下房地產過給阿龍,阿龍在96年間賣掉房子,又於99年時拿這筆錢當頭期款後才買下現在這幾筆房地產,所以應該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而且是無償取得,依法不應該算入阿龍的婚後財產。(附註:到阿龍死亡時,這批不動產應該漲價了不少,依法是以鑑價後的房屋現值來計算)
但法官認為:以買賣時間差距跟房屋貸款的狀況,已經不能認為這批房地產是阿龍父母給予給阿龍的婚前房子的變形,所以仍然應該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
三、小玉認為阿龍在生前病重時,將名下幾筆不動產過給了自己的兄弟,顯然是為了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1條之3這幾筆不動產應該計回阿龍的婚後財產計算。
但法官認為:小玉在訴訟中主張自己跟阿龍夫妻感情良好,而且還取得阿龍的死亡理賠金一千多萬元,可見阿龍對小玉已經有相當的身後經濟保障考量,這幾筆不動產應該不是為了減少對小玉的婚後財產分配才移轉,所以認為不用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讓小玉分配。
四、阿龍生前的信用卡債務,法官認為應該從婚後財產扣除清償。
五、阿龍的父母提出阿龍常常跟他們借款,這些款項應該從阿龍婚後財產扣除,但因為阿龍的父母只能提出與阿龍間的金流來往紀錄並沒有借據,所以無法證明是借款,不能主張扣除。
六、阿龍父母主張阿龍對他們還有三十年的扶養義務,這筆扶養金額應該從阿龍的婚後財產扣除不用分配,但法官認為阿龍過世後就不是扶養義務人,應該沒有扶養義務的問題。
七、最有趣的是這部分:民法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夫妻財產平均分配如果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夫妻一方如果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因此阿龍的父母主張:小玉婚後未生育子女,與阿龍感情不佳,又已領取保險給付一千多萬元,其家務付出已獲合理報償,夫妻分配額應免除方屬公允。
但法官則認為:小玉雖然婚後未生育子女,但從阿龍生前購買相當數額保險以保障小玉日後生活,可以得知阿龍與小玉並沒有感情不佳,也就是說,阿龍本人是承認小玉對於家務付出之貢獻,自不能因為阿龍的父母不滿小玉未生育子女來質疑分配的公平性。
最後呢?法院判決小玉可以拿到一千五百多萬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件剛出爐的法院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不過我們可以從判決裡面的爭點了解到很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眉眉角角。
其實啊!現代人在財產分配上,已經越來越多人不會囿於親情的枷鎖,而勇敢爭取自己的權利,但訴訟之後,究竟還能不能做一家人,我們其實都有看過,特別是在手足之爭時,更是考驗著雙方理性處理感性的天人交戰,能不能過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或許才是糾紛得以平靜的關鍵。
#可道律師提供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請點這邊
https://lihi1.cc/8KVPg
民法1144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不是通姦什麼算通姦?】
看社會新聞時不時就會出現某某某偷情,配偶蒐證怒告小三、小王,對於一般人認為「這就是通姦啊」的情況,然後刑事法院或地檢署卻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的案子,司法是悖離人民法情感了嗎?
🎸通姦罪的成立條件?
先看依法條的規定,通姦罪要成立,有兩個條件:
1⃣有配偶
所以通姦罪成立時必定包含兩個人,有配偶的人,和「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人(小三或小王)。所以小三或小王常常拿不知道做理由,判決實務上的確有的時候會接受。
2⃣ 與人通姦
「與人通姦」,是指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男女雙方合意為姦淫行為(只有性器接合才算、口交肛交或其他各式性行為態樣都不會構成),所以同性之間依目前法條規定是很難成立通姦罪的。
🎸一定要到姦淫的程度才罰?
高等法院曾經討論過和小三小王「口交」算不算犯通姦罪的問題,但後來認為刑法上的通姦行為是指男女交媾行為是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而且因為「姦淫」和「性交」在刑法用詞就是不一樣的,修正刑法時,也沒有把「通姦」或「相姦」罪的「姦淫」修改為「性交」,顯然有維持原來只罰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張到「性交」的意思,所以口交並不構成通姦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既然開會討論過了,所以實務上大多也採這樣的見解,既然姦淫是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異性間「性器接合」之外的口交、愛撫、接吻就都不會成立通姦罪,例如最近一起已婚中校偷吃同單位女士官,還留下女士官「打飛機」的性愛影像,不過檢方認為無法證明兩人有「結合」的性行為,因此不起訴。
🎸如何證明兩人有通姦?
在法庭上,通姦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法官對通姦罪成立與否的認定,大多比較願意採納直接證據,這也是要成立通姦罪困難的地方,要因為要天時地利拍到正在性交的畫面太困難了。
所以也有法院會採用其他間接證據補強,例如:沾上精液的衛生紙、雙方進出賓館的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曖昧或露骨的親密對話。
不過實務上對於通姦罪的證據要求是嚴格的,雖然有判決認為要當場查獲,依社會生活經驗來說很不容易,所以法院不會只以有沒有抓姦在床判斷,有相當證據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的事實,而且一般人也會認為有的程度就可以。
但我們看到即便車內行車紀錄器有錄到2人對話討論有沒有將衛生紙團沖掉、通訊軟體上有超出一般異性友人情誼的曖昧親密對話、找到混有2人DNA的衛生紙、拍到2個人裸體在床上,證人聽到呻吟聲並看到男方性器官處於興奮狀態都不一定會成罪,除非當事人承認有姦淫。不然真的很難成立。
主要法官的思考邏輯是,因為這些證據都無法百分之百肯定2人有姦淫的行為,有可能是口交肛交、也有可能只是幻想。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738號、3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823、2013號判決)
🎸標準太嚴格?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很不可思議,都有這些跡象和紀錄了,怎麼可能沒通姦?
有法官就在判決裡表示對實務現況的無奈,他說:「必須有證據足以證明通姦、相姦行為的發生法官才能判有罪,無法以曖昧不明的男女關係存在,就直接推論必有性器接合的性交行為發生,就算2人對話內容讓人匪夷所思,難以相信2人毫無瓜葛,但還是不成立通姦罪,沒有任何正宮能夠忍受另一半和小三小王互相傳送性愛對話,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只能帶著遺憾、帶著對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以及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作出無罪判決,但不代表法院肯認被告2人行為。」(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不過也有更勇敢的法官,認為男女間的性行為,本來就是隱私外人不容易知道,所以更應該可以依照其他相關的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用一般社會生活的經驗判斷是否有通姦,並不是只有抓姦在床、性器官結合或DNA等直接證據才能證明有通姦的事實,例如行車紀錄器錄到男女雙方露骨的對話、有性交行為動作的共浴照片,都已經足以讓人認為2人有通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 89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144 號刑事判決)
被戴綠帽肯定不高興,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又不起訴或判無罪更是氣氣氣氣氣,通姦罪的成立條件實在讓人覺得不合理,但近年來實務上更多的討論,反而是在通姦除罪化,一方面是擔心通姦罪的運作淪為處罰女性的法規,同時也是反省通姦罪成為報復的工具,甚至有法官申請釋憲,通姦罪的去留,除了實務上的運作上的民心向背外,可能更多是立法的選擇問題了……
民法1144 在 百靈果News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們的網站上線了:http://bailingguonews.wixsite.com/bailingguo
訂閱百靈果News/無料福利社 頻道:http://bit.ly/25wWa2h
每周日晚上六點鐘 全國廣播FM106 收聽百靈果news
聽聽Kylie跟Ken 用輕鬆的角度分享國際新聞
我們把高音質的檔案放在其他網路平台,歡迎大家訂閱
百靈果News的Podcast:
蘋果:http://goo.gl/k9qXxb
安卓:https://soundcloud.com/cafreeteria
Spotify : http://goo.gl/QZ1u6j
也可以到Instagram 追蹤我們喔: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bailingguo_news
民法1144 在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 <看更多>
民法1144 在 [問題] 民法1030-1&民法1144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若爸爸過世,其再婚對象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那兩個子女只能拿到一半的1/3
這樣是否對配偶太過有利了?
配偶可以分走2/3的財產
那爸爸所立的遺囑還有意義嗎…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9.5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5158942.A.7B0.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