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名師的課程該怎麼辦?】
新聞中的當事人假冒自己是知名時裝周的首席彩妝師,並且靠著這個名號在台北開班授課。假如1萬9在彩妝課裡是天價的話,這些慕名而來但受騙的學生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走?
🎸刑事途徑:告對方詐欺
傳遞不實資訊,讓人陷入錯誤並因此交付財產者,構成刑法詐欺罪(刑法第339、339-4)。
(什麼是詐欺罪?看這裡:https://lihi.cc/gBnX5)
雖然當事人確實是賣了一個彩妝課程沒有錯,但是卻對課程講師的資歷造假,就構成了傳遞不實資訊。
實務上也有判決認為,將低價物冒充為高價物,誘使被害人以高價締結契約的情況,構成詐欺罪。
因此,當事人透過假冒亮麗的彩妝經歷,把彩妝課程拉抬至高價,誘使消費者購買名師彩妝課而不是普通彩妝課,就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
類似的案例,例如假冒自己在某私立大學任教或是假冒自己是律師,而收受高額費用代替他人處理事務,就被判了詐欺罪。
🎸民事途徑:撤銷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92條,受詐欺而做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
不管是剛購買課程或是已經上完課的學生,都可依照這個規定撤銷,這時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就不存在了。
既然契約不存在,假名師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收著你繳交的高額學費,此時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對方返回這筆學費。
另一方面,由於新聞當事人是透過詐欺的方式獲得超過一般課程的利益,構成刑法的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用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學生也可以依照該條規定請求賠償名師價跟普通價的差額。
話說每次看到不排除、保留,都讓我想到「你再靠近我就要叫囉,我要叫囉,我真的要叫囉」的橋段...
「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字眼,給我的感覺是就是不會告,而且明明主辦單位講的就是”will take additional legal action”,才沒有在排除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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