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的重要規範與適用。本期開頭,特別邀請林鈺雄老師,就「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來做論述。往後的連載將陸續邀請國內刑法學者,就不同經濟刑法類型,為讀者一一介紹與說明,敬請期待!
轟動全世界的長賜輪(Ever Given)事件,在歷經將近7天的擱淺與搶救後,這艘將近20萬噸的超大型貨櫃輪終於脫困。海上運送責任的屬於海商法的範疇,所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且非一般民法運送契約概念與法理所能涵攝。同時,海上運送責任,常又與海上保險息息相關。在擱淺期間,已經有很多不同觀點與意見相互對抗,對於擱淺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究竟誰是最終負責之人,以及可能的賠償責任種類與金額,眾說紛紜。以本件為例,船舶運送人為我國籍的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的船籍為巴拿馬籍。然而,此船舶為長榮海運以論時傭船的形式,向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傭入,來執行其運送責任。所有船員均由正榮會社僱用。
本期的「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對於海商法實務與理論素養兼具的饒瑞正老師,提出剖析。饒老師則就現有所知事實為基礎(媒體報導有時與真正事實會有落差),就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保險與政策問題,提出介紹與分析。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體系定位/林三欽
🔸使用人之界定/姚志明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劉明生
🔸結果提前發生的侵入住居罪?/許恒達
🔸檢察事務官依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還是獨立的責任?/劉連煜
🔸財務報告虛偽隱匿犯罪構成要件重大性之再檢視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為中心/郭土木
🔸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效力與不當得利/葉啟洲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一講
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評析洗防法第2條/林鈺雄
【新聞法律】
🔸長賜輪事件之法律、保險與政策觀察/饒瑞正
【法律論述】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重新自我審查程序之探討/王珍玲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行政法與憲法之匯流──簡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催生「新型態」證券商
🔸交付審判轉型──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挖角人才要小心!──淺談營業秘密
【讀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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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24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土登四題全命中,本次出題中規中矩,考70.80分者應該比比皆是。第一題考共有物分割之效力,土登107,源自於民法824-1;第二題,基本送分題,考登記完畢,土登144;第三題考合併申請複丈,土登224;第四題考建物的測量包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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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民法224 188. 法律人. 11月17日16:10. 如果醫院的醫生執行職務發生了醫療過失這樣應該適用224還是188呢醫院與病人訂立契約,好像可以用224履行輔助人的概念結合不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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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保險卻無法理賠....保險權利如何主張,一定要耐心看完。 小滿生前投保壽險,. 投保時,如實告知保險業務員小光自已患有氣喘病,… See More. ... <看更多>
民法224 在 Re: [課業] 民法第224條-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verwirrt (verwirrt)》之銘言:
: 中古車商甲以新臺幣 50 萬元將 A 中古車出售給客戶乙後,
: 指示員工丙將 A 車開至基隆市交給乙,丙卻因超速將 A 車撞毀而無法修復。
: 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06年初等考試)
: (A)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僅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丙侵害乙的 A 車所有權
: Ans:A
: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
: 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我知道這一題是用民法224,但還是有疑問
: 法條不是說「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那應該是車商與員工對客戶負責
: 為何答案是「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題目甲、乙間有買賣契約,所以甲有將 A 車交付並移轉給乙的義務(348),
但因為 A 車被丙撞毀且無法修復,所以甲無法依約提出給付,陷於給付不能。
此時乙如果想要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應該是民法第 226 條,
而民法第 226 條的要件除了債務人陷於給付不能外,還必須要債務人可歸責,
但這題 A 車是被丙撞壞的,甲「實際上」沒有故意過失,但因為甲透過丙來
履行契約(擴大活動範圍),所以民法第 224 條才會擬制甲在「法律上」要跟
丙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也就是丙有過失=甲有過失、丙有故意=甲有故意。
據此,本題丙既然對 A 車的滅失有過失=可歸責,就可以依民法第 224 條認為
甲也有過失=甲可歸責。既然甲可以歸責+甲陷於給付不能,則乙就可以依民法
第 226 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乙可不可以向丙求償,因為乙、丙間沒有契約關係,所以要思考的是侵權行為,
本題因為甲還沒有將 A 車交付給乙,所以乙還沒取得所有權,不能依民法第 184 條
第 1 項前段的規定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又本題乙所受的損害,是對甲的債權無法
實現,就此種債權的侵害,因為丙並沒有故意,乙也不能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後段向丙求償。
所以本題乙僅能向甲求償沒錯(選項A正確)。
簡單來講,民法第 224 並不是請求權基礎,他是用來決定債務人可不可以歸責,
所謂「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翻譯成白話來說,就是履行輔助人有
過失,就當作債務人有過失,履行輔助人有故意,就當作債務人有故意,透過履
行輔助人的故意過失來擬制債務人的故意過失,讓被害人在「可歸責於債務人」
這個要件上,只要證明履行輔助人有故意過失就等於證明債務人有故意過失了,
不需要證明債務人真的有過失。
一點淺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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