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罹難者遺屬及傷者生活扶助
#提供非健保給付醫療費用
#提供教育資助
#心理重建
#提供事故相關刑民法補助及相關法律費用
善款明明就是有以上很多用途,「其中的1/3,是做為罹難者家屬扶助金」。
然後王八蛋統媒看不懂,說善款只用1/3,剩下的2/3到哪??
想繼續抹黑??
#傷者不用療傷??
#遺屬心理創傷不用理他??
#遺屬尤其是孩子的生活不用照顧??教育費呢??
#接下來可能也會面臨到法律訴訟費用問題不用理嗎??
不要說「媒體人」啦,基本上他們連身為「人」的一個基本資格我都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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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傷者來做政治鬥爭
#還是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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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56 在 新思惟國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家開業 15 年,以健保為主要業務的診所,有累積多年的穩定的客戶群,有必要接觸網路的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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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數據告訴我,網路真的有爆炸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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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診所定位在健保,但實際看診的感受,#有不少客群卻是經由網路搜尋上門。門診統計數字也顯示,附近社區民眾只佔三到四成,其他病人都不是在同一個生活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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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顯感受到媒體或網路的威力,是在前年 12 月,裕隆嚴凱泰董事長因為食道癌過世,#所有胃腸科同業診所的胃鏡檢查量,#都非常明顯的爆量,每個病人都覺得喉嚨卡卡的,要來做胃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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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劉育志醫師所講的,這是一個網路的時代,你若不出聲,只有被發聲。長久以來,和大多數的健保診所一般,只有被發聲,若覺得被網路說三道四而不爽,只在同溫層中發發牢騷,也沒力氣到網路上和酸民打筆仗。如果在網路上得好一點的風評,可能會吸引一些病人上門,當然,不好的風評,病人不會上門,自己應該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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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瞭解網路這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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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參加這次的課程,當然是希望藉由自己不熟悉的網路,串連起大部分不是自己生活圈範圍的病人,假設是口耳相傳,或者網路上好評的基本盤,既然好像有很多病人,是看到網路的推薦而來看診,那麼就有必要好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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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後浪推著走,
#前浪也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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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許多年輕的醫師來說,我們這群中老年人確實佔了一點時間的優勢,不需要煩惱創業初期的不確定感,當然,年輕的醫師也有知識和工具上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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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階段,生活無虞,應該是人生最快樂的時光,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但是,看到許多新思惟校友的傑出表現,不免有被後浪推的感覺,「#中年危機感」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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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佩服蔡校長帶領的新思惟團隊,大家都在努力,讓自己變得更強,不像很多醫師群組,常常只會抱怨健保局、衛福部或社會的仇醫氣氛,當然,該抱怨還是要抱怨,否則年輕人會被剝削的更快。同年齡的醫師,很多已經開始準備退休生活了,也許不再那麼努力在事業上衝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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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喜做,甘願受,#讓自己再感受一下年輕的感覺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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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足你最需要的 7 種網路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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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效益:全新與世界直接連結的方式
✓ 平台解析:數據分析與實戰歸納
✓ 進階應用:辦活動、教小孩、新領域實例與拆解
✓ 互動實作:從無到有做出自己的部落格
✓ 遊戲規則:酸民、法律、著作權等艱難狀況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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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內容|5/29 網路時代之個人品牌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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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堂課,我們將分析許多實際校友的案例,說明他們作了哪些一般人沒注意到的耕耘,在哪些別人想都沒想到的細節成功,然後獲得生涯上的關鍵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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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們也將歸納相關經驗,做成適合初學者與進階者的建議,讓各位方便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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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但重要的議題,包括:#機會是如何出現的?#收入暴增的關鍵要素?#人生改變的重要契機?都將在課堂中據實以告,協助各位更快、更好地,讓自己的職業或創業生涯,進入全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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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56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鍵新聞 這次修正案,基於男女平等原則,男女訂婚年齡均為17歲、結婚年齡均為18歲。如果法案通過,除了結婚,滿18歲就可以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自己做很多事:
#結婚 #成年 #18歲 #民法
民法256 在 故客觀上係屬嗣後主觀給付不能,而乙有歸責事由存在 的推薦與評價
104年司法官民法考題,我看xx解題書,但是覺得怪怪的,解答的結論是:. ... 甲得依民法第226條之規定,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 ... <看更多>
民法256 在 Haunted-house/民法第256條給付不能_final_出at master 的推薦與評價
Contribute to Tsu-Hsien/Haunted-house development by creating an account on GitHub. ... <看更多>
民法256 在 Re: [課業] 關於民法260條-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dreamsletter (drmaticking)》之銘言:
: 依實務與通說見解,民法260條非獨立之請求權,若解約後仍要請求損賠,須依其契約解
: 消之原因請求相應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如:依254解約請求損害賠償一樣回到231,
: 256回到226)
: 但我有以下問題:
: 1.那這樣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指履行利益或者信賴利益?
: 2.若解除消滅之係廣義債之關係,且係溯及自始無效,那麼狹義債之關係邏輯上也應該不
: 復存在,那為何還有所謂給付義務之違反?
: 3.究竟該條之損賠的意義係「因解約而生之損害」還是「因違約而生之損害」?(此牽涉
: 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 我有問我的2個債法(債總跟債各老師不同)老師,一個認為260條可以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 ,1個認為不行,故想請問版友的意見,感謝各位!
一、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
要處理這個問題,要先弄清楚履行利益跟信賴利益的內容。原則上,
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下當事人可以享受的獲利;而信賴利益是當事人
的締約成本,也就是於契約無效/不成立時,當事人無法依契約享受
履行利益,只好退而求其次去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締約成本的損失),
民法第245條之1、民法第247條以及民法第91條的損害賠償都是指信賴
利益的損害賠償,至於民法第226條、民法第360條、民法第495條等等,
既然都是基於契約的請求,這個損害賠償就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二、民法第260條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到底是信賴利益還是履行利益?邏輯上應該
視解除契約的效果而定。如果認為解除契約會使契約溯及消滅,那本條
的損害賠償,應該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而言。如果解除契約只是發
生清算的效果,那契約仍然有效,本條自然可以解為履行利益的損害賠
償。
(一)最高法院的有趣之處
依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號判例,契約經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
之效果。依照上面的邏輯,此時民法第260條應該是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才是。但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就是在使原本已經發
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因契約之
解除而受影響。所以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例才會說,本條的
損害賠償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依照此說,那本條就不該是獨
立的請求權基礎(本條不過在強調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關係而已),如
果要就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還是要回去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主
張。
(二)學說的回應
1、學說一:契約因解除而消滅,所以本條之損害賠償應該是信賴利益
學者有認為,契約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既然契約已經不存在,
則當事人自無履行利益可言。所以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並非強調
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而是因應契約消滅的結果,所發生的
獨立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既然契約消滅,當事人即不存在
給付義務,既然沒有給付義務(債務),就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所以本條的損害賠償,係契約消滅後所發生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
性質上係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2、學說二:本條之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沒錯,但契約不會因解除而消滅
另外有學者認為,最高法院的結論沒有錯,契約的解除本來就不會影響
到既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最高法院顯然誤解了解除契約的意義。所
謂解除契約,不過使契約發生清算的效果而已(清算說),也就是原本
的給付義務轉換成回復原狀義務,契約關係根本不消滅。既然契約關係
不消滅,則原有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也不會因此而受影
響。因此本條的規範意義確實如實務見解所言,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僅在強調契約之解除不影響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
三、結論
學說二是從游進發老師的文章整理出來的(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頁209-219。),有興趣的人
可以去參考,我覺得這篇寫得超讚,釐清了很多觀念。簡單來說,如果
認為解除契約會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那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就不該
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認為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的
損害賠償,那契約的解除就不該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我們最高法院剛
好(真的很剛好)在兩個問題上採了不同的見解,才會導致在解釋上的
困難。學說一(印象中是黃茂榮教授的見解,但人在高鐵上無法查資料)
跟學說二都有它的道理在,而且邏輯都蠻一貫的,從學說去理解這個問
題似乎會比較清楚。
因為剛剛在留言裡面看到說我的書寫得不夠清楚(沒有怪讀者的意思,
很多時候如果讀者不說,我們就不知道這邊寫得不夠清楚,謝謝你點出
這個問題,我會在未來改版的時候注意),所以就浮上來簡單說明,希
望能幫你釐清一些觀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63.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3872030.A.975.html
應該是「交換說」與「差額說」的問題。這個問題的主要是討論民法第
226條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在討論的過程中會連結到損害賠償與解除契
約可不可以並存的爭議,最後還是會繞回民法第260條要怎麼解釋的問題。
舉個例子來講,甲用700萬元的價金向乙購買價值800萬的A地,並付了5萬
找代書處理相關事宜。後來因為可歸責於乙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則甲應
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假設甲已經付清買賣價金)
1. 依【差額說】
甲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又本條的損害賠償係指債權人因
契約履行所能取得之利益,亦即買賣價金與買賣標的物之「差額」。故甲
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至於甲已經付出去的買賣
價金700萬元,甲得於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向乙請求返還。至於甲
付出的代書費用,則無法請求返還。
這說的前提是認為「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可以並存,也就是「解除
契約並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所以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指
得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同本文實務見解與學說二)。
2. 依【交換說】
本說認為所謂損害賠償係指債權人基於契約所能「交換」之全部利益,即
契約標的物之「交換價值」。故本題甲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800萬元。
或者,甲也可以「選擇」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並請求乙返還700萬元
之買賣價金。又由於契約已經解除而溯及消滅,則甲可以依民法第260條請
求乙返還其締約成本(信賴利益)5萬元。依本說的見解,甲的主張會有二
種可能:(1)不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800萬元;(2)解除
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請求700萬元並依民法第260條請求5萬元。此二種選
擇不能並存,只能擇一行使。
這說的前提是認為「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不能並存,也就是解除契約
後,契約溯及消滅,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跟著歸於消滅,取而代
之的是回復原狀加上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不解除契約,就
能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但這種時候就不會有回復原狀或信賴利益損
害賠償的問題。因此在本說下,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
賠償(即學說一)。
3. 小結
「交換說」跟「差額說」是討論民法第226條的損害賠償內容的不同見解,而
「清算說」跟「溯及消滅說」則是討論解除契約效果的不同見解,二者都可
以連結到民法第260條要如何解釋的問題(履行利益說/信賴利益說),所以
這邊讀起來會覺得超級亂(我也覺得很難寫清楚啊囧)。簡單整理一下:
(1)實務見解:差額說+溯及消滅說+履行利益說
(2)學說一: 交換說+溯及消滅說+信賴利益說
(3)學說二: 差額說+清 算 說+履行利益說
※ 編輯: perstoocute (1.161.123.124), 03/30/2019 02: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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