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直指虛擬貨幣業務屬非法 比特幣應聲跌3000美元】
今日(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個部門,與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央宣傳部等十一個部門先後發出通知,更點名指比特幣、以太幣等不應該亦不能夠在市場流通,一如法定貨幣。
消息一出,比特幣即跌3000美元,現於42000至43000美元之間徘徊。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証監會、國家外匯局十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証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9-24-2021/76650
#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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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畫】你聽過國民法官嗎?國民法官2023年即將上路,讓民眾走進法院讓司法不再是冷冰冰的審判,可是街上民眾又怎看?國民法官判人生死,民眾會有壓力不敢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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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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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臺灣焦點】
00:22 美豬開放進口
02:03 突襲短打!央行出手打房
03:20 罷啦罷罷罷
04:43 民法成年門檻下修至18歲
【國際關注】
05:03 衣索比亞內戰
06:36 馬雲出事了?
07:19 脫歐大結局?
08:15 緊急插播!!香港大清算
【趣味集錦】
10:16 一言不合就出門散心
11:11 台灣小阿甘
【溫馨新聞】
11:52 聖誕老人追蹤器
12:52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路寬
|腳本:路寬
|編輯: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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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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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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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表態!若瘦肉精零檢出遭中央駁回 嘉義市府會將提釋憲:https://bit.ly/3bkR8Bi
→藍營22縣市串連公投反萊豬 新北黨團發起目標50萬份連署:https://bit.ly/2LgaT2r
→一圖看懂央行打房重點:https://bit.ly/3bk8SwT
→實價登錄2.0三讀 交易揭露至門牌、禁紅單交易:https://bit.ly/35lQA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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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s://bit.ly/3nsC1Ix
→陸區域限電因抵制澳洲煤?紐時打臉:只是提醒碳時代將結束:https://bit.ly/38s4q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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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6 在 [問題] 民法(出產物及動產附合)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
小妹不才有個民法問題請教大家 > <
就是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 和 民法第811條(動產附合) 的區別??
例題1
甲在乙的土地種果樹 收取權人屬何人??
解答
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 為該不動產部分
故果樹屬土地所有人乙所有 而果實乃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66條乙有收取權
例題2
丙在丁的土地種稻穗 收取權人屬何人??
解答
依民法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故不動產所有人丁取得稻穗所有權 而稻米乃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66條丁有收取權
想問的是 為什麼不能將 稻穗 = 果樹 以及 稻米 = 果實
都用民法第66條+766條解答呢??
民法第66條跟第811條的使用區別(使用條件/限制)為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75.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027054.A.9AF.html
可否請S大詳細說明 或舉例解釋一下 謝謝
剛剛google了一下
果樹題的確有民法第811條之解法 可能就如D大所說 角度出發點不同吧!!
重要成分係指兩物結合 非經損毀或變更其性質 不能分離者
稻穗一經分離土地 就會枯萎 及須經毀損才能使其分離 我想是因為這樣吧
※ 編輯: idkwia (61.230.75.84), 07/05/2015 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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