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袋地通行權】
日前里長向服務中心同仁陳情,說明里內的市民朋友之土地向高公局申請袋地通行權久久未有著落,希望我們幫忙了解狀況。
經現勘該陳情人的土地確符合「袋地」要件,高公局也同意讓陳情人打通道路,因涉及開發行為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有其他意見,導致兩邊公部門單位的文書往來延宕期程,後續服務中心同仁協調後,雙方已達成共識!
《民法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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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袋地之「通常使用」所指為何?
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能為通常之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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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住戶與地主道路通行權的協調會勘
#袋地通行權
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