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位聽眾遇到一件法律問題:
有一天帳戶裡突然多出了8000元的新臺幣款項,後來經銀行通知才發現,原來是別人匯錯帳戶,這位民眾好奇這個時候能不能不返還這筆款項,或是像撿到錢一樣行使民法805條1/10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呢?
謝憲愷律師表示,民國101年報酬請求權已經修法,將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從原先的3/10下修為1/10,以避免造成受領權人過度負擔,也讓拾金不昧的美德沾染過多功利主義的色彩。
另外,為了避免部份情形准許拾得人向受領權人請求報酬或有失衡的情形,立法者也於民法805-1條明訂3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拾得人為公共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的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人7日內未通知或報告、受領權人為中低收入戶等。
若不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形,受領權人無故拒絕支付1/10的報酬,依民法805條拾得人得行使留置權,換句話說,可以不返還拾得的遺失物,用來擔保法律規定的報酬。
但在這位聽眾的情形中,可能無法適用上面所說有關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的規定,因為別人匯錯帳戶畢竟有別於撿到遺失物,不能適用民法805條以下的規定,此時如果拒絕返還8000元,可能會有觸犯刑法335條侵占罪的疑慮,因為該筆款項畢竟不是自己所有之財產,拒絕返還自然屬於侵占自己所有他人之物的行為。
最後,或許有人有疑問,如果一直沒有發現有人匯錯帳戶,後來發現後,財產已經不足8000而無法歸還該怎麼辦?這個時候依照民法182條,只需要返還發現時剩餘的數額就好了,這個短少的數額當然是由不小心匯錯帳戶的人自行負責啦。
總之,在多數情形,匯錯帳戶的情形都是必須扣除必要手續費後全額歸還的,並沒有辦法行使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為避免爭議及觸法嫌疑,還是盡快歸還8000元給著急的失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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