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專責、專業的犯保組織,蘇貞昌院長承諾並支持!」
今天,我在司法施政總質詢,再次向行政院長 蘇貞昌 反映,被害人在犯罪事件受到的衝擊與創傷,以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的迫切性。這需要國家傾注相當的資源,在司法權益、經濟安全、醫療照顧、生活重建等各個面向,有一個專責且獨立的組織,提供符合被害人個別需要的服務。
對此,蘇院長正面承諾:「我們應該以國家的力量、整個社會的力量,來協助犯罪被害人」。
目前的犯保協會,平均僅有 1 名專任人員,就要服務將近 200 個被害人家庭,在人力如此短缺的情況下,法務部長卻仍認為,可以挪用犯保第一線人力,來協助各地檢署的 #反毒、 #反賄選、 #反詐騙等頻繁無效的宣導活動。我們認為,犯保協會的專業人力應優先協助被害人及他們的家屬,也獲得蘇院長的理解與認同。
此外,目前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實務上的運作,甚至出現 #檢討被害人 的情況,先前我們質詢時提到,審議委員會對於性侵案件被害人的補償申請,竟然詢問「被害人當下是否穿裙裝」,認為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等等的討論。
甚至,在過去我們的案件,也曾在申請的過程中,被詢問:「你現在還會難過嗎?」
這些都在在顯示了,缺乏創傷知情的專業人員,將導致被害人受到更大的傷害。對此,蘇院長也表示:「很不合理,而且很不應該」,就像我們過去強調的,犯罪被害補償,是國家對被害人及家屬的歉意與照顧,而不是可憐的施捨與恩惠。
我們認為,以上這些亂象,除了凸顯人員的專業度不足,更與目前犯保的組織架構非常有關係,因為目前犯保協會的董事會,是由高等檢察署的檢察長來擔任董事長,而執行長慣例由董事長指定的檢察官兼任。
但是,檢察官平常的業務已經非常繁忙,他們其實沒有餘力和專業,了解被害人及家屬需要哪些協助。法務部 2019 年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也點出了這個問題,並建議進行組織改造以提升專業自主性。
同樣身為犯罪被害人,面對犯罪事件後的無助與徬徨,我也曾經有過相同感受。我們清楚目前法案及政府仍有所不足,也因此,我們在今年 8 月正式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獲跨黨派 30 位委員連署支持。
犯保的組織與監督,應該在法律位階中明訂,包含董事會代表、執行長及專業人員的資格、遴選與汰換的機制,以健全專責、專業的犯保組織,讓被害人保護及支持服務能夠到位。
對此以上種種,我們很開心能獲得蘇院長的肯定及認同,並且也承諾會努力往「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的方向努力。
感謝蘇院長,願意以國家責任的高度,看見被害人的無助與徬徨。
這是刻不容緩的改革,希望政府能夠盡速推動與落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助理代發布】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今(4/23)日應邀出席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主辦之「台灣,不為人知的一面」-FIDH台灣人權現況報告發表記者會,蕭美琴表示,在台灣簽署聯合國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之後,相當樂見除了政府正式邀請還有民間團體獨立邀請的人權觀察者來台檢視台灣人權現況,這不僅讓台灣人權相關法規及執行狀況...
法務部 組織架構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 妥適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研議
法務部預計在年底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草案給行政院,對於這部草案,我有很高的期待,也希望法務部可以回應社會的訴求;而我近期內也會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希望未來在審查時,可以共同為被害人的權益保障而努力。
為了釐清法務部的修法方向,我今天特別就現行法對於 #犯罪被害人保障不足 、 #機關權責不明 以及 #犯保協會組織架構 等問題,請教法務部蔡碧仲次長;而蔡次長也明確表示,現行法確實有規範不足的問題,這些也都有納入修法討論,希望能提高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
我最後提醒次長,犯罪被害人保護能不能落實,犯保協會的運作佔了很大的因素;所以,法務部應該要儘快進行預算評估,以便修法後可以為犯保協會爭取足夠的預算,真正落實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
法務部 組織架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路以來律師們情緒、心靈上的陪伴,讓我們的關係不只是當事人跟委任律師而已。」
燈泡的事情發生後,第一時間威凱律師就透過認識的朋友聯繫我們,傳達了他們可以提供協助的訊息,之後不只威凱,還有孟秀、宣毅、穩勝等律師,一路上都陪伴著我們,直到現在。
不只是繁複的司法過程,包括其它我們想做的事,像是社會安全網的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權益等等,律師們也都義不容辭和我們一起努力。
更令人感到溫暖的,是這一路以來,情緒、心靈上的陪伴。
每一次開庭,對我們而言其實都是再一次的揭開傷口,律師們因為理解這樣的情緒,所以在很多細節小事上,他們格外地細心;每次開庭後他們情緒上的陪伴,也讓我們的關係不只是當事人跟委任律師而已。
宣毅律師是我的學弟,加上後來知道,他也曾是犯罪被害人家屬,或許是因為這個原因,每次他都會特別關心我和先生的情緒與狀況,也在平時生活裡,持續關懷我們,他的關心很貼近被害當事人的需要,不只司法,也從各方面都細心對待。
記者會上,律師代表團表示,公民社會最在意的通常都是被害者,但我們的制度到底提供給被害者什麼樣的資源?事實上是相對的少。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者保護協會隸屬在高檢署底下,其實在第一線上,人力是非常不足的,而且似乎非常仰賴社會公益人士;第一線的人員都非常辛苦,所以我們在討論改善犯保制度時,是希望可以讓支撐被害者的組織人員,可以有更多的資源、更多的照顧。
若讓一般不熟悉被害者業務的工作人員到第一線接觸被害人,常常會造成對方的二度傷害,舉例來說,一個犯罪被害事件發生時,犯保可能會跟檢察官一起,跟被害者講說,其實我們有一些補償金提供給你們;可是當去討論領的事情時,你會發現,領多少錢、怎麼領,這裡面會提到很多扣除額,甚至會檢討說,被害者是不是與有過失,對犯罪發生,被害者本身是不是也有問題。
這個過程很像是在檢討被害者。
政府的好意,卻因為操作的人不熟悉如何溝通、不知道如何保護被害者,反倒是在政府想要幫助被害人的過程當中,二次傷害了被害者。我曾在犯保的一路相伴計畫中,很明確地瞭解到,政府的好意完全在這個事件當中,變成傷害被害者的另外一次動作。
我們認為,給予犯保這個組織架構更多的資源,讓第一線人員能有更充足的訓練、更充足的人力、更多不同的觀點,可以立即幫助到犯罪被害者。
我們必須再一次重申,現在在第一線照顧這些被害者的志工、這些第一線人員,是非常辛苦的,有時候他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可能是欠缺專業,可能欠缺資源或經費,所以他們常常很熱心想要做,但是辦不到,然後感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挫折。
這件事情急需要中央層級的立法委員、行政院的人員、法務部的人員來共同思考我們的下一步。
直到現在身份上的轉變,從犯罪被害人,成為了進入立法院的民意代表,我很感謝這一路上這幾位律師的陪伴,未來,我們還要一起努力,持續推動那些我們一直努力的事。
法務部 組織架構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助理代發布】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今(4/23)日應邀出席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主辦之「台灣,不為人知的一面」-FIDH台灣人權現況報告發表記者會,蕭美琴表示,在台灣簽署聯合國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之後,相當樂見除了政府正式邀請還有民間團體獨立邀請的人權觀察者來台檢視台灣人權現況,這不僅讓台灣人權相關法規及執行狀況與國際接軌,也是非常寶貴的機會。蕭美琴說,國際人權專家前陣子來台檢視我國人權狀況後,給予我國七、八十項具體的建議,FIDH今天也非常用心的提供完整人權建言,有些問題目前也正在處理,包括內政委員會在本週將處理的國籍法及入出國移民法,修法工作都持續進行。
有關國際人口販運的問題,蕭美琴說,台灣近年來雖然通過了人口販運的防治專法,執行狀況雖獲肯定,但仍有改善空間,也是國際人權專家將持續關注的。此外,包括歐盟國家長期所關注的死刑問題,蕭美琴則是認為,目前國內雖未取得共識,但政府卻非常被動,不願與社會主動對話溝通,造成民眾長期的偏見與恐慌。至於尤美女委員長期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積極推動的國家體系內人權組織架構,她認為在架構未充分建立之前,相關責任都是落在各部會,如勞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權責機關,對此,立法會人權小組將持續關注。
最後,蕭美琴重申,台灣作為與國際接軌,且自認以人權立國的國家,應該持續與國際人權團體溝通對話,同時歡迎他們所指正的立場與建言。此外,她也提及本週將審議的移民法中有關外籍人士可以參加台灣合法的請願及集會活動,就像前陣子外籍人士何丹霖欲參加台灣的環保遊行,遭禁止入境的案例,她認為這絕非單一個案,而是我國法律無法與國際接軌的缺失,台灣既然要國際化,就必須更開放、更包容的接受國際人士關心並參與台灣各領域的公民運動,使台灣的人權狀況提升到最進步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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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位於法國巴黎的國際人權聯盟(FIDH),於去年11月派出3位代表(FIDH前副主席Danthong Breen、印尼非政府組織KontraS研究員Kencana Putri、FIDH亞洲部主任David Knaute)來台進行10天的調查任務,訪台期間密集與台灣官方代表、民間NGO組織進行訪談,希望能透過這次任務,讓國際社會更全面了解台灣人權的現況與挑戰。歷經3個多月的撰寫、持續觀察與修正,這份台灣人權現況最新的英文報告『The Hidden Face of Taiwan』,今天正式對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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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為中華民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本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特區內,與司法院為鄰,隔重慶南路與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相望。除本部之外,法務部另轄調查局、廉政署、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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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analysis5566 (101.136.54.24 臺灣), 11/23/2022 12:28:45
: → suntex01 : 幹..檢察官沒拿軍法來起訴也是瀆職. 11/23 12:29
:
: 起訴很多罪
:
: 軍方人士告訴《中央社》記者,向德恩目前已遭停職,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後續若遭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判刑確定
: ,且未被宣告緩刑,將被汰除且無法領取退休俸;另外,針對疑有其他軍官涉入,國防部
: 及檢調目前正在清查中。
你看看這裡面有哪條是陸海空三軍刑法?
也難怪之前一堆共諜關不到幾年就被放出來.
看看第17條第二項,
軍人為敵從事間諜活動, 只有兩種刑期, 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跳過軍法不用,只用平民的刑法不是瀆職是什麼?
法務部還不出來管管底下混吃等死的垃圾.
第 1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
地理者。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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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6.56.31.179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669179568.A.56D.html
陸海空軍刑法中華民國國會訂的.
你閱讀有問題?
陸海空軍刑法不是法律了?
檢察官不按法律起訴不是瀆職是啥?
自從洪仲丘事件後,平時是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負責的.
不然我幹麻拿出來講?
幫你查好了.
第 10 條 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有哪個檢察官有那個卵蛋敢跳出來說中華民國沒有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對峙?
※ 編輯: suntex01 (66.56.31.179 美國), 11/23/2022 13:09:48
這個跟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對峙的客觀事實有什麼關係?
※ 編輯: suntex01 (66.56.31.179 美國), 11/23/2022 13:14:51
有規定起訴不能符合要件的通通用上嗎?
現役軍人犯法跳過軍法...這邏輯不錯.
※ 編輯: suntex01 (66.56.31.179 美國), 11/23/2022 13:16:53
來看看 14條 15條這兩條還包括預謀犯.
跟我說沒比較好用?那個法律系畢業的要講出來給人笑?
第 14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 條
以暴動或勾結外力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中華民國司法架構來說,大陸地區算不算武力對峙團體該留給法官去認定.
除非法務部有特別下指示說不算,否則我相信以客觀事實沒人敢說不是.
軍法絕對重很多.
解釋的不三不四的.
不明確不代表不能用...
裡面還有其他法可以用.
我只是舉一個.
間諜這概念有不確定?
他只不過沒特別定義並不代表不確定.
這邏輯要搞清楚.
拿了錢然後寫效忠書這不叫間諜?
日內瓦公約是不保護間諜的.
※ 編輯: suntex01 (66.56.31.179 美國), 11/23/2022 13:40:19
是國會想加強,事實上是畫蛇添足.
沒人要求檢察官以求處死刑.光是一個無期就夠用了.
其他可以再加上去.
要是辯方拿來攻防,檢察官是該準備好佐證.
客觀事實也是需要有證據去建立的.
還是現役軍人.
加上本國政府近年來的建軍假想敵是誰還不夠?
是阿...所以我會拿這出來講,就是覺得所謂法界人士的分析只是給此案檢察官開脫.
這案子是現役軍人又不是退伍軍人...
※ 編輯: suntex01 (66.56.31.179 美國), 11/23/2022 13:56:23
說真的,法官怎麼判,怎麼自由心證,沒人能控制.
但身為檢察官,符合要件的法跳過不用,那就是檢察官無能或瀆職.
我要回到原點,現役軍人被敵方吸收,收受敵方資助,你跟我說沒軍法可判,是把民眾白癡?
無能? 偷懶? 瀆職? 我只能想到這些.
上面有人貼過了.狗屁倒灶的見解跟分析.
現役軍人被敵方吸收,結果軍法判不了?你信嗎?
你可以看上面我放的第14,15條.預謀勾結都有包括在裡面.
而且被敵人資助吸收算不算當間諜?
第 14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 條
以暴動或勾結外力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上寫承諾書算不算預備或陰謀?
你看看20條怎麼寫.
第 20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規定一定要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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