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10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C5elYrub-00 明報社評 最近香港社會對司法公正和獨立,有很多議論,部分法官更被冠以不同顏色,有黃有藍更有紅。法庭是講法律和證據的地方,公眾有權對司法機構已判決的案件表達意見,若有人認為法官的具體處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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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的原則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配偶 #不願行房 也能成為 #離婚事由 嗎?
有名男子與越南籍的妻子結婚3年多,期間妻子不斷拒絕與他行房,甚至還直接離家出走,丈夫在徹底心碎後決定 #訴請離婚,儘管妻子聲稱是丈夫刻意與其分房,離家出走只是想挽回丈夫,然而她的說法卻被自己傳給丈夫的訊息打臉,在離家過程中,她曾傳送訊息表示不想離婚,因為離婚後就會失去 #居留證,無法待在台灣,這樣的訊息也被法官認定妻子早已無心認真經營婚姻,只是為了個人目的才想要維持這段關係,因此判准雙方離婚。
除了妻子不願行房以及離家出走外,會讓法官判准離婚的原因還有妻子的訊息透露出無心經營婚姻的念頭,綜合了各項因素才會讓法官認為雙方都不願再繼續維繫婚姻,並非只有不願行房這項因素。
那麼在實際的判決當中,另一半不願行房是否真的可以成為訴請離婚的事由呢?
實際上是 #可以 的喔!
畢竟婚姻關係的建構與維繫是建立在夫妻雙方 #互信互愛 的基礎之上,除了這點以及要 #共同維持日常生活 外,在精神、肉體等方面也都是需要有持續性的維持,如果另一半自結婚後皆拒絕行房,對於婚姻關係的維持而言可能會有相當的傷害,因為夫妻之間除了日常生活的相處外,性生活也會是彼此間一個維繫關係的方式。
最高法院也曾有過類似的見解,認為另一半若毫 #無正當理由,刻意去拒絕行房,對於婚姻關係的維繫將會極為困難,因此認定拒絕行房也屬於難以維繫婚姻的重大事由。
雖然行房是婚姻關係中的一部份,但律師要提醒,並不是夫妻就能夠去 #強迫 對方發生性行為喔!
假如對方身體不適,還是要多加體諒,尊重對方的 #身體自主權,不應該去強迫對方發生肉體關係,因為這不僅是非常 #自私 的行為,更會造成另一半對你的信任受到毀滅,既然是夫妻,就要懂得相互尊重,這樣才會是維繫長久幸福的重要原則!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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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的原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的性別我決定,我的身體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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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跨性別者小 E 向戶政事務所要求,希望能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改為女,但卻因為缺乏「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而遭到戶政單位拒絕。不過,在昨天出爐的訴訟結果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 #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以及 #法院的事實調查 等理由,判決跨性別者小 E 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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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非常感動,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律師們的努力之下,讓台灣的性別平等道路上,再度走到了另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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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辯護律師所說的,法官在做出這樣歷史性的判決時,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許多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卻都因法律缺乏或行政部門怠惰,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不被落實跟保障;這樣的判決,明確認定了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要強制動手術,是違憲的、缺乏法律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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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函示duck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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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政部在 2008 年頒布的函釋大有問題!判決書中提到,這項函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官更直言,「沒有合憲的行政規定,沒有遵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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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際,2017 年歐洲人權法院就認定,法國要求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世界上也已有 30 個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早就將手術從變更性別的條件中移除。
⠀⠀⠀⠀
反觀台灣,當國際間都在檢討改進跨性別者的換證規定時,內政部卻自顧自地沿用 2008 年的函示,對於民間團體長期的訴求、社會大眾對多元性別態度的轉變,毫無反應,甚至,變相成了跨性別族群身上的沈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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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伴侶盟的記者會中,律師沈痛呼籲:「本案是個敲門磚,贏得指標性的勝利,但是如果內政部像跨國同婚一樣不願變更違憲函示,一個個當事人就必須透過一件件訴訟爭取權益,只是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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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在此呼籲內政部,請重視本次判決,撤回這則違憲函示,讓跨性別者獲得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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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友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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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判決新聞出來之後,引來了許多不是那麼友善的言論,這些語言,其實都是來自於對跨性別族群的不理解,當事人小 E 也因為這樣的壓力,而無法親自站在鏡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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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透過文字傳達的心聲,值得你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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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性別的過程中,我們一直在尋求溝通、接納,這次的判決結果,幫助了像我這樣的人,在未來還沒有動手術,或在動手術的計畫時,走得更順利。希望可以藉此消除大眾的偏見,希望跨性別者不要在群體中,再度成為被另眼相看的人。」
⠀⠀⠀
先天性徵與性別認同是兩件事,不應強制綑綁。這次的判決結果,是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里程碑,希望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你我,都能不吝惜聲援的聲音,一起努力,直到每位跨性別者、每個人,都能不被另眼相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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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在未來,台灣可以不只是亞洲同志的燈塔,更能成為亞洲跨性別者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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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友善,成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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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次恭喜小 E 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加入女性同胞的行列!
法官判決的原則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10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C5elYrub-00
明報社評
最近香港社會對司法公正和獨立,有很多議論,部分法官更被冠以不同顏色,有黃有藍更有紅。法庭是講法律和證據的地方,公眾有權對司法機構已判決的案件表達意見,若有人認為法官的具體處理有問題,又或懷疑存在系統性的偏頗,亦可依程序投訴,然而若僅因為個別裁決不合個人政治喜好,就給法官定顏色分立場、肆意人身攻擊,則大有問題。法官審理案件,必須堅守法律專業,秉持公正中立原則,不能有實質偏頗,又或表現出存有偏頗的觀感。司法不能為政治立場服務,司法制度被任何一種顏色控制、偏離公正原則,都是法治的災難,絕對不能讓這種情况在香港發生。香港社會撕裂,反修例風暴以來,司法機構面對大量涉及政治和暴力的案件,法官如何處理,不同政治陣營都密切緊盯。
蘋果頭條
日前一名12歲女童到旺角買顏料時,看見手持盾牌及警棍的警察,欲快步離開現場,豈料被一名防暴警正面撞飛後,繼而被約3名警員以膝壓等方式制服。報道一出,許多網民質疑警方處理手法,亦紛紛認為由蕭芳芳成立、打正旗號保護18歲以下兒童的「護苗基金」為何沒為該女童發聲!?身為「護苗基金」會長的蕭芳芳沒為事件發聲,連日來毫無「音訊」,不過她今日卻出現在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官方FB,張建宗留言稱前日到訪檢測中心偶遇蕭芳芳,更貼出一張與滿臉笑容的蕭芳芳手踭互撞代替握手的照片
東方正論
政府抗疫其中一場重頭戲,全民檢測新冠病毒,未推出已引來不少質疑聲音,專家紛潑冷水,反對派更為檢測扣上「送中」帽子,市民的反應亦未像預期中踴躍,這「全民」兩個字做不到,政府又一次雷聲大雨點小,而且疑因為「未夠數」,再度延長計劃三天至下周一。整個檢測計劃由本月初展開,至昨天推行了九天期間,約一百四十二萬人於全港各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採樣,人數未夠全港兩成人口。而檢測所發現的隱形患者,暫時為十九人,包括昨日其中一宗,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指,確診個案數字不多,是一個好現象。這句話聽在市民耳中,實在是莫大諷刺。
星島社論
中美兩國關係緊張敏感時刻,由美國政府持有的南區壽山村道豪宅,經過連月商討後於昨日落實出售,美方指在審議多份標書後,已接納一家財團的標書,並將於今年底完成交易。據悉成交價約二十五億,每呎樓面地價約五萬二千元。美國駐港領事館發言人回覆本報時稱,南區壽山村道三十七號項目於七月底截標時,接獲多份標書,最終接納其中一份標書,將於今年十二月底完成交易,並已把有關消息通知落選的財團。發言人並強調,今次交易是「純粹商業決定」(purely a business decision ),而獲得的資金,會投放入美方於本港持有物業中,同時對領事館的運作不會構成影響,另外,美國政府相關部門,會定期檢視海外的物業,作為全球資產再投資計畫的一部分。雖然項目落實售出,但美領館未有透露中標財團身分、以及實際標價,而負責招標的世邦魏理仕,其發言人指將於今日公布標價。
經濟社評
港府與11國磋商建立旅遊氣泡之際,台灣昨將本港改列為中低風險地區,商務客入境檢疫期縮至7天,無疑是個好消息。惟疫下建立旅遊氣泡非易事,港府除積極清零外,更要汲取中外經驗,在落實計劃時須宜緊勿鬆,方能重建旅客重臨和港人外遊信心,氣泡才有望愈谷愈大。商經局局長邱騰華昨表示,正接觸11國磋商旅遊氣泡事宜,其中5至6個感興趣,與日本和泰國的商討已進入衞生部門接觸階段,大家仍要考慮彼此的檢測標準,以及能否互認檢測安排等問題。即使落實措施,都可能有不同限制,有機會一程兩檢,即離境和抵埗時都要做檢測,意味全程可能要做4次檢測,才能縮短隔離日數。
法官判決的原則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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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 #中國國民黨 #還錢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54 什麼是不當黨產?
02:35 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
04:05 中國國民黨的反對理由
05:41 大法官第793號解釋
07:48 解釋完了,然後呢?
08:29 我們的觀點
09:40 提問
09: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https://bit.ly/3lMQvTN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摘要 :https://bit.ly/2Gq72wZ
→司法院臉書 圖說釋字: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64122188592917
→一起讀判決-什麼是黨產條例?:https://bit.ly/3jGj03L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https://bit.ly/2ERNGjS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https://bit.ly/3bmUmlJ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三:平等權、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https://bit.ly/3bra7Ir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ERk5a8
→黨產解密:https://bit.ly/3505Dr9
→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wiki):https://bit.ly/3jHAHjo
→台灣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國民黨家底恐大縮水:https://bit.ly/3gZ5lmx
→中國國民黨KMT-【多數暴力通過違法違憲惡法 民進黨讓台灣民主沈淪】:https://www.facebook.com/mykmt/photos/a.150164682972/10154338138842973/?type=3
→中國國民黨-【Q&A 魔鬼藏在細節裡 掐生掐死都由你】不當黨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hXVUVV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藍營:台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https://bit.ly/3gTSBxQ
→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國民黨:大法官喪失獨立性:https://bit.ly/3hWtag7
→中央社-黨產條例釋憲專題:https://bit.ly/2QRMu2s
→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憲法守護神大法官淪民進黨附隨:https://bit.ly/2Z1droB
→黨產條例合憲 黨產會: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https://bit.ly/34ZiZ6Y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2SXl1x
→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https://bit.ly/2EYaRsr
→黨產就像是魔戒!三張圖搞懂藍綠的黨產到底剩多少:https://bit.ly/2ET1Voz
→追討765億不當黨產 全卡在行政法院:https://bit.ly/31RAvrK
→劉昌坪專欄:黨產條例與法治國原則孰輕孰重?:https://bit.ly/3jMz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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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的原則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或大力干預)戰略資產(例如能源、銀行、媒體)相對普遍,卻局限了由下而上商業行為的創富空間,也更容易以各國「潛規則」運作。
普通法則非常重視案例判決,由司法獨立的法庭,根據實際情況,理解同一條法律的立法原意,法官無形中有了創法、釋法能力,獨立性大得多、也不用理會來自行政機關的「指導」。而且普通法案例可以跨國援引,無形中服膺一定國際規範,商人即使缺乏頂層關係、不了解國情和內部資訊,也傾向相信行普通法的地方,可以公平保障他們的權益、合約精神和產權,整個營商環境尊重大市場、小政府原則,融資自然較易。遇上金融風暴時,大陸法地方習慣動輒「依法」國家干預、接管、托市,普通法地方則傾向以證卷規管、協助市場、法律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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