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獲港府資助 員工或需要宣誓】
今日(9月20日)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問關注公帑資助或申請政府基金的企業,其員工是否亦要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之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出,香港國安法列明,港人就任公職時應當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作為公職人員需要承擔擁護《基本法》之責任,政府正研究宣誓和簽署聲明涵蓋至其他公營和法定機構的範圍,適當時候會公布。
聶德權提到上年度公務員辭職比率不足2%,即逾三百人,雖然比再上一個年度增加,但不能完全歸咎於宣誓。他又透露,目前有兩個公務員因未簽署聲明,而未完成聘任安排。
全文:http://passiontimes.hk/article/09-20-2021/76520
#公務員事務局 #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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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機構公營機構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認真負責說真話就要被懲處?】
阿賢今天下午三點半收到陳情,是關於北港替代役男被公所與縣府相關單位欺壓的事件,事件發生情況如下:
👉從5/19三級警戒命令開始,鎮長、里長持續在北港鎮公所秘書室內(秘書室為玻璃門,任何民眾都可看見鎮長、里長的所作所為)抽煙、泡茶、未戴口罩聚集。
▪️ 6/3當事人拍照並投遞雲林縣民信箱檢舉。後來,雲林縣政府曾來電告知會「勸導」,並寄了一封北港鎮公所非他們所管轄,要當事人再自己向北港鎮公所投訴的「結案」信件。
▪️ 6/15當事人再發信至雲林縣衛生局、雲林縣政府政風處檢舉。
▪️ 6/15當天衛生局回信表示「本局將盡速釐清偵查辦理」。
▪️ 7/6上午 因遲遲未收到衛生局、政風處回應,當事人直接於秘書室內直接勸阻劉厝里里長李建昇、扶朝里里長姚水評不應在公所內抽煙,並於當天晚上八點將此事公開於PTT論壇。
▪️ 7/20當事人收到「懲處案」公文,並要求當事人7/23到雲林縣政府說明。
迄今,政風處依舊沒回應。而衛生局在6/15回了一封信之後,亦未再回覆偵查辦理的進度。
🔶陳情人表示:
今天有向民政課蔡向榮課長詢問,為什麼對他懲戒的三點內容,明明有明顯不合事實之事項還能被陳列上去,科長回覆他說難道「你能說別人,別人不能說你嗎?」對於這樣的回應真的讓他感到失望的,再問課長提報懲戒的適法性、正當性,難道這些資訊不應該謹慎篩選、調查後,再往上提報嗎?役男真的可以因為身份的關係而被隨便對待嗎?然而課長卻像不成熟的大人回覆他這類沒有建設性的情緒性氣話。
#北港鎮公所已違反《菸害防制法》及《傳染病防制法》
#縣府卻毫無作為
《菸害防制法》第15條提到「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公家機關卻帶頭違法做了最壞示範。而在三級警戒仍未解封之際,公部門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規定,在公所內不戴口罩抽菸,製造防疫破口。而雲林縣政府卻對上述兩案毫無作為,迄今未給當事人明確的回覆。
#懲處倒是來的很快?
在民政處的懲處公文中提到「蔡員不滿公所抽菸及未戴口罩,應循法定程序檢舉,竟任意至網路散播傷害該所及長官信譽之言論,言行已超過自身職務應負之職責」。
阿賢想請問,當事人寫信到衛生局檢舉,哪個步驟違反了法定程序?而今天北港鎮長、地方里長違法情事確鑿,是可受公評之事,請問哪裡傷害了名譽?更荒謬的是,衛生局至今已經一個月沒有回應當事人偵辦進度,但懲處公文倒是處理得很快速。
#阿賢心內話
任何在雲林縣服役的役男們,是國家派來協助我們公務的,他們也是別人家的寶貝,他們認真做防疫工作與提醒長官,哪裡有錯了?為什麼用這種方式欺壓認真的役男們?換成是你們的親友被這樣對待,你們會舒服嗎?另外,在三級防疫期間,本來就該按政府的規定進行辦公,為什麼鎮長與里長就可以不遵守規範?若疫情爆發,請問如何向民眾交代?管理役男的民政處又向該蔡姓役男說請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然後周五要叫他到民政處做懲處的說明,還有衛生局、政風處至今尚未回覆這位蔡姓役男的調查結果的信?是否有官官相衛,互相包庇之嫌?
阿賢在此呼籲:
🔸這種惡質的官場文化應該要遏止
🔸所有役男的權益不該受損
🔸請莫成為防疫破口
法定機構公營機構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國私立兒少安置機構與國家依法委託安置18歲以下兒少的契約關係,長期以來有權責不相符、公私立委外安置服務既不同工也不同酬、少年跨縣市安置人球等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此點我在民間時即透過研究案、修法、社福績效考核等方式持續關注,無奈在國家政策投資不足且缺乏願景的狀況下,進展仍十分有限。
而隨著近幾年勞基法二修,實質保障社工等基層人力的勞動權益後,受到最直接衝擊的便是民間安置單位的行政經營成本增加,在國家對於民間兒少安置機構長期低估合理安置服務成本下,國家非但沒有扛起應有之責任,反而長年坐視各級政府內部成本外部化,無視於機構安置對象已經十分複雜,亟需專業人力及團隊進場方能保障安置兒少權益,其增生之經營成本對於原本募款能力不佳的中小型機構更是雪上加霜,大機構也被高度檢視過去自給自足背後是否實質保障助人專業者勞動權益,導致衍生出近幾年機構回捐或任意資遣或拒收個案或挑個案等爭議問題。
在這場參與質問的會議中,我就過去在民間參與視角,提出報導中有關於針對兒少安置機構進行分級分類之建議,並要求衛福部應有機制與民間團體進行實質精算需委託安置之兒童少年,其基本生活需求及其他生涯轉銜必要之社會支持成本,而不是現行只有納入基本生活費用、學費及醫療費用即認為合理,甚至目前為止司法少年之醫療成本也未被納入,皆由機構自行吸收。我必須說現行私立機構安置成本從未被合理檢視與檢討評估是問題根源之一。
有鑑於目前最大爭議點在於各級政府現行委託經費並未承擔機構的行政成本,導致機構必須運用各種手段透過募款來支應相關支出。如要解決相關爭議,勢必要面對未來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應將安置個案對象分類、機構進行分級,重新釐清如何制定出符合CRC標準及專業分工的委託安置費用,不能再無視於現行各機構混合收容安置對象造成同工不同酬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應重新確認哪些法定服務委託項目是國家要尋求公私協力,哪些應該要由國家扛起責任公辦公營,勿再和稀泥。另外公私協力部分,我也建議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設計相關審議與輔導管理機制 ,讓民間團體、服務使用者等利害關係人有公開透明參與契約訂定之機會!!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0日電)監察院今天說,曾就兒少安置業務糾正衛福部,但並未根本解決,衛福部長陳時中為此5日到監察院接受質問。陳時中說,會與地方合作,重新檢視安置的成本,並建立分級分類制度。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監察委員王幼玲及田秋堇調查並糾正衛福部「法定服務如保護性業務,特別是兒少安置,是多重需求司法、社福兒少最後的處遇場所,需要高度人力投入。目前『兒少安置業務』以服務個案數計算委託經費,卻不符成本;補助部分人事經費杯水車薪,工作人員招募困難,安置機構無以為繼。國家應承擔照顧弱勢兒少的工作,卻因為要節省成本,轉嫁責任給委外補助團體」等案。
多位監委請衛福部重新計算安置的合理成本、依照安置兒少不同的照顧需要,建立分級分類制度,確立機構的照顧能量,建立應有的照顧標準,不因所處縣市財政寬裕與否,而遭到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