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8期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藉由最高法院之一則判決,分析其歷審之見解,聚焦在法人侵權責任之建構與分析,首先說明傳統之法人侵權責任,而我國學者在探究法人侵權責任時,時常比較德國法上往來義務之立法例,侯英泠老師亦對此有所論述,比較德國民法上之規定。詳細論述說理之後,回歸判決案例事實說明,評析判決見解,完整敘述了法人侵權責任之各個面向與學說、實務以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值得讀者仔細閱讀,必有豐富收穫。
✏關鍵詞:法人侵權責任、往來義務、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組織義務、契約保護義務
✏摘要:
被告乙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4日聲請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核發對原告甲之支付命令,經桃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支付命令向原告戶籍地為寄送,並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惟原告甲自99年4月起已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之事實,桃院並於99年5月3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被告乙並於100年11月17日、101年7月9日寄送繳款通知單於原告甲三重之實際住所地,原告甲重申並未申請過信用卡,並要求乙銀行提出事相關申請及刷卡紀錄。
✏試讀
🟧傳統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則因法人行為能力之擬制說與實在說而有不同之見解。依擬制說,因法人本身無行為能力,自無侵權行為能力;反之法人實在說,認法人有行為能力,亦有侵權行為能力。依目前學說通說與法院實務,皆採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其代表人以代表法人地位為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而且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之法人實在說,亦適用於不具法人格之團體。
🟧德國往來義務立法例之參考
國內學者建構往來義務,主要參考德國侵權責任之發展,因此本文在此大略介紹之,讓德國往來義務之輪廓更加清晰化,供臺灣未來往來義務建構之參考。首先觀察德國侵權責任之往來義務發展,應同時對照契約法上保護義務責任類型之發展,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是一致的,契約法的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en)的注意義務內容,大致自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導出,因此在實務上,如果違反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同時也會成立契約法的保護義務之違反,兩者屬請求權基礎競合關係。由於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一致,因此,對於固有利益之保護義務應建構在契約法還是侵權責任法,屬德國過去立法技術與學說爭議之點,隨著2002年德國新債法新修正德國民法第241條第2項後,此爭議也塵埃落定,但兩個責任類型之發展也各自完善,而有請求權競合之關係。
🗒全文請見: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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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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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競合關係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一題答案很長…慢慢看!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8:您在這裡區分的「軍事佔領機構A」是否等於當時的「行政長官公署」?而「同盟國X」是指ROC政權?但現在X已經將A併入自己的政府組織而在形式上不存在,那麼現在可以說具有佔領台澎權限的就是X嗎?
亦即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是受《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台澎的軍事佔領機構?
但是它又同時身為中國流亡政權,若是它與中國代表政府PRC政權簽訂任何協議,法理上都不會改變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狀態?
例如說,ROC宣布接受PRC的一國兩制,改制成為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這樣盟佔是否即中斷,台澎人除了抗議,只能等待同盟國成員國再次介入,重啟盟佔?
-
A218: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1.X是在「行使」佔領機構A的權限。X不會因此「具有」佔領台澎的權限,它只是在「行使」具法律上權利的機構A的權限。
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曹操自己不會變成天子。
2.ROC政權「在台澎」一直都是在《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安排下,代表盟軍受降,並成立、運作盟軍佔領機構的角色。
3.一個人可以有多種角色,你是你爸媽的兒子,也可以是為公司管理公司車的員工。你不會因為自己耍白目跟自己的混帳兄弟約定好要把公司車交給你那個混帳兄弟,就讓公司車不再是公司車,你為公司管理公司車的關係也不會因此而消失。
盟佔關係始終存在,沒有中斷問題。
台澎始終是盟軍佔領地,也不會因為被編入成為「PRC的台灣特別行政區」就變成PRC的領土而失去盟佔地的法律上地位。
不要說什麼「ROC 宣布接受 PRC 的一國兩制」了,ROC政權不是早就把台灣納入它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範圍裡?不是在 1945 就把台灣納為一省?
台澎是盟軍佔領地的狀態並沒有任何改變,盟佔也沒有結束、沒有中斷。
我覺得你一直在「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狀態」這個地方打轉,想盡辦法在找例子企圖要去否定「台澎的地位未定/盟佔」的狀態。
但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
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政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延伸閱讀❤️
👉🏻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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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58 【香港為什麼會突然開始修訂《逃犯條例》?】
02:00 【什麼是「引渡」?】
03:31 【兩岸三地之間的引渡狀況】
04:45 【對於本次《逃犯條例》的各種意見攻防】
07:52 【《逃犯條例》修訂通過之後,對臺灣有什麼影響】
09:11 【我們的觀點】
10:54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引渡法 :http://bit.ly/2IbSDD7
→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http://bit.ly/2WE1S7F
→ 情O網 AV01 響應反送中,香港伺服器 11 號晚間加入罷工!:http://bit.ly/2XFzVJh
→ 蔡英文 Tsai Ing-wen 貼文:http://bit.ly/2XDVYA9
→ 蔡英文 Tsai Ing-wen 貼文2:http://bit.ly/2F3pl7q
→ 蔡英文 Tsai Ing-wen 貼文3:http://bit.ly/2XE5qmU
→ 蔡正元 貼文:http://bit.ly/2wQdTrA
→ 美國務院關切港反送中遊行 中國:這是國內的事:http://bit.ly/2MHwbpq
→ 陸委會:逃犯條例有威脅 即使通過也不同意移交:http://bit.ly/2XAkH8l
→ 香港反送中遊行 郭台銘:一國兩制失敗:http://bit.ly/2KJepji
→ 西班牙引渡台灣94名詐欺犯到中國 法務部:強烈遺憾:http://bit.ly/2MKpDXg
→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http://bit.ly/2wPSYoq
→ 引渡法 維基:http://bit.ly/2F21o0o
→ 一國兩制 維基:http://bit.ly/2IaAMMz
→ 司法管轄權 維基:http://bit.ly/2Kju6OP
→ 2016年臺灣詐騙集團成員涉嫌電信詐騙案:http://bit.ly/2XHlp3F
→ 【Q&A】臺灣人為什麼要關心香港「送中條例」?因為連過境香港都危險!:http://bit.ly/2KG6GCx
→ 中國說你有罪就有罪!香港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怎會有臺灣人支持統一?:http://bit.ly/2KcF603
→ Extradition Law Amendment in Hong Kong - Threat to Personal Safety and Freedom:http://bit.ly/2RcRSML
→ 《報導者》以影像留住台灣的1095個日子:http://bit.ly/31rgUfL
→ 香港修改「逃犯條例」將可引渡到中國,6個QA搞懂和台灣人有什麼關係:http://bit.ly/2KbyWgQ
→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台灣人在國外犯罪,遣送至中國?引渡和遣返有什麼不同?:http://bit.ly/2WzkFfE
→ 逃犯條例:中港擬互相移交嫌犯的種種憂慮:https://bbc.in/2F7aBo6
→ 逃犯條例修訂爭議發酵:香港市民醞釀罷課罷市:https://bbc.in/2Radeu6
→ 香港《逃犯條例》修訂:立法會示威現場發生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https://bbc.in/2WALzUi
→ 艾未未:「若逃犯條例得到通過,每個港人將面臨危險」:https://bbc.in/2WAuzTb
→ 《逃犯條例》:末代港督彭定康指修訂有損香港聲譽:https://bbc.in/2X0sy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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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 ( 修訂 )
條例草案》:http://bit.ly/2IdTL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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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http://bit.ly/31BQN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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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傳媒 逃犯條例 :http://bit.ly/2Kdd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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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事業機構為因應募兵制轉型,提出新設保全事業可能性,惟目前民間保全公司大部分是由退伍軍人經營,未來退輔會成立之保全公司夾大龐大資金與資源,其資源不對稱,恐影響既有民間保全公司,有與民爭利之虞。務必考量競合關係。
副主委:輔導會新設保全事業仍在紙上作業階段,未來可能採參與投資現有保全公司方式。另外,暫行條例有明文規範退伍軍人團體承攬具特殊性、機敏性業務之標準,輔導會絕對會謹慎評估。
▶目前營區守護工作由憲兵擔任,而高雄海軍基地由陸戰隊擔任,日前曾傳出裁併撤除消息,本席認為上述兩者有存在必要性,符合我國防不對襯戰力需求,若未來他們的任務部分被保全事業取代,勢必對軍力結構造成衝擊。且民營官股保全公司,保密規範不若現役軍人,有嚴謹報備、政風、保防之規範。尤其守位站崗人員可知悉營區維修廠商、副食品廠商,絕對會對保防措施帶來影響。退輔會允宜針對規劃新設保全公司之招募標準、法律責任、承擔義務有清楚規劃與配套,做好保密工作。
副主委:推行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0條,規範涉及特殊性、安全及技術業務,國防部會依個案認定,同時未來會訂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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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立法已延宕許久,歷經十四年了,鄭麗君認為目前送進立法院審議的版本卻像是不處理主要部分、被嚴重刪節的結果,在政府內外的利益團體強烈遊說下,變得支離破碎。鄭麗君引用奧地利聯邦博物館法來凸顯我國博物館法的缺失。
鄭麗君舉例故宮博物院是否適用於博物館法,故宮必然是一間博物館,但在行政院組織法第八條的基礎上,另外訂定故宮博物院組織法,因此,就會造成故宮可能選擇性地適用。
鄭麗君要求,對於博物館與各級公立博物館的關係,尤其是法律適用上的「法規競合」文化部該如何處理,以及故宮對於故宮組織法與博物館法的關係,文化部更應該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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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理上可分為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等類型。其中補充關係,係指 ... 法條競合與「吸收犯」,均僅成立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犯罪之不法與罪責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