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50的網紅香港喵喵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喵燈熱話 #保險 #陪審員 保險,在#法律 和#經濟學 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 。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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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の成功と失敗 敗者の回顧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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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党、不売、不私、不盲」は貫かれたか
李怡氏は香港を代表するジャーナリスト。学生時代から左派で親共の立場をとり1970年に評論雑誌『七十年代』創刊したが、中国共産党に反対に転じ、1984年に雑誌を『九十年代』と改称して香港トップのクオリティマガジンに育てた(1998年停刊)。自らも長く寄稿してきた香港紙・蘋果日報(リンゴ日報、アップルデイリー)が6月24日を最後に停刊したのに際し同紙上で、同紙が実業家による創刊で読者のニーズに的確に応えてきた点を評価しながら、「法治」への過信が失敗であったと論じた。李怡氏の許可を得て、本人のフェイスブックから訳出する。【翻訳:富柏村】
蘋果日報の停刊で、そこに連載されていた私の「敗者の回顧録」もまた中断する(訳注1)。
蘋果日報は1995年に創刊され、その年末、私は論壇欄で毎週土曜日に評論「李怡専欄」の連載を始め、2005年から同紙論壇のメインエディターを2014年まで勤め、その間にエッセイや社説の「蘋論」いくつもの論評を書き、2016年から私の半生記となる「世道人生」の連載を今年3月まで続けた。私の半生は月刊誌『七十年代』、その後の『九十年代』の総編集を28年続け、その後、蘋果日報で25年の執筆だったので、半世紀にわたる筆耕の生涯で一半近くが蘋果日報とともに在ったことになる。
この連載のタイトルを「敗者の回顧録」としているが、論筆の仕事、家庭や生活を顧みると、私の半生はけして総じて「失敗」ではなかったが、私が一生のなかでずっと求めてきた「理想」はいま振り返ってみると、幾度となく失望となり、価値観は粉砕され続け、その点から見ると私は「敗者」なのだ。
蘋果日報の停刊前の末期の紙面に、この「敗者の回想録」の終章を書いている。四半世紀にわたりこの新聞に寄稿し編集にも参画し、毎日読み続けた新聞。私の「敗者」の定義からすると、この新聞も敗者である。
しかし忘れてはいけないことは、これまでの香港で発行されてきた新聞のなかで、蘋果日報はかつてはもっとも成功した一紙であったことだ。その成功が失敗に向かった外的要因は、もちろん世界的な紙媒体の衰退とオンラインメディア情報の爆発的な増加だろう。しかし蘋果日報が、その上で停刊を余儀なくされたのは、我々が周知のとおり、強大な権力の介入があり、香港は「礼崩楽壊」つまり社会秩序やモラルの崩壊があり、人権は保障されず法治も蔑ろにされた、その結果でもある。
蘋果日報の創刊者・黎智英(ジミー・ライ)はアパレル業界で成功した実業家で、メディア業界に参入した。連日、編集会議を開いて上級管理職ばかりか読者まで招き、すべての紙面の報道について見出しから記事内容まで余地を残さず評価した。「新聞は読者に読んでもらうものであって、新聞にはトップは一人しかいない、それは経営者でも広告主でも管理職でもなく、読者なのだ」と読者の関心を最優先にした。
黎智英には新聞発行の経験はなかったが、商売の十分な経験があった。従前からの新聞界はジャーナリストや文筆家が集まり辣腕の編集長がそれを取りまとめていたが、我々が蘋果日報に垣間見たのは商才にあふれた商機を逃さない辣腕の経営者の顔だった。
彼のメディア会社・壹媒体(ネクストメディア)社は週刊誌『壹週刊』と『蘋果日報』は発行部数を伸ばし、ゴシップ週刊誌の『忽然一周』やグルメ誌『飲食男女』が次々と評判となり、台湾版の蘋果日報も発行。どれもこれまでの新聞社経営のやり方を打破しての成功だった。
しかし台湾での市場拡大を目指した地元紙の買収や香港でのフリーペーパー発行も失敗……ことに台湾のテレビ局「壹電視」経営は大赤字。蘋果日報は創刊から間もなく発行部数を大幅に増やしたがボス(黎智英)は投資を惜しまず経営コストもかかり利益は上がらない。富裕の青年が編集や論評の方針に一切介入しないことを約束して30億HK$(約420億円)で蘋果日報の買収の手をあげた時も、手元資金の枯渇していた黎智英はこの買収提案を拒絶した。
この蘋果日報発行の長い年月のなかで中国は何度か黎智英の囲い込みを試みている。台湾にいた黎智英のもとに中国側の意を伝えるべく訪れた客を黎智英は保安員を呼んで追い出し、文化界のある大物は黎智英に大陸に戻り(黎智英は大陸生まれで香港への密航者である)中国での新聞発行を唆し、親類を通して北京旅行に誘ってもみたが、黎智英は頑なにそれを拒絶してきた。彼は自立した報道のために一切の妥協や取引を拒んだのだ。
いずれにせよ、この商才ある経営者が設立した「壹媒体」が香港に出現し、従前からの新聞業界に勝る成功をおさめたことは中文新聞史では1926年に張季鸞(訳注2)が『大公報』を中国の近代ジャーナリズム黎明期の代表紙にしたことに匹敵する快挙だろう。
張季鸞は「不党、不売、不私、不盲」という「四不」の原則を示している。特定の政党に加担せず、言論で取引をせず、私益を得ず、権力に盲従せず、つねに公器として公民の言論を代表すること。これは今のメディアにも求められる理念だが、大組織のメディアほど、これに忠実であることは難しく、黎智英もその「四不」のすべてをきちんと理解して実行できていたとは言い難い。
権力に阿(おもね)ることはなかったが香港の民主化実現という言論で民主派政党支持となり、思考と行動が過激化する若年層と距離をとるか近づくか(2019年にはついに「不割席=仲間割れせず協働」と腹を括った)、不党は困難な状況だった。言論で取引も私益もなく、「盲従せぬ」は自明だが、どの程度それができたかは意見の異なるところか。
そんな黎智英の最大の失誤は彼が最も尊重する遵法と法治への過信といえるだろう。1997年(香港の中国返還)の2年前に蘋果日報を創刊した当時、黎智英は中国政府が香港基本法を遵守し、平和的に民主的な香港統治を実現できると信じていたのだ。しかし中国政府が最も忌み嫌う方法論は、暴力的抗争ではなく、法に基づく和平的な手段で人民が自主権を勝ち取ろうとすることなのだ(訳注3)。
蘋果日報がない香港はどうなるのだろうか。少なくとも政界・財界の裏取引を暴くようなメディアは存在しなくなるだろう。例えばキャリー・ラム(林鄭月娥)行政長官が一昨年、中央政府に当てた報告(強硬政策は市民の反感を得るだけ、何らかの妥協が必要といふ内容の彼女の本心を吐露した内容)も蘋果日報が特ダネにしたが、「壹媒体」を除けばニュースの来源を秘匿してニュース提供者を本当に保護するメディアは他にないから、こうした情報提供もありえない。
私が蘋果日報の論壇欄に関わっていた時のアシスタントだったカリーナは昨日、フェイスブック上にこう書いた。「蘋果日報に別れを告げるなんて考えたくもない。どうすれば『精神』に別れを告げることができるだろうか。殊更、今日の香港では……」
「成功があがりでもなければ、失敗が終わりでもない。肝心なのは続ける勇気である」(ウィンストン・チャーチル)。「不党、不売、不私、不盲」という「四不」の勇気、それは蘋果日報の「精神」そのものであって、それが人々の心に深く根ざしている。
(2021年6月24日版蘋果日報に掲載)
(訳注1)連載は今後は李怡のフェイスブックで継続される
(訳注2)ちょう・きらん[1888~1941] 日本に留学し東京第一高等学校(後の早稲田大学)に学ぶ。中華民国成立に関わり孫文の秘書務め、ジャーナリストとして『大公報』紙の再建に加わり見事に論陣を張り、中国の近代ジャーナリズムの確立に業績を残した
(訳注3)抗議活動が暴力的であれば武力鎮圧で済むが合法的な手段ではいちいち対応して何らかの交渉や妥協が必要となるから中国共産党政府がそうした手段を嫌うと李怡は見ている
「 不 党 、 不 売 、 不 私 、 不 盲 」 は 貫 か れ た か
李 怡 ジ ャ ー ナ リ ス 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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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定義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Patreon國際關係進階📖】經過六四週年一役,更清楚甚麼是「獨裁者2.0」:
(1)標榜「法治」,不時提出「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等口號,以擺脫獨裁或「人治」形象,但實際上僅以法律為管治工具,思維類似中國古代法家,而鮮有宣傳法治精神。例如過去獨裁者往往會派軍警突擊在野政黨總部,把異見份子帶回政府部門問話,「獨裁2.0」則不再以政治罪行捉拿異見人仕,而改以「逃稅」、「衛生環境惡劣」等理由,肅清在野黨基地。
(2)「獨裁2.0」明白全面打壓媒體會招來話柄,因此全面查禁傳媒已少有發生,但依然會在暗地裡干預傳媒編採工作,同時大舉支持「群眾」「監督」媒體。由於「群眾」是總要的,他們會容許有限度的「公民討論」空間,以便親政府群眾能「發聲」和「行動」,而不用政府上身。由於個別極激進反政府聲音會獲得保留為樣板,「獨裁2.0」就能大條道理證明自身的民主自由。
(3)由於法治、自由普遍被視為普世價值,「獨裁2.0」也會高呼同一口號,都說要支持民主、自由,只是同時強調民主、自由有很多種,本國與西方提出的「普世價值」不能直接應用,所以只應推行他們定義的法治和自由。這種強調本國獨特性的邏輯,即耳熟能詳的「國情論」。
(4)「獨裁2.0」已進化到會舉行「普選」,以確立管治合法性。然而,這些選舉一般在操控下進行,或者事先加入諸般門檻和限制,例如北韓早前舉行的全國地方人民會議選舉,即屬全國一人一票的「真普選」,但每個選區只有一位由黨中央安排的候選人,投票率自然高達99.97%。
那麼,誰是「獨裁2.0」的佼佼者?......
⏺全文見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posts/43880123
▶️協商特首與改土歸流:俄羅斯案例對「新香港」的啟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cseeFKxwbc
法治精神定義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喵燈熱話 #保險 #陪審員
保險,在#法律 和#經濟學 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 。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 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 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陪審員是誰?其職責是甚麼?
陪審員由香港居民出任,他們宣誓後可參與#刑事 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這不單是陪審員對被告人應負上的責任,也是對被告人及陪審員同屬的社會應負上的責任。
審理刑事案件時,首席陪審員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團成員及被告人面前,公開地在庭上告知主審法官陪審團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
而在#死因研訊中 ,陪審團則會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確定與事件有關的情況。
#陪審團由多少名陪審員組成?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 #法官 及7名陪審員聆訊。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 或惡意#檢控 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
在#死因裁判 法庭進行的某些死因研訊也需要選任陪審團出席,但陪審團只須有5名成員。
#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居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何#挑選陪審員 ?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把你的名字納入陪審員名單內,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製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豁免出任陪審員
若你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你應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及是否屬於根據《陪審團條例》第4或5條訂明的可獲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應在下列情況下:
當你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
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
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陪審員缺席與歧視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士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
《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
到達高等法院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高等法院大樓一樓的陪審員集合處。
司法機構人員會在陪審員集合處查核你的身份和播放一段短片,讓你了解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在刑事審訊中陪審員的職責。
到達死因裁判法庭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死因裁判法庭,或傳票上指定地點作為死因裁判法庭。
司法機構人員會查核你的身份,然後向你解釋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陪審員在死因研訊中的職責。
高等法院陪審團是如何選出的?
高等法院每宗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在選任陪審團時,都是在公開法庭以抽籤方式,從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中選出。在刑事案件中,由於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可以反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加上法庭亦可以即時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因此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人數通常較實際所需的為多。
於第一輪抽籤中未被選中的人士,可能須於當天或者稍後日期,到其他法庭參加另一個陪審團的抽選。
陪審員的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員則須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
審訊時,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有關證供的重要性。
陪審團商議的內容須絕對保密。陪審員務須小心,切勿與陪審團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談論案件。
審訊或死因研訊需時多久?
刑事案件審訊一般需時1至3個星期,死因研訊則需時數天。主審法官或死因裁判官會通知陪審團該案件的聆訊預計需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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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定義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昨晚我講了辛比那件事,本來我不預準講的,但是臨時講了幾句。我在此再作補充。首先,他把兩件案來做類比,根本不能作類比。為何呢? 如果要作類比,就要那日在急症室,有一警察在場,拿住槍,而有人和警察搶槍的時候,那個警察會不會開槍打他?而類比警察開槍打拿著刀的衝向女朋友的那個男人。這其實是一個警員的即場反應,認為他是否對他人的生命造成危險,而現場應該用甚麼合適的武力來對付。所以兩件事的性質完全不同。
第二,那件事是那個鎖了手銬,去了醫院放開了他,於是他便撲去搶警察的槍,那枝槍都沒有離開槍袋,二人在搶奪之中開了共槍。整件事就是這樣。要問的第一點,是起訴有沒有輕了?這點是可以評論的。我沒有話過這件事不可以評論。但是要留意,這只是暫時入甚麼case的file而已。在這麼短時間,律政司根本未examine,這不是律政司的意見。律政司是沒有可能這麼快作出意見,決定用甚麼作檢控。你可以講警察用一條較輕的罪來檢控。如果你要懷疑那警察用較輕的罪來檢控,並去想當中的原因。任何一個有sense的人都會想到因為那是一個精神病人,我可以告訴大家,如果你有精神病紀錄,是告甚麼都告不入,所以警察覺得是浪費心機,告謀殺都告不入。一個有精神病紀錄的人,只會判他入精神病院。這已不需要等法官去判,而一定是這樣判。何況這樣的case有何行兇動機,他很明顯是精神錯亂有問題,是無厘頭做出來的舉動。所以第二個合理懷疑,只可以質疑這麼隨便找條罪去告,只是捉他去法庭,然後再判他入精神病院,這樣處理是否適當。一個正常的人,如果不是心中充滿這些法西斯思想,是不會懷疑警察和律政司,因為新移民而不告他襲警,用一條最輕的罪名來告他。白痴或者全心煽動仇恨的人才會這樣想的。你相信會有人這樣想嗎?
而關於講綜援那件事,現在拿綜援的是有五千人,結尾是六千人左右,加上家屬可能有萬多人。這是包括了六年的人。一年五萬人,三十萬人中有萬多人。這比香港人申請綜援,這樣還要作攻擊目標。因為你帶著康德所講的眼鏡,戴上紅色眼鏡去看世界,整個世界都紅色。
有些人跟我講法西斯的定義?那要講的是法西斯政權,還是法西斯思想。全世界都沒有了法西斯政權。法西斯政權才有權去拉人,做二次大戰前希特拉和墨索里尼所做的事,作戰爭侵略。但世界上有沒有法西斯思想和法西斯團體,新納粹黨、3k黨是否法西斯團體? 法西斯思想的核心是甚麼?就是話自己族群受到歧視,而對方是壞人,所以有權去歧視他們,漠視普世價值,即人權、法治這些東西。這就是典型的法西斯思想。像光頭黨、3k黨那些就是如此。他們不排除用暴力,然後神化領袖,這些就法西斯的基本特徵。這是現代文明的公敵,是恥與為伍。這些思想煽動下來會怎樣?看看南斯拉夫、蘇丹,是否因為你是新移民就可以殺害他們。新移民是否有權可以殺人。在那些地方就這樣便殺幾百萬人。一直把對方妖魔化,但這對問題是毫無幫助,沒有人話不可以保護本土權益,做破壞香港秩序的事,可以用法律對付。如果侵犯香港人的權益,因太多移民,我們可以爭取單程證審批權。而不是不論對方有沒有做那些行為,但都把對方作為一個族群去仇視,把對方妖魔化。而這樣做也不會幫到整件事。妖魔化對方,他們也會繼續來,因為對方也把你妖魔化。結果對方更加振振有詞打壓香港,放更加多人到香港,像藏民和疆民那樣,放更多漢人沖淡本地人。而且全世界人權組織都會卑視這行為,得不到任何文明人的支持。而是於事無補。他們堅持這樣做,只是情緒的發泄,是人性卑賤的一面。在這關頭更加令到大陸人振振有詞鎮壓香港的民主,破壞香港的民主運動。我在節目中早一兩個月已經講清這底線,而這一集今日登高,明顯地觸犯這底線。我們會包容所有政見,但煽動群眾仇恨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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