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襲擊,勞工薪資紓困補助政策是為了協助勞工度過難關,然而卻有勞工遇到不肖業者以補助抵扣薪資,時代力量接獲陳情,立法院黨團三位委員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王婉諭特於昨(3)日召開記者會,除指出該現象不合理之外,以及提出解決的方式。
自疫情升級三級警戒以來,各行各業都遭受衝擊,由文化部所提出紓困補助方案,由雇主代發,給予每位受僱員工「一次性薪資補貼3萬元」+「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1萬元」,共計4萬元。但隨著疫情的減緩,仍有許多勞工向時代力量陳情,遭雇主苛扣至今未領足紓困補助,迫於生活壓力下轉向勞動部申請補助,又被勞動部已不能重複補助為由拒絕。
對比其他部會,如財政部金管會就有明確規定,紓困補助不扣所得稅、不能強制執行、銀行也不得抵消或扣押,然而在部分部會包括文化部的紓困方案中,原本只負責代為轉發補助的雇主,卻能以薪資等名目抵扣。
針對紓困補助是否能用薪資抵扣的問題,文化部表示,由於針對政府命令停業給薪低於基本工資的勞工,給予3+1萬薪資及生活補貼的機制,是整個行政院當時決定的紓困方案,涉及其他包括經濟部和教育部等部會的運作,文化部無法單獨認定。
所幸,負責規劃紓困措施的國發會,亦同意時力雇主不應苛扣勞工紓困補助,款項應該全數轉交給勞工較為妥當的主張,至於是否要跨部會明令禁止雇主以補助抵扣薪資,會在轉達交由國發會內部討論。行政院則表示,雇主若無如實轉發補助款項給予勞工,將涉及刑事責任,而也認為相關部會可透過修正紓困發放須知,在其中明訂禁止抵扣來處理。
為讓勞工免於受雇主苛扣,時代力量主張
➡️行政機關應修改行政辦法,以及清楚通知雇主,不得以薪資等名義補助抵扣勞工紓困補助。
➡️盡速啟動跨部會稽查行動,主動查緝政府紓困款項是否都有落實到勞工身上。
➡️改變撥款機制,直接將紓困補助轉發於勞工,來確保款項能全額交給勞工,保障疫情期間勞工能拿到政府全額紓困補助。
由雇主代為轉發紓困補助有很大的道德風險,即便有起訴機制,也無法解決勞工斷炊的燃煤之急。時代力量呼籲,行政機關應儘速處理,落實稽查,也建議改變現行撥款機制,改由直接將紓困補助發放給勞工,確保紓困補助款項全額轉交給予勞工,協助勞工度過疫情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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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周春米委員所提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謝謝本院委員的支持,讓我們一起建構一個讓債務人可以喘息,他們的基本生活得以延續的社會。
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108年5月10號三讀通過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原條文)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現行條文)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期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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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周春米委員所提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謝謝本院委員的支持,讓我們一起建構一個讓債務人可以喘息,他們的基本生活得以延續的社會。
全體債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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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原條文)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現行條文)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期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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