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司法要改革,先從這種為政治服務的烏龍檢察官先檢討,否則喊司法改革都是玩假的
檢察官在選舉前兩天指揮警方辦理一個不是事實、不存在、的檢舉假案,後來發現這是一個經過設局的栽贓烏龍案,竟然不傳訊、不調查、不起訴被檢舉人而悄悄簽結,但是這種違反人權侵害當事人的作法讓司法正義蒙羞。
檢察官未善盡查證之能事,有虧職守, 且所有承辦之個案盡採被告有利之辯詞,完全不調查追究被告不利之事證,過於偏袒被告,維護被告,恐出於其乃共犯之結構,怕若起訴被告,則自己難免濫權、濫聽、濫索.......
以下是部份事實............
105年1月14日,在金門刑大及地檢署某檢察官的配合下,讓國民黨金門縣黨部主委林芳旋以無中生有栽贓設局的方式製作一個不存在的假賄選黑案,讓國民黨以這一些惡質的抹黑文宣排山倒海的在網路,電視,報紙以及挨家挨戶散發.....讓金門立法委員的選情一夜變盤,後來配合自導自演的檢察官竟然不辦案不查案,逕行將栽贓設局假案簽結了事,更離譜的是在當選無效的審理中,千方百計的阻撓拒絕法官及江哥的律師閱卷,現在我們所提告的幾個國民黨金門縣黨部違返選罷法以及毀謗的官司,這一個參與假案辦案的檢察官,竟然不知迴避,以各種奇奇怪怪的理由幫國民黨開脫,所作的不起訴國民黨的理由離譜得讓人看不下去.......看看這一張移花接木抹黑栽贓的文宣吧,上面印有國民黨金門縣黨部以及主委林芳旋的親筆簽名,這個檢察官竟然可以睜眼說瞎話:
〈三〉至告訴人〈陳滄江〉於104年12月21日申告時,除對被告〈林芳旋〉提出告訴外,並表明欲對製作文宣之國民黨幕僚人員提出告訴,惟被告於偵訊時供陳:當時選舉時製作文宣有很多志工,且製作了許多文宣,伊也不清楚本文宣究竟是何人製作的等語,告訴人又無法提供其他積極證據以資特定該製作文宣之幕僚人員為何?自無從此部分另行分案偵辦,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解洵屬有據,堪予採信,此外,復查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尚有何告訴暨報告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我們將會向未來的司法改革委員會提出公開之檢舉,並陸續公開這位檢察官所有離譜的不起訴書,讓社會來共同檢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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