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硯「說」法》「私菸」與「走私菸」,法律的定義與想像的差距。
「如果我們把攜帶超量菸酒當作走私來看待,國家監獄恐怕會人滿為患。而就在蔡英文總統最新的記者會中,將此次國安特勤人員進口私菸的問題定義為違法私菸,這樣的說法,其實才是符合法條規定的。」
作者: 胡博硯 | 2019-07-27 17:42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時代力量黃國昌委員踢爆國安特勤人員利用總統出訪的機會私自訂購免稅商品事件。醜聞爆發後,總統府當機立斷終止了過去這個長久以來的陋習。不過,總統府發言人在記者會中指稱這次的事件是「超額購買」,卻引發各界一片譁然,認為總統府不使用「走私」兩字,有將事件定調的意涵。不過,若我們細究法律條文,這個事件到底能不能稱為走私,恐怕還是個問題,至於「超額購買」是事實上的陳述,也許我們可以稱之為「疑似走私」,畢竟是不是走私,最終是由法院來決定。
何以會為了這兩個字,再起風波呢?
主因在於關於走私我們有一個《懲治走私條例》,而該條例的第二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裡的私運必須要是管制物品,而這裡的管制物品必須是經過行政院公告的。雖然該條例第一條還有提到應稅物品一詞,但在規範上就只有公告管制物品才在處罰範圍。至於菸酒,由於菸酒專賣制度廢止,所以並不在管制物品之內,除非有其他如槍、砲等管制物品被查獲,否則很難用《懲治走私條例》的規範。差別在於,既然這件事是長久以來的陋習,想必即便很多人並沒有參與團購私菸,卻也可能涉及包庇,而如果走私的是管制物品,依據該條例第十條,涉嫌包庇的公務員或軍人,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特勤私菸案到底能不能稱為走私,恐怕還是個問題,至於「超額購買」是事實上的陳述,也許可以稱之為「疑似走私」,畢竟是不是走私,最終是由法院來決定。」
顯然走私這個名詞,在法律上的定義與一般人的想像有所差距。其實,《菸酒管理法》的條文中,確實也有私菸、私酒一詞,依據該法的規定,只要輸入時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就是。而這種狀況其實非常普遍,許多國人返國時,都會購買超量的菸酒,只是未被查獲的居多。而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尤其,前兩年菸稅調漲後,這個問題更加嚴重。財政部在民國105年10月20日頒布〈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會同各相關單位加強查緝。依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去年11月15日,查獲私菸逾4014萬餘包。從海關緝私條例的觀點來說,只要是私運的就會是要查緝的東西,這可能也比較接近一般民眾對走私的想法。
不過,民眾也不用太慌張,因未入境旅客攜帶超過數量的菸酒並不會被抓去關三年,只會依據數額被處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如果我們也把攜帶超量菸酒當作走私來看待,國家監獄恐怕會人滿為患。就在蔡英文總統最新的記者會中,將此次國安特勤人員進口私菸的問題定義為違法私菸,這樣的說法,其實才是符合法條規定的。
為何有人會想攜帶超量的菸類製品入境?恐怕是因為我國的菸價越來越貴,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菸捐以及菸稅的上漲,筆者曾多次提到,菸捐稅的漲幅並沒有考量到人民的負擔能力。另外一方面,菸捐收入的使用也常常淪為主管機關的小金庫。這些因素,或許是促使國安特勤人員越買越多的主因吧!
不過,一般人來多帶個幾條菸,多為自用或送人,如果如報紙載,這名吳姓的少校自己就訂了3000條,恐怕背後一定有銷貨的管道,在解決國安人員的陋習外,也應該一併的追查如何銷贓,這才是解決問題的完善措施。
海關緝私條例管制物品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你講的走私不是我的走私 】
小英總統稍早針對這起國安香菸事件再度道歉,「超買」一詞改成「違法私菸」。為了一起「她沒有買 x 她事先不知情 x 多年藍綠歷史共業 」的香菸案,竟然讓國家元首三度親上火線,全國的台派同溫層看了想必都很難受,思索這當中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事件的傷害反映在血淋淋的民調上,除非接下來再度出現「超買」等級的公關失誤,否則以目前懲處的力道來說,預期可以慢慢止血。
我不是法律專家,我也不想評論案件本身,網路上許多人在評論「超買 vs 走私 」的第二波公關風暴,我只講一件事:
「這是百姓用語與法律公文的溝通落差,沒事不要跳進去,這個工作就留待檢調來做就好。」
簡單說,什麼叫走私?說實話,大多數百姓心中認定的走私,就是一種「偷帶東西」的樣態,誰會去管說一定要適用哪個條例才能被稱為走私?
我已經說了,我不是法律專家,所以我就去google。
👉「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沒錯,香菸不屬於政府管制物品,但它是不是應稅物品?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在這起事件有沒有適用?
我剛剛已經說了,我不是法律專家,我來說這事情是不是走私完全不適當,這個名詞解釋(也就是「決定罪名」)的工作,就讓檢調來做就好,其他人(包括我在內)就乖乖閉嘴。
但不管是走私還是緝私,或是不管叫什麼私,都不要忘記,這些都有相對應的法律條文去規範,但在很多老百姓的心中,可能就是一個模糊的「走私」概念。
在這樣的溝通落差狀態下,「超買」一詞才會讓大家傻眼。
因為第一,這是一個非常鬆弛(loose)定義的詞,例如現代人的口頭禪「今天天氣超熱」或「老闆超機車」之類的用法,到底多熱多機車,沒人知道。
第二,中華民國的法律,並沒有針對「超買」罪名的條例。
在這樣的脈絡之下,小英總統今天「違法私菸」的用法,就相對安全。違法就是違法,至於違什麼法,就讓檢調來辦吧!其他人都別再插手了。
選戰剩168天了,我們一起加油。希望從今天開始,小英選情一路發!
蔡英文 Tsai Ing-wen
護台胖犬 劉仕傑
Instagram: old_dog_chasing_ball (老狗追球)
海關緝私條例管制物品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你講的走私不是我的走私 】
小英總統稍早針對這起國安香菸事件再度道歉,「超買」一詞改成「違法私菸」。為了一起「她沒有買 x 她事先不知情 x 多年藍綠歷史共業 」的香菸案,竟然讓國家元首三度親上火線,全國的台派同溫層看了想必都很難受,思索這當中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事件的傷害反映在血淋淋的民調上,除非接下來再度出現「超買」等級的公關失誤,否則以目前懲處的力道來說,預期可以慢慢止血。
我不是法律專家,我也不想評論案件本身,網路上許多人在評論「超買 vs 走私 」的第二波公關風暴,我只講一件事:
「這是百姓用語與法律公文的溝通落差,沒事不要跳進去,這個工作就留待檢調來做就好。」
簡單說,什麼叫走私?說實話,大多數百姓心中認定的走私,就是一種「偷帶東西」的樣態,誰會去管說一定要適用哪個條例才能被稱為走私?
我已經說了,我不是法律專家,所以我就去google。
👉「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沒錯,香菸不屬於政府管制物品,但它是不是應稅物品?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在這起事件有沒有適用?
我剛剛已經說了,我不是法律專家,我來說這事情是不是走私完全不適當,這個名詞解釋(也就是「決定罪名」)的工作,就讓檢調來做就好,其他人(包括我在內)就乖乖閉嘴。
但不管是走私還是緝私,或是不管叫什麼私,都不要忘記,這些都有相對應的法律條文去規範,但在很多老百姓的心中,可能就是一個模糊的「走私」概念。
在這樣的溝通落差狀態下,「超買」一詞才會讓大家傻眼。
因為第一,這是一個非常鬆弛(loose)定義的詞,例如現代人的口頭禪「今天天氣超熱」或「老闆超機車」之類的用法,到底多熱多機車,沒人知道。
第二,中華民國的法律,並沒有針對「超買」罪名的條例。
在這樣的脈絡之下,小英總統今天「違法私菸」的用法,就相對安全。違法就是違法,至於違什麼法,就讓檢調來辦吧!其他人都別再插手了。
選戰剩168天了,我們一起加油。希望從今天開始,小英選情一路發!
蔡英文 Tsai Ing-wen
護台胖犬 劉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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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管制物品 在 [課業] 懲治走私條例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寫考古題時寫到這一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在距岸 190 浬處發現我國
籍漁船上載有價值新臺幣 500 萬元未稅洋菸一批,欲走私回國,應如何辦理?
我想請教的是懲治走私條例的部分,雖然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寫: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但是罰則部分卻只有寫管制物品,沒有應稅物品
「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而題目裡的洋菸似乎又不屬於管制物品,
那麼走私洋菸是否適用於「懲治走私條例」呢?
另外網路搜尋時,找到這則新聞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318003566-260402
提到:「澎湖岸巡查緝隊會同第72大隊在西嶼赤馬漁港查獲非法海上走私洋菸239箱,
全案卻礙於漁船接駁海域屬於境內,只能以菸酒管理法函送行政罰鍰,
躲過懲治走私條例重罰。」
這裡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的理由我又看不懂了...XD
還請高手相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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