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寫在 降級解封日前夕 暨 宣布參選立委兩周年紀念日
上月底某日,早上收到尊敬的師長過世的訊息,當晚友人告知,我有一封過期的訴訟文書掛號信在警局待領,通知單上寫著是從雲林法院寄來的通知書。當下一愣,心想該不會又是 #韓國瑜夫妻 告我的那起案件吧!
隔日取信拆封,賓果!果然就是韓氏夫妻,去年底他們提告我妨礙名譽的案子,經雲林地檢偵查後,發出不起訴處分書,#李佳芬 不死心,遞件再議,我同時收到不起訴和再議駁回通知書,時值李的父喪期間,我沒有針對他們夫妻做出指責或回應。李佳芬卻繼續提出交付審判申請,經過四個多月審理,雲林地院三位法官做出駁回的判決。
韓國瑜參選高雄市長選舉時,#打著庶民口號,吸引大批支持者,並收到許多的政治獻金,在監察院公布支出明細後,各界開始檢視其各項花費。我發現裡面有非常多筆費用花在北部的高檔飯店和餐廳,甚至在開票的前幾天,韓國瑜忙著在車隊遊行,仍有在北部飯店用餐上萬元的消費紀錄。
韓國瑜夫妻對於自己行為不知檢討、反省,在大選期間陸續提告了許多人,包括電視台名主播 #張雅琴、#安幼琪,名嘴 #鄭佩芬 及多位地方媒體記者,或為了降低對其競選總統的阻力與化解罷免壓力,韓國瑜後來選擇撤告多家媒體,我查了 #法源法律網,遭韓夫妻一路告到交付審判程序的,目前只有三筆,分別是三立政論節目支持人 #廖筱君 和現任立委 #蘇治芬,另一個,就是我,身為高雄的小市民,不知該覺得榮幸還是感到悲哀?!
我想許多高雄藍營人士應該暗自慶幸,幸好去年6月6日,高雄人超前佈署罷免送走了韓國瑜,否則其團隊面對這波疫情,不知道又會搞出甚麼大事!
回憶起2019年7月26日,我宣布參選立委,近午新聞稿發出後,立即收到幾家媒體朋友致電邀訪,我連忙找來兩位朋友幫忙,趕赴高雄文學館受訪。還記得其中一位好友當天上午原在外地出差,她急忙拖著行李箱飛車趕回高雄,先藏身館內,打理一切,並為我加油打氣。
由於是初次受訪,我還不習慣面對鏡頭,幾位到場的記者朋友都非常友善,先在館外和我閒聊,再正式進入訪問,其中一個問題是關於選戰策略和主軸,當時我回答,韓國瑜甫當選市長就落跑去選總統,辜負對選民的承諾,所以我會強力監督他,也因此,韓粉數次出征我的粉專,並刻意留下負評,我當時不以為意,後來想下廣告宣傳貼文時,才發現過多的負評會產生不小影響,不僅內容審查更嚴,觸及率也會被降載。對於以空戰為主的我,整個綁手綁腳。
那幾個月,我揪出韓國瑜團隊花費近千萬元搬遷與修繕辦公室,包括在 #世運主場館 花了 #幾百萬元裝修費,成立 #青年局(註:該局現搬回鳳山行政中心);市府說要辦烤鴨大賽,活動消失無影;奢侈花用政治獻金等種種弊端;藉由揭發韓國瑜的表象,讓市民了解韓是一個不適任的市長。
去年初,我這個高雄市民得北上雲林地檢署,出席高雄市長夫人李佳芬的提告庭訊,在選戰時想用司法手段製造寒蟬效應,選後竟一路告到交付審判,追殺到底的態勢,讓人不寒而慄,滿嘴愛與包容,實際上卻容不得市民監督與質疑之異議。這種姿態日後想要復出贏得台灣民心,不如早點洗洗睡吧!
本月中旬,在師長的告別式前夕,我又收到另一封訴訟文書,這次是高雄地檢署寄來 #邱于軒夫婿張簡正偉提告妨礙名譽案的不起訴處分書。而今天,726全台降級解封前夕,剛剛收到張簡正偉不服判決,申請再議的通知書。
高雄地檢的不起訴處分明白揭示了張簡正偉坦承未於投標時揭露關係人身分,邱于軒夫妻確實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邱于軒迄今不僅未向高雄市民致歉,還不斷濫用司法資源提告。韓國瑜夫妻和邱于軒,同樣都不是高雄在地出身,選擇在高雄參選公職,高雄人也讓你們當選了,只希望你們好好為這個城市做事,而你們一面領市民的薪水,卻不斷興訟狀告市民,呷果子還砍樹頭,最後必遭市民唾棄、反噬。
2019.7.26,我在參選聲明寫著
#愛因斯坦 說,世界之所以成為一個危險的地方,不是因為那些行惡事的人,而是那些看見惡事卻無動於衷的人。
2021.7.26
“If you don’t like something, change it. If you can’t change it, change your attitude. Don’t complain.” Maya Angelou, Poet
來吧!我會奉陪奮戰到底!並且持續監督與揭弊!
絕對不要惹火真正的高雄人
參選兩周年紀念日,最想說的是,真的很感謝各位朋友兩年來諸多鼓勵與支持。而台灣能夠在兩個月降級解封,是在既有的公衛基礎之上,大家團結自律與努力的共同成果,請給防疫、醫護人員與自己,一個大大的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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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李佳芬聲請交付審判
摘要
而駁回再議處分書亦指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申報其競選107年高雄市長之政治獻金運用帳目,確有支用於萬豪酒店、蓮潭會館等相關膳宿費用紀錄,其中入住台北萬豪酒店之紀錄消費金額高達4萬3,159元,因有關政治獻金之使用資訊係屬公開之資料,一般民眾上網即可查詢得到相關訊息,且當時大眾媒體亦有報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政治獻金運用之相關新聞。而聲請人配偶韓國瑜之前曾擔任台北縣、雲林縣議員及立法委員,並於107年11月24日所舉行之我國地方首長選舉,當選高雄市長,嗣於高雄市長任期中投入109年總統選舉(109年1月11日投票),而在競選期間(即案發時),其配偶即聲請人亦因為雲林地方政治世家之身分背景,一併受到社會關注。是聲請人在其配偶韓國瑜競選總統期間,亦為矚目之公眾人物。又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同時也是三軍統帥,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故其個人與家庭成員之舉止在社會上均動見觀瞻,而認討論其個人或家庭成員之品德操守或歷來素行,亦與公共利益有重大相關,而非僅是私德範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因涉及對當時總統候選人與其家庭成員素行之檢視,與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擔任我國總統之適格性攸關,為我國選民相當關心之議題,牽動選民投票意向,本應接受外界監督、檢視〜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建議 #高雄市政府,盡速把 #邱于軒 議員違法事例移送 #監察院 裁罰,#施壓索資案 則送交檢調查辦。至於她想拖其他可能也涉及違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的議員下水,意圖作為自己免罰的擋箭牌,坦白說,市民並不在乎這些 #代議士 被違法究辦(危及政治前途),甚至還會拍手叫好,請邱于軒具名提供證據,一併移送。
邱于軒找律師錄影來解說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根本是畫蛇添足,自證其罪,因為陽光法案本來就是要求這些資訊公開透明,包括議員的 #財產申報,應該都要比照立委和政務官,定期上網公告,不該逃避監督。
#邱于軒
#別想脫身
#違法事證明確還敢說被抹黑
#第一次看到這種誇張民代
#裁罰金剛好能夠挹注國庫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童議員高歌 市民付費 #您同意嗎?
讓我們試想一個畫面,如果高嘉瑜委員站在小巨蛋舞台高歌,事後發現是市府免費提供場地,活動費用則是向各局處申請補助,會不會在議會引發火爆質詢?答案是,絕對會。
昨天朋友傳給我一則貼文,內容是基進黨 #張博洋 踢爆了高市議員童燕珍,以慈善為名,連年向市府申請經費來辦理音樂會,以 #2019年感恩音樂會 為例,獲得兵役處5萬元、文化局6萬元及教育局8萬元的補助。最離譜的莫過於兵役處,竟是用動用 #管理業務項下的業務費,為了核銷,音樂會還刻意增加 #全民國防教育宣導的名目,5萬元形同於 #冠名費。
音樂會硬扯上國防教育,難不成童議員的歌聲是國軍研發的 #新型武器嗎?!
2018年,適逢選舉年,童燕珍舉辦的感恩音樂會,社會局、文化局與教育局共補助26萬元。
2017年,童燕珍遞補上議員,當年度的音樂會獲得25萬元補助款。
對比2016年的11萬元和2015年的3萬元,2014年第一屆議員任期最後一年,音樂會獲得的補助為26萬元。不是現任議員,待遇果然不同。
曾向公部門申請過經費補助的民間團體,或是承辦補助業務的公務員大概清楚,同樣性質或名稱相仿的活動,想要每年都獲得補助,難度不低,更遑論跨局處都大方地給了超過5萬元的補助。
#這就是民代的實質影響力!童燕珍分別以三個民間團體的名義申請經費補助,卻未揭露關係人的身分,涉及違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或許大家都習以為常,覺得民代要個幾萬元也還好啦,實際上,補助的每一分錢,都來自於政府的歲出預算,亦是民脂民膏。政府部門沒有把花在刀口上,舉債數字不斷推升,常在議會被罵到臭頭,民代一邊指責市府亂花錢,一邊掏空市庫,這樣真的好嗎?這些活動常標榜免費參加,但,#免費的,往往最貴!因為,那都是您我的納稅錢啊!
議員自己成立的協會或基金會,動輒以各種名目向市府各局處申請補助,一年數十萬到上百萬不等,市府主計處的網站雖然整理了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的表格,卻未揭露是否屬於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欄位,呼籲承辦單位能夠盡速增列,未事前揭露的申請人,亦應主動移送監察院查辦,以昭公信。
貼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1141695282670470/posts/1650964335076893/
#童燕珍
#音樂會
#監察院
#主計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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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處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短片,介紹關係人申請補助過三關,以避免 違反 利衝法而受裁罰,內容分為三大單元:「是否為關係 ... ... <看更多>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喔- 看板B93A012XX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名 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
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 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 動產、不動產。
二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第 11 條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第 12 條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
其迴避:
一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
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第 13 條 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
員不得拒絕。
第 14 條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第 16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7 條 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拒絕迴避者,處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8 條 依前二條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第 19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
,由監察院為之。
二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
第 20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21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 22 條 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2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 2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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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丈夫當立死志
真菩薩必生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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