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6/18通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三讀。
三次特別預算的財源,其中6499億元是用舉債的方式,我國人口總數於109年度首度呈現負成長,加以受到疫情影響,人口減少趨勢將不易扭轉,將衝擊未來勞動供給人力及償債能力,淑華因此提案要求行政院應該擬訂短中長期減債計畫以減緩債務累積,已獲通過。
疫情防治的部分,淑華提案如下,已順利通過。
(1)要求環保署應徹底落實新冠肺炎防疫廢棄物與一般家戶垃圾分流,並應強化清潔隊員防護措施。
(2)NCC編列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8億元,要求應對外揭露說明發送實聯簡訊之經費負擔及簡訊單價差異原因。
(3)要求應加速辦理疫苗等採購及接種事宜,以滿足國內防疫需求及提高整體防疫效能。
(4)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必須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
(5)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應確保消防員執行港區防疫勤務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後之清消工作,以避免消防員暴露於感染風險。
(6)要求衛福部必須密切追蹤疫苗接種後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狀況之案例,儘速釐清與疫苗之相關性,進一步瞭解疫苗之副作用影響及風險,並及時處理不良反應案例,以確保民眾施打疫苗之安全。
(7)經濟部捐助工研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經費,要求應積極督促工研院儘速完成該快篩系統相關開發測試暨落實研發成果之技轉作業,以因應目前大量篩檢防疫需求。
(8)建請政府疫苗施打對象應優先提供給與醫療院所密切接觸的從業人員,以及第一線提供民生物資必要之從業人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醫療器材、殯葬、廢棄物清除等從業人員,未來在疫苗數量許可下,也應將所有服務業從業人員納入優先施打對象。
另外紓困經費部分有1865億元6630萬元,紓困金額看起來很龐大,但還是有許多行業的工作者,發現這些紓困方案,根本看得到、吃不到。淑華也為此提出相關提案,已順利通過。
(1) 請教育部考量以紓困專案補助私立幼兒園,以解決從優退費及支撐園所營運之用。
(2) 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禮儀用品等微型行業,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要求簡化申請紓困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避免真正的受災店家反而拿不到補助。
(3) 要求擴大稅賦減免,提供更多減稅措施,包含減免燃牌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娛樂稅等,以減輕企業負擔。
(4) 請政府考量本波疫情衝擊對承租企業的負擔,由各國營事業帶頭辦理減租,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至6成以下,減緩企業租金繳納壓力。
(5) 因應疫情期間配合防疫政策,部分產業面臨專業證照效期屆滿無法如期完成換發之問題,請政府自動延長證照有效期限,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證照效期直接延期更新至疫情結束。
(6) 此次疫情及停課對各級學生家庭經濟可能產生影響並衝擊各教育相關事業,要求教育部針對新增之紓困對象,儘速訂定補助規範,以利相關紓困措施順利辦理。
(7) 運動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受疫情影響甚鉅,應妥為規劃並完善後續稽核機制,以發揮紓困功能。
(8) 我國商業服務業多屬中小企業且從業人員逾320萬人,要求經濟部應強化行政程序之簡化暨對產業之宣導及輔助,以利申辦,並審慎注意疫情對產業之影響及員工權益之維護。
(9) 應視疫情發展及經費補貼情形滾動檢討紓困標準及經費配置之妥適性,以有效運用預算資源,並提升各項紓困方案之政策效益。
(10)經濟部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等所需經費2億1,000萬元,要求應加速行政審查作業,並注意各縣市疫情狀況的不同滾動式檢討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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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連假了,今天星期五,
與大家分享一個法律小知識作為這個禮拜的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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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飼養犬貓作為寵物依法應為寵物絕育💀
☑規定於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
►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
台灣流浪動物的問題一直存在,雖然有許多動保團體或是愛媽在協助救援流浪動物並為流浪動物進行結紮,但流浪動物的問題依舊存在。
而雖然動保法明確規定一般人不能販賣特定寵物(即貓狗),但坊間私自販售品種犬貓的狀況依舊層出不窮。
我們無法阻止不肖人士繁殖販售犬貓🥲
但可以用「#領養代替購買」,並為自己的寵物結紮喔!小編的貓94領養來的~口愛死了
當然,如果你想讓你的寵物生寶寶也是可以的,規定沒有那麼不人性,只要 #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 #繁殖管理說明,就可以不用結紮!
但即便我們有這樣的規定,流浪動物還是~滿街
畢竟民眾飼養寵物不去打晶片就很難控管,
我們只能做好自身並向旁人宣導,量力而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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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22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2條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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