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下班後電話接到一位新病人的通知,手上沒有任何資料,再怎麼急也要星期一才處理。今天上班在我還沒拿到書面資料前,家屬已經等不急打電話來辦公室找我。確認個案的病歷號碼,一邊上線查病歷紀錄,一邊安撫家人。
家:護理師妳可以馬上來看看我爸爸嗎?
護:怎麼了?這兩天有什麼緊急狀況?
家:我爸爸癌症末期,吃不下,一直昏睡,出院的時候醫師有說要有心裡準備。
護:爸爸診斷是肝膽周圍的腫瘤,醫師紀錄上好像腸道都被腫瘤堵住了,我們先討論一下,你覺得如果現在還要爸爸進食,勉強吃了但是消不下去了,怎麼辦?若是吐,會不會更不舒服?你說他現在一直昏睡,怎麼餵?安全嗎?如果試試看用棉棒或滴管給爸爸一點水滋潤口腔黏膜,不要強迫他吃,但是維持舒適就好,這樣好嗎?
家:你們可以來幫爸爸打點滴嗎?
護:所有的醫療處置要醫師評估後才可以確定是否恰當,我沒見過爸爸,暫時不能答應你的要求,很抱歉。生命的末期若身體處於微乾的狀態爸爸比較舒服,呼吸不會像淹水一樣喉嚨有淅瀝呼嚕的聲音,四肢才不會因為點滴水分不吸收導致局部浮腫。
家:看他有時痛到會發出呻吟的聲音,但是止痛藥吞不下,很不忍心。
護:出院時的止痛藥確實是口服藥物,我幫爸爸掛號回來請安寧門診醫師先開嗎啡貼片好嗎?你回來門診拿藥,不用帶爸爸回來醫院,我跟安寧團隊約好時間盡快去幫助你,讓爸爸舒服一些,這樣好嗎?
家:我爸爸會很快離開我們嗎?
護:爸爸知道你們都很愛他,相信出院回家這兩天你們家人都陪著他,應該講很多話吧!你看到爸爸雖然昏睡但是我猜想他一定覺得很平安,因為他在他一輩子熟悉的地方休息,家人講話他都聽到,如果可以,請你與家人握著他的手好好謝謝他栽培你們兄弟姊妹,請他不用掛心家裡的事情,你會好好照顧媽媽並撐起這個家的未來,以前如果有什麼小爭執請爸爸原諒,向爸爸道歉,說家人對他的愛,希望他沒有罣礙。陪媽媽一起替爸爸選一套他最喜歡的衣服備著,不管他什麼時間要出發遠行,都有家人滿滿的愛與祝福。(我一邊講,電話那頭一邊傳來啜泣聲)你還好嗎?再交代一件重要的事情,等一下回來開嗎啡貼片時,請醫師開一張疾病診斷書,我希望爸爸不會太快用到,但是如果必須派上用場時,不必慌張,拿給來家裡鑑定的衛生所醫師參考,那是最後那張畢業證書的參考依據。可以嗎?
#接近生命末期時需要的食物與水分可能極少
#人工營養對於安寧療護病人的存活並無明顯助益
#家人與照顧者可以透過提供食物以外的其他方式對病人表示關愛
「人生」這本書,沒有人讀得透
無家屬的 緊急 病人 處置 依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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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這時候還有個COMBO技──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於是,被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後,就會依照本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頂多依照但書的規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法院在判決前又忘記裁定諭知保安處分,那對於仍有必要為保安處分的被告,司法就沒辦法啦!(當然,法院可以選擇命具保,讓被告因為繳納不出保證金而繼續羈押。但一來羈押不是監護,二來這條真的不是這樣用的,三來人家真的湊出保證金看你怎麼辦。)
當然,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等規定可以適用,不過還是要符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的法定要件,也未必能順利銜接。
對於這些問題,我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三點建議:
1.法律修正前,先修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醒法院和檢察官,適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2.法務部應編列充足預算,讓檢察機關如果有必要,在偵查中也能依法進行精神鑑定。
3.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判時得同時宣告先執行保安處分;或規定於裁判後、移審前原審法院也可以宣告保安處分。
前二點建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如果可行,希望在短時間內,就看得到有關機關的具體作為。
二、 監護處分的期間、機構及期間後的照護銜接
除了付保安處分的時間點之外,相關的問題還有:
1.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最長只有五年,如果被告在監護期間屆滿後,沒有依據實際需求,延長監護期間的可能性,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處理。這點必須要修法處理。至於是要單純增加最長年限或得延長次數與期間,可以再深入研究。
2.監護處分的執行,目前是由檢察機關委託醫療機構執行監護處分。但從事權統一和資源來源與分配的角度,制度上可能有設立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需要。
3.監護處分期限屆至後,欠缺銜接至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醫療照護措施的配套措施。
這些問題,涉及整體制度的調整。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和衛服部也準備召開會議,討論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事項。考量到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因此機關們應該也要把相關問題納入,通盤進行考量。
三、 羈押制度的小小問題
最後是羈押制度的問題。
剛才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然後就沒有了。
和這一條規定相較,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的規定,就有較多項羈押替代處分可以選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時,雖然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撤銷羈押,但行為或許仍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必要。如此,在立法上,可以規定準用或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的部分措施,讓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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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個齁,質詢到後面頭都昏了。可以個案指揮監督的是檢察總長和檢察長啦(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務部部長只有行政監督的權限,不能個案監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
字幕也有一點點小錯字,請大家多多包涵<3
無家屬的 緊急 病人 處置 依據 在 麻的法課 - 邱豑慶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是麻醉專科醫師
#我不是麻醉師
#台灣沒有醫事人員的職稱為麻醉師
#自稱麻醉屍的通常都是違法的密醫和騙子
今天來講講《醫師與殺人犯的距離》
根據刑法,有個人沒事拿刀把你切開,事前又沒取得你同意的話,那個叫 #鄭捷。
依據刑法,那叫作傷害罪、重傷害罪、或是殺人罪。
在法律上,有了你的同意和授權,
醫師才能拿刀劃在你身上,這叫阻卻違法。
什麼叫『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從英文的字義來看,是指「病方在了解醫方所告知與建議採取的診療處置後,對醫方表示同意接受其醫療方式與否」的過程與結果。
所以,在取得同意之前,依法醫師必須詳細的向病患說明,醫療的方式、預計採取的治療、接受治療的好處與壞處,以及不接受治療可能帶來的後果...等等。
所以,在接受任何麻醉或是手術之前,依法麻醉醫師必須要先說明麻醉的選擇、方式、風險、還有併發症。
同樣的,手術醫師也必須要先說明手術的術式,你才簽署手術同意書。
我知道你懶得看那麼多文謅謅的法律條文對吧?(我也是)
所以我幫你翻譯成白話文:
知情同意,你要先『知情』,再『同意』
所以同意書上面屬名的醫師,
#要先說明解釋完,#才能讓你簽名。
絕對不是由護理人員,甚至是助理或是醫美診所諮詢師拿一張空白的同意書,要你先簽名。
『叫你簽就對了』❌❌❌
『不簽不能開刀』❌❌❌
『你先簽,醫生晚點再解釋』❌❌❌
試想,你去銀行簽本票或是借據,
你會任由行員給你一張空白的本票,
你就簽下去,簽下去,簽下去!
然後金額讓他隨意填寫嗎?
妳以為妳在演韓劇裡帥氣總裁歐巴....的阿母嗎?
『這是一張空白支票,金額隨妳填,只要妳離開我兒子。』
阿勒幹,講到這個,都讓我想起了我老婆史佳霖喬韓森
每次看到這橋段都會在電視前面大喊一百次
#收下它 #收下它 #收下它
#有人出錢要買回一頭豬妳是在拒絕三小
#如果我婆婆願意的話我會很感謝她出錢買回她兒子
別傻了,致我家蠢萌的胎胎。
忘了我娘語重心長地跟妳說過,
貨物出門概不退還嗎?
#實體店面沒有七天鑑賞期的
好,回到知情同意,來看看法源依據。
台灣在1986年底制定《醫療法》,
知情同意才正式列入法律規定。
第46條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 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前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在現行修訂的《醫療法》版本裡面,手術或麻醉同意書的相關條文挪到第63條,第64條。
當然,你說要是路倒的病人,或是生命危在旦夕,而家屬遠在天邊呢?
法律也留下了但書:
『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但,我想隆乳隆鼻整型應該不在 #情況緊急 或是 生命危在旦夕吧?
#奶小的要死畢竟不會死
#鼻子塌的要死也不會死
#臉醜的要死,#先死的搞不好也是被嚇死的路人
所以,既然不是緊急狀況的除外條款。
那麼最重要的是:
分辨清楚同意書是誰給你簽的,
以及他跟你說明清楚了嗎?
為了你的安全,
請堅持 #我需要被說明清楚才簽名
這是今天本文的重點!
醫療法是你最好的靠山,於法有據。
還有,簽署麻醉同意書的是不是 #麻醉醫師,
或是由幫您整形或剖腹產的醫師自己簽名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然後由麻醉屍幫妳麻醉的呢?
#舒眠麻醉
#半身麻醉
#減痛分娩
是最常看到以上這種『手術醫師簽名,密醫麻醉屍執行麻醉』遊走法律灰色地帶危險行為的情形。
你覺得一個人同時幫你開刀,『順便』幫你麻醉,妳安全嗎?
最後,依照傳統,
不講個故事就愧對我天橋下說書的本業了。
那天遇到一個很可愛的阿婆,自己一個人,沒有家屬陪同,單獨來做麻醉前評估。阿婆名叫阿笑,跟從小最疼我的外婆同名,所以我很有印象。
我仔細的說明清楚麻醉的步驟,還有風險,以及詢問病史。全部問完之後,告訴阿婆。。。。。。
麻:『阿嬤,我跟您解釋的,哩哪謀問題,同意書底下打勾的欄位都要幫我填完喔』
婆:『全部攏愛喲?嘉泥麻煩喔』
麻:『拍寫啦,這張政府發的,這政府規定誒!』
(嚴格來說也不是騙她啦, 那個是衛福部官版的同意書嘛XDD)
婆:『哇簽賀阿,哩跨賣』
麻:『。。。。。。』
#阿笑阿婆
#人如其名看著我露出可愛的笑容
#笑到我心裡發寒XD
我遇到的老人家怎麼一個比一個可愛,一個比一個有梗。。。
讓我在天橋底下都有說不完的故事。
#請忽略我簽名的字醜這件事
除了局部麻醉以外,麻醉同意書上應有:
1.麻醉醫師姓名
2.麻醉醫師親自說明完再簽名
3.麻醉專科編號
#小弟麻專編號1078
#平時講話很78的那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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