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川威武的一周大事】
TOP.1 重刑犯假釋後 因輕罪而撤銷假釋 釋憲指違反比例及人身自由
簡評:這則新聞我看到的重點,不是假釋犯何時該回監獄再服刑,而是在台灣,「無期徒刑」的重刑犯居然可以這麼輕易就假釋。三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重刑犯,分別只被關了14年、11年及13年就陸續假釋,跟我原本所認知的至少要20年才可以假釋大相逕庭。台灣的無期徒刑真的是唬人用的,竟然比性侵犯關的還要短?不管幾條人命,頂多就是用15年去換!?廢死就讓人很不爽了,無期徒刑還「假的」這麼離譜,台灣人民的命真是有夠廉價,犯罪者的命真是他媽的有夠珍貴...操!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94669
TOP 2.人魔可教化?回顧過往重大刑案,是廢死還是該死?
簡評:這些都是社會討論度較高的案子,10例中只有一位真正判死刑並伏法的,當然實際案件比10件多更多,例如「媽媽嘴咖啡」「隨機殺人」「強姦殺人」「虐童致死」「販毒」等重大案件,你是否可以想到,這些人「同上可證」大約10-15年就放出來了。台灣法律就是「爛」、立法委員就是「爽」、廢死團體就是「噁」、犯罪者可教化就是「幹」、只有受害者討不回公道才是「真」。順帶一提,過去引起廣大社會關注殘忍灌毒、施虐致死的「王昊案」,其中已經有畜牲快要出獄了,被關多久?答案是「不到10年」。我操他媽狗幹豬母生的台灣人權難波萬。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93769
TOP 3.台灣明星高中老師 疑吸毒助性暴斃
簡評:一再強調,毒品侵蝕人民,遠比你想像的還嚴重,連老師都無法倖免。其中有一個很關鍵的因素,就是有許多書把新興毒品定義為「助性藥物」無傷大雅,導致很多好奇無知的年輕人去嘗試,因為他們認為只是「助性」!從此跌入萬丈深淵。但有沒有人會怕?沒有!因為「販毒」的只會交保,「吸毒」的頂多勒戒,只是小菜一碟...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10778
TOP 4.北市男童大街全裸罰站 明明就是喊不要打 社會局硬凹不要走
簡評:我看了別人分享的影片,確實是講「不要打」沒錯啊!為何社會局說「不要走」我真的充滿狐疑。不過我個人認為最大的隱憂是,短短2年已經被通報11次家暴了,平均2個月一次,難道這樣還不夠頻繁?為何遲遲不願將小朋友「永久保護」?成天只會大喊回歸「原生家庭」對小朋友比較好,可是他們是「施暴慣犯」耶!還是社會局天真的認為只要保護小朋友3個月後,從此以後父母會轉性全心用愛呵護他?你以為他是2年通報1次唷!?難道真的要等到小朋友變「遺體」的時候再來「錯愕」「難過」「憤怒」?連首善之區台北市都這樣了,其他縣市應該情況更嚴重。社工應該是錢少事多壓力大的職業,應該要立法讓他們有更多「執行」的公權力,而不是只有探訪跟通報。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81928
TOP 5.拜登出線 當選美國總統
簡評:無論誰當選,台灣都逃不了只是「棋子」的宿命,還真有不少傻子深信美國會為台灣而戰。在我看來,美國只是把台灣當「夜壺」,晚上需要的時候撒拋尿讓你喝(吃毒豬及買超貴又不能選擇的武器),白天不需要的時候,放在角落還嫌你臭(中國是桌子台灣只是筆尖),竟然還有黨政核心官員高喊「我川威武」!!用嘴巴接尿還要謝主隆恩。我國文造詣不好,還有比「舔」更不如的形容詞嗎?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4857337
#無期徒刑都是騙人的
#台灣要當狐而不是壺
無期徒刑關多久可以假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性侵殺人,有多嚴重?】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程宇成立包含竊盜、強制性交、殺人在內等許多罪名,但其中最讓人驚駭的,依然是他被法院認定的性侵過程。
程宇緊掐被害人的脖子,使她因為窒息而無力反抗侵犯。被害人在他得逞以後醒來,程宇卻沒有讓她離開,反而拿起她一旁的背包,用背帶將她勒死。
依據《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和他人性交,將面對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強制性交後,緊接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會因為觸犯成立「強制性交殺人罪」,刑度直接拉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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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惡多端的犯人,依然能夠假釋嗎?
其實程宇並非第一次犯案,他在 2013 至 2015 年間,曾經因為與幼年人性交、過失傷害及詐欺等罪名分別被判刑確定,出獄後沒過多久,又因為犯下「詐欺取財罪」再度被判刑,屬於「累犯」。
關於累犯假釋,《刑法》規定除了受刑人有「真心懊悔」以外,還要超過「執行刑期間」的 2/3,才有假釋的「機會」。
但有一種累犯是沒有假釋機會的,就是符合「三振條款」的累犯。
「三振條款」指的是曾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的累犯,如果在:
1⃣️假釋期間
2⃣️刑期執行完畢以後
3⃣️刑期執行一部分,被赦免以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不可以假釋。
不過,因為程宇先前所犯,並沒有一項是是不能假釋的「重罪」,因此他目前只處於被「2 好球」的狀態,並不適用「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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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在法律演進上的意義
「強制性交罪」在 1999 年修正前,原名「強姦罪」,規定如果以強暴等方法,至使「婦女」無法抗拒而「姦淫」,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舊法時代,認為只有「女性」才會受到性侵害,男性只有被「猥褻」的刑罰規定,而「姦淫」也帶有放蕩的意涵,對於被害人並不公平。
雖然這些規定後來修正了,但至今還保留著,被害人因為性侵害而「羞忿自殺」時,應該加重刑罰的規定。
表面上,好像替被害人吐了怨氣,事實上,如果真的「羞忿自殺」,也是因為舊社會加諸的「貞操」道德,令被害人認為守貞的名節,甚至比自己的性命還要來得重要。
撇除形式面的法律規定,在法庭的實務攻防中,性犯罪也時常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這時,檢察官和法官只能透過被害人「事後的反應」來進行判斷。
然而,對於被害人「應該要有什麼反應」的想像,卻又可能落入道德窠臼中,不僅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也可能讓判斷偏離了事實。
也許,只有透過不斷加強性別教育,才能讓整個社會更加小心而溫柔對待每個性犯罪的受害者,也阻止更多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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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站,並沒有結束,還記得當時大家全部都認為程男的女友也是共犯,大家都去臉書罵他嗎?
下一篇,讓我們來聊聊什麼是「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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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充滿愛恨毒品與謀殺的殘忍故事
故事是這樣的...
在美國的一個小郡,有一個十六歲的女孩正在被人霸凌,她坐在地上無聲的啜泣,這時候圍觀群眾中,有一位十九歲的男孩,將群眾驅離後救了那女孩,隨即他為她遞上了一支大麻煙,並跟她搭訕姓名電話,他希望讓這女孩心情平穩愉快一點,但女孩拒絕了,不久她和女性友人離開了現場。
這是男孩與女孩的第一次見面...
男孩是一個體型肥胖、沒有性經驗又缺乏自信的孩子,但他在學校就讀時,就因為販毒給同學,而小有名氣。而女孩還在襁褓時期,就被繼父繼母領養,她總是覺得自己不斷被拋棄,先是被生母,後來則是感覺被養父母拋棄,她的養父總是不斷忙著工作,養母則是沉默寡言時常酗酒,因此她經常是獨自一人生活,隨著她長大後進入青春期後,她對養母的敵意就日漸加深,她認為養母的規矩太多,個性專制又無能,要是養母消失了,對這世界來說想必是好事。
她與男孩唯一的共同點就是,他們都不善社交並且不聰明。
男孩在遇見女孩後就一見鍾情,起初女孩並不喜歡這男生,但很快的她發現男孩願意為她做任何事,加上她對神祕巫術產生了興趣,因此開始閱讀撒旦聖經,並努力成為一名女巫,相信靠著自己的眼神力量,她能夠控制任何人。
一開始養父母並不反對這男孩與女孩交往,他們以為男孩有一份正常工作,並且能讓女孩變得更上進,但很快的爸媽就發現男孩無條件的服從女兒要求這件事,將會是個大問題,她會要男孩為了愛她,而去百貨公司偷香水、手飾跟包包,她稱之為愛的任務,而男孩也欣然同意並一次次完成,這事情是個警訊,因此養母開始嚴格管教女孩的穿著與朋友圈,這讓女孩大為不滿,天天跟朋友訴苦,說希望母親去死一死。
可是一切都來不及了,當時的男孩已經被迷得暈頭轉向,而女孩的爸媽禁止他們見面,更讓他驚恐萬分,因此女孩慫恿男友去弄一把槍來殺掉她母親時,他真的這麼做了。
女孩在某一天跟養父一起出門,出門時她刻意不鎖大門,讓男孩能順利潛入,當時養母正在午睡,他用了一把沉重的羊角錘把養母砸死,錘子甚至卡在養母的頭骨裡,當他正要拔出時,這時候養父與女孩回家了,一進門的男人看見了躺在血泊中的妻子,抓狂怒吼的撲向了男孩,男孩舉起手槍開了四槍,養父隨即倒地不起,並且受傷過重死亡。
兩個年輕人對於死亡無動於衷,之後男孩走到客廳盯著火爐看了很長一段時間,女孩拿了罐啤酒遞給他,沒多久她脫掉了男孩的衣服,然後跟他做愛,並且約了朋友一起吃晚餐,吃完後又一起去看了場汽車電影,然後討論著如何處理掉屍體,他們看中一處偏遠的中國營地,營地中有一口被拿來當火坑燒垃圾的水泥槽。
但很不巧的,隔天他們焚屍完的時候,正巧被路過的消防員看到灰煙,於是他前往查看,在灰燼中發現了一塊下顎骨,上頭還有一個金牙冠,於是驗屍官辦公室就出馬辦案了。
很快的,由於科學辦案,加上問供仔細,證據確鑿情況下,男孩的謊言一個個被戳破,於是這件殺人案很快地登上了全美新聞與報紙頭條,由於他們是在營地火坑中焚屍,因此媒體戲稱這是一樁「燒烤凶殺案」。
#批評台灣鬼島法律前
#讓我們先來看看美國加州的法律
由於女孩未成年,因此本案中以青少年犯罪論處,也就是說只要女孩認罪,即使她是主嫌,依照加州福利機構法典規定,女孩不會被判協助與教唆凶殺的罪名,她只會被判送往少年矯正局服刑,只要矯正局人員判定她恢復正常,#她就可以直接離開,若矯正局認為她依然沒有悔意,最晚也要在她二十三歲生日時釋放她。
但男孩可就大不相同了,他已經自首承認殺死了兩條生命,在加州若只殺了一個人,會被判有期徒刑50年,七年後得申請假釋,但若被判殺了兩個人,則是死刑,但加州在1978年就宣布死刑違反憲法,因此可能被改判「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
一個19歲男孩將關到老死,對他來說,其實等於死刑。
因此,他父母湊足了錢,請了一位聲望極高,當時打過不少死刑案件勝訴的律師,希望將罪名都推向女孩那邊,企圖用「精神恍惚」、「精神錯亂」、「毒品影響」,甚至跟陪審團宣稱女孩擁有催眠人的巫術,而男孩是很容易被操控的,試圖換得「免死」。
這名律師非常厲害,他想辦法讓證人在開庭時更改口供,將主導行為與動機推向女孩,請女孩的同學出庭,作證女孩的性伴侶混亂,讓一堆同儕來作證,作證女孩不斷跟他們表達想要殺掉母親,另一方面又聘請三位催眠師來作證,包含一位史丹佛大學的心理學家,作證男孩是最容易受催眠的那種人,並教導男孩在陪審團面前,如何聲淚俱下的表演,表演懺悔、懦弱與精神喪失,男孩太厲害了,他總在法庭上,用誇張的表演,一面大聲哭泣,一面道歉並告訴陪審團:「是女孩逼我的!是她!是她!」
這麼強而有力的攻擊,檢察官如何反擊呢?
而整個審判期間,法院內總是人滿為患,民眾全身貫注在聆聽整個犯案過程,觀看男孩與律師重現各種荒淫享樂、欺騙與服用迷幻藥、酒精、毒品後的精神錯亂過程...
你猜猜,最後判決結果如何呢?
#驗屍官傳奇
這本是我最近不斷抽空閱讀的一本好書,裏頭詳細記載了一位驗屍官如何讓屍體說話,如何用四十年的時間與殘酷的兇手做智力對決,其寫實程度不僅僅是超越了影集「CSI犯罪現場」,也是李昌鈺博士推薦過的一本好書。
在這本書裡頭,不僅僅能看到單純的社會案件,了解人體內各種細微的現象,更是能看到了人性的善與惡,交錯複雜在人生當中,看幫派如何吸收孩子,看毒品如何讓人迷失,看愛與恨如何讓人喪失理智,這是一本貼近真實世界的好書。
我非常推薦各位家長去看看這本書,會能讓你更能自省自己的一些行為,是不是淺移默化的影響到孩子,譬如文章中的養父母,一個總是工作後溺愛養女,一個總是酗酒後痛罵她,他們為何養出了一個不懂感恩的孩子,在別人的故事中,我們或許能找到一些反思。
最近台灣社會不少重大的兇殺案,這些人的人格故事,其實都是未來教育環節上能作為教材的案例,當前或許民眾只想到速殺出一口氣,好安一個心,但法能治民心嗎?
我們或許要學習轉念思考,是不是透過他人用生命付出的代價,來看見家庭與學校教育如何改變,讓更多的幼苗能健康的長大,能阻止悲劇重複發生。
#獵巫是一時的但改變卻是漫長的
最後,我在這邊透露一個延伸故事,
數年後,原本在法庭上叱咤風雲的律師,
被發現慘死在自家門外...
死亡,從來不是結束,往往是另一個故事的開始....
#歡迎按讚分享讓更多人知道這本值得珍藏的好書
這只是其中一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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